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5年4月15日,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JFTC)正式認定穀歌公司在與智能手機製造商等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不當限製條款,構成《獨占禁止法》中的“附有限製性條款的不公平交易行為”,並對其下達排除措施命令。這是日本反壟斷監管機構首次就此類行為對大型科技企業作出的正式排除命令,具有標誌性意義。[1]
一、案件情況
(一)案件背景
在日本,安卓智能手機製造商、經銷商以及移動通信服務商等主體向消費者銷售安卓係統手機。安卓係統手機上的應用程序的預裝清單、主屏幕界麵圖標/插件的布局方案由前述安卓智能手機製造商、移動通信服務商等合作方協商確定。
安卓智能手機製造商必須在其銷售的 Android 智能手機上預裝 Google Play,為此,他們與穀歌公司簽署《用戶授權協議》(“MADA”)以(yi)獲(huo)得(de)授(shou)權(quan)。此(ci)外(wai),就(jiu)安(an)卓(zhuo)智(zhi)能(neng)手(shou)機(ji)的(de)搜(sou)索(suo)程(cheng)序(xu)而(er)言(yan),為(wei)了(le)手(shou)機(ji)用(yong)戶(hu)的(de)便(bian)利(li)性(xing),原(yuan)則(ze)上(shang),安(an)卓(zhuo)智(zhi)能(neng)手(shou)機(ji)的(de)銷(xiao)售(shou)方(fang)不(bu)會(hui)在(zai)單(dan)部(bu)安(an)卓(zhuo)智(zhi)能(neng)手(shou)機(ji)上(shang)預(yu)裝(zhuang)多(duo)個(ge)搜(sou)索(suo)應(ying)用(yong)程(cheng)序(xu)或(huo)瀏(liu)覽(lan)器(qi),或(huo)在(zai)主(zhu)屏(ping)幕(mu)上(shang)放(fang)置(zhi)多(duo)個(ge)搜(sou)索(suo)應(ying)用(yong)程(cheng)序(xu)或(huo)其(qi)小(xiao)部(bu)件(jian)的(de)圖(tu)標(biao)。
此外,穀歌與安卓智能手機的銷售方主體簽訂《移動收入分成協議》、《穀歌移動激勵協議》(“RSA”), 協議方有權從設備預設的穀歌通用搜索服務產生的廣告收益中獲取分成。
(二)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穀歌公司被認定最遲自2020年7月起,穀歌公司通過下述協議安排阻止其他通用搜索服務提供商的搜索功能在安卓智能手機上實現。
1. MADA協議下的許可要求
穀歌要求部分安卓智能手機製造商在部分安卓智能手機上預裝Google Play的同時,實施以下事項:
(1)預裝“Google Search”的搜索程序並將其組件及圖標設置於初始主屏幕;
(2)預裝“Google Chrome”瀏覽器,將其圖標設置於初始主屏幕上,且不得更改Google Chrome的默認的穀歌搜索功能設置。
2. RSA協議下的收入分成要求
根據RSA協議,穀歌公司要求部分安卓智能手機的銷售方在部分安卓智能手機上滿足以下全部或部分條件:
不得自行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不包括用戶)執行這三類行為:①實施第三方搜索功能;②實施主要目的是提供訪問第三方搜索功能的功能;③向用戶介紹、推廣或建議第三方的搜索功能。
所有搜索功能均使用穀歌公司的通用搜索服務。
在默認主屏幕上放置穀歌公司的搜索組件。
將Google Chrome設置為默認瀏覽器,並將其圖標放置在屏幕底部應用欄中,且不得自行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不包括用戶)更改Google Chrome的默認搜索設置或者向用戶推薦或建議更改上述設置。
在已安裝瀏覽器的瀏覽器搜索設置中,選擇穀歌公司的通用搜索服務或移動通信運營商主頁。
違法行為的相關圖示文件請參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官網下述圖示:

(三)排除措施命令概要
JFTC 對穀歌公司發布的排除措施命令主要包括以下要點:
通過修改MADA和RSA的條款等方式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由負責業務執行的決策機構作出決定,停止違法行為並避免違法行為今後再次發生;
通知安卓智能手機的銷售方,向所有員工全麵傳達相關信息;
今後不再實施以下行為:(1)在許可使用Google Play時,要求預裝或在顯著位置放置其搜索和瀏覽器應用等;(2)將排除競爭對手搜索服務作為提供金錢的條件(注:穀歌可以無償許可預裝其應用程序)
建立合規體係,製定合規指南並傳達給所有員工,實施定期培訓和審計;
由獨立第三方對上述第1至5項措施的實施進行監測(為期5年);
由獨立第三方向JFTC報告上述措施的實施狀況(為期5年)。
二、案件簡評
日本1947年頒布的《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之法律》(昭和22法54號),一般簡稱為《獨占禁止法》或日本《反壟斷法》。該法受美國影響較大,立法的核心目的為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和消費者利益。執法機關主要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JFTC) 。該法在規製的行為類型等方麵與中國的反壟斷法有較大的差別,主要涉及對以下四類行為的規製:私人壟斷、不正當交易限製、不公平交易方法、企業結合。
其中,私人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排除、支配其他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的手段,從而實質性地限製相關市場競爭的行為;不正當交易限製是多個經營者的共同行為,經營者之間必須存在相互的“意思聯絡”,主要分為卡特爾和聯合抵製;不公平交易方法則旨在規製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反競爭行為,包括不當差別對待、不當對價交易、不當的顧客引誘、強製交易、對經營活動的不當限製以及交易地位的不當利用等多種行為類型;企業結合規製則與中國的經營者集中審查製度存在較多相似之處。[2]
在本案中,JFTC認為,穀歌在其與安卓手機銷售方的協議中的相關安排違反了日本反壟斷法第19條禁止不公平交易方法的規定(附限製條件的交易,以不正當方式限製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對象之間的交易或其他商業活動),也即JFTC認為穀歌與交易相對人在相關協議中的限製性安排有可能損害了公平競爭。因此,從處罰措施角度,JFTC下達了排除措施命令,責令停止該行為,但是並未對其課以罰金(該行為類型不涉及罰金的懲處)。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反壟斷法項下的“不公平交易方法”不以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也就是說,與中國的《反壟斷法》項下明確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類型不同,隻要經營者實施了法定或者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指定的不公平交易行為(滿足行為要件),且該行為產生了阻害公平競爭的可能性(滿足效果要件),就可能會被納入到《獨占禁止法》規製範圍內。
相比較而言,我國競爭法體係對於類似行為的規製與日本反壟斷法在立法體例、規製範圍、規製對象等方麵存在諸多不同。
首先,在我國《反壟斷法》第十八條規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的規定中,除了固定轉售價格、限xian定ding最zui低di轉zhuan售shou價jia格ge兩liang項xiang典dian型xing縱zong向xiang壟long斷duan協xie議yi之zhi外wai,還hai規gui定ding了le執zhi法fa機ji構gou有you權quan認ren定ding其qi他ta類lei型xing的de縱zong向xiang壟long斷duan協xie議yi,在zai認ren定ding其qi他ta類lei型xing壟long斷duan協xie議yi時shi,應ying考kao慮lv《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因素,如經營者達成、實施協議的事實、市場競爭狀況、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製力、協議對商品價格、數量、zhiliangdengfangmiandeyingxiangdeng,qiexuyouzhengjuzhengmingpaichuxianzhijingzheng。qianshuguiding,weizhifajiguanrendingfeidianxingdezongxianglongduanxingweibaoliulekongjian,ruguobudangjiaoyixingweizhongsuoluoliedexingweileixingshuyuwoguozongxianglongduanxieyidepanduanqingxing,name,keyiyuanyinshangshufatiaojinxingguizhi。danshizaishiwuzhong,muqianshangqueshaokeyiyinzhengzhifajiguanzhenduixiangguanxingweizhifasiludexiangguananli。
其次,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正過程中,立法機關也曾嚐試引入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的一般規製內容。2022年11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對濫用相對優勢地位行為的規製:“具ju有you相xiang對dui優you勢shi地di位wei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無wu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不bu得de實shi施shi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對dui交jiao易yi相xiang對dui方fang的de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進jin行xing不bu合he理li限xian製zhi或huo者zhe附fu加jia不bu合he理li條tiao件jian,影ying響xiang公gong平ping交jiao易yi,擾rao亂luan市shi場chang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秩zhi序xu:(一)強迫交易相對方簽訂排他性協議;(二)不合理限定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對象或者交易條件;(三)提供商品時強製搭配其他商品;(四)不合理限定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銷售時間或者參與促銷推廣活動;(五)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製;(六)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幹擾正常交易;(七)其他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影響公平交易的行為。”
但是,2024年12月25日(ri),十(shi)四(si)屆(jie)全(quan)國(guo)人(ren)大(da)常(chang)委(wei)會(hui)第(di)十(shi)三(san)次(ci)會(hui)議(yi)審(shen)議(yi)後(hou)發(fa)布(bu)的(de)征(zheng)求(qiu)意(yi)見(jian)稿(gao)中(zhong),上(shang)述(shu)條(tiao)款(kuan)被(bei)刪(shan)除(chu),取(qu)而(er)代(dai)之(zhi)的(de)是(shi)第(di)十(shi)五(wu)條(tiao),進(jin)一(yi)步(bu)明(ming)確(que)了(le)該(gai)條(tiao)適(shi)用(yong)的(de)對(dui)象(xiang),縮(suo)減(jian)了(le)具(ju)體(ti)行(xing)為(wei)類(lei)型(xing)的(de)羅(luo)列(lie)、增加了不合理限製的具體內容:“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麵的優勢地位,通過為中小企業設置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條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違約責任,強迫簽訂排他性協議或者其他方式擾亂公平競爭秩序。”[3]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最終落地條款的內容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此外,2024年9月1日施行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在部門規章層麵填補了特定行業“平台領域” 濫用競爭優勢的專項空白,細化了技術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定標準,該條規定:“有競爭優勢的平台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後台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幹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這一規定針對數字經濟時代湧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手段,首次係統性地將流量劫持、算法幹擾、惡意不兼容、數據濫用等行為納入規製範圍,為執法提供了較為清晰的依據。
最後,回到日本反壟斷法律體係的最新動態,值得一提的是,JFTC於2024年6月12日頒布了《智能手機軟件競爭法》,法案將於2025年12月19日生效。該法案適用於特定的智能手機軟件,如移動操作係統、應用商店、瀏覽器和搜索引擎等,JFTC將(jiang)對(dui)各(ge)類(lei)受(shou)此(ci)法(fa)案(an)管(guan)製(zhi)的(de)特(te)定(ding)軟(ruan)件(jian)中(zhong),業(ye)務(wu)規(gui)模(mo)達(da)到(dao)一(yi)定(ding)標(biao)準(zhun)的(de)軟(ruan)件(jian)服(fu)務(wu)提(ti)供(gong)商(shang)進(jin)行(xing)指(zhi)定(ding)。法(fa)案(an)列(lie)出(chu)了(le)指(zhi)定(ding)服(fu)務(wu)提(ti)供(gong)商(shang)的(de)禁(jin)止(zhi)行(xing)為(wei)以(yi)及(ji)合(he)規(gui)措(cuo)施(shi):(1)不得阻止其他服務提供商運營自有應用商店;(2)不得阻止用戶使用第三方計費係統;(3)應簡化智能手機默認設置的更改操作,並提供瀏覽器等選擇界麵;(4)不得無正當理由在搜索結果中對自家服務給予任何形式的優待,排斥競爭對手;(5)不得利用其獲得的競爭應用程序相關數據用於自家應用;和(6)不得阻止應用開發者使用操作係統所控製的、與該指定服務提供者同等水平的功能。如發生違規行為,日本公平貿易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對指定服務提供商責令糾正、以及進行相關營業額20%的罰款。
可以預見,《智能手機軟件競爭法》的生效將對日本數字市場競爭格局產生重大影響。首先,該法案通過打破操作係統、應用商店、瀏(liu)覽(lan)器(qi)和(he)搜(sou)索(suo)引(yin)擎(qing)等(deng)關(guan)鍵(jian)入(ru)口(kou)的(de)生(sheng)態(tai)閉(bi)環(huan),直(zhi)接(jie)衝(chong)擊(ji)穀(gu)歌(ge)等(deng)大(da)型(xing)科(ke)技(ji)企(qi)業(ye)的(de)傳(chuan)統(tong)商(shang)業(ye)模(mo)式(shi)。例(li)如(ru)法(fa)案(an)中(zhong)不(bu)得(de)阻(zu)止(zhi)其(qi)他(ta)服(fu)務(wu)提(ti)供(gong)商(shang)提(ti)供(gong)應(ying)用(yong)商(shang)店(dian)(第1項)和允許使用其他計費係統(第2項)的規定,或將瓦解安卓係統與Google Play的de強qiang製zhi綁bang定ding,使shi第di三san方fang應ying用yong商shang店dian和he支zhi付fu係xi統tong獲huo得de公gong平ping競jing爭zheng機ji會hui。這zhe可ke能neng導dao致zhi穀gu歌ge在zai日ri本ben的de應ying用yong程cheng序xu分fen發fa收shou入ru減jian少shao,同tong時shi也ye為wei本ben土tu企qi業ye創chuang造zao市shi場chang空kong間jian。其qi次ci,默mo認ren設she置zhi可ke更geng改gai性xing要yao求qiu(第3項)與搜索服務中立性條款(第4項)將(jiang)重(zhong)構(gou)用(yong)戶(hu)界(jie)麵(mian)競(jing)爭(zheng)規(gui)則(ze)。穀(gu)歌(ge)將(jiang)無(wu)法(fa)通(tong)過(guo)係(xi)統(tong)預(yu)設(she)固(gu)化(hua)其(qi)搜(sou)索(suo)和(he)瀏(liu)覽(lan)器(qi)入(ru)口(kou)優(you)勢(shi),用(yong)戶(hu)首(shou)次(ci)激(ji)活(huo)設(she)備(bei)時(shi)將(jiang)麵(mian)臨(lin)更(geng)多(duo)元(yuan)化(hua)的(de)服(fu)務(wu)選(xuan)擇(ze)界(jie)麵(mian)。
zongshang,ribendejingzhengfatixiyuzhongguodejingzhengfatixidelifacunzaijiaodadechayi,duiyunifurihuoyijingzairitouzideqiyelaishuo,weileqiyezaidangdidechixuwenjianyunying,yingdangjianliribenxiandijingzhengfadeheguiyishi,jiaqiangzhiduyanjiu,jishigenzongremendianxinganliqingkuang,zaiyewukaizhandetongshi,jijixunqiukuajingfalvzhichi。
注釋
[1] https://www.jftc.go.jp/en/pressreleases/yearly-2025/April/250415.html
[2] 參見[日]土田和博,栗田誠,東條吉純,武田邦宣《日本獨占禁止法評注》,陳丹舟,王威駟,張甝,徐楊譯,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3] extension://ngbkcglbmlglgldjfcnhaijeecaccgfi/https://www.cpahkltd.com/uploadfile/ueditor/file/202501/1736152799657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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