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雙碳”目標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雙重驅動下,農光互補與漁光互補作為“光伏+鄉村振興”的核心發展模式,通過土地與水域的立體分層利用,實現了可再生能源生產與農業、漁業經濟的協同推進。2021年10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等9部門聯合印發《“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動光伏發電多場景融合開發,積極推進“光伏+”綜合利用,鼓勵農(牧)光互補、漁光互補等複合開發模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紮實推進鄉村全麵振興的意見》(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指出,要推動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加強農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鄉村建設水平、鄉村治理水平,千方百計推動農業增效益、農村增活力、農民增收入。
當前,我國已經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產業鏈,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全球最大、發展速度全球最快。在政策優勢和技術支持的雙重驅動下,當前部分地區在探索推進農光互補、漁光互補方麵已經取得可喜成績,而不同區域基於資源稟賦的差異,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實踐路徑。本文以內蒙古農光互補、江蘇漁光互補的典型案例為切入點,係統解析兩類模式的核心內涵與實施優勢,深入對比政策導向的異同,並探索未來優化方向。
一、農光互補:草原荒漠區的資源協同模式——以內蒙古為例
農光互補的核心內涵,是在不改變土地原有性質的前提下,通過“板上發電、板下種植/養殖”的立體空間布局,實現光伏能源生產與農業生產的兼容共生,其本質是破解傳統發展中“能源用地與農業用地”的矛盾,將生態修複與農業經濟納入光伏項目的核心價值體係,最終達成“發電不賣生態賬”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形成“光-農-牧”一體化的完整產業鏈。已有研究指出,農光互補模式的關鍵價值在於“土地利用效率的乘數效應”,通過空間分層實現資源利用的“1+1>2”,形成“以光養農、以農促光”的良性循環。
作為我國草原麵積最廣、荒漠資源最豐富的省份,內蒙古的農光互補發展深度契合區域資源稟賦。2025年8月出台的《內蒙古自治區創新可再生能源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製的實施方案》,更為這一模式構建了係統性政策支撐體係,方案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可再生能源生態產品價值實現項目謀劃儲備,重點謀劃一批“光伏+”生態友好的產業融合示範項目,聚焦可再生能源投資等相關重點領域。從土地資源利用來看,內蒙古擁有廣袤的草地、耕地、林地和未利用地,為模式規模化推廣提供了資源基礎。
二、漁光互補:水鄉澤國的立體用海模式——以江蘇為例
漁光互補是依托水域資源,通過在水麵架設光伏組件實現發電、水下開展水產養殖的複合模式,其核心創新在於破解“水域使用權單一利用”的難題,借助“立體分層設權”製度實現能源生產與漁業養殖的產權兼容,最終形成“電-漁-生態”的良性循環,最大化提升水域的綜合產出效率。有研究指出,漁光互補的核心優勢在於“水域空間的垂直化利用”,可使單位水域的經濟產出提升3-5倍。
作為我國漁業大省,江蘇2024年水產養殖麵積達870萬畝,漁業產值突破1900億元,為漁光互補模式提供了廣闊的應用空間。其漁光互補政策精準適配“魚米之鄉”的資源特征,在“漁光互補”shuiyuziyuanliyongshang,mingqueyiyuyeyangzhiyouxiandechanyebujuyuanze,zaiquebaoyuyewenchanbaogongqiantixia,yindizhiyiliyongyangzhiyutangdengkongjianziyuankaizhanjizhongshiguangfudianzhanjianshe。jiangsushengziranziyuanting《關於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進一步規範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3〕845號)對光伏項目選址、用(yong)地(di)作(zuo)出(chu)了(le)明(ming)確(que)要(yao)求(qiu),其(qi)中(zhong)提(ti)出(chu)在(zai)養(yang)殖(zhi)水(shui)域(yu)灘(tan)塗(tu)規(gui)劃(hua)確(que)定(ding)的(de)養(yang)殖(zhi)區(qu)建(jian)設(she)光(guang)伏(fu)發(fa)電(dian)項(xiang)目(mu)的(de),應(ying)開(kai)展(zhan)對(dui)漁(yu)業(ye)生(sheng)產(chan)影(ying)響(xiang)的(de)專(zhuan)題(ti)論(lun)證(zheng),確(que)保(bao)滿(man)足(zu)光(guang)伏(fu)板(ban)下(xia)養(yang)殖(zhi)品(pin)種(zhong)正(zheng)常(chang)生(sheng)長(chang)光(guang)照(zhao)要(yao)求(qiu),養(yang)殖(zhi)產(chan)量(liang)不(bu)低(di)於(yu)同(tong)地(di)區(qu)正(zheng)常(chang)情(qing)況(kuang)平(ping)均(jun)水(shui)平(ping)的(de)80%。“漁光互補”綠色清潔能源形成“水上發電、水下養殖”的生態美景,助力鄉村振興。
三、農光互補與漁光互補政策對比
農光互補和漁光互補兩類政策存在顯著的共性特征。管理體係上,二者均納入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實行“國家框架+地方細則”的二級政策體係,由自然資源部統籌標準,地方負責具體落地;xiangmuyongdiguankongshang,junmingquejinzhizhanyonghexinnongyehuoyuyegongnengqu,gengjinzhichupengshengtaihongxian。chuangxinqudongcengmian,erzhedefazhanjunyilaiyuguangfufadianjishudejinbuyugexin。
盡管兩類政策均遵循“生態優先、分類管理”的國家框架,但基於區域資源稟賦的差異,在政策導向與管理要求上呈現顯著不同。從核心適配資源來看,農光互補主要依托耕地、草地、林地以及荒漠、鹽堿地等陸域未利用地,其資源配置模式更為多樣;而漁光互補則聚焦養殖池塘、圍海養殖區等水域資源,通過“水上發電,水下養殖”實現空間上的資源互補,其模式較為單一;政策核心導向方麵,農光互補更側重光伏發電與生態保護的協同,同時兼顧農業生產,以《內蒙古自治區創新可再生能源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製的實施方案》為例,《方案》大力聚焦農業生產中的“生態修複”;而漁光互補的政策更聚焦於漁業生產保障,兼顧水域高效利用,推動產業鏈深度融合。
四、政策實施挑戰與優化路徑
當前兩類模式在實施過程中麵臨的共性挑戰表現在諸多方麵。首先,項目技術集成難度較大,農光項目需平衡“光伏遮光與作物光照需求”的矛盾,漁光項目則存在“支架影響水流與養殖操作”的問題,技術協同成本較高;其次,項目收益平衡壓力凸顯,新能源補貼退坡後,兩類項目投資回收期均延長至7-8年,企業對產業投入的積極性可能會有所下降;另外,項目監管成本較高,農光項目多分散在荒漠草原,漁光項目涉及廣闊水域,動態監測與合規性核查難度較大。
針對這些挑戰,不同區域需采取差異化應對策略。政策激勵層麵可實施“漁光+風電”一體化審批,簡化流程並降低並網成本,縮短審批周期;監管創新上,可采用無人機巡護與衛星遙感監測結合的方式,為每個項目建立“生態檔案”,實現全生命周期管控;利益聯結機製上,可推廣“企業+合作社+牧民+觀光”模式,鼓勵牧民參與項目運維,增強基層主體的積極性。
未來政策可向三個方向優化:一是構建全國統一標準,製定《光伏複合項目建設國家標準》,明確不同資源類型區的技術參數與考核指標,避免區域標準碎片化;二是推動生態價值市場化,擴大碳彙交易覆蓋範圍,將漁光項目的水質改善效益納入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提升項目生態收益;三是促進跨區域經驗互鑒,推廣諸如內蒙古“光伏治沙+碳彙”模式與江蘇“漁光產業鏈融合”模式,形成優勢互補的發展格局。
五、結語
農光互補與漁光互補政策的演進,本質是我國在能源轉型與農業安全雙重目標下的精準製度設計。兩類政策既體現“因地製宜”的區域智慧,又堅守“生態優先、真補共贏”的核心原則。未來隨著技術創新的深化與政策體係的完善,光伏複合模式將進一步成為鄉村振興與“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支撐,為全球能源與農業協同發展提供兼具實用性與創新性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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