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報酬”的理解
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所有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費以及病假、產假等假期工資。因此,勞動報酬與工資雖表述不同,但其內涵一致。
1.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gongzizongeshizhigedanweizaiyidingshiqineizhijiezhifugeibendanweiquanbuzhigongdelaodongbaochouzonge。gongzizongedejisuanyingyizhijiezhifugeizhigongdequanbulaodongbaochouweigenju。(第三條)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四條)
2.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3條)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二、“未及時”的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在如何判斷“未及時”問題上,全國暫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有如下幾種情形:
1.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經履行法定程序,可適當延期。
根據《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製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結合各地方工資支付規定等文件的規定,經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同意後,可以延期30日或一個月,如北京、浙江、江蘇、山東等大多數地區規定可以延期30日,上海、河北等地規定可以延期一個月;個別地區規定為可以延期15日。如深圳、珠海等地規定為延期15日。
2. 用人單位不應超過約定日期5天或7天支付工資,否則可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結合各地區工資支付規定、會議紀要等文件的規定,一般認為用人單位不應超過5天或7天支付工資。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中規定:“18、工(gong)資(zi)結(jie)算(suan)支(zhi)付(fu)周(zhou)期(qi)屆(jie)滿(man)後(ho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在(zai)與(yu)勞(lao)動(dong)者(zhe)約(yue)定(ding)的(de)日(ri)期(qi)內(nei)支(zhi)付(fu)工(gong)資(zi),最(zui)遲(chi)不(bu)應(ying)超(chao)過(guo)約(yue)定(ding)支(zhi)付(fu)日(ri)期(qi)的(de)七(qi)天(tian)。如(ru)工(gong)資(zi)支(zhi)付(fu)日(ri)遇(yu)節(jie)假(jia)日(ri)或(huo)休(xiu)息(xi)日(ri)時(shi),應(ying)當(dang)提(ti)前(qian)在(zai)最(zui)近(jin)的(de)工(gong)作(zuo)日(ri)支(zhi)付(fu)。”《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期五日”。
3. 不屬於無故拖欠的情形。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三、“未足額”的認定
在認定該問題上,不能簡單的僅看是否有工資應發金額的減少,而應當審查用人單位是否構成“克扣或無故拖欠”。在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中,亦明確提到了“無故”、“無正當理由”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克(ke)扣(kou)或(huo)者(zhe)無(wu)故(gu)拖(tuo)欠(qian)勞(lao)動(dong)者(zhe)工(gong)資(zi),迫(po)使(shi)勞(lao)動(dong)者(zhe)提(ti)出(chu)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的(de),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應(ying)當(dang)支(zhi)付(fu)勞(lao)動(dong)者(zhe)的(de)勞(lao)動(dong)報(bao)酬(chou)和(he)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並(bing)可(ke)支(zhi)付(fu)賠(pei)償(chang)金(jin)。”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
因此,認定未足額支付工資時,需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拖欠的主觀惡意,若僅是勞動雙方對於支付標準、支付方式的認識偏差,導致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此種情況下不宜認定為未足額支付。
四、用人單位合規建議
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且遇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如確因生產經營、zijinzhouzhuankunnandengteshuqingkuangwufaanshizhifude,jishilvxingminzhuchengxu,yugonghuihuoyuangongxieshangyanchangzhifuqixian,tongshi,yexulejiedangdiguizhangzhiduduiyuzuichangyanchangqixiandexianzhigui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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