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的規定,“網絡遊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產品和服務”。近jin年nian來lai,隨sui著zhe數shu字zi技ji術shu的de飛fei速su發fa展zhan,網wang絡luo遊you戲xi已yi從cong單dan純chun的de娛yu樂le方fang式shi演yan變bian為wei一yi個ge龐pang大da的de數shu字zi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在zai網wang絡luo遊you戲xi的de虛xu擬ni世shi界jie裏li,玩wan家jia投tou入ru時shi間jian、金錢和情感,創造出獨特的數字資產和社交價值。
然而,網絡遊戲的快速發展也使得其相關權益保護麵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未經授權而對網絡遊戲軟件進行破解和下載、對網絡遊戲單一元素或整體的抄襲、yijiyouxigongsijingyingguochengzhongdebuzhengdangjingzhengdengwentiriyituchu。yinci,tanxiwangluoyouxixiangguanquanyibaohu,bujinguanhushuyiwanjiadeqieshenliyi,gengshishuzishidaifazhijianshedezhongyaoketi。
探析
網絡遊戲所涉權益不僅可以通過著作權、商標權、zhuanliquanheshangyemimidengzhishichanquanlaijinxingbaohu,haikeyitongguofanbuzhengdangjingzhenglaijinxingbaohu。yixia,bizhejiangcongchangjianzhishichanquanhebuzhengdangjingzhengxingweizheliangdafangmianlaiduiwangluoyouxisuoshequanyijixiangguanpanlijinxingtanxi。qizhong,jianyushiwuzhongshangyemimitongchangyubuzhengdangjingzhengxingweixiangjiehe,gujiangshuyuzhishichanquanbaohuketideshangyemimifangzailebuzhengdangjingzhengxingweizhonglaitantao。
一、常見知識產權
1、著作權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由此,網絡遊戲中的遊戲引擎、網站等源代碼屬於計算機軟件,能夠獲得著作權保護。
相關判例:在(2023)滬73知民初130haoyianzhong,fayuanrenwei,yuangaoduisheanyouxiruanjianyifaxiangyouzhuzuoquan。beigaojingyingdewangzhanshangtigongsheanyouxidemianfeixiazai,yunxingxiazaihoudeyouxizhongyouyuangaodezhongyingwenbiaoshideng。zaiwuxiangfanzhengjudeqingkuangxia,ketuidingbeigaojingyingdewangzhanshangmianfeixiazaideyouxiruanjianweiqinfanyuangaozhuzuoquanderuanjian。beigaodexingweiqinhaileyuangaoduisheanjisuanjiruanjianxiangyoudezhuzuoquan。
(2)視聽作品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dianyingzuopinheyileisishezhidianyingdefangfachuangzuodezuopin,shizhishezhizaiyidingjiezhishang,youyixilieyoubanyinhuozhewubanyindehuamianzucheng,bingqiejiezhushidangzhuangzhifangyinghuozheyiqitafangshichuanbodezuopin”。需要說明的是,2020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了“視聽作品”。由此,網絡遊戲中的綜合文字、聲音、圖像、動畫等元素且呈現為視聽成果的遊戲畫麵能夠構成視聽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相關判例:在(2016)滬73民終19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涉案遊戲整體畫麵,在其等級設置、地圖名稱以及地圖、場景圖的圖案造型設計、職業角色設置及技能設計、武器、zhuangbeidezaoxingshejidengfangmianjunjuyouduchuangxing,qieyouxihuamiankeyiyiyouxingxingshifuzhi,fuhefalvguidingdezuopindegouchengyaojian,sheanyouxizhengtihuamiangouchengleidianyingzuopin(視聽作品)。經對比,原、被告的兩款遊戲整體畫麵實質性相似,被告構成侵權。
(3)美術作品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麵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由此,網絡遊戲中的人物造型、標識、場景等能夠構成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相關判例:在(2018)滬73民終39號(hao)一(yi)案(an)中(zhong),法(fa)院(yuan)認(ren)為(wei),韓(han)國(guo)某(mou)公(gong)司(si)就(jiu)涉(she)案(an)遊(you)戲(xi)軟(ruan)件(jian)程(cheng)序(xu)進(jin)行(xing)了(le)著(zhu)作(zuo)權(quan)登(deng)記(ji),在(zai)上(shang)訴(su)人(ren)未(wei)提(ti)供(gong)相(xiang)反(fan)證(zheng)據(ju)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韓(han)國(guo)某(mou)公(gong)司(si)就(jiu)涉(she)案(an)遊(you)戲(xi)軟(ruan)件(jian)運(yun)行(xing)後(hou)所(suo)呈(cheng)現(xian)的(de)角(jiao)色(se)形(xing)象(xiang)的(de)美(mei)術(shu)作(zuo)品(pin)享(xiang)有(you)著(zhu)作(zuo)權(quan)。上(shang)訴(su)人(ren)在(zai)涉(she)案(an)電(dian)影(ying)中(zhong)使(shi)用(yong)了(le)與(yu)涉(she)案(an)遊(you)戲(xi)中(zhong)的(de)遊(you)戲(xi)角(jiao)色(se)形(xing)象(xiang)實(shi)質(zhi)性(xing)相(xiang)似(si)的(de)電(dian)影(ying)人(ren)物(wu)形(xing)象(xiang),侵(qin)犯(fan)了(le)被(bei)上(shang)訴(su)人(ren)依(yi)法(fa)享(xiang)有(you)的(de)著(zhu)作(zuo)權(quan)。
(4)音樂作品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由此,網絡遊戲中的配樂、音效等能夠構成音樂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相關判例:在(2023)粵0192民初461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案涉音樂作品均屬於涉案遊戲背景音樂或配樂,原告對案涉音樂作品享有包括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被訴侵權歌曲通過“全民K歌”平ping台tai在zai線xian播bo放fang,使shi得de公gong眾zhong可ke以yi在zai其qi選xuan定ding的de時shi間jian和he地di點dian獲huo得de案an涉she音yin樂le作zuo品pin,因yin此ci被bei告gao二er侵qin害hai了le原yuan告gao對dui案an涉she音yin樂le作zuo品pin享xiang有you的de信xin息xi網wang絡luo傳chuan播bo權quan。
(5)文字作品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由此,網絡遊戲中的人物對話、旁白等能夠構成文字作品,獲得著作權保護。
此外,在認定各類著作權時,需要注意的是,若將遊戲的整體畫麵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視聽作品)予以保護,則構成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的各類遊戲素材作為遊戲畫麵的組成部分,在案件中一般不再單獨予以保護(參見(2017)滬0115民初77945號一案的裁判觀點)。
2、商標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由此,網絡遊戲公司的公司名稱、公司標識,以及網絡遊戲的遊戲名稱、遊戲標識、角色名稱等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相關判例:在(2018)滬0104民初938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兩被告大量、反複地將含有“MU”標識標注於涉案網絡遊戲的宣傳、推廣、介紹、充值頁麵中,可視為將“MU”標識已實際投入商業活動。兩被告對“MU”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經隔離比對,兩被告所使用的“MU”標識與權利商標構成相同商標。兩被告係將與權利商標相同的商標使用在相同的服務上,構成對權利商標的侵害。
3、專利權
(1)發明專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由此,遊戲界麵等的操作方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由此,單純的遊戲規則是無法獲得專利權保護的。
(2)外觀設計專利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4.5節的規定,“涉she及ji圖tu形xing用yong戶hu界jie麵mian的de產chan品pin外wai觀guan設she計ji是shi指zhi產chan品pin設she計ji要yao點dian包bao括kuo圖tu形xing用yong戶hu界jie麵mian的de設she計ji。申shen請qing人ren可ke以yi以yi產chan品pin整zheng體ti外wai觀guan設she計ji方fang式shi或huo者zhe局ju部bu外wai觀guan設she計ji方fang式shi提ti交jiao申shen請qing”。由此,網絡遊戲中的圖形用戶界麵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由(you)此(ci),在(zai)網(wang)絡(luo)遊(you)戲(xi)開(kai)發(fa)和(he)運(yun)營(ying)過(guo)程(cheng)中(zhong)發(fa)生(sheng)的(de)損(sun)害(hai)權(quan)益(yi)的(de)行(xing)為(wei)還(hai)可(ke)以(yi)通(tong)過(guo)反(fan)不(bu)正(zheng)當(dang)競(jing)爭(zheng)來(lai)進(jin)行(xing)保(bao)護(hu)。以(yi)下(xia)介(jie)紹(shao)幾(ji)種(zhong)常(chang)見(jian)的(de)不(bu)正(zheng)當(dang)競(jing)爭(zheng)行(xing)為(wei)。
1、侵害商業秘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相關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由此,遊戲軟件源代碼等在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下可以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相關判例:在(2019)粵知民終457號一案中,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保護的涉案遊戲軟件服務器源代碼符合商業秘密的三個要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二是具有商業價值;三是權益人對該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構成商業秘密。法院推定被訴遊戲軟件源代碼與涉案商業秘密構成實質相同,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
2、提供代練服務
相關判例:在(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鑒於以下三個原因,被告提供商業化網絡遊戲代練服務構成不正當競爭:(1)法律未對被告的行為作出特別規定;(2)被訴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兩原告作為經營者及遊戲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被訴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
3、抄襲遊戲規則
相關判例:在(2021)滬0115民初97767號一案中,法院認定,被告遊戲對遊戲規則的呈現與原告遊戲基本相同,即便刨除與案外遊戲相似之處,被告遊戲與原告遊戲就玩法、規則、遊戲數值(其中包含積分數值、人物屬性數值、技能數值等)等內容的相同之處也超出了正當的借鑒和模仿範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遊戲規則不僅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同時,遊戲規則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2023)粵民終4326號一案中,法院認為,對電子遊戲“換皮”糾紛產生原因追根溯源,實際上就是經營主體以同質玩法的遊戲(產品)爭奪市場份額、搶占商業利益的問題,被上訴人訴請保護的遊戲結構、係統體係、數值策劃及對應關係屬於玩法機製設計,不構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4、進行虛假宣傳
相關判例:在(2021)滬73民終91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享有著作權的《慶餘年》小說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且其已對《慶餘年》手遊進行了宣傳活動。上訴人在其運營的遊戲中使用了“慶餘記”“九州慶餘記”“慶餘皇朝”等與“慶餘年”近似的名稱,且宣傳該遊戲是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遊戲,上述宣傳方式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遊戲與被上訴人的《慶餘年》小說存在關聯。因此,被訴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未經授權進行遊戲賽事直播
相關判例:在(2015)滬知民終字第641haoyianzhong,fayuanrenwei,shangsurenzhibosheansaishihuamian,qiweiduisaishidezuzhiyunyingjinxingrenhetouru,yeweiqudeshipinzhuanboquandexuke,quemianfeizuoxiangbeishangsurentourujuzi、花費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組織運營的涉案賽事所產生的商業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其實際上是一種“搭便車”行為,損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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