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深化國企改革重大舉措的具體體現之(六) ——職代會及國家出資公司的合規管理

作者:翟聳君 杜國平 邢飛 蘇暢

觀點

職代會:進一步強化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製度


(1)國企改革1+N政策文件規定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係、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9年9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發〔1999〕16號)強調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006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出台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國資發群工〔2006〕21號)簡略指引了選舉流程,指出:(1)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及職工自薦產生;(2)由職代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進行選舉,明確需要無記名投票及差額選舉;(3)職zhi工gong董dong事shi選xuan舉ju前qian需xu征zheng得de國guo資zi委wei同tong意yi,選xuan舉ju結jie果guo需xu報bao國guo資zi委wei備bei案an。明ming確que堅jian持chi和he完wan善shan以yi職zhi代dai會hui為wei基ji本ben形xing式shi的de企qi業ye民min主zhu管guan理li,切qie實shi維wei護hu職zhi工gong合he法fa權quan益yi,堅jian持chi和he完wan善shan以yi職zhi代dai會hui為wei基ji本ben形xing式shi的de企qi業ye民min主zhu管guan理li,切qie實shi維wei護hu職zhi工gong合he法fa權quan益yi,發fa揮hui職zhi代dai會hui在zai民min主zhu決jue策ce、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職工董事內容請詳見本係列文章——國有企業深化改革重大舉措在新《公司法》中的體現(三)-董事會(上)中董事會相關條文梳理部分。


(2)新《公司法》的修訂體現

本次《公司法》修訂的又一大亮點是“保護職工權益”、“加強公司民主管理”。其中,新《公司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明確《公司法》的製定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據此,新《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製度,在原《公司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的基礎上,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對職工代表參與公司治理作出了製度性的設計。

例如,新《公司法》第68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相xiang應ying條tiao件jian下xia董dong事shi會hui和he監jian事shi會hui應ying有you或huo可ke以yi有you公gong司si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鑒jian於yu職zhi工gong董dong事shi之zhi職zhi工gong代dai表biao的de特te性xing,其qi產chan生sheng方fang式shi必bi須xu是shi與yu民min主zhu形xing式shi緊jin密mi聯lian係xi的de。前qian述shu政zheng策ce文wen件jian中zhong關guan於yu職zhi代dai會hui的de規gui定ding除chu了le在zai選xuan舉ju流liu程cheng前qian後hou增zeng加jia了le審shen核he環huan節jie外wai,對dui於yu選xuan舉ju流liu程cheng本ben身shen的de規gui範fan較jiao少shao,允yun許xu公gong司si與yu職zhi工gong(包括工會)在流程中發揮主觀能動性。這也是新《公司法》第68條、第76條的明確要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須由“職代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同時,原《公司法》新《公司法》第120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除了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的選任與產生,新《公司法》也有其他民主管理的條款涉及職代會的參與。例如,新《公司法》第17條第三款要求,“公司研究決定改製、解散、申請破產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綜上所述,原《公司法》新《公司法》落實國企改革成果,進一步強化了職工代表通過參與公司治理來實現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但針對新《公司法》修訂條文,在實踐操作層麵仍存在諸多不明之處。例如,如未依據新《公司法》選任職工董事是否會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效;對於沒有設立工會或職代會的公司,是否必須要以全體員工大會的形式聽取員工意見;在公司在做出解散決定後,提交公司注銷申請時,是否還需要提交已經依法履行職代會程序的證明材料等等,這些問題均有待新《公司法》實踐中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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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加強國家出資公司的合規管理


(1)國企改革1+N政策文件規定

2015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關於全麵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中強調全麵推進法治央企建設應著力強化依法合規經營,並製定到2020年,中央企業依法治理能力進一步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水平顯著提升的總體目標。

2018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國資發法規〔2018〕106號)中定義合規、合規管理的概念,規定中央企業應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係,並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主體的合規管理職責。

2019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製體係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資發監督規〔2019〕101號)中針對國有企業內部控製體係建設與監督工作提出應完善管理製度。全麵梳理內控、風險和合規管理相關製度,及時將法律法規等外部監管要求轉化為企業內部規章製度,持續完善企業內部管理製度體係。

2022年8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於同年10月實施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42號)設置合規管理體係的“三道防線”,確定業務及職能部門(第一道防線)、合規管理部門(第二道防線)、審計監察部門(第三道防線)的合規職責,並應充實合規管理人員,例如在業務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專人專崗、管理層設置首席合規官崗位等。


(2)新《公司法》的修訂體現

新《公司法》新增第177條,規定“國家出資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製製度,加強內部合規管理”。此ci次ci修xiu訂ding係xi首shou次ci在zai法fa律lv層ceng麵mian明ming確que國guo家jia出chu資zi公gong司si具ju有you合he規gui治zhi理li的de義yi務wu,充chong分fen吸xi收shou國guo務wu院yuan國guo資zi委wei對dui國guo資zi監jian管guan的de合he規gui管guan理li方fang麵mian的de過guo往wang經jing驗yan,將jiang第di177條的規定與《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42號)等部門規章相銜接。結合《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42號)等政策文件理解,負有“合規管理義務”的公司範圍由原有的中央企業、部分地方國有企業以及部分金融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為國家出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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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新《公司法》為中國特色市場經濟體製下最具活力的公司主體從設立至注銷及日常經營提供有力頂層設計支持,並且,基於前文國企改革1+N政策文件相關規定以及新《公司法》條文對應修訂體現的梳理,不難發現本次修訂吸收、總結曆年國企改革實踐成果,而具體條文的不明之處還有待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後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公司主體親身參與實踐和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釋進一步釋明。我們期待國有企業在新《公司法》支持之下進一步深化改革,在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社會責任等方麵發揮示範作用,引領中國特色企業製度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化經濟體係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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