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商事再審案件程序若幹問題的思考之三

作者:丁禹之

觀點

二、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三)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dangshirenyifangrenshuzhongduohuozhedangshirenshuangfangweigongmindeanjian,yekeyixiangyuanshenrenminfayuanshenqingzaishen。yinci,tongchangqingkuangxiadangshirenyingdangxiangzuochufashengxiaolidepanjuehuocaidingdeshangyijirenminfayuanshenqingzaishen。

而2021年9月,為優化各級人民法院的審職功能、明確審職定位,對案件進行自下而上的分層過濾,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下稱《試點實施辦法》),就提級管轄、再審提審的案件類型以及程序規則作出相應新的規定。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1],若案件的生效判決係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原則上應向該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若當事人僅對原判決、裁定的法律適用問題有異議(而對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以及程序性事項無異議),或者原判決、裁定係經原審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的,則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兩年試點結束後,根據最高法於2023年9月12日發布的《關於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結束後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法院將恢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同時不再執行《試點實施辦法》,因此,目前當事人仍應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四)審查結果

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而言,通常有以下七種裁判結果:(1)裁定駁回再審申請;(2)裁定本院提審案件;(3)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再審;(4)裁定指定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5)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6)裁定按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處理;以及(7)裁定終結再審審查,而第(2)、(3)以及第(4)種情形才標誌案件進入再審審理程序。

1.終結對案件的再審審查

關於法院作出的終結再審審查的裁定,主要係因當事人此前已就糾紛案件申請過再審(具體情形包括其他法院正在審理該糾紛的再審案件、再審案件已結案或者當事人已被駁回再審申請等[2])、或者因再審申請人主體資格或代表權不明確[3]、再審申請人死亡或終止[4]、生效判決已履行完畢以及被申請人已死亡或終止且無其他義務人等原因[5]。其中若被申請人為團體組織的,則其死亡或終止主要是指被申請人在再審審查期間破產或死亡。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2050號hao民min事shi裁cai定ding中zhong,因yin被bei申shen請qing人ren在zai再zai審shen審shen查zha期qi間jian被bei宣xuan告gao破po產chan,經jing破po產chan清qing算suan後hou被bei注zhu銷xiao,且qie沒mei有you權quan利li義yi務wu繼ji受shou人ren,最zui高gao法fa最zui終zhong裁cai定ding終zhong結jie對dui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的de審shen查zha。此ci外wai,若ruo涉she案an執zhi行xing和he解jie協xie議yi已yi履lv行xing完wan畢bi,且qie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人ren並bing未wei在zai和he解jie協xie議yi中zhong聲sheng明ming不bu放fang棄qi申shen請qing再zai審shen的de權quan利li,法fa院yuan亦yi會hui裁cai定ding終zhong結jie對dui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的de審shen查zha[6]

上述規定原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五條,經修訂後納入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條)。

《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2008年)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020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

(一)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的。

第四百條 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2.裁定由上一級法院提審

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另據《指導意見》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cai)定(ding),認(ren)為(wei)符(fu)合(he)再(zai)審(shen)條(tiao)件(jian)的(de),一(yi)般(ban)應(ying)當(dang)提(ti)審(shen)。根(gen)據(ju)上(shang)述(shu)規(gui)定(ding),筆(bi)者(zhe)理(li)解(jie),裁(cai)定(ding)再(zai)審(shen)的(de)案(an)件(jian)應(ying)以(yi)受(shou)理(li)再(zai)審(shen)申(shen)請(qing)的(de)法(fa)院(yuan)提(ti)審(shen)為(wei)原(yuan)則(ze),以(yi)指(zhi)令(ling)或(huo)指(zhi)定(ding)再(zai)審(shen)為(wei)例(li)外(wai)。另(ling)據(ju)《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若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原判決、裁定係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的,則不得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關於提審以及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加強和規範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第十五條中作了進一步明確(見下表)。需要指出的是,該規定並非首次出現在司法解釋中,早在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就已有類似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

《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關於加強和規範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九)項裁定再審的;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

(四)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雖然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可以指令再審的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審:

(一)原判決、裁定係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後作出的;

(二)原判決、裁定係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三)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四)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五)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一般應當提審。

對於符合再審條件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二)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麵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3.指定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法院再審

此類裁定似乎並不多見。筆者於2023年11月21日,以“民申”為案號關鍵詞,“指定”及“再審”為裁判結果關鍵詞,在有關平台上(https://alphalawyer.cn/)進行了檢索,共得到113份裁判文書。經查閱,其中相當部分裁判文書並沒有特別區分“指令再審”以及“指定再審”[7]。筆者隨後將法院層級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在排除不符合檢索條件裁判文書後,所得案件列表如下(一方當事人相同且在同一法院的案件僅列一件)。在(zai)下(xia)列(lie)案(an)件(jian)中(zhong),上(sha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指(zhi)定(ding)其(qi)他(ta)同(to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再(zai)審(shen)的(de)理(li)由(you)與(yu)其(qi)他(ta)指(zhi)令(ling)再(zai)審(shen)的(de)裁(cai)定(ding)似(si)乎(hu)並(bing)沒(mei)有(you)本(ben)質(zhi)區(qu)別(bie),且(qie)法(fa)院(yuan)亦(yi)未(wei)在(zai)裁(cai)定(ding)理(li)由(you)中(zhong)特(te)別(bie)說(shuo)明(ming)指(zhi)定(ding)同(tong)級(ji)其(qi)他(ta)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再(zai)審(shen)而(er)非(fei)指(zhi)令(ling)原(yuan)審(shen)法(fa)院(yuan)再(zai)審(shen)的(de)原(yuan)因(yin),基(ji)於(yu)此(ci),法(fa)院(yuan)作(zuo)出(chu)此(ci)類(lei)區(qu)分(fen)的(de)考(kao)量(liang)因(yin)素(su)似(si)乎(hu)尚(shang)需(xu)司(si)法(fa)解(jie)釋(shi)或(huo)實(shi)踐(jian)進(jin)一(yi)步(bu)明(ming)確(que)。

 

序號

案號

案由

審理法院

原審法院

裁判結果

裁定理由

1

(2015)民申字第1115號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指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一審、二審法院亦未指出涉案技術信息哪些具體點構成商業秘密,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二審判決既未查明翟興華、華爾順公司披露給江西萍鄉玻璃廠被訴侵權技術內容,亦未與涉案技術信息是否實質性相似進行比對,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2

(2011)民申字第1452號

技術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指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未說明理由)

3

(2020)京民申4736號

合同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北京金融法院再審本案

應當進一步查清“信泉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存在哪些違約行為;信泉公司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4

(2020)魯民申11935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再審審理時應查清是是否存在法院將企業管理費、規費判決支付給自然人的情形”。

5

(2020)魯民申7399號

承攬合同糾紛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zaishenyingdangzhaqingsheanshengwuzhichaodaoguolubeichaichudeyuanyin。bulunshuangfangshifouzhuzhangduifangdeguocuozerenhuoweiyuezeren,duizaofushuinuangongsiyijingwanchengdegongchengliangwandachengxingongsiyingdangzhifugongchengkuan,guduiyusheanshengwuzhichaodaoguoluanzhuanggongchengjiakuanjinezaishenshiyingyibingzhaqing,yiquedingqingzhouwandagongsiyingdangchengdandefukuanyiwu”。

6

(2020)魯民申5153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出現新證據,且該證據“的內容與華陽淄博分公司原審中提交已支付款項證據存在關聯性,本案應對已付涉案款項金額進行審理認定”。

7

(2016)鄂民申2018號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1. “yishenfayuanweiyizhaoqianshuguiding,duisheanzhuanliquanliyaoqiusuojizaidejishutezhenghebeisuqinquanjishufangansuobaokuodejishutezhengjinxingshenzhabidui,yishenpanjuerendingdejibenshishiquefazhengjuzhengming,shiyongfalvqueyoucuowu”。

2.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南京市、蘇州市、武漢市、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判機構並跨區域管轄部分知識產權案件的批複》(法〔2017〕2號)規(gui)定(ding),發(fa)生(sheng)在(zai)湖(hu)北(bei)省(sheng)轄(xia)區(qu)內(nei)有(you)關(guan)專(zhuan)利(li)糾(jiu)紛(fen)的(de)第(di)一(yi)審(shen)知(zhi)識(shi)產(chan)權(quan)民(min)事(shi)案(an)件(jian),由(you)湖(hu)北(bei)省(sheng)武(wu)漢(han)市(shi)中(zho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管(guan)轄(xia)。按(an)照(zhao)上(shang)述(shu)規(gui)定(ding),本(ben)院(yuan)指(zhi)定(ding)湖(hu)北(bei)省(sheng)武(wu)漢(han)市(shi)中(zho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再(zai)審(shen)本(ben)案(an)。

8

(2015)鄂民申字第02192號

股權轉讓糾紛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鹹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審判決在未查清上述事實的情形下,僅憑張明華的個人陳述及甘仕平、張明華與唐元清、zengyangqiandingcaikuangquanhetankuangquanzhuanrangxieyijiufenlinganpanjuehouzhangminghuaweitiqisusongdexingwei,jituiduanzhangminghuajuyouchengweichengxinggongsigudongdeyisibiaoshi,bingjucirendingzhangminghuadeyuanshigudongzige,quefashishiyijuyufalvyiju。

9

(2013)鄂民申字第00031號

租賃合同糾紛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定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未說明理由)

10

(2013)蘇審二民申字第7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指定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未說明理由)

11

(2010)甘民申字第597號

勞動爭議糾紛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指定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未說明理由)



注釋:

[1]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向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

[2] (2021)最高法民申4508號、(2021)最高法民申2797號、(2021)最高法民申2511號、(2020)最高法民申1632號、(2020)最高法民申3180號。

[3] (2021)最高法民申1022、(2019)最高法民申4396號、(2019)最高法民申399號。

[4] (2021)最高法民申80號。

[5] (2018)最高法民申4459號。

[6] 類似裁判包括(2021)最高法民申6455號、(2021)最高法民申6065號、(2021)最高法民申4670號、(2021)最高法民申4763號、(2021)最高法民申1052號等。

[7]如(2016)最高法民申711號民事裁定、(2021)魯民申4352號民事裁定、(2020)湘民申1035號民事裁定、(2017)瓊民申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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