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開物合規立方——低空經濟的四權合規體係構建

作者:佚名

觀點

實習生王天宇對本文亦有貢獻

引言

“天工開物”chengzaizhegurenwujinzhihuiyujiangxingongyizhishu,tarangwomenmingbaisuoweiweidaweibishijingtiandongdidechuangzao,ershiqianwanrendeshengcunzhihui,dangxiakejirixinyueyiyishichuancheng。suizhewurenji、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等(deng)技(ji)術(shu)的(de)飛(fei)速(su)發(fa)展(zhan)與(yu)商(shang)業(ye)化(hua)落(luo)地(di),各(ge)國(guo)通(tong)過(guo)差(cha)異(yi)化(hua)的(de)法(fa)規(gui)體(ti)係(xi)搶(qiang)占(zhan)全(quan)球(qiu)產(chan)業(ye)製(zhi)高(gao)點(dian),企(qi)業(ye)不(bu)僅(jin)會(hui)麵(mian)臨(lin)技(ji)術(shu)創(chuang)新(xin)的(de)挑(tiao)戰(zhan),更(geng)需(xu)應(ying)對(dui)複(fu)雜(za)的(de)法(fa)律(lv)合(he)規(gui)與(yu)監(jian)管(guan)風(feng)險(xian)。在(zai)低(di)空(kong)經(jing)濟(ji)快(kuai)速(su)發(fa)展(zhan)當(dang)下(xia),空(kong)域(yu)權(quan)、數據權、標(biao)準(zhun)權(quan)與(yu)相(xiang)鄰(lin)權(quan)的(de)合(he)規(gui)問(wen)題(ti)必(bi)將(jiang)成(cheng)為(wei)企(qi)業(ye)參(can)與(yu)競(jing)爭(zheng)的(de)核(he)心(xin)門(men)檻(kan)。如(ru)何(he)在(zai)動(dong)態(tai)演(yan)進(jin)的(de)監(jian)管(guan)框(kuang)架(jia)下(xia)構(gou)建(jian)適(shi)配(pei)性(xing)合(he)規(gui)體(ti)係(xi),既(ji)是(shi)企(qi)業(ye)全(quan)球(qiu)化(hua)布(bu)局(ju)的(de)前(qian)提(ti),也(ye)是(shi)規(gui)避(bi)法(fa)律(lv)糾(jiu)紛(fen)、保bao障zhang商shang業ye利li益yi的de關guan鍵jian。本ben文wen立li足zu企qi業ye實shi踐jian視shi角jiao,梳shu理li低di空kong經jing濟ji四si權quan領ling域yu的de核he心xin合he規gui痛tong點dian,為wei企qi業ye參can與yu低di空kong經jing濟ji在zai技ji術shu創chuang新xin與yu法fa律lv邊bian界jie間jian尋xun求qiu動dong態tai平ping衡heng,提ti供gong法fa律lv風feng險xian管guan理li建jian議yi。

一、空域權

空域權是低空經濟發展的基礎,各國在空域管理上的實踐差異顯著,但核心目標都是提高空域資源的使用效率,同時確保飛行安全。

(一)國際間實踐對比

美國模式:以市場主導的“天空開放”政策為核心,通過FAA(聯邦航空管理局)推出的“UAM(城市空中交通)藍圖”,允許企業申請臨時空域使用權。然而,資源分配不均導致中小企業難以參與競爭。

歐盟模式:通過EASA(歐洲航空安全局)實施的“U-space”計劃,將300米以下空域劃分為開放層、條件層、限製層和禁飛層。分層管理雖強化安全,但審批流程繁瑣,商業化效率較低。

中國模式:采用政策試點突破,例如在海南、深圳等地推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授權地方政府統籌空域資源,並探索“智能低空天網天路”建設,整合設施網、空聯網、航路網和服務網,實現全空域數字化管理,但軍民航協調機製尚待完善。

(二)法律核心問題與合規建議

1、核心問題

權屬爭議:國家主權與企業使用權之間出現衝突,如物流無人機與軍民航域的重疊的情況。

動態監管:傳統空域靜態劃分難以適應無人機實施動態需求,如城市物流空域臨時開發等情況。

2、合規建議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45條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空域使用權需經行政許可,需通過民航局或軍民融合辦公室在線平台提交空域使用申請,說明飛行器型號、飛行目的、起降地點及航線等信息。空域審批通常由軍方、民航局和空管部門聯合審查,獲取書麵批複後,方可開展飛行活動。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均明確了空域管理權屬於中國民航總局和軍方;《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細化了低空飛行的審批與空域劃分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35條tiao規gui定ding,所suo有you飛fei行xing活huo動dong需xu經jing空kong域yu管guan理li機ji構gou審shen批pi並bing申shen報bao飛fei行xing計ji劃hua。每mei次ci飛fei行xing前qian至zhi少shao提ti前qian一yi天tian,通tong過guo空kong管guan係xi統tong在zai線xian申shen報bao飛fei行xing計ji劃hua,申shen報bao內nei容rong應ying詳xiang細xi包bao括kuo航hang路lu、高度、飛行器信息和人員信息。如有變化,需及時修改申報內容。

二、數據權

區別於傳統數據共享行為,低空領域的數據共享具有多源異構數據融合、實時性要求高、多方參與協同以及應用場景多樣化等差異。

(一)核心挑戰

數據主權爭議:德國《無人機數據管理條例》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進一步限製跨境流動,增加中國企業合規成本。

數據交易瓶頸:深圳雖試點成立低空經濟數據交易中心,但數據定價機製缺失,隱私保護與商業利用的平衡難題待解。

安全風險案例: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大疆發起調查,要求提交核心算法源代碼,凸顯數據安全合規的緊迫性。

(二)法律核心問題與合規建議

1、核心問題

數據主權:需求明確飛行軌跡、地理信息等數據是否屬於國家戰略資源,如測繪數據出境的限製。

隱私權衝突:無人機采集的影響數據可能會侵犯公民隱私權,如住宅區航拍需注意這一情形。

權屬模糊:運營商、用戶、平台方對數據所有權的法律界定不清晰。

2、合規建議

第一,分級分類知情處理。區別於傳統領域數據合規要求,低空經濟領域的數據合規具有空域數據敏感性、合規體係複雜性、合he規gui義yi務wu碎sui片pian化hua以yi及ji技ji術shu驅qu動dong等deng特te殊shu性xing。低di空kong數shu據ju涉she及ji眾zhong多duo敏min感gan信xin息xi,如ru涉she及ji個ge人ren隱yin私si拍pai攝she,需xu明ming確que告gao知zhi並bing取qu得de書shu麵mian同tong意yi,並bing避bi免mian采cai集ji敏min感gan地di區qu(如軍事禁區)或個人私密場所等(如住宅)。同時企業應采取加密技術、脫(tuo)敏(min)處(chu)理(li)或(huo)其(qi)他(ta)技(ji)術(shu)措(cuo)施(shi)保(bao)護(hu)數(shu)據(ju)安(an)全(quan),防(fang)止(zhi)信(xin)息(xi)泄(xie)露(lu),並(bing)將(jiang)數(shu)據(ju)存(cun)儲(chu)在(zai)國(guo)內(nei)合(he)規(gui)的(de)雲(yun)服(fu)務(wu)商(shang)處(chu),避(bi)免(mian)非(fei)法(fa)出(chu)口(kou)地(di)理(li)信(xin)息(xi)等(deng)敏(min)感(gan)數(shu)據(ju)。如(ru)需(xu)與(yu)第(di)三(san)方(fang)共(gong)享(xiang)數(shu)據(ju),應(ying)簽(qian)署(shu)完(wan)整(zheng)的(de)保(bao)密(mi)協(xie)議(yi),約(yue)定(ding)雙(shuang)方(fang)的(de)權(quan)利(li)義(yi)務(wu)並(bing)注(zhu)明(ming)相(xiang)關(guan)數(shu)據(ju)的(de)使(shi)用(yong)範(fan)圍(wei)。

第二,跨境合規。《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第2條、《促進和規範數據跨境流動規定》第7條均規定重要數據及個人信息出境需要申報安全評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製度。”

三、標準權

標準權是低空經濟國際競爭的核心領域,涉及技術、適航和生態標準的製定與互認。企業在參與全球產業鏈時需關注國內外標準體係的差異與融合,規避技術壁壘和法律風險。

(一)國際標準博弈

技術標準:IEEE主導的無人機通信協議P2851標準製定中,中美企業爭奪話語權,中國需加強自主專利布局。

適航標準:FAA的G-1認證與CAAC的CTSO-2C603標準存在差異,企業麵臨雙重合規成本,亟需推動國際互認機製。

生態標準:中國主導製定的ISO《城市低空物流無人機適航規範》成為全球首個國際標準,但歐美通過專利池構築壁壘,限製中國技術輸出。

(二)法律核心問題與合規建議

1、核心問題

標準滯後:在低價經濟發展迅速的如今技術迭代快於標準製定,如城市空中交通等業態缺乏國家統一規則。

國際互認:國產無人機出口麵臨歐盟CE認證、美國FCC認證的壁壘。

責任分配:由於標準缺陷等問題將導致事故認定時,廠商、運營商、監管方的各方責任劃分問題。

2、合規建議

第一,低空經濟產業涉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網絡通信、weixingdaohangdengduogelingyu,meigelingyudouyouqidutedejishuyaoqiuhexingyetedian,yinci,qiyexuyaochongfenkaolvdaogegelingyudechayixinghexuqiu,quebaohangkongchanpincongshejidaoyunyingdemeiyigehuanjiedoufuheanquanheheguiyaoqiu。

第(di)二(er),低(di)空(kong)經(jing)濟(ji)產(chan)業(ye)處(chu)於(yu)高(gao)速(su)發(fa)展(zhan)的(de)階(jie)段(duan),新(xin)技(ji)術(shu)和(he)新(xin)應(ying)用(yong)層(ceng)出(chu)不(bu)窮(qiong),標(biao)準(zhun)化(hua)工(gong)作(zuo)需(xu)要(yao)緊(jin)跟(gen)技(ji)術(shu)發(fa)展(zhan)的(de)步(bu)伐(fa),故(gu)企(qi)業(ye)需(xu)嚴(yan)格(ge)實(shi)施(shi)不(bu)斷(duan)更(geng)新(xin)的(de)技(ji)術(shu)標(biao)準(zhun),確(que)保(bao)產(chan)品(pin)符(fu)合(he)技(ji)術(shu)要(yao)求(qiu)並(bing)避(bi)免(mian)侵(qin)犯(fan)他(ta)人(ren)專(zhuan)利(li)權(quan)。

第三,低空經濟產業具有國際化的特點,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標準製定過程、標準內容和認證要求可能存在差異,導致標準之間的壁壘和不一致性,故出海企業應研究並符合相關國家和地區具體標準。

四、相鄰權

相鄰權在低空經濟中主要表現為低空飛行器對地麵居民、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隨著低空飛行器的普及,相鄰權問題日益凸顯。

(一)麵臨挑戰

噪聲、大氣汙染:低空飛行器,尤其是無人機和eVTOL(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在起降和飛行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可能對地麵居民的生活造成幹擾。

隱私侵犯:低空飛行器搭載的攝像頭和其他傳感器可能侵犯地麵居民的隱私權,尤其是在城市密集區域。

安全風險:低空飛行器的飛行安全直接關係到地麵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引發嚴重的相鄰權糾紛。

(二)法律核心問題與合規建議:

1、核心問題

權利邊界:無人機飛行高度與地麵建築物所有權延伸範圍,目前可參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52條

複合型侵權:電磁幹擾導致其他設備故障的責任認定,如無人機與5G基站之間的衝突。

公共利益:無人機在緊急救援被更多使用,但緊急救援無人機是否可突破相鄰權限製尚待完善。

2、合規建議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第53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噪聲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67條規定:“國家積極推進民用航空器的大氣汙染防治,鼓勵在設計、生產、使用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動機排出物要求。”故企業所研發或采購的飛行器設備應符合噪聲及大氣汙染監測相關標準。

第二,企業應在城市規劃區設定飛行時段限製,在居民區作業時,確保飛行器與地麵保持安全高度。

第三,所有采集設備應安裝物理遮蔽裝置,實現非作業狀態下自動遮蔽率達到100%,同時對采集的影像數據實時打碼處理

五、結論:低空經濟四權合規體係的構建

低空經濟的合規體係建設是企業從技術優勢向市場優勢轉化的必經之路。麵對空域資源分配不均、數據跨境流動壁壘、國際標準博弈及相鄰權糾紛頻發等挑戰,企業需以“主動合規”替代“被動應對”、從“事後救濟”向“事前治理”轉型,同時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與合規應對的法治框架。未來,隨著全球低空監管從“分散割裂”向“競合共治”演進,唯有前瞻性布局合規戰略的企業,方能在萬億級市場中把握先機。


作者

作者動態

作者其他文章

相關領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京ICP備11012394號
聯係我們 關注公眾號
聯係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