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內容與措施
(一)信用評價對象
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係的經 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為信用評價對象。
(二)信用評價範圍
信用評價適用於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台掛網,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 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隻在集中采購市場之外經營的醫藥企業和醫藥產品,不列入評價範圍。
(三)信用評價製度實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