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國資委令第46號)(以下簡稱“國資委46號令”),在對原《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以下簡稱“37號令”)修訂的基礎上發布,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國資委46號令在37號令的實踐基礎上進行了相應的修訂,章節沒有變化,仍然分為八個章節,具體修訂內容的要點體現如下:
一、總則部分
國資委46號令的全稱是《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本次不再沿用37號令的《試行》,根據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內容表明,“實踐證明,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資監管規律,符合企業工作實際,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辦法》在名稱上不再保留‘試行’二字。”
國資委46號令的製定依據,增加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作為依據,在責任追究和處理方麵充分吸收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更加貼合實際工作。
國資委46號令對於“責任追究工作遵循的原則”相對於37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為五個“更加突出”,即在製定目的中增加“堅持黨對中央企業的全麵領導”;工作原則中增加“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強調把黨的領導貫穿到責任追究工作全過程;工作職責中明確中央企業應當在黨委(黨組)領導下,加強責任追究工作。其二是更加突出追責情形有效覆蓋;第三是更加突出責任追究扶正作用;第四是更加突出責任追究貫通協同;第五是更加突出追責程序清晰規範。
二、責任追究範圍
(一)追責情形
總體上, 國資委46號令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聚焦企業共性問題,完善無關多元、多層架構、控股不控權、掛靠經營、轉包和違反規定分包等責任追究情形,將責任追究情形由11個方麵72種,增加到13個方麵98種。
(二)追責範圍
國資委46號令相比37號令在“追責範圍”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麵:
1、集團管控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集團管控方麵責任追究”主要的變化是增加了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有關集團經營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情形; 第二是增加了違反主責主業管理規定,聚焦主業發展不到位,在發展定位、方向和戰略上存在偏差的情形;第三是增加了違反有關規定設立多層架構開展業務規避監管的情形。
“集團管控方麵責任追究”在37號令5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到9種情形,並且突出了對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中涉及的“虛假整改”情形。
2、風險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風險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內容增加1項追責情形,即“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敷衍應付或應對處置不及時、措施不得力”。
3、購銷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購銷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內容減少1項追責情形,“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本條內容納入到國資委46號令新增加的“金融業務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4、金融業務和科技創新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責任追究情形部分增加了“金融業務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該部分內容涉及國資委“退金令”以及中央企業從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信托、保理等業務的責任追究情形,共6種。此外,國資委46號令增加了“科技創新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共5種情形。
5、資金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在“資金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內容增加2項追責情形,即“違規出借資金”和“未按規定對有關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使用”。
6、產權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將“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調整為“產權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本部分共列舉了9項責任追究情形,對37號令本節內容調整了2項, 將“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範圍轉讓”中增加了“劃轉國有產權”的情形;將“未按規定進場交易”調整為“違反規定進行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增加了3項情形,即“未按規定履行國有股東標識管理程序,違規管理國有企業名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違規使用企業許可證件、資質證明文件”“未按規定辦理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表)”和“違反規定代持股權、虛假控股、控股不控權、虛假合資、掛靠經營等”。
7、固定資產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固定資產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調整了1項追責情形,增加了3項追責情況。增加了“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決策過程中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製定風險防範預案”和“未按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在後評價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或經後評價發現項目存在違規問題”。將37號令中的“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麵清單的投資項目”調整為“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監管製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備案的投資項目”。
8、股權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國資委46號令將37號令“投資並購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調整為“股權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將“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麵清單的投資項目”從本節刪除並合並到“固定資產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另外增加了3項責任追究情形,即“偏離核定主責主業和戰略規劃投資,以大額負債形式形成主業無關資產”“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監管製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備案的投資項目”及“未按規定開展投資項目後評價,在後評價工作中提供虛假材料,或經後評價發現項目存在違規問題”。
9、改組改製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國資委46號令對改組改製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基本沿用了37號令的規定,基本沒有變化。
10、境外經營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對境外經營投資追責方麵,增加了“違反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製度”“違反規定向中介機構支付購買代理性等中介服務的費用”“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監管製度明令禁止或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等相關內容,對37號令本節內容有所調整。
三、資產損失和不良後果認定
本章的主要變化是增加了“其他不良後果的情形”“其他不良後果的程度,根據違規情節和結果影響,劃分為一般不良後果、較大不良後果、重大不良後果”以及“不良後果的認定問題”。
四、責任認定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中責任認定最主要的變化是增加了關於“免於責任追究的情形”。國資委46號令第36條做了相應規定。“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依法合規經營、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和重大不良後果前提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綜合研判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免予承擔責任:
(一)在組織科技研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推動裝備國產化應用中,因試驗探索性強和不確定性大,以及因技術路線選擇調整、成果轉化市場變化等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
(二)在開展戰略投資、創業投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能源礦產資源開發、打造現代產業鏈鏈長、實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以及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外部重大變化等導致項目未達預期的;
(三)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存量資產盤活和低效無效資產處置工作中,因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外部環境重大變化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四)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的;
(五)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六)其他免予承擔責任的情形。”
五、責任追究處理
相比37號令,責任追究處理部分增加了“加重處理”的情形,國資委46號令第45tiaoguiding,zhongyangqiyejingyingguanliyouguanrenyuanshoudaozerenzhuijiuchuli,zaiyingxiangqineizaiciyouweiguijingyingtouzixingwei,zaochengzichansunshihuoqitabulianghouguode,yingdangduixiangguanzerenrenjiazhongchuli。ciwai,zai47、48條中分別列舉了“從輕處理”“從重處理”“減輕處理”“加重處理”的相關情形和規定。
六、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在責任追究工作職責部分明確了黨委、黨組對追責工作的領導。第58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在黨委(黨組)領(ling)導(dao)下(xia),加(jia)強(qiang)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責(ze)任(ren)追(zhui)究(jiu)工(gong)作(zuo),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責(ze)任(ren)追(zhui)究(jiu)工(gong)作(zuo)體(ti)係(xi),明(ming)確(que)相(xiang)應(ying)的(de)職(zhi)能(neng)部(bu)門(men)或(huo)機(ji)構(gou),負(fu)責(ze)組(zu)織(zhi)開(kai)展(zhan)責(ze)任(ren)追(zhui)究(jiu)工(gong)作(zuo),並(bing)做(zuo)好(hao)與(yu)企(qi)業(ye)紀(ji)檢(jian)監(jian)察(cha)機(ji)構(gou)的(de)協(xie)同(tong)配(pei)合(he)”。本條針對37號令第50條進行了調整,明確了黨委、黨組對追責工作的領導。
七、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相比37號令,國資委46號令在責任追究工作程序部分明確了初步核實工作的具體時限。初步核實根據工作需要,最長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即初步核實工作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此外,國資委46號令對於“分類處置工作”“工作組開展核查”“核查工作結束後聽取企業和相關負責人意見”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在77條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保持銜接。
國資委46號令第77條第2款規定,“對核查或調查發現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存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所規定違法行為的,國務院國資委根據幹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不屬於國務院國資委幹部管理權限範圍內的,移送有幹部管理權限的單位處理”。
此外,在國資委46號令第82條中,引入整改報告期的時間,明確為中央企業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國資委報送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
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負責人答記者問中提到“xiayibu,guowuyuanguoziweijiangshenruxuexilinghuixijinpingzongshujizhongyaozhishipishijingshen,jianjueluoshidangzhongyangbushuyaoqiu,chixutuijinzerenzhuijiugongzuoguifanhuajingzhunhuafazhihua,xingchengfugaiquanmian、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範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製,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de氛fen圍wei,通tong過guo精jing準zhun追zhui責ze推tui動dong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在zai依yi法fa合he規gui的de軌gui道dao內nei高gao質zhi量liang發fa展zhan。結jie合he典dian型xing案an例li做zuo好hao政zheng策ce解jie讀du和he培pei訓xun宣xuan貫guan,指zhi導dao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結jie合he實shi際ji完wan善shan責ze任ren追zhui究jiu相xiang關guan製zhi度du規gui定ding,完wan善shan響xiang應ying及ji時shi、精準糾治、有力震懾、促進合規的監督追責體係,強化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確保國資委46號令在國資央企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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