彭夫律師: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發行人抗辯思路(一):虛假陳述行為是否成立

作者:佚名

觀點

前言

證zheng券qua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責ze任ren糾jiu紛fen的de審shen理li實shi踐jian中zhong,大da量liang未wei經jing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的de信xin披pi行xing為wei直zhi接jie進jin入ru民min事shi審shen理li程cheng序xu,虛xu假jia陳chen述shu行xing為wei是shi否fou成cheng立li構gou成cheng新xin的de爭zheng議yi焦jiao點dian。這zhe一yi變bian化hua,將jiang發fa行xing人ren的de抗kang辯bian戰zhan場chang從cong“重大性”“因果關係”“損失計算”前移至“行為定性”。在zai具ju體ti案an件jian中zhong,如ru何he判pan斷duan一yi項xiang信xin披pi行xing為wei是shi否fou構gou成cheng虛xu假jia陳chen述shu?哪na些xie信xin披pi瑕xia疵ci可ke以yi成cheng為wei發fa行xing人ren的de有you效xiao抗kang辯bian理li由you?本ben文wen將jiang從cong規gui範fan依yi據ju與yu披pi露lu規gui則ze層ceng麵mian逐zhu一yi拆chai解jie。

一、僅違反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的信披行為不構成虛假陳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才可能被認定為虛假陳述。

zaizhengjianhuiyijiushesuxinpixingweizuochuxingzhengchufadeanjianzhong,xujiachenshuxingweidechengliyibanbucunzaizhengyi。zaishangweiyouxingzhengchufadeanjianzhong,touzizhegengduojiezhuzhengquanjiaoyisuojilvchufenjueding、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交易所問詢函、發行人更正公告、第三方平台數據等作為證明虛假陳述行為的起訴依據,此時,涉訴信披行為具體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何條規定尚不明確,被訴虛假陳述行為是否成立尚需審慎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下稱《若幹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對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進行了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可見,在此類案件中,隻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才可能被認定為虛假陳述。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屬於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製法人,不屬於《若幹規定》第di四si條tiao所suo列lie的de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因yin此ci,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所suo發fa布bu的de業ye務wu規gui則ze不bu屬shu於yu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製zhi定ding的de規gui章zhang和he規gui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僅jin違wei反fan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所suo發fa布bu的de業ye務wu規gui則ze的de信xin披pi行xing為wei不bu構gou成cheng虛xu假jia陳chen述shu。如ru果guo投tou資zi者zhe主zhu張zhang依yi據ju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所suo製zhi定ding的de《股票上市規則》等自律性監管文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具有虛假陳述行為,則屬於法律適用錯誤。

明確了虛假陳述行為的法律依據邊界後,下一個問題是:被投資者頻繁訴諸法院的典型信披瑕疵——如前期會計差錯更正、關聯交易未披露、資金占用未披露——究竟在何種情形下構成虛假陳述?這需要從各類信息的披露規則入手,逐一厘清其披露時點與披露標準。

二、會計差錯、關聯交易、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信息披露規則

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特別是《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列舉了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並將應當披露的信息分為“應當立即披露”“應當定期披露”兩類。其中,“應當立即披露”是指對於達到“立即披露”標準的信息,上市公司應當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應當定期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報、年報中披露。因此,若要厘清被訴虛假陳述行為是否成立,關鍵在於判斷案涉信息是屬於“應當立即披露”的信息,還是應當在半年報、年報中“定期披露”的信息,還是未要求披露的信息。

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顯示,受理的虛假陳述案件中,涉財務信息虛假陳述糾紛占據絕對多數,包括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引發的糾紛、上市公司會計差錯引發的糾紛等;其次為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虛假陳述糾紛,包括隱瞞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而引發的糾紛、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引發的糾紛等。結合代理類似案件的經驗,本文將重點梳理會計差錯、關聯交易、資金占用的信息披露規則,以明確會計差錯、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資金占用行為構成虛假陳述行為的標準。

(一)“會計差錯”的披露規則

1.“會計差錯”的立即披露標準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2007年1月30日實施,2021年5月1日廢止)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十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2021年5月1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五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五項規定,上市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的,應當立即披露。因此,“會計差錯”隻有在“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後應當立即披露。

2.“會計差錯”的定期披露標準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6年12月9日實施,2017年12月26日被廢止,以下各版本簡稱為《年報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17年12月26日實施,2021年6月28日被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21年6月28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公司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司應當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溯調整或重述的,應當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金額。可見,“重大會計差錯更正”應當在年報中定期披露,一般會計變更無需披露。

發(fa)行(xing)人(ren)抗(kang)辯(bian)某(mou)一(yi)會(hui)計(ji)差(cha)錯(cuo)不(bu)屬(shu)於(yu)重(zhong)大(da)會(hui)計(ji)差(cha)錯(cuo)更(geng)正(zheng)時(shi),可(ke)以(yi)根(gen)據(ju)案(an)件(jian)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考(kao)慮(lv)是(shi)否(fou)主(zhu)張(zhang)參(can)考(kao)企(qi)業(ye)會(hui)計(ji)製(zhi)度(du)中(zhong)有(you)關(guan)重(zhong)大(da)會(hui)計(ji)差(cha)錯(cuo)的(de)標(biao)準(zhun)。財(cai)政(zheng)部(bu)製(zhi)定(ding)的(de)《企業會計製度》(財會〔2000〕25號)第(di)一(yi)百(bai)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規(gui)定(ding),重(zhong)大(da)會(hui)計(ji)差(cha)錯(cuo),是(shi)指(zhi)企(qi)業(ye)發(fa)現(xian)的(de)使(shi)公(gong)布(bu)的(de)會(hui)計(ji)報(bao)表(biao)不(bu)再(zai)具(ju)有(you)可(ke)靠(kao)性(xing)的(de)會(hui)計(ji)差(cha)錯(cuo)。重(zhong)大(da)會(hui)計(ji)差(cha)錯(cuo)一(yi)般(ban)是(shi)指(zhi)金(jin)額(e)比(bi)較(jiao)大(da),通(tong)常(chang)某(mou)項(xiang)交(jiao)易(yi)或(huo)事(shi)項(xiang)的(de)金(jin)額(e)占(zhan)該(gai)類(lei)交(jiao)易(yi)或(huo)事(shi)項(xiang)的(de)金(jin)額(e)10%及以上,則認為金額比較大。根據上述規定,會計變更金額占對應科目10%以上的,才有可能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更正”。

(二)“關聯交易”的披露規則

1.“關聯交易”的立即披露標準

《證券法》(2014年8月31日實施,2020年3月1日廢止)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的信息,“關聯交易”不在列。因此,在2020年3月1日前,“關聯交易”不屬於應當立即披露信息。

《證券法》(2020年3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應當立即披露。因此,在2020年3月1日後,並非所有的關聯交易都要立即披露,隻有“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關聯交易才需要立即披露。關於“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判斷標準,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但若一項關聯交易未達到“定期披露”的標準,舉輕以明重,該項關聯交易也要認定為未達到“立即披露”的標準。

2.“關聯交易”的定期披露標準

根據《年報內容與格式》(2016年12月9日實施,2017年12月26日廢止)第四十條第一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17年12月26日實施,2021年6月28日廢止)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創業板公司披露標準為1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 5%以上,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年報內容與格式》(2021年6月28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若對於某一關聯方,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報告期末淨資產值5%以上(科創板公司披露標準為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報告期末總資產或市值1%以上),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報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12月26日實施,2021年6月28日被廢止,以下各版本簡稱為《半年報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6月28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年報內容與格式》(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亦有同樣的規定。

因此,對於主板上市公司,關聯交易,若報告期內某一關聯方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且占公司淨資產值5%以上,則需在年報、半年報中定期披露。要注意的是,自2021年6月28riqi,jisuanguanlianjiaoyizhanjingzichanbilidebiaozhunyougongsizuijinyiqijingshenjijingzichanzhibiangengweigongsibaogaoqimojingzichanzhi,xuyaojieheguanlianjiaoyifashengshijianquedingshiyongnayibiaozhun。

(三)“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披露規則

“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立即披露標準

《證券法》(2014年8月31日實施,2020年3月1日廢止)第六十七條、《證券法》(2020年3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八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2007年1月30日實施,2021年5月1日廢止)第三十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2021年5月1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二十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的信息,但“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不在此列。因此,無論依據現行有效的《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抑或修訂前的規定,“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都無需立即披露。

2.“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定期披露標準

根據《年報內容與格式》(2016年12月9日實施,2017年12月26日廢止)第三十一條、《年報內容與格式》(2017年12月26日實施,2021年6月28日廢止)第三十一條、《年報內容與格式》(2021年6月28日實施,2025年7月1日廢止)第四十五條、《年報內容與格式》(2025年7月1日實施,現行有效)第(di)四(si)十(shi)四(si)條(tiao)規(gui)定(ding),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發(fa)生(sheng)控(kong)股(gu)股(gu)東(dong)及(ji)其(qi)他(ta)關(guan)聯(lian)方(fang)非(fei)經(jing)營(ying)性(xing)占(zhan)用(yong)資(zi)金(jin)情(qing)況(kuang)的(de),應(ying)當(dang)在(zai)年(nian)報(bao)中(zhong)充(chong)分(fen)披(pi)露(lu)相(xiang)關(guan)的(de)決(jue)策(ce)程(cheng)序(xu),以(yi)及(ji)占(zhan)用(yong)資(zi)金(jin)的(de)期(qi)初(chu)金(jin)額(e)、發生額、期末餘額、占用原因、預計償還方式及清償時間。因此,“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屬於應當在年報中定期披露的信息。在當期年報中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可能成立虛假陳述。

二、結語

本文梳理了虛假陳述行為成立的法律要件,明確“僅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不構成虛假陳述”這一核心抗辯起點,並針對會計差錯、關聯交易、非fei經jing營ying性xing資zi金jin占zhan用yong三san類lei典dian型xing信xin披pi瑕xia疵ci,逐zhu項xiang厘li清qing其qi披pi露lu時shi點dian與yu披pi露lu標biao準zhun。需xu要yao說shuo明ming的de是shi,虛xu假jia陳chen述shu行xing為wei的de成cheng立li與yu否fou,僅jin為wei發fa行xing人ren抗kang辯bian體ti係xi的de第di一yi環huan節jie。我wo們men將jiang在zai本ben係xi列lie後hou續xu文wen章zhang中zhong,圍wei繞rao重zhong大da性xing的de認ren定ding標biao準zhun、交易因果關係要件的推翻路徑、係統風險剔除及其他減責、免責事由的運用等實務問題繼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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