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境外收入征稅相關背景及政策要求

作者:佚名

觀點

摘要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國際稅收合作愈發緊密,跨境稅收監管也日益強化。2024年底,彭博社發文稱“中國開始對超級富豪的境外投資收益進行大規模征稅”;2025年3月,湖北、山東、上海、浙江四地稅務機關同步開展當地稅務居民就境外收入的核查;近期,四川、廣東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紛紛加入這一行列,開展相關稅務核查工作。

為更好地幫助讀者理解政策背景與稅收核查機製,本文將從涉稅信息交換機製、稅收居民定義、征稅範圍與實務考量等多角度進行介紹與解讀,以便讀者可以有效判斷自身稅務合規情況並及時作出應對。

一、《共同申報標準》

為有效促進涉稅信息交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要求承諾實施CRSdeguojiashibiechubushuyubenxiaqudeshuishoujumin,jiangqijinrongzhanghuxinxijiaohuangeigaizhanghuchiyourenshijisuoshushuishoujuminguo。zhongguozuoweigaijizhidecanyufang,jijilvxingxiangguanyiwu。

金融機構收集與報告

收集信息: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據相關法規要求,對賬戶持有人進行盡職調查。這包括收集賬戶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稅收居民身份聲明等,以及賬戶的資產、收入等涉稅信息。

報告信息:金融機構將收集到的符合要求的賬戶持有人涉稅信息,按照規定格式和時間要求,報送至中國國家稅務總局。

信息交換與傳遞

國家間交換: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通過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建立的雙邊或多邊信息交換機製,將收集到的中國稅務居民在境外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交換給相應的境外稅務主管當局;同時,也會接收境外稅務主管當局交換來的中國稅務居民在境外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

國內傳遞:國guo家jia稅shui務wu總zong局ju收shou到dao境jing外wai交jiao換huan來lai的de信xin息xi後hou,會hui按an照zhao內nei部bu工gong作zuo流liu程cheng和he職zhi責ze分fen工gong,將jiang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傳chuan遞di給gei省sheng級ji稅shui務wu機ji關guan。省sheng級ji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再zai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將jiang信xin息xi逐zhu級ji傳chuan遞di至zhi市shi、區級稅務機關。這一過程是基於稅務係統內部的層級管理和信息共享機製,以確保信息能夠準確、高效地用於稅收征管工作。

信息交換的內容

OECD對CRS機製下應當交換的信息內容進行了明確,國家/地區間多邊信息交換機製亦多參考OECD規定,故此處列舉OECD規定以供參考:

(一)需報送信息的賬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居住管轄權、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是個人);對於機構,在適用統一報告標準的盡職調查程序後,被認定為存在一個或多個控製人是需報送人,提供該機構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以及需申報人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賬號(沒有賬號的前提下,提供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信息);

(三)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的名稱及識別編號(如有);

(四)在相關日曆年度年末、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期末或銷戶前(針對在該年度或期間內銷戶的賬戶)的賬戶餘額或淨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

(五)對於托管賬戶:

在日曆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及其相關賬戶)的利息的總金額、股息的總金額及該賬戶下資產產生的其他收入的總金額;

在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作為賬戶持有人的托管人、經紀人、名義持有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下,提供日曆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因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並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收益總金額;

(六)對於存款賬戶,在日曆年度或其他適當的報送期間內,已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利息的總金額;

(七)對dui於yu不bu屬shu於yu第di二er款kuan第di五wu項xiang或huo第di六liu項xiang的de其qi他ta賬zhang戶hu,在zai日ri曆li年nian度du或huo其qi他ta適shi當dang的de報bao送song期qi間jian內nei,報bao送song信xin息xi的de金jin融rong機ji構gou作zuo為wei債zhai務wu人ren,提ti供gong已yi付fu至zhi或huo記ji入ru賬zhang戶hu持chi有you人ren賬zhang戶hu的de總zong金jin額e,包bao括kuo在zai該gai日ri曆li年nian度du或huo其qi他ta適shi當dang的de報bao送song期qi間jian付fu至zhi賬zhang戶hu持chi有you人ren的de贖shu回hui款kuan項xiang的de總zong金jin額e。

由此可見,CRS項下交換信息的內容主要為金融賬戶的餘額或淨值,以及利息的總金額、股息的總金額以及該賬戶下資產產生的其他收入的總金額。

其他獲取途徑

那麼是否可以因為CRS隻交換金融賬戶的餘額或淨值,便認定具體交易細節的境外涉稅信息不會被境內稅務機關得知呢?其實不然。

盡管CRS交(jiao)換(huan)的(de)信(xin)息(xi)為(wei)金(jin)融(rong)賬(zhang)戶(hu)的(de)餘(yu)額(e),但(dan)仍(reng)有(you)其(qi)他(ta)信(xin)息(xi)交(jiao)換(huan)途(tu)徑(jing)可(ke)幫(bang)助(zhu)稅(shui)務(wu)機(ji)關(guan)獲(huo)取(qu)稅(shui)收(shou)居(ju)民(min)的(de)境(jing)外(wai)涉(she)稅(shui)資(zi)料(liao)。尤(you)其(qi)對(dui)金(jin)額(e)重(zhong)大(da)的(de)稅(shui)務(wu)征(zheng)管(gu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可(ke)通(tong)過(guo)《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等規定,啟動國際間協查機製,對個案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其他信息交換途徑包括但不限於:

(1)雙邊稅收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條款

截止至2024年12月,我國已與111個國家(地區)正式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與107個國家(地區)的協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台灣簽署了稅收協議。其中包含專項情報交換條款,允許稅務機關應對方請求提供涉稅信息。

(2)專項稅務信息交換協議

針對傳統避稅地或特定需求,中國與10個國家(地區)簽署了稅收情報交換協定,為正確執行協定,被請求方主管當局應依據協定提供情報。

(3)《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簡稱“FATCA”),是(shi)美(mei)國(guo)本(ben)土(tu)法(fa)案(an),要(yao)求(qiu)外(wai)國(guo)金(jin)融(rong)機(ji)構(gou)和(he)某(mou)些(xie)其(qi)他(ta)非(fei)金(jin)融(rong)外(wai)國(guo)實(shi)體(ti)就(jiu)其(qi)美(mei)國(guo)賬(zhang)戶(hu)持(chi)有(you)人(ren)的(de)海(hai)外(wai)資(zi)產(chan)進(jin)行(xing)申(shen)報(bao),或(huo)對(dui)可(ke)扣(kou)繳(jiao)款(kuan)項(xiang)進(jin)行(xing)預(yu)扣(kou)。根(gen)據(ju)美(mei)國(guo)財(cai)政(zheng)部(bu)官(guan)方(fang)網(wang)站(zhan),中(zhong)國(guo)未(wei)正(zheng)式(shi)簽(qian)署(shu)協(xie)議(yi),但(dan)已(yi)與(yu)美(mei)國(guo)達(da)成(cheng)實(shi)質(zhi)性(xing)協(xie)議(yi),並(bing)選(xuan)擇(ze)了(le)Model 1的信息交換方式。一旦協議生效,將根據協議內容對協議國相關人員的金融賬戶信息進行交換。

二、中國稅務居民的定義

明確自身屬於何地稅務居民關係著是否應當在該地進行納稅。中國稅法對中國稅務居民個人身份進行了以下規定:

中國稅務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中國稅務居民個人需要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1.jpg(一)“中國稅務居民個人”的第一個判斷標準為:是否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舉例:

某人雖然長期在國外工作,但其家庭主要成員(如配偶、子女等)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其經濟利益主要來源於中國境內,那麼可以認定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屬於中國稅務居民個人。

某人在國外取得永久居民身份(PR)甚至是國籍,但如果其主要經濟利益中心在中國境內,例如其在中國境內有重要的商業活動、投資收益或者主要的財產位於中國境內,或者個人的家庭主要成員(如配偶、子女等)仍在中國境內居住,且其生活和經濟活動與中國境內密切相關,這也可能構成其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的因素之一。

在上述情況下,來源於境內和境外的收入,均需要按照規定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xu)要(yao)注(zhu)意(yi)的(de)是(shi),稅(shui)務(wu)居(ju)民(min)身(shen)份(fen)的(de)認(ren)定(ding)是(shi)一(yi)個(ge)綜(zong)合(he)判(pan)斷(duan)的(de)過(guo)程(cheng),需(xu)要(yao)考(kao)慮(lv)多(duo)種(zhong)因(yin)素(su)。在(zai)實(shi)際(ji)操(cao)作(zuo)中(zhong),建(jian)議(yi)個(ge)人(ren)根(gen)據(ju)自(zi)身(shen)情(qing)況(kuang)谘(zi)詢(xun)專(zhuan)業(ye)的(de)稅(shui)務(wu)顧(gu)問(wen)或(huo)稅(shui)務(wu)機(ji)關(guan),以(yi)準(zhun)確(que)判(pan)斷(duan)個(ge)人(ren)稅(shui)務(wu)居(ju)民(min)身(shen)份(fen),並(bing)履(lv)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de)納(na)稅(shui)義(yi)務(wu)。

(二)基於居住時間標準

“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是(shi)判(pan)斷(duan)無(wu)住(zhu)所(suo)個(ge)人(ren)是(shi)否(fou)為(wei)中(zhong)國(guo)稅(shui)務(wu)居(ju)民(min)的(de)重(zhong)要(yao)標(biao)準(zhun)。需(xu)要(yao)注(zhu)意(yi)的(de)是(shi),居(ju)住(zhu)時(shi)間(jian)的(de)計(ji)算(suan)有(you)一(yi)定(ding)的(de)複(fu)雜(za)性(xing),涉(she)及(ji)到(dao)臨(lin)時(shi)離(li)境(jing)等(deng)情(qing)況(kuang)的(de)特(te)殊(shu)處(chu)理(li),具(ju)體(ti)應(ying)依(yi)據(ju)相(xiang)關(guan)法(fa)律(lv)法(fa)規(gui)和(he)稅(shui)務(wu)機(ji)關(guan)的(de)解(jie)釋(shi)進(jin)行(xing)判(pan)斷(duan)。

三、個人所得稅收入範圍的認定

beirendingweizhongguoshuiwujumingerenhou,bianfuyoujiuquanqiusuodexiangzhongguoshuiwujiguanshenbaonashuideyiwu,mingquexuyaonaruyingshuifanchoudejingwaisuode,shiquebaoshuiwuheguideqianti。yixiaguidingweishuiwujuminzhunquejiedingzishenjingwaiyingshuisuodetigonglemingquezhiyin,shilvxingnashuishenbaoyiwudezhongyaoyiju。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下列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八)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九)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以上關於個人境外所得應稅範圍的法律規定,列舉個人境外所得的納稅義務,既涵蓋勞務、稿酬等勞動性所得,也包括金融投資、財(cai)產(chan)轉(zhuan)讓(rang)等(deng)資(zi)本(ben)性(xing)收(shou)益(yi),體(ti)現(xian)了(le)我(wo)國(guo)對(dui)個(ge)人(ren)跨(kua)境(jing)所(suo)得(de)征(zheng)管(guan)的(de)全(quan)麵(mian)覆(fu)蓋(gai)。中(zhong)國(guo)稅(shui)務(wu)居(ju)民(min)應(ying)根(gen)據(ju)以(yi)上(shang)法(fa)律(lv)規(gui)定(ding),對(dui)自(zi)己(ji)的(de)境(jing)外(wai)收(shou)入(ru)進(jin)行(xing)全(quan)麵(mian)檢(jian)查(zha),依(yi)法(fa)申(shen)報(bao)及(ji)納(na)稅(shui)。

四、中國稅務機關對境外收入的稅務追征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條對追征期限進行了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製。

因此,在“計算錯誤”情形下,適用3-5年的追征期限;而對於被認定為“偷稅、抗稅、騙稅”情qing形xing的de,則ze不bu再zai適shi用yong該gai追zhui征zheng期qi限xian,稅shui務wu機ji關guan有you權quan在zai前qian述shu情qing形xing下xia隨sui時shi進jin行xing追zhui征zheng。實shi踐jian中zhong,如ru遇yu稅shui務wu機ji關guan的de申shen報bao通tong知zhi,則ze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通tong知zhi要yao求qiu的de時shi間jian段duan予yu以yi申shen報bao;如未有明確追征時間段的,則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分析並依法申報及繳納稅款。

五、境外股票交易(非港股通渠道)稅務處理痛點及難點

《關於延續實施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製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3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shengangtongtouzixiangganglianjiaosuoshangshigupiaoqudedezhuanrangchajiasuodehetongguojijinhurenmaimaixianggangjijinfenequdedezhuanrangchajiasuode,jixuzanmianzhengshougerensuodeshui。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通過境外證券賬戶投資(包括港股、美股或其他境外證券市場交易)需要按照20%的財產轉讓所得繳納稅款。

目前境外股票交易(非港股通渠道)在稅務處理上的痛點為:適(shi)用(yong)單(dan)次(ci)轉(zhuan)讓(rang)計(ji)稅(shui)論(lun)或(huo)年(nian)度(du)盈(ying)虧(kui)相(xiang)抵(di)論(lun)的(de)不(bu)確(que)定(ding)性(xing)。實(shi)際(ji)操(cao)作(zuo)中(zhong),對(dui)境(jing)外(wai)股(gu)票(piao)交(jiao)易(yi)納(na)稅(shui)的(de)方(fang)法(fa)部(bu)分(fen)地(di)方(fang)稅(shui)局(ju)采(cai)取(qu)的(de)是(shi)年(nian)度(du)盈(ying)虧(kui)相(xiang)抵(di)方(fang)法(fa),部(bu)分(fen)地(di)方(fang)稅(shui)局(ju)采(cai)取(qu)的(de)是(shi)單(dan)次(ci)轉(zhuan)讓(rang)計(ji)稅(shui)方(fang)法(fa)。

單次轉讓計稅論的依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票交易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該按次納稅。即應對每一筆盈利的股票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度盈虧相抵論的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年收入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6】1200號)第一條,第六款規定:“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實例說明痛點:某投資者全年在境外轉讓股票有10筆交易,總盈利100萬,總虧損60萬,淨賺40萬。如按單次轉讓盈利計稅規則,需對100萬盈利繳稅20萬,而非按年度盈虧相抵的淨利40萬繳稅8萬。稅負顯著增加。

溝通窗口:在麵對不同稅務機關的時候,要提前了解當地執行口徑,準備好計算依據和證據。積極溝通、提供有效證據,協商的空間才更大。

總(zong)之(zhi),中(zhong)國(guo)稅(shui)收(shou)居(ju)民(min)的(de)境(jing)外(wai)所(suo)得(de)應(ying)依(yi)法(fa)申(shen)報(bao)納(na)稅(shui),這(zhe)是(shi)履(lv)行(xing)納(na)稅(shui)義(yi)務(wu)的(de)基(ji)本(ben)要(yao)求(qiu),也(ye)是(shi)維(wei)護(hu)個(ge)人(ren)稅(shui)務(wu)合(he)規(gui)的(de)重(zhong)要(yao)保(bao)障(zhang)。在(zai)跨(kua)境(jing)經(jing)濟(ji)活(huo)動(dong)日(ri)益(yi)頻(pin)繁(fan)的(de)背(bei)景(jing)下(xia),準(zhun)確(que)把(ba)握(wo)稅(shui)收(shou)政(zheng)策(ce)、規範履行申報義務,才能有效規避稅務風險,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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