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的鍾聲敲響之前,全球科技圈被一樁交易震動了:Meta擬以超20億美元估值收購通用人工智能(AGI)新銳Manus。這本該是一場香檳派對,卻迅速演變成了一場考驗智慧的地緣政治“壓力測試”。
筆者最近讀了很多社交媒體上的文章,有的擔憂Manus的團隊將被拆解,有的則將其引申到創業的無力感。這引發了筆者的思考:在情緒之外,我們能否利用Manus案,來檢視中資出海的真實困境,並尋找建設性的解法?
作為一名穿梭於中國與新加坡、見證過無數資本起落的顧問,筆者看到的不僅僅是20億美金的造富神話,而是一個現實的信號:那個靠注冊一家海外離岸公司就能左右逢源的“簡單全球化”時代,已經過去了。
今天,筆者想剝開這樁交易的商業外衣,結合新加坡最新的法律架構與以色列高科技並購的最新機製(特別是2025年Google-Wiz案),帶大家看清桌上四方玩家那秘而不宣的生存底線,並嚐試提出一套讓監管者和創業者都能突圍的“製度創新思路”。
一、衝突本質:物理搬遷易,解決衝突難
過去,企業出海的邏輯往往是“物理隔離”:服務器搬遷,主體外移。但在Manus案中,這套邏輯麵臨新的挑戰。
衝突的核心在於:物理層麵的“搬家”,不等於法律層麵的“身份重構”。
盡管Manus將總部遷往新加坡,但在美國財政部最新的OISP(對外投資安全審查項目)規則下,監管機構不僅看注冊地,更關注“無形利益”(Intangible Benefits)。根據最新的審查細則,哪怕公司注冊在新加坡,隻要算力溯源(模型在中國訓練)、團隊基因(與中國有管理聯係)或數據依賴存在強關聯,就可能被視為“受管轄外國主體”。
Meta若對其進行收購,必須完成“身份轉換”——這不僅意味著股權變更,更意味著要在合規層麵切斷與原屬地的控製聯係。而這,與中國監管層維護產業根基、防止核心能力流失的初衷,存在著客觀的衝突。
二、四方博弈:深層擔憂與核心底線

這不是簡單的買賣,而是一場關於“控製權”與“發展權”的極限拉扯。基於對美國財政部OISP細則和中國出口管製邏輯的深度研判,筆者嚐試還原牌桌上四方的真實心理:
Manus(企業方):生而全球化,困於本土化
作為“生而全球化”(Born Global)的一代,Manus如果不進行合規層麵的深度重構,將失去Meta的收購資格和美國市場。但如果切割方式不當,又可能觸犯中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麵臨無法通過合規審查的風險。Manus的底線是:尋找一條既能實現價值兌現,又能符合中美雙重合規要求的“中間道路”。
Meta(收購方):隻要能力,規避風險
Meta迫切需要Manus的Agent技術補齊短板,意圖將WhatsApp打造為類似微信的超級應用。但紮克伯格表現出的合規嚴謹,源於美國法律中“明知並指揮”(Knowingly Directing)條款。Meta的訴求很理性:我出20億,但我不能買回一個可能被定義為合規隱患的資產。
美國政府:防的不是海外投資,而是“技術溢出”
美國監管邏輯已變。OISP法案的核心是防止美國的資本和管理經驗(Smart Money)反向幫助中國提升AI能力。更關鍵的是,BIS在2025年發布的ECCN 4E091條款明確管控“雙用途基礎模型權重”。因此,他們的底線是:Manus必須在物理、資本、算力上實現“功能性隔離”。
中國政府:支持發展,但防範“空心化”
監管層並不反對企業通過並購實現價值兌現,但底線是“技術主權”與“人才安全”。如果允許頭部企業通過全員移民將核心資產成建製地轉移,可能導致國內AI產業的“空心化”。中國需要的是建立一套機製,確保“核心能力不脫鉤”——技術根基留在中國,商業果實可以去全球摘取。
三、破局之道:構建“新加坡協議”與“新以色列契約”
既然“直接收購”走不通,“完全隔離”又做不到,筆者們需要構建一個精密的“中間態”。這個中間態,由一套機製+一套最佳實踐這個1+1結構組成。
基於對以色列最新並購案例(Google-Wiz)以及新加坡最新監管架構的深度研判,筆者建議嚐試構建一套被稱為“新加坡協議”(The Singapore Protocol)的組合拳。這不僅是給企業的戰術建議,更是提供給行業的一種“製度創新工具箱”。
建議一:重構法律容器——用新加坡公共擔保公司“CLG架構”巧妙複刻以色列“黃金否決權”模式
——解決“誰控製誰”的信任難題
傳統的股份公司有股東,有股東就有“控製權穿透”的風險。Manus是一家私有企業,以色列通過政府投資來獲取投資架構中的黃金股模式顯然不合適,但是我們可以在新加坡CLG架構中引入“獨立成員”擁有否決權,可以對以色列黃金股機製精妙複刻。這是一種將“國家意誌”轉化為“公司章程”的製度創新。
筆者的建議是:在新加坡設立一家“公共擔保有限公司”(CLG)(例如命名為Manus Guardian Foundation)來持有核心底層技術。
什麼是CLG:這是一個無股本、無股東、隻有“成員”的非營利架構,類似Linux基金會,天然具備中立屬性。
如何設計信任機製:我們可以借鑒以色列在以星航運(ZIM)和以色列化工(ICL)案例中的“特殊國家股”機製。
落地操作: 在Manus的CLG中,引入新加坡官方背景的中立機構(如IMDA代表)作為“獨立成員”。該成員不享有經濟收益,但持有一票“合規否決權”——專門用於否決任何違反出口管製、危及數據安全的指令。 這種架構將技術資產放入了一個法律上的“保險箱”,中美雙方都持有鑰匙,但誰都不能獨占。
建議二:反向利用新加坡稅法的Section 10L——將“稅務風險”轉化為“合規護盾”
——解決“新加坡清洗”的質疑
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0L條規定:若無“經濟實質”,處置海外資產收益將征重稅。這看似是負擔,實則是破局點。
從“避稅”到“預先裁定”: Manus不應被動應對,而應主動向新加坡稅務局(IRAS)申請“經濟實質預先裁定”(Advance Ruling)。
合規邏輯反轉: 當麵對美國CFIUS審查時,Manus可以出示這份具有主權背書的文件進行反向辯護。這種“法律合規”比單純的“商業自願性”更能取信於監管機構,證明其決策中心的獨立性。
建議三:升級“以色列契約”—— 從Mobileye到Wiz模式
——解決中國監管層的“空心化”擔憂
中國監管機構最擔心“核心團隊流失”。在這方麵,以色列處理跨國並購的經驗不僅僅是“賣公司”,而是“引進產業”。技術主權和地緣政治的博弈中,以色列“既賣又留”的精妙契約設計是目前全球公認最成熟、最成體係的(兼顧了吸引美元投資和保留本國技術)。
以色列的主權保留機製實際是“黃金股+創新法”雙軌製,且這個雙軌製在2025年11月又進行了一次“IP轉讓綠色通道”改革創新,我們可根據企業性質精準適用:
黃金股(Special State Share):僅適用於國企私有化企業(如以星航運、以色列化工),賦予政府對控製權變更、資產轉移的一票否決權,要求董事會多數成員為以色列公民。
創新法(Innovation Law):以色列1984年《創新法》規定,接受過以色列創新署(IIA)資助的企業,其知識產權(IP)必須保留在以色列;若轉移海外,需支付最高6倍資助金額的罰款並獲得IIA批準。其核心邏輯是“IP依附於國家資源投入的契約義務”,而非股權控製。
IP估值公式化:2025年新規規定,IP價值直接按收購總對價的85%計算。這一機製極大地降低了監管審批的不確定性。對於企業方而言,這意味著如果要在新加坡建立新的IP架構,可以參考此比例向原中國實體支付技術轉讓費,從而滿足中國稅務和外彙管理的合規要求。
“7年承諾”換取確定性:以色列2025年新規允許企業在被收購後,隻要承諾未來7年繼續作為研發中心運營,並按“成本+利潤率”向母公司提供服務,即可獲得稅務裁定。這對Manus的啟示是:可以在新加坡或中國設立“特許研發實體”,通過長期運營承諾來減少中國監管層對“空心化”的擔憂。
我們可以參考以下三個經典操作:
借鑒英特爾收購以色列Mobileye的“反向定錨”(Reverse Anchoring) 2017年英特爾收購以色列Mobileye時,並沒有把Mobileye搬回美國,反而將英特爾自己的全球自動駕駛部門(ADG)剝離並入Mobileye,並將總部留在以色列。這一安排並非單純商業選擇,而是滿足以色列政府“保留研發中心與就業崗位”的核心要求,作為交換,以色列稅務局出具稅收裁定認可資產重組合規性。
• 啟示:在類似Manus這種案例中,我們可以允許收購方(如Meta)收購,收購方可以將自身需要與企業方(如Manus)高度互動的非敏感業務“下沉”並入企業方(如Manus)的新加坡(中立地帶)實體。這不再是資產流失,而是將外資引入產業鏈的“加法”。
引入“留任獎金池”(Retention Pool)機製 在Google收購Wiz案中,設立了高達15億美元的員工留任獎金池(約占交易額的5%)。
• 啟示:Manus交易中應明確設立專項留任基金,鎖定核心技術團隊(無論在北京還是新加坡)。這筆資金不僅是激勵,更是向中國監管層證明:核心人才是被“鎖定”的,而非流失的。
借鑒“IP綠色通道”與“7年承諾” 參考以色列2025年11月的新規(IP價值按收購對價85%計算),Manus可以承諾保留一個“中國特許實體”,並簽署長期運營協議(如7年)。
• 機製:該實體雖不擁有IP所有權,但擁有底層技術在中國的永久、不可撤銷使用權。
• 價值:這就像給“嫁出去”的企業簽了一份“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契約,確保中國開發者不會因為並購而被“斷供”。
建議四:技術底座升級——從“聯邦學習”走向“單向聯邦蒸餾”
——解決BIS新規下的“數據出境”紅線
傳統的“聯邦學習”因為涉及權重交換,在2025年美國BIS新規(ECCN 4E091)下已存在合規風險。美國禁止高端算力和權重流向中國,中國禁止核心數據出境。怎麼合作?
技術建議:推動企業采用“單向聯邦蒸餾”(Unidirectional Federated Distillation),並引入差分隱私技術。
▪機製設計:
老師(中國模型): 掌握核心數據,隻輸出“推斷結果”(Logits),並經過差分隱私(Differential Privacy)處理,絕不傳輸任何模型權重。
學生(新加坡模型): 通過“蒸餾”學習老師的知識,但在物理和參數上完全隔離。
▪合規價值: 這種方式傳輸的是“知識”而非“參數”,在技術界定上更接近數據服務,既符合中國數據出境法規,也有效規避了美國的長臂管轄。
▪配套設施: 建議在新加坡建立“數據大使館”(Data Embassy),利用Tier 4數據中心和物理隔離,進一步增強互信。
總結來說,綜合解決方案就是:“新加坡公共擔保公司+合規固化+數據主權+中國利益保留”四步走

第一步:架構重組:成立新加坡公共擔保公司(CLG),持有核心IP所有權;收購方(如Meta)收購企業方(如Manus)商業運營子公司100%股權,獲得CLG的永久獨家授權;CLG引入新加坡中立第三方成員,持有重大決策否決權。
第二步:合規固化:依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0L條要求,在新加坡建立本地決策與運營體係;向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提交經濟實質證明,向中國商務部提交技術托管方案,完成雙重合規備案。
第三步:數據主權構建:在新加坡第四級(Tier 4)數據中心設立“數據大使館”,將核心模型權重與訓練數據托管其中;申請加入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數據監管沙盒,引入AI Verify框架進行第三方代碼審計,出具無惡意後門的驗證報告。
第四步:中國利益保留:設立企業方(如Manus)中國特許實體,授予基於聯邦蒸餾技術的本地模型使用權;承諾對中國開發者保持技術中立,不實施歧視性限製,以此獲得中國商務部審批放行的前提條件。
當(dang)然(ran),這(zhe)些(xie)通(tong)過(guo)公(gong)開(kai)信(xin)息(xi)的(de)分(fen)析(xi)和(he)思(si)考(kao)有(you)許(xu)多(duo)不(bu)足(zu),想(xiang)必(bi)還(hai)有(you)許(xu)多(duo)複(fu)雜(za)的(de)背(bei)景(jing)和(he)挑(tiao)戰(zhan)是(shi)外(wai)界(jie)很(hen)難(nan)感(gan)知(zhi)的(de)。歡(huan)迎(ying)各(ge)位(wei)網(wang)友(you)跟(gen)我(wo)一(yi)起(qi)交(jiao)流(liu)學(xue)習(xi)。
四、結語:通過創業者與監管者的深層對話,照亮新航路
Manus案是一麵鏡子,折射出舊航海圖的失效,但也照亮了新航路的方向。
對於監管機構而言,安全感不一定來自“把門關死”。通過引入“CLG中立架構”、“留任獎金池”以及“合規預先裁定”,我們完全可以設計出一套“分層監管”的製度創新:對底層核心技術嚴防死守,對應用層商業權益靈活放行。
製度創新,會是中國科技出海堅實的護城河。
對於創業者而言,我們不要被地緣政治的巨浪嚇倒。我們需要做的是設計出更能解決問題的架構,利用好“緩衝地帶”,在尊重各方紅線的前提下,把蛋糕做大。真正的全球化,有能力在不同的規則體係之間,搭建起互信的橋梁。
未來的獨角獸,一定是懂得利用成熟經驗,在不確定的環境中,坦坦蕩蕩地與世界對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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