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商標保護路徑初探 ——關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適用可能性

作者:管冰 吳惠英

觀點

隨著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互聯網技術的進步極大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便利化和多樣化。跨境交易的渠道增加、數字內容的快速傳播、全新政策的不斷出台……諸多的動態局麵給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帶來挑戰。未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商標被搶注時,在網絡、電商、代購風馳的大時代背景下,能否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規定為其提供法律保障?本文旨在通過研究近年的相關判例,以把握近年來法院對“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響”的衡量趨勢,為企業遇到上述問題時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

法條原文: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該gai條tiao款kuan的de立li法fa主zhu旨zhi是shi保bao護hu未we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的de在zai先xian使shi用yong權quan益yi和he知zhi名ming度du,防fang止zhi惡e意yi搶qiang注zhu以yi保bao護hu市shi場chang秩zhi序xu。由you於yu商shang標biao權quan保bao護hu的de地di域yu性xing原yuan則ze,中zhong國guo商shang標biao法fa以yi申shen請qing在zai先xian為wei本ben,對dui於yu在zai先xian未we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的de保bao護hu,應ying以yi該gai商shang標biao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經jing使shi用yong形xing成cheng一yi定ding程cheng度du的de客ke觀guan穩wen定ding市shi場chang為wei要yao件jian。一yi般ban情qing況kuang下xia,通tong識shi認ren為wei“已經使用”和“有一定影響”均需發生在我國境內才有適用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可能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異議人或無效宣告申請人會在訴訟中提交如:發票、出庫單等,以證明商品或服務已經售出及商品實際庫存、流轉情況;商品銷售合同,以證明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商業使用;店鋪照片,以證明專賣店的存在和使用情況……等前述證據材料證明其未注冊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在我國境內進行了使用並達到一定規模。

在“LADYM”商標無效宣告案中(裁判日期:2020年9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應考慮以下四個基本要件:

1.未注冊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

2.訴爭商標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訴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

4.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

其中對“已經使用”和“有一定影響”,法院做了進一步釋明:一般在相關公眾已將該“未注冊商標”與當事人產生聯係的情況下,隻要該行為不違背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可以認定構成“已經使用”的情形;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先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足以使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存在的,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

此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發布日期:2021年11月16日)第十五章之4中對於三十二條後半段內容在商標審查審理程序中的適用進行了說明:“在先未注冊商標通過商業宣傳和生產經營活動,發揮了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並為中國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的,認定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指南》 調整了關於“在先使用”的判定標準,即取消“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認(ren)定(ding)中(zhong)的(de)商(shang)標(biao)需(xu)在(zai)中(zhong)國(guo)市(shi)場(chang)使(shi)用(yong)的(de)限(xian)製(zhi),代(dai)之(zhi)要(yao)求(qiu)使(shi)用(yong)的(de)影(ying)響(xiang)力(li)必(bi)須(xu)及(ji)於(yu)中(zhong)國(guo),這(zhe)是(shi)官(guan)方(fang)在(zai)我(wo)國(guo)當(dang)前(qian)時(shi)代(dai)發(fa)展(zhan)的(de)背(bei)景(jing)下(xia)應(ying)運(yun)而(er)生(sheng)的(de)考(kao)量(liang)。

以上可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中的“已經使用”的地域範圍未被明確限製,但“有一定影響”需發生在中國境內、為中國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

zaishijianzhong,jishiyiyirenhuowuxiaoxuangaoshenqingrentijiaodezhengjunenggouzhengmingqishangbiaozaijingneiwaidezaixianshiyongqingkuang,ruowuchongzudezhengjuzhengmingzaiwoguoxiangguangongzhongzhonghuodeleyidingdezhimingdu,jiunanyiyiju《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內容獲得保護。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NERO”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2953號

皇家珈琲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2007年3月5日在第4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NERO”商標(後權利人為尼祿咖啡中國有限公司)。經初步審定並公告後,意大利咖啡公司提出異議。二審法院認為:對dui於yu在zai先xian使shi用yong未we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的de保bao護hu,應ying以yi該gai商shang標biao在za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申shen請qing日ri前qian,在zai中zhong國guo大da陸lu地di區qu在zai與yu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指zhi定ding使shi用yong商shang品pin相xiang同tong或huo類lei似si的de商shang品pin上shang進jin行xing使shi用yong,且qie具ju有you一yi定ding影ying響xiang為wei前qian提ti。本ben案an中zhong,意yi大da利li咖ka啡fei公gong司si主zhu張zhang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係xi對dui其qi“CAFFENER0”商標的搶注,綜合分析意大利咖啡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其在行政階段提交的中文期刊《創富誌》(2007年2月號)、新浪網ASK愛問網頁,及咖啡館的鋪麵裝潢、咖啡店館使用的紙製咖啡杯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的使用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影響。意大利咖啡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於再審中確認:意大利咖啡公司主張在先使用相關商標並有一定影響的證據主要是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即2007年3月5日之前,中國相關雜誌、wangluomeitijilangxianpingxianshenggongkaijiangyanzhongduiyidalikafeigongsishangyemoshidejieshaoheanlifenxi。zongheshangshuzhengju,xianyouzhengjubuzuyizhengmingzaizhengyishangbiaoshenqingriqian,yidalikafeigongsidexiangguanshangbiaoyijingzaizhongguodaludiqujinxingleshijishiyongbingjuyouyidingyingxiang。yinci,yishen、二審法院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並無不當,意大利咖啡公司的該項再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易事愛ESI及圖”商標異議複審案

案號:(2017)京行終3794號

德國易事愛公司於2009年11月6日在第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易事愛ESI及圖”商標,2012年5月7日經初步審定公告。針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林昌洙在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商標局作出(2013)商標異字第20973號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林昌洙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複審申請,請求裁定不予核準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5年4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德國易事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德國易事愛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異議複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林昌洙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指出:根據林昌洙提交的證據,其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對中國的出口材料、貨運提單、發票及韓國海關證明等證據,部分未體現“ESI”商標或未體現商品的種類;其二審訴訟中補充提交的《檢索報告》、相關文章、代理商的網站記載等證據,多數證據並未涉及“ESI”商標使用,少數證據為案外人對“ESI”商(shang)標(biao)標(biao)示(shi)產(chan)品(pin)的(de)宣(xuan)傳(chuan)和(he)推(tui)廣(guang),但(dan)未(wei)明(ming)確(que)記(ji)載(zai)使(shi)用(yong)該(gai)商(shang)標(biao)的(de)商(shang)品(pin)實(shi)際(ji)提(ti)供(gong)者(zhe)即(ji)為(wei)林(lin)昌(chang)洙(zhu)及(ji)其(qi)控(kong)製(zhi)的(de)公(gong)司(si)。綜(zong)合(he)上(shang)述(shu)證(zheng)據(ju),雖(sui)可(ke)證(zheng)明(ming)在(za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申(shen)請(qing)日(ri)前(qian),韓(han)國(guo)的(de)“ESI”商標在中國市場進行過使用,但尚不足以證明已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知曉而有一定影響。

前(qian)述(shu)案(an)例(li)顯(xian)示(shi)異(yi)議(yi)人(ren)或(huo)無(wu)效(xiao)宣(xuan)告(gao)申(shen)請(qing)人(ren)提(ti)出(chu)的(de)證(zheng)據(ju)即(ji)使(shi)證(zheng)明(ming)其(qi)商(shang)標(biao)在(zai)中(zhong)國(guo)進(jin)行(xing)了(le)使(shi)用(yong),但(dan)無(wu)充(chong)足(zu)證(zheng)據(ju)證(zheng)明(ming)其(qi)商(shang)品(pin)在(zai)我(wo)國(guo)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中(zhong)獲(huo)得(de)了(le)一(yi)定(ding)的(de)知(zhi)名(ming)度(du),不(bu)能(neng)在(zai)我(wo)國(guo)境(jing)內(nei)“有一定影響”的證明力度,也無法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得到保護。

danshi,ruoyouchongzuzhengjunenggouzhengmingshangbiaowulunshifouzaijingneishiyong,danzaiwoguojingneichanshengyidingguimodeyingxiang,jiuyouyijushangbiaofadisanshiertiaohuodebaohudekenengxing。yixiageichujigeanli:


案例三

“珍妮”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號:(2020)京行終6250號

陳雄於2015年1月9日在第30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珍妮”商標(後於2017年5月27日轉讓給潘士平,後又於2018年4月13日轉讓至珍妮實業公司名下)。後珍妮曲奇公司對該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得到部分無效的裁定,珍妮實業公司不服,以“珍妮曲奇公司的‘JennyBakery珍妮曲奇’標識的使用證據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形成,沒有提供該標識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的證據”為由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公司的“JennyBakery珍妮曲奇”商標通過商品代購行為已被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後判決:駁回珍妮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珍妮實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保護“在先使用”的商標,應當提交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使用商標的證據,在其他國家、地區的使用證據或者準備投入中國境內使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其商標在先使用情況的補充。商標使用的規模、時間、知名度等因素,不影響“在先使用”的判斷。根據珍妮曲奇公司提交的淘寶網銷售證據、淘寶店鋪信息、新浪微博截圖等證據顯示,李琳瑤經營的“瑤瑤香港代購”淘寶店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長期在淘寶網等網絡平台宣傳、銷售從香港代購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JennyBakery珍妮曲奇”餅幹。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珍妮曲奇公司的“JennyBakery珍妮曲奇”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在中國大陸地區進行了使用。


案例四

“LADYM”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號:(2019)京行終7231號

胡周開於2014年1月14日在第30類商品“蛋糕”等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該商標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予以無效宣告。胡周開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後判決:駁回胡周開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於2014年1月14日申請注冊,根據M女士公司提交的證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M女士公司已經在美國紐約、洛杉磯等地實際經營“LADYM”精品甜品店,在愛奇藝網站上播放的《國際時尚彙》綜藝節目第2009年9月9日期,對明星蔡依林到訪M女士公司位於紐約的“LADYM”甜品店進行了報道。2013年,M女士公司在新浪微博開設實名賬號,以“LADYM”作為名稱,對M女士公司蛋糕等產品進行宣傳推廣。此外,天天快報、Bing、新浪微博、BBS論壇紐約地區、紐約美食、北美微論壇、貓頭鷹、豆瓣社區等網絡媒體上有對“LADYM”糕點評論的相關文章。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LADYM”經M女士公司使用及持續宣傳,在中國大陸地區為相關公眾所知悉,M女士公司的在先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知名度。胡周開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指出:判斷商標申請注冊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應考慮以下四個要件:

1.未注冊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

2.訴爭商標與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3.訴爭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

4.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

一般在相關公眾已將該“未注冊商標”與當事人產生聯係的情況下,隻要該行為不違背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可以認定構成“已經使用”的情形。

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先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足以使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存在的,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根據M女士公司提交的證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M女士公司已經在美國紐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等地實際經營“LADYM”精品甜品店,在中國大陸網絡媒體上亦有相關報道,M女士公司於2013年在新浪微博開設以“LADYM”作為名稱的官方實名賬號,對蛋糕等產品進行宣傳推廣,前述證據可以證明M女士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具有一定影響,相關公眾可以將M女士公司與其在先使用的商標產生聯係。綜合考慮在案證據,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確。


案例五

“極速空間站SKYVENTURE及圖(指定顏色)”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號:(2015)京知行初字第4939號

天府華僑城公司於2011年11月24日在第41類商品中的實際培訓(示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表演場地出租、表演製作、節目製作、文娛活動、提供娛樂設施、提供娛樂場所、提供體育設施、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服務上申請注冊“極速空間站SKYVENTURE及圖(指定顏色)”商標,並於2013年5月14日核準注冊。斯凱旺蒂爾公司於2014年2月24日對訴爭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斯凱旺蒂爾公司的“SKYVENTURE”商(shang)號(hao)或(huo)商(shang)標(biao)在(zai)與(yu)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核(he)定(ding)使(shi)用(yong)的(de)文(wen)娛(yu)活(huo)動(dong)等(deng)服(fu)務(wu)相(xiang)同(tong)或(huo)類(lei)似(si)的(de)服(fu)務(wu)上(shang)在(zai)先(xian)使(shi)用(yong),並(bing)在(zai)中(zhong)國(guo)大(da)陸(lu)地(di)區(qu)已(yi)具(ju)有(you)一(yi)定(ding)知(zhi)名(ming)度(du),故(gu)未(wei)支(zhi)持(chi)其(qi)申(shen)請(qing)。斯(si)凱(kai)旺(wang)蒂(di)爾(er)公(gong)司(si)不(bu)服(fu),訴(su)至(zhi)北(bei)京(jing)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法(fa)院(yuan)。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一審中指出:“SKYVENTURE”係斯凱旺蒂爾公司(SkyVenture,LLC.)的商號,該公司於2002年8月5日在美利堅合眾國佛羅裏達州成立。雖然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斯凱旺蒂爾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實際經營了SKYVENTURE項目,但是可以證明該項目在美國、新加坡、馬(ma)來(lai)西(xi)亞(ya)等(deng)地(di)實(shi)際(ji)運(yun)營(ying)並(bing)具(ju)有(you)了(le)一(yi)定(ding)的(de)知(zhi)名(ming)度(du),上(shang)述(shu)情(qing)況(kuang)經(jing)過(guo)中(zhong)國(guo)大(da)陸(lu)網(wang)絡(luo)媒(mei)體(ti)的(de)報(bao)道(dao)和(he)網(wang)友(you)在(zai)公(gong)眾(zhong)平(ping)台(tai)上(shang)的(de)分(fen)享(xiang),已(yi)為(wei)一(yi)定(ding)範(fan)圍(wei)內(nei)的(de)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所(suo)知(zhi)曉(xiao),具(ju)有(you)了(le)一(yi)定(ding)的(de)影(ying)響(xiang)力(li)。鑒(jian)於(yu)SKYVENTURE項xiang目mu係xi利li用yong風feng洞dong原yuan理li設she計ji的de空kong中zhong飛fei行xing跳tiao傘san運yun動dong模mo擬ni器qi,常chang作zuo為wei一yi種zhong娛yu樂le設she施shi廣guang泛fan運yun用yong於yu遊you樂le場chang等deng娛yu樂le服fu務wu項xiang目mu,隨sui著zhe國guo際ji交jiao流liu持chi續xu深shen入ru,人ren員yuan往wang來lai愈yu加jia頻pin繁fan,SKYVENTURE項目很容易被前往世界各地旅遊的相關公眾所知曉,並通過網絡媒介分享給其他更多的受眾群體。綜合上述證據,能夠認定“SKYVENTURE”在文娛活動、提供娛樂設施等服務上通過網絡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對於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半段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法律規定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旨在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予以保護。該條款的適用一般應滿足下列四個要件:

(一)他人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

(二)訴爭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

(三)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他人商標所使用的服務相同或類似;

(四)訴爭商標申請人具有惡意。

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斯凱旺蒂爾公司已將“SKYVENTURE”作為其提供娛樂設施等服務上的商標進行長期、廣泛的使用,相關公眾已將“SKYVENTURE”與(yu)斯(si)凱(kai)旺(wang)蒂(di)爾(er)公(gong)司(si)提(ti)供(gong)的(de)服(fu)務(wu)建(jian)立(li)了(le)對(dui)應(ying)聯(lian)係(xi),起(qi)到(dao)了(le)區(qu)分(fen)服(fu)務(wu)來(lai)源(yuan)的(de)作(zuo)用(yong),具(ju)備(bei)商(shang)標(biao)應(ying)有(you)的(de)顯(xian)著(zhu)特(te)征(zheng),並(bing)在(zai)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中(zhong)具(ju)有(you)了(le)一(yi)定(ding)影(ying)響(xiang)。

因此,“SKYVENTURE”已成為斯凱旺蒂爾公司提供的提供娛樂設施服務上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後判決: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斯凱旺蒂爾有限責任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六

“凱倫·穆雷爾karenmurrell”商標無效宣告案

案號:(2019)京行終5348號

胡命賢於2012年3月12日在第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凱倫·穆雷爾karenmurrell”商標,並於2013年5月7日獲準注冊。凱倫穆瑞爾公司於2016年9月1日ri對du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提ti出chu無wu效xiao宣xuan告gao申shen請qing,商shang標biao評ping審shen委wei員yuan會hui裁cai定ding對du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予yu以yi維wei持chi。凱kai倫lun穆mu瑞rui爾er公gong司si不bu服fu被bei訴su裁cai定ding,訴su至zhi北bei京jing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法fa院yuan,後hou判pan決jue:一、撤銷被訴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凱倫穆瑞爾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其通過網絡宣傳、交易等方式對其“karenmurrell”商標進行宣傳、使用,且中國相關公眾能夠通過瀏覽相關網站獲知相關信息,能夠認定凱倫穆瑞爾公司“karenmurrell”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對於中國相關公眾已有一定影響……因此可以認定胡命賢在實際使用訴爭商標時存在不正當行為,意圖利用凱倫穆瑞爾公司“karenmurrell”shangbiaoyijingjianliqilaideshengyumouqubuzhengdangliyi。jiyushangshuyinsu,yingdangrendinghumingxianshenqingzhucesuzhengshangbiaoshijuyoumingxiandeeyi。zaisuzhengshangbiaowanzhengbaohanlekailunmuruiergongsi“karenmurrell”商標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梳理


從上述案例中可知,在認定是否構成第三十二條後半段時,法院對於“在先使用”會考慮商標在境內外的使用情況,對於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會綜合考量當前時代發展的多重因素後予以認定。


1.對於“在先使用”

在案例三“珍妮”商標無效宣告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主張保護“在先使用”的商標,應當提交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使用商標的證據,在其他國家、地區的使用證據或者準備投入中國境內使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其商標在先使用情況的補充,商標使用的規模、時間、知名度等因素,不影響“在先使用”的判斷(此處參考《指南》第十二章之4對“在先使用”的判定)。因yin此ci,在zai先xian商shang標biao未wei在zai中zhong國guo使shi用yong或huo宣xuan傳chuan時shi,其qi在zai境jing外wai的de在zai先xian使shi用yong證zheng據ju和he為wei了le投tou入ru中zhong國guo市shi場chang而er進jin行xing實shi際ji準zhun備bei活huo動dong的de證zheng據ju便bian擁yong有you重zhong要yao的de參can考kao意yi義yi。此ci外wai,根gen據ju案an例li四si“LADYM”商標無效宣告案,可以看出商標發揮其識源作用即可達到證明力度:一般在相關公眾已將該“未注冊商標”與當事人產生聯係的情況下,隻要該行為不違背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可以認定構成“已經使用”的情形。

在案例四中,M女士公司提交的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美國紐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等地的實際經營情況以及愛奇藝網站播放的明星到訪其紐約店鋪的綜藝節目等境外使用證據;在案例五中,雖然斯凱旺蒂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實際經營了SKYVENTURE項目,但是提交了境外使用證據以證明該項目在美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實際運營並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在案例六中,凱倫穆瑞爾公司提交了在外網刊登的“karenmurrell”品牌唇膏相關的網絡報道,凱倫穆瑞爾公司在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yue間jian向xiang經jing銷xiao商shang提ti供gong的de在zai中zhong國guo銷xiao售shou貨huo物wu的de清qing單dan銷xiao售shou記ji錄lu附fu件jian,這zhe些xie境jing外wai使shi用yong證zheng據ju和he準zhun備bei投tou入ru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的de使shi用yong證zheng據ju可ke以yi證zheng明ming在za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申shen請qing日ri前qian其qi通tong過guo網wang絡luo宣xuan傳chuan、交易等方式對商標進行了宣傳、使用。

因此可知,實踐中法院未對“已經使用”的地域範圍進行限製,在先商標權益人應首先盡量提供在中國使用的證據,如確未在中國使用的,亦可搜集、提供境外的使用證據和準備投入中國境內使用的證據用以證明“在先使用”。


2.對於“有一定影響”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第十五章之4,未在中國注冊的外國商標若想要在我國獲得保護,該商標需要在我國相關公眾內“有一定影響”。對於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沒有切實的、可量化的客觀標準可供憑依,但我們可以通過案例看到法院在實踐層麵上的把控方向。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一部分之16.25  【“有一定影響”的判斷】中指明:當事人舉證證明其在先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足以使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存在的,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當事人提交在先未注冊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等證據,足以證明該商標為一定範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可以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換言之,目前法院對“有一定影響”的de認ren定ding分fen為wei兩liang類lei標biao準zhun,即ji訴su爭zheng商shang標biao申shen請qing人ren本ben身shen的de知zhi曉xiao程cheng度du和he一yi定ding範fan圍wei內nei的de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的de知zhi曉xiao程cheng度du。對dui此ci,法fa院yuan對dui案an例li二er和he案an例li四si也ye進jin行xing了le上shang述shu條tiao款kuan在zai實shi踐jian層ceng麵mian上shang的de應ying用yong,若ruo圍wei繞rao前qian述shu兩liang類lei標biao準zhun提ti出chu針zhen對dui性xing的de證zheng據ju材cai料liao,可ke為wei認ren定ding“有一定影響”提供有力的支撐,這為我們把握訴訟方向提供了一些參考。

其中,對於“一定範圍內的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的認定標準,從本文案例中可知,當前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的網絡宣傳、全球代購、論壇分享等客觀因素也成為法院考量的要點。2024年3月22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第5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10.92億人,互聯網普及率達77.5%。一方麵,網民規模平穩增長,信息化服務普及持續加快;另一方麵,新型消費更加活躍,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增勢明顯,網上零售額連續11年穩居全球第一。

案例三中“……中國大陸地區長期在淘寶網等網絡平台宣傳、銷售從香港代購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JennyBakery珍妮曲奇”餅幹”;案例四中“……天天快報、Bing、新浪微博、BBS論壇紐約地區、紐約美食、北美微論壇、貓頭鷹、豆瓣社區等網絡媒體上有對“LADYM”糕點評論的相關文章”;案例五中“……上述情況經過中國大陸網絡媒體的報道和網友在公眾平台上的分享,已為一定範圍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了一定的影響力……隨著國際交流持續深入,人員往來愈加頻繁,SKYVENTURE項目很容易被前往世界各地旅遊的相關公眾所知曉,並通過網絡媒介分享給其他更多的受眾群體”;案例六中“……中國相關公眾能夠通過瀏覽相關網站獲知相關信息,能夠認定凱倫穆瑞爾公司“karenmurrell”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對於中國相關公眾已有一定影響…”。可見,法院均充分考慮了互聯網的特性對一定範圍內相關公眾知曉程度產生的影響。

因此,權利人在商標被搶注時可考慮收集大量網絡宣傳報道、該商品的代購情況、不同論壇的分享情況等證據材料來增強證明能力,用於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經被我國的相關公眾所熟知。


三、結語


通(tong)過(guo)本(ben)文(wen),我(wo)們(men)可(ke)以(yi)從(cong)以(yi)上(shang)判(pan)例(li)透(tou)析(xi)出(chu)近(jin)年(nian)來(lai)隨(sui)互(hu)聯(lian)網(wang)時(shi)代(dai)變(bian)動(dong)的(de)判(pan)例(li)宗(zong)旨(zhi)和(he)適(shi)用(yong)趨(qu)勢(shi),以(yi)盡(jin)量(liang)掌(zhang)握(wo)最(zui)新(xin)的(de)訴(su)訟(song)方(fang)向(xiang),為(wei)外(wai)國(guo)企(qi)業(ye)的(de)相(xiang)關(guan)維(wei)權(quan)提(ti)供(gong)更(geng)有(you)力(li)的(de)法(fa)律(lv)保(bao)障(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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