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門亞性別發展差異案件最新進展——歐洲人權法院裁定塞門亞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受到侵犯

作者:佚名

觀點

引言

2025年7月10日,歐洲人權法院就塞門亞(Caster Semenya)訴瑞士案作出判決,認定雙料800米奧運冠軍、存在性別發展差異(Differences of Sex Development, DSD)的南非運動員Semenya在2020年因被世界田聯禁賽而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上訴時,其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受到了侵犯。

案件背景

2018年4月24日,世界田聯製定了《具有性別發展差異的運動員女性分類資格條例》(“DSD條例”),DSD條例於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DSD條例適用於國際高水平田徑賽事,對5個項目(400米、400米欄、800米、1500米以及1英裏)的女性參賽運動員作了限製。根據DSD條例第2.3條,若睾酮水平高於5nmol/L的運動員以女性身份參加前述5個項目比賽,她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在法律上被承認為女性或者間性別者;(2)必須將血液中的睾酮水平降低至低於5 nmol/L且持續至少6個月;以及(3)此後,隻要其仍計劃在國際比賽中參加限製性項目的女子比賽(或在限製性項目中創造世界紀錄),則必須將血液睾酮水平持續保持在5 nmol/L以下。

由於具有DSD症狀,Semenya天生睾酮水平較高,在典型的生理男性範圍,因此DSD條例的出台意味著Semenya無法再參加其擅長的800米項目比賽。2018年6月18日,Semenya向位於洛桑的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提交仲裁請求,要求CAS基於DSD條例具有歧視性、任意性和不相稱性宣布DSD條例不合法,並阻止其生效。

2019年4月30日,CAS就該案作出裁決,認定DSD條(tiao)例(li)確(que)實(shi)具(ju)有(you)歧(qi)視(shi)性(xing)。但(dan)是(shi),世(shi)界(jie)田(tian)聯(lian)為(wei)了(le)確(que)保(bao)競(jing)技(ji)項(xiang)目(mu)的(de)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這(zhe)一(yi)合(he)法(fa)合(he)理(li)的(de)目(mu)的(de),製(zhi)定(ding)限(xian)製(zhi)具(ju)有(you)性(xing)別(bie)發(fa)展(zhan)差(cha)異(yi)的(de)女(nv)性(xing)運(yun)動(dong)員(yuan)參(can)加(jia)某(mou)些(xie)項(xiang)目(mu)的(de)規(gui)定(ding)具(ju)有(you)必(bi)要(yao)性(xing),其(qi)目(mu)的(de)是(shi)維(wei)持(chi)女(nv)子(zi)田(tian)徑(jing)比(bi)賽(sai)的(de)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而(er)要(yao)求(qiu)參(can)加(jia)相(xiang)關(guan)項(xiang)目(mu)的(de)女(nv)子(zi)組(zu)比(bi)賽(sai)的(de)相(xiang)關(guan)運(yun)動(dong)員(yuan)服(fu)用(yong)藥(yao)物(wu)以(yi)降(jiang)低(di)睾(gao)酮(tong)水(shui)平(ping),這(zhe)本(ben)身(shen)並(bing)不(bu)是(shi)不(bu)成(cheng)比(bi)例(li)的(de),DSD條例對受限製的項目範圍的設置也是科學的,而不是任意的。因此,CAS駁回了Semenya要求認定DSD條例不合法的請求。

2019年5月28日,Semenya就CAS裁決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主張CAS裁決違反《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90條第(2)款(e)項,即裁決違背公共秩序,因為DSD條例是基於性別(以及性別特征)的歧視,並侵犯了她的尊嚴和人格權。

2020年8月25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駁回Semenya的上訴,認定CAS裁決未違反第190條第(2)款(e)項。

2021年2月18日,Semenya針對瑞士政府向歐洲人權法院提交申請,主張她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第8條(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第14條(禁止歧視),以及第6條(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和第13條(獲得有效救濟的權利)所享有的權利被侵犯。

2023年7月11日,歐洲人權法院審判庭(Chamber)以4票比3票作出判決,認定Semenya在《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13條、第14條項下的權利被侵犯,即Semenya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被侵犯,且她的歧視申訴沒有獲得有效救濟。

2023年11月6日,根據瑞士政府的請求,由17名法官組成的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Grand Chamber)宣布接受並將審理Semenya案。歐洲人權法院大審判庭審理將可能涉及對《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產生影響的案件,或者爭議屬於存在普遍重要性的嚴重問題的案件。

一、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主要內容

1、管轄權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tiao,diyuefangyingdangbaozhengzaitamenguanxiazhixiademeigerenhuodebengongyuediyizhangsuoquedingdequanliheziyou。fayuanrenwei,congshudiguanxiajiaodufenxi,youyuruishiyuyundongyuan(南非籍)本人、DSD條例的製定(製定組織世界田聯注冊於摩納哥)及對運動員的個人影響之間無領土聯係,申請人不屬瑞士屬地管轄範圍。

但運動員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民事上訴,且在上訴中運動員主張的“公民權利”具有《歐洲人權公約》第6tiaosuoyaoqiudetezheng,yinci,jishidaozhiyundongyuantiqishensudeshishifashengzairuishijingwai,yundongyuanxiangruishilianbangzuigaofayuandeshangsushiqiyuruishijianlileguanxialianxi,ruishizhengfuyouyiwuquebaoyundongyuanzai《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項下享有的權利在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審理程序中得到尊重。

然而,針對運動員提出的第8條(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第13條(獲得有效救濟的權利)、第14條(禁止歧視)申(shen)訴(su),法(fa)院(yuan)認(ren)為(wei)不(bu)存(cun)在(zai)屬(shu)地(di)管(guan)轄(xia)權(quan)例(li)外(wai)的(de)情(qing)況(kuang)。雖(sui)然(ran)申(shen)請(qing)人(ren)主(zhu)張(zhang)由(you)於(yu)其(qi)必(bi)須(xu)通(tong)過(guo)瑞(rui)士(shi)的(de)法(fa)律(lv)體(ti)係(xi)來(lai)保(bao)護(hu)自(zi)己(ji)的(de)權(quan)利(li),所(suo)以(yi)瑞(rui)士(shi)對(dui)其(qi)具(ju)有(you)控(kong)製(zhi)權(quan)並(bing)影(ying)響(xiang)她(ta)在(zai)《歐洲人權公約》下的權益,但第1條(tiao)所(suo)規(gui)定(ding)的(de)域(yu)外(wai)管(guan)轄(xia)權(quan)要(yao)求(qiu)的(de)是(shi)對(dui)個(ge)人(ren)本(ben)身(shen)的(de)控(kong)製(zhi),而(er)非(fei)對(dui)個(ge)人(ren)權(quan)益(yi)的(de)控(kong)製(zhi),因(yin)此(ci)申(shen)請(qing)人(ren)就(jiu)這(zhe)些(xie)條(tiao)款(kuan)提(ti)出(chu)的(de)申(shen)訴(su)不(bu)屬(shu)於(yu)瑞(rui)士(shi)的(de)屬(shu)人(ren)或(huo)屬(shu)地(di)管(guan)轄(xia)權(quan)範(fan)圍(wei),法(fa)院(yuan)對(dui)涉(she)及(ji)前(qian)述(shu)條(tiao)款(kuan)的(de)申(shen)訴(su)不(bu)予(yu)受(shou)理(li)。

2、運動員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第6條第1款)

法院注意到,國際體育仲裁往往具有強製性,具有管理職能的體育主管機構可強製規定將爭議提交CAS進行仲裁,這種強製仲裁本身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款。但體育領域的強製仲裁具有特殊性:其發生在運動員與體育主管機構存在結構性失衡的背景下,體育主管機構控製國際體育賽事資格,可強製規定CAS對(dui)相(xiang)關(guan)爭(zheng)議(yi)擁(yong)有(you)專(zhuan)屬(shu)管(guan)轄(xia)權(quan),並(bing)對(dui)國(guo)際(ji)體(ti)育(yu)仲(zhong)裁(cai)體(ti)係(xi)行(xing)使(shi)結(jie)構(gou)性(xing)控(kong)製(zhi),這(zhe)種(zhong)權(quan)力(li)差(cha)距(ju)遠(yuan)超(chao)普(pu)通(tong)商(shang)事(shi)仲(zhong)裁(cai)並(bing)使(shi)得(de)運(yun)動(dong)員(yuan)在(zai)爭(zheng)議(yi)解(jie)決(jue)中(zhong)處(chu)於(yu)弱(ruo)勢(shi)地(di)位(wei)。基(ji)於(yu)此(ci),當(dang)強(qiang)製(zhi)體(ti)育(yu)仲(zhong)裁(cai)涉(she)及(ji)“公民權利”即在瑞士國內法中對應的基本權利(如本案中申請人的隱私、身體完整、人格尊嚴等)時,唯一有權審查CAS仲裁裁決的國內法院(瑞士聯邦最高法院)需進行“特別嚴謹的審查”,審查深度應與所涉個人權利的重要性相稱。

因此,法院在本案中的任務是確認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其職能範圍內對CAS裁決是否與公共秩序相符所作的審查是否滿足“特別嚴謹”的標準。

法院指出,CAS裁決認定DSD條例具有表麵上的歧視性,因為其導致了“基於個人法律性別和自然生物特征的差異化待遇”。CAS認為世界田聯需證明DSD條例是實現所追求目標的“必要、合理且相稱的手段”,並認可確保女子組田徑賽事的公平競爭是具有正當性的目標。隨後,CAS在相稱性評估中權衡了本案中相互衝突的利益。在此過程中,其考慮了涉案運動員的義務,並審查了:(i)服用藥物以降低睾酮水平可能帶來的不良副作用;(ii)確定運動員性別發展差異情況的檢查具有侵入性;(iii)DSD條例可能導致其個人隱私信息被公開的風險;(iv)以及運動員在維持睾酮水平低於最高限值方麵可能麵臨的困難。

然而,在審查DSD條例的合理性和相稱性時,CAS未對上述第(iv)點進行充分的審查,而這正是申請人主張的核心部分。

CAS正確指出,如果規定無法實施或實施難度過大,則其對染色體為46XY的DSD運動員權利的幹預就不具有相稱性。CAS注意到,Semenya在接受激素治療以將睾酮水平降至10 nmol/L以下(當時的要求)的期間,其睾酮水平出現了顯著波動,範圍在0.5至7.85 nmol/L之間。CAS指出“考慮到新的最高睾酮水平要求為5 nmol/L,這提出了關於相稱性原則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意味著存在運動員盡管盡最大努力認真遵守DSD條例,仍可能被取消參賽資格的實際風險。CAS對相關運動員在認真接受激素治療的情況下,是否能夠持續將睾酮水平維持在DSD條例要求的5 nmol/L以下表示了嚴重關切。然而,CAS最終擱置了這些關切,認定與遵守DSD條例可能遇到的困難相關的問題僅是推測性的。

瑞(rui)士(shi)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進(jin)行(xing)的(de)公(gong)共(gong)秩(zhi)序(xu)相(xiang)符(fu)性(xing)審(shen)查(zha)標(biao)準(zhun)比(bi)任(ren)意(yi)性(xing)更(geng)為(wei)嚴(yan)格(ge),要(yao)被(bei)視(shi)為(wei)違(wei)反(fan)公(gong)共(gong)秩(zhi)序(xu),一(yi)項(xiang)裁(cai)決(jue)必(bi)須(xu)損(sun)害(hai)那(na)些(xie)在(zai)瑞(rui)士(shi)普(pu)遍(bian)認(ren)可(ke)的(de)、應作為每個法律體係基礎的基本價值。因此,當一項裁決違反實體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禁止歧視、人性尊嚴、人格權和經濟自由——daoyuxiangguanfalvzhixuhejiazhitixibuzaixiangrongdechengdushi,gaicaijuejiweifangonggongzhixu。ruishilianbangzuigaofayuanhaimingquezhichu,zaijinxingshenzhashi,qiwufasuiyishenzhazhongcaitingjiyucaijuezhongdeshishirendingsuozuochudefalvpinggu,erjinxushenzha“仲裁員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進行的法律評估所產生的後果是否違反公共秩序”。

因此,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審查僅限於一個問題,即根據CAS所確定的事實,CAS裁決的結論是否“不正當”。在此過程中,特別是關於染色體為46XY的DSD運動員是否能夠持續將睾酮水平維持在5 nmol/L以下的問題,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僅指出,CAS並未明確支持DSD條例,而是明確保留了在(不同)具體案件中重新審查該條例的相稱性的權利。

因此,盡管CAS表達了非常嚴重的關切,從而模糊了其關於相稱性原則分析的肯定性,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對CAS裁cai決jue的de這zhe一yi方fang麵mian僅jin進jin行xing了le有you限xian的de審shen查zha。很hen明ming顯xian,瑞rui士shi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對dui申shen請qing人ren主zhu張zhang中zhong這zhe一yi根gen本ben性xing且qie細xi節jie性xing問wen題ti的de審shen查zha,並bing未wei達da到dao案an件jian情qing形xing所suo要yao求qiu的de“特別嚴謹”的審查標準。

此外,CAS認定,將1500米(申請人參賽的項目之一)和1英裏賽事納入受限賽事清單的決定,似乎至少部分基於以下推測:由於在800米項目中表現優異的運動員也在這些距離的賽事中取得成功,染色體為46XY的DSD運動員在這些兩個距離上也可能相對於其他女性運動員具有顯著的運動表現優勢。然而,CAS認為世界田聯已就“受限項目”類別的定義提供了合理的整體解釋,因此“受限項目的範圍不能被描述為任意的”。CAS指出,它沒有權力重新製定DSD條例,並得出結論認為“受限項目的範圍總體上並不導致條例不具有相稱性”。但CAS重申了其對所提供證據基礎充分性的擔憂,並建議世界田聯考慮在收集更多證據之前推遲將DSD條例適用於這些距離的項目。

盡管CAS對dui此ci存cun在zai疑yi慮lv,瑞rui士shi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並bing未wei過guo多duo關guan注zhu受shou限xian項xiang目mu的de範fan圍wei是shi否fou存cun在zai任ren意yi性xing,但dan鑒jian於yu此ci類lei裁cai決jue對dui申shen請qing人ren參can與yu國guo際ji比bi賽sai的de影ying響xiang,瑞rui士shi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必bi須xu對dui申shen請qing人ren爭zheng議yi的de這zhe一yi方fang麵mian進jin行xing嚴yan格ge審shen查zha。

同樣地,法院注意到,CAS認定DSD條例可能導致患有DSD的女性運動員的身份被公開:如果一名在相關賽事的國家比賽中獲得資格的運動員缺席了該賽事後續的國際比賽(在女性組別中),則可以推斷出這一情況。CAS在未進行更深入的相稱性評估的情況下,認為“這可能是DSD條例不可避免的負麵影響”,但該因素並未使DSD條例喪失相稱性。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再次未能充分考慮CAS未就該問題作出最終裁決的事實,盡管該問題對申請人及其參賽資格具有根本性影響。從“保護私人領域”的角度出發,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僅指出CAS的結論不違反公共秩序,並援引了其在禁止歧視原則下的相關裁決。

在包括上述方麵,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審查CAS裁決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時,並未達到所需的嚴謹程度。

法院還指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提到,DSD條例的“目的並非要‘重新定義’或質疑相關運動員的性別或性別認同”,“CAS裁決並不希望質疑染色體為46XY的DSD運動員是否為女性或她們是否足夠女性化”。在引用了前述CAS裁決有關DSD條例目的的表述後,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稱其無法接受“CAS得出的結論……本身與人格尊嚴不相符”的de觀guan點dian。本ben法fa院yuan認ren為wei,此ci種zhong推tui理li缺que乏fa對dui裁cai決jue後hou果guo是shi否fou符fu合he基ji本ben權quan利li的de充chong分fen嚴yan格ge審shen查zha,因yin為wei其qi關guan注zhu點dian並bing非fei申shen請qing人ren主zhu張zhang的de後hou果guo,而er是shi導dao致zhi這zhe些xie後hou果guo的de規gui定ding的de理li論lun目mu的de,尤you其qi考kao慮lv到dao瑞rui士shi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在zai其qi判pan決jue中zhong承cheng認ren,DSD條例的一個潛在後果是“生物特征”可能“超越個人法律性別或性別認同”。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審查未能滿足本案中強製體育仲裁涉及基本權利時的“特別嚴謹”的審查標準,侵犯了申請人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享有的獲得公正訴訟的權利。

二、田徑項目女子組別參賽資格問題的發展

世界田聯理事會在今年7月批準了關於參加世界排名賽事女子組資格的新規,要求所有希望參加9月13日開幕的東京世界田徑錦標賽女子組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接受一次性的SRY基因檢測,以確定生理性別。

根據新規《資格規則》3.5條,女子組僅允許以下運動員參賽:

a. 生理女性。

b. 曾使用睾酮進行男性性別肯定治療的生理女性(需持治療用藥豁免),須在末次用藥後經過一段禁賽期(不少於四年,由世界田聯個案評估)後才能參加女子組別。

c. 患完全性雄激素不敏感綜合征的生理男性(即未經曆任何男性青春期發育)。

d. 符合世界田聯過渡條款的DSD生理男性。

由於歐洲人權法院此次判決的焦點並非世界田聯的DSD條例本身,因此,該判決不會改變世界田聯現行的有關田徑項目女子組別參賽資格的規則。

但Semenya在zai判pan決jue作zuo出chu後hou表biao示shi,這zhe一yi判pan決jue將jiang有you利li於yu她ta自zi己ji和he所suo有you運yun動dong員yuan,因yin為wei這zhe提ti醒xing了le體ti育yu界jie的de領ling導dao者zhe們men,運yun動dong員yuan的de權quan利li必bi須xu得de到dao保bao護hu。在zai製zhi定ding任ren何he規gui則ze前qian,首shou先xian要yao做zuo到dao尊zun重zhong運yun動dong員yuan,並bing以yi運yun動dong員yuan權quan利li為wei優you先xian。Semenya的律師也表示,國際體育的治理者們必須關注運動員的基本權利,絕不能認為運動員的權利是能夠忽視的。

本案在未來可能發回瑞士重審,但預計將耗時數年。

延展閱讀:塞門亞仲裁案:國際體育運動中的性別鑒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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