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言
在法律訴訟中,證據是支持或反駁某一主張或事實的關鍵。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無法對案件進行公證的判決。而“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一說法則更加強調了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核心地位。在本文中,就持續6年,剛剛審理終結的吉某方訴威某方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一案,我們將以二審判決書為根據,圍繞原告所主張的待證事實、原告的證據提交情況及法院的認定結果,從判決書中,一窺吉某方是如何圍繞己方所主張的待證事實來組織證據的。
一、案情簡介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官方公眾號發布“(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民事判決書”,自2018年開始,持續時間長達6年之久的該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案終於塵埃落定。法院判決吉某方勝訴,並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威某方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6.4億餘元,創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曆史新高。
二、待證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32條、以及民法典第1165條,在本案中,吉某方為成功實現其訴訟請求,需要證明的事實主要有四:1.原告是相關權利的擁有者、2.原告主張的技術內容符合商業秘密的各構成要件、3.被告竊取了商業秘密、以及4.損害賠償的依據。對於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基本屬實,並根據雙方證據,另行查明了一些相關事實。
2.1 圍繞“原告是相關權利的擁有者”
①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浙江吉某方控股集團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為證據①,下同),擬證明吉某方集團享有權利和訴權;
②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授權及相互確認聲明書》,擬證明吉某方在本案中就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有權共同提出訴訟主張;
③二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成都高某公司於2024年1月25日出具的聲明,擬證明吉某方集團和吉某方研究院有權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涉案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秘密。
關於本項待證事實,吉某方提出書證,從訴訟主體適格的角度,對該待證事實進行了證明。
對於證據①、②,一審法院認為:本ben案an中zhong,吉ji某mou集ji團tuan直zhi接jie或huo間jian接jie持chi有you吉ji某mou研yan究jiu院yuan和he案an外wai人ren成cheng都dou高gao某mou公gong司si全quan部bu股gu權quan,但dan對dui於yu各ge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中zhong創chuang造zao或huo者zhe持chi有you的de技ji術shu信xin息xi,在zai法fa律lv上shang並bing不bu當dang然ran歸gui屬shu於yu直zhi接jie或huo間jian接jie控kong股gu的de股gu東dong。不bu過guo,在zai吉ji某mou方fang提ti交jiao的de圖tu紙zhi上shang,標biao注zhu了le企qi業ye標biao誌zhi,署shu名ming為wei“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認定吉某研究院係圖紙的權利人。與此不同,二審法院認為:吉某集團、吉某研究院、成都高某公司係關聯公司,存在密切的關聯關係。根據吉某集團相關規定,其在集團範圍內對相關研發、生sheng產chan等deng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統tong一yi作zuo出chu安an排pai,對dui集ji團tuan及ji下xia屬shu公gong司si等deng包bao括kuo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在zai內nei的de無wu形xing資zi產chan享xiang有you所suo有you權quan並bing進jin行xing統tong一yi管guan理li。雖sui然ran涉she案an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底di盤pan應ying用yong技ji術shu的de具ju體ti測ce試shi試shi驗yan等deng研yan發fa工gong作zuo安an排pai在zai成cheng都dou高gao某mou公gong司si進jin行xing,但dan不bu能neng由you此ci否fou定ding吉ji某mou集ji團tuan作zuo為wei該gai技ji術shu秘mi密mi所suo有you人ren、管理人的身份。
對於證據③,二審法院表示認可。
2.2 圍繞“原告主張的技術內容符合商業秘密的各構成要件”
①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於2019年9月出具的國創司鑒[2019]知鑒字第162-1號至162-8號共8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非公知性;
②一審中,吉某方推薦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宋某學(某大學教授)、韓某微(工程師)以意見陳述的方式,擬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非公知性;
③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吉某方集團於2006年下發的《檔案管理辦法》、《數據管理辦法》、《數據資產密級管理規定》、《技術文件發放管理辦法》、《GX7-EV工程樣車布置概況〈秘密級〉》、《NL-4EV車型設計任務書(初始版)〈秘密級〉》等文件、相關人員的保密協議/保密合同、以及多家吉某方集團的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於2019年1月提供的證明函,擬證明吉某方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④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包括前穩定杆總成圖紙及數模等在內的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擬證明吉某方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⑤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吉某方成都高某汽車增資協議擴能項目建設協議書》,擬證明涉案技術秘密具有商業價值。
關於本項待證事實,吉某方提出了書證、鑒定意見,並根據有專門知識的人的陳述,對其主張的技術內容具有構成商業秘密必不可少的“三性”,即秘密性、保密性及商業性進行了證明。
對於證據①~⑤,一yi審shen法fa院yuan認ren為wei吉ji某mou方fang請qing求qiu保bao護hu的de技ji術shu信xin息xi中zhong的de底di盤pan零ling部bu件jian圖tu紙zhi所suo承cheng載zai的de技ji術shu信xin息xi可ke以yi作zuo為wei商shang業ye秘mi密mi獲huo得de保bao護hu,但dan零ling部bu件jian數shu模mo可ke通tong過guo專zhuan用yong工gong具ju和he軟ruan件jian掃sao描miao產chan品pin而er較jiao為wei容rong易yi地di獲huo得de,並bing不bu具ju備bei不bu為wei公gong眾zhong所suo知zhi的de特te性xing,其qi承cheng載zai的de技ji術shu信xin息xi不bu屬shu於yu商shang業ye秘mi密mi。與yu此ci不bu同tong,二er審shen法fa院yuan認ren為wei:涉案12套(tao)圖(tu)紙(zhi)及(ji)數(shu)模(mo)包(bao)括(kuo)在(zai)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底(di)盤(pan)應(ying)用(yong)技(ji)術(shu)中(zhong),是(shi)涉(she)案(an)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底(di)盤(pan)應(ying)用(yong)技(ji)術(shu)的(de)具(ju)體(ti)和(he)重(zhong)要(yao)組(zu)成(cheng)部(bu)分(fen),因(yin)此(ci),對(dui)於(yu)二(er)者(zhe)應(ying)一(yi)體(ti)保(bao)護(hu)。吉(ji)某(mou)方(fang)涉(she)案(an)新(xin)能(neng)源(yuan)汽(qi)車(che)底(di)盤(pan)應(ying)用(yong)技(ji)術(shu)以(yi)及(ji)其(qi)中(zhong)的(de)12套圖紙及數模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2.3 圍繞“被告竊取了商業秘密”
①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於2018年5月29日出具的(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1530號公證書,擬證明吉某方已訂購威某方的涉案電動汽車;
②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分別於2019年8月12日、9月10日出具的(2019)浙甬永證民字第4568號、4950號公證書,擬證明吉某方對所購買的涉案車輛實施了技術分析;
③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於2019年9月13日出具的國創司鑒[2019]知鑒字第166-1號、第166-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已購涉案車輛的技術數據與涉案圖紙及數模所 承載的技術信息實質相同;
④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證處於2019年1月21日出具的(2019)浙杭之證字第531號公證書,擬證明涉案人員將技術資料下載到自己電腦、以及涉案人員尚未離職時即接到入職邀請,且在威某方繼續從事相同技術工作的事實;
⑤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浙江省寧波市永欣公證處於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2019)浙甬永證民字第6615、6616、6617號公證書,擬證明涉案人員大量接觸涉案技術資料;
⑥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北京國創鼎誠司法鑒定所於2019年7月出具的國創司鑒[2019]知鑒字第132-1號至132-12號共12份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涉案12套圖紙所記載的相關技術信息具有上述12件專利所記載的技術信息;
⑦二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威某方招股說明書,擬證明威某方EX係列型號電動汽車均使用了同一底盤技術、以及沈某與侯某靖從吉某方離職後入職威某方並任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情況。
關於本項待證事實,吉某方提交了書證及鑒定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2tiaozhiguiding,zhengmingbeigaoweimoufangyouqudaohuoyoujihuihuoqushangyemimi,qieqishiyongdexinxiyugaishangyemimishizhishangxiangtong,jiweimoufangkenengcunzaiqinfanjimoufangshangyemimidexingwei。
對於證據①~⑤,一審法院給與了認可。
對於證據⑥,一審法院根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規則,僅推定威某溫州公司使用了吉某方提交的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中的、吉某研究院的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侵害了吉某研究院的商業秘密。與此不同,二審法院認為:威某方不僅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吉某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製造威某EX係列型號(包括EX5、EX6、E5)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為。威某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侵害。
對於證據⑦,二審法院表示認可。
2.4 圍繞“損害賠償的依據”
①一審中,吉某方陳述:吉某方相關整車研發成本10.4億元,其中底盤技術成本4.02億元;
②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於2018年11月2日出具的(2018)京方圓內經證字第36763號公證書,擬證明涉案車輛的官網售價;
③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2020)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8175號公證書,擬證明涉案車輛在2018~2020年間的銷量;
④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2021年7月15日的《新京報》,擬證明涉案車輛2021年上半年的銷量;
⑤一審中,吉某方提交了浙江武林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武評報字(2018)第107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擬證明涉案吉某方SUV燃油車底盤專有技術價值為43億元;
⑥二審中,吉某方提交了威某方招股說明書,擬證明涉案車輛2018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銷售數量、以及威某方車輛及部件銷售毛利率;
⑦二審中,吉某方提交了《理某汽車2021中期報告》、《小某汽車有限公司2021中期報告》,擬證明電動汽車利潤率的相關情況。
關於本項待證事實,吉某方以當事人陳述和書證的形式,從涉案車輛的售價、銷量、利潤率等多個方麵,為其要求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提供證據上的支持。
對於證據①~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僅涉及吉某方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商業秘密被侵害,威某方融資並不主要依賴於此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汽車製造、銷售也並不主要依賴此5個底盤零部件,因此吉某方主張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既不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也缺乏法律依據。
與此不同,二審法院認為威某方侵害了全部12套涉案技術秘密,並結合證據①~⑦,參考吉某方提出的賠償依據,采用“產品數量×產品售價×毛利率×涉案技術貢獻率=侵權獲利”的計算方法,同時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計算出了最終賠償數額。
三、結語
通過對本案中吉某方的證據組織情況、以(yi)及(ji)法(fa)院(yuan)相(xiang)關(guan)認(ren)定(ding)結(jie)果(guo)的(de)整(zheng)理(li)與(yu)分(fen)析(xi),可(ke)以(yi)理(li)清(qing)本(ben)案(an)原(yuan)告(gao)方(fang)的(de)訴(su)訟(song)思(si)路(lu)及(ji)法(fa)院(yuan)的(de)判(pan)決(jue)思(si)路(lu),為(wei)我(wo)們(men)在(zai)商(shang)業(ye)秘(mi)密(mi)侵(qin)權(quan)案(an)件(jian)中(zhong)的(de)法(fa)律(lv)實(shi)踐(jian)起(qi)到(dao)參(can)考(kao)和(he)指(zhi)導(dao)作(zuo)用(yong)。同(tong)時(shi),也(ye)為(wei)公(gong)司(si)商(shang)業(ye)秘(mi)密(mi)保(bao)護(hu)措(cuo)施(shi)的(de)建(jian)立(li)與(yu)完(wan)善(shan)提(ti)供(gong)了(le)重(zhong)要(yao)範(fan)本(ben)和(he)積(ji)極(ji)啟(qi)發(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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