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生長激素(hGH)是被列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禁用清單》的S.2類肽類激素及其釋放因子類禁用物質,屬於非特定物質,在賽內和賽外均被禁用。
在本文中,我們通過下述三個案例對生長激素陽性案件以及生長激素的檢測方法進行簡要介紹和評析。
一、 案例簡介
(一)Andrus Veerpalu興奮劑違規案(CAS 2011/A/2566)
2011年1月29日,愛沙尼亞職業越野滑雪運動員Andrus Veerpalu接受的賽外興奮劑檢查中其A樣本和B樣本的檢測結果均呈重組或外源性人生長激素(recGH)陽性。
2011年8月22日,國際滑雪聯合會(FIS)反興奮劑小組對Veerpalu做出禁賽三年的處罰,Veerpalu就前述決定向國際體育仲裁院(CAS)提起上訴。
Veerpalu否fou認ren曾zeng使shi用yong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並bing在zai上shang訴su時shi主zhu張zhang其qi樣yang本ben出chu現xian陽yang性xing檢jian測ce結jie果guo是shi由you於yu檢jian測ce本ben身shen並bing不bu可ke靠kao,包bao括kuo檢jian測ce的de判pan定ding限xian標biao準zhun不bu可ke靠kao,該gai檢jian測ce存cun在zai瑕xia疵ci,不bu具ju有you科ke學xue意yi義yi上shang的de有you效xiao性xing。
CAS仲裁小組認為檢測本身是職業體育運動中生長激素濫用的可靠檢測方法,但FIS沒有充分向仲裁小組證明其采用了正確的判定限並且該判定限能夠確保檢測達到其所聲稱的99.99%的特異性,仲裁小組不能排除這一判定限不確定性過高以至於導致過多假陽性結果的可能性。
仲裁小組對判定限的可靠性分析包括三個方麵:
1. 初(chu)步(bu)研(yan)究(jiu)和(he)驗(yan)證(zheng)研(yan)究(jiu)不(bu)適(shi)當(dang)地(di)排(pai)除(chu)某(mou)些(xie)樣(yang)本(ben)數(shu)據(ju),導(dao)致(zhi)仲(zhong)裁(cai)小(xiao)組(zu)無(wu)法(fa)反(fan)向(xiang)推(tui)算(suan)檢(jian)測(ce)的(de)判(pan)定(ding)限(xian),也(ye)不(bu)能(neng)確(que)認(ren)所(suo)有(you)從(cong)數(shu)據(ju)集(ji)中(zhong)被(bei)排(pai)除(chu)的(de)檢(jian)測(ce)結(jie)果(guo)是(shi)具(ju)有(you)正(zheng)當(dang)性(xing)的(de)。
2. 根據對開發檢測所進行的幾項研究的分析,仲裁小組不能確信檢測所使用的器材2的判定限來源於足夠多的樣本,達到了99.99%的特異性,且器材1的判定限也可能並不可靠。
3. 在幾次開發檢測所進行的研究中,為計算判定限采用了不同的分布模型,FIS沒有提供充分的解釋和細節,說明為何分布模型不同,以及如何解釋判定限的設定規則和計算方式。
綜合以上幾點的分析,鑒於FIS沒有就“判定限以科學、正確的方法被確立”提供出足以令仲裁小組信服的解釋,仲裁小組得出如下結論:不能排除Veerpalu的樣本,特別是用器材2檢測的B樣本,存在結果陰性的可能性。仲裁小組據此認定Veerpalu的陽性檢測結果不能成立,並決定撤銷FIS反興奮劑小組對Veerpalu的禁賽決定。
(二)Patrik Sinkewitz興奮劑違規案(CAS 2012/A/2857)
2011年2月27日,德國職業公路自行車手Patrik Sinkewitz在瑞士盧加諾舉行的一項自行車比賽中接受了一次賽內興奮劑檢查。2011年3月15日,Sinkewitz的A樣本檢測結果呈hGH陽性,實驗室同時報告了下列檢測結果比率數值:器材1數值為2.45,器材2數值為2.42,分別高於1.81和1.68的判定限標準。2011年4月7日,實驗室報告B樣本的檢測結果證實了A樣本的陽性檢測結果,B樣本器材1數值為3.16,器材2數值為2.34。
2012年6月19日,德國仲裁機構(DIS)體育仲裁庭就本案作出裁決,認定檢測Sinkewitz樣本時所采用的rec/pit比率判定限的設定缺乏證據,Sinkewitz未構成興奮劑違規。2012年7月12日,德國國家反興奮劑機構(NADA)就DIS體育仲裁庭的裁決向CAS提起上訴。
CAS仲裁小組分析了判定限的法律性質,認為WADA發布的《hGH指南》以及其中的判定限不具有強製性,而隻是向WADA認(ren)可(ke)的(de)實(shi)驗(yan)室(shi)提(ti)出(chu)的(de)建(jian)議(yi)。判(pan)定(ding)限(xian)本(ben)身(shen)不(bu)具(ju)有(you)法(fa)律(lv)約(yue)束(shu)力(li),不(bu)能(neng)作(zuo)為(wei)是(shi)否(fou)構(gou)成(cheng)興(xing)奮(fen)劑(ji)違(wei)規(gui)的(de)法(fa)律(lv)標(biao)準(zhun)。因(yin)此(ci),判(pan)定(ding)限(xian)的(de)可(ke)靠(kao)性(xing)並(bing)不(bu)是(shi)證(zheng)明(ming)Sinkewitz樣本中的比率意味著存在外源性重組人生長激素的強製性先決條件。即使判定限的設定不可靠,也不能得出不存在興奮劑違規的結論。
仲裁小組注意到DIS體育仲裁庭的裁決參考了Veerpalu案中的結論,但與Veerpalu案中B樣本的器材2檢測結果(2.00)與1.81的判定限非常接近不同,Sinkewitz的B樣本的比率遠高於《hGH指南》中發布的判定限,Sinkewitz樣本的比率值並非是臨界值,不會影響檢測結果。
仲裁小組根據雙方專家證言認為,Sinkewitz樣本中的比率值清楚地表明外源性hGH的存在,升高的比率值不能用自然來源解釋,而隻能解釋為Sinkewitz使用了hGH。
仲裁小組還針對Veerpalu案裁決做出後WADA為確定新的判定限而委托進行的新研究——《對運動員樣本hGH亞型差異免疫分析法檢測數據的分析旨在確定檢測適用判定限以發現hGH興奮劑違規行為》(“McGill報告”)進行了審查。McGill報告證實了判定限數值在適用於本案的《hGH指南》中發布的判定限數值的大致範圍內,器材1的判定限數值(1.81)得到了完全驗證,而器材2數值從1.68被調整為1.87。研究采用的樣本數量遠高於先前確定判定限時所采用的樣本數量,且使用了改進後的研究方法。McGill報告顯示,男性樣本的器材1和器材2比率值大多在1.5以下,且全部低於Sinkewitz樣本中檢測出的最低比率(B樣本器材2的2.34)。
綜上所述,仲裁小組認定Sinkewitz構成興奮劑違規,鑒於本次違規是其第二次興奮劑違規,Sinkewitz被禁賽八年。
(三)Juha Lallukka興奮劑違規案(CAS 2014/A/3488)
2011年9月7日,芬蘭越野滑雪運動員Lallukka在芬蘭科沃拉接受了賽外興奮劑檢查。Lallukka的A樣本和B樣本的檢測結果均呈外源性hGH陽性。芬蘭反興奮劑機構(FINADA)監督委員會及芬蘭體育仲裁委員會在本案的一審和上訴程序中均認定Lallukka未構成興奮劑違規。2014年2月11日,WADA就芬蘭體育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向CAS提起上訴。
Lallukka以Veerpalu案的裁決結果為依據,在CAS對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主張,WADA的判定限標準非常不可靠,無法將其樣本確定為陽性。而本案的CAS仲裁小組認為Lallukka樣本中檢測出的比率值極高,比Sinkewitz案中樣本的比率值還要高,以至於不可能存在因判定限不確定而運動員樣本假陽性的情況。此外,WADA在Veerpalu案以後委托研究的McGill報告已經回應了Veerpalu案中仲裁小組提出的質疑。最後,根據同行評議的聯合出版論文的結果,WADA已對2010年版《hGH指南》進行了更新,以反映最新修訂的適用於WADA生長激素檢測的判定限。仲裁小組據此認為,WADA已經履行了證明其生長激素檢測和2014年版《hGH指南》所規定的判定限的可靠性方麵的舉證責任。而Lallukka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或支持他“判定限標準不可靠”的主張。
仲裁小組最終認定Lallukka樣本中的比率值表明樣本中存在重組人生長激素,Lallukka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說服仲裁小組做出不同的認定。因此,仲裁小組認定,Lallukka構成興奮劑違規,並對其禁賽兩年。
二、 評析
生長激素能夠促進骨骼、內髒和全身生長,由於其具有蛋白同化和脂肪分解的特性,因此生長激素被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
生長激素分為內源性生長激素和外源性生長激素。內源性生長激素是由腦垂體前葉分泌的一種肽類激素,是在人體內自然產生的;外wai源yuan性xing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則ze是shi用yong基ji因yin工gong程cheng技ji術shu體ti外wai合he成cheng的de重zhong組zu人ren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通tong過guo興xing奮fen劑ji檢jian測ce手shou段duan檢jian測ce出chu外wai源yuan性xing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是shi打da擊ji使shi用yong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的de興xing奮fen劑ji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維護純潔體育,同時避免無辜的運動員被錯誤地追究興奮劑違規責任的關鍵所在。
目前生長激素的檢測方法主要包括亞型差異免疫分析法(直接檢測法)和生物標誌物檢測法(間接檢測法)。自2004年雅典奧運會上首次開展生長激素血液檢測以來,生長激素的興奮劑檢測方法的可靠性麵臨過一些質疑,主要包括:用於確定判定限的數據存在不確定性和可變性,以及生長激素會受到性別、年齡、運動、身體消耗、一天中的時間和壓力、心理或病理等因素的影響等。上述三個生長激素陽性案例中運動員均對生長激素檢測所采用的判定限提出了質疑,但是CAS仲裁小組卻做出了不同的認定,這三個案例可謂是在CAS上演的“hGH三部曲”,是對WADA技術規則的法律地位模糊性以及CAS仲裁小組努力應對反興奮劑科學中日益複雜的檢測工具的教科書式說明 。
(一)Veerpalu案在hGH檢測方麵,具有裏程碑式的意義
Veerpalu對生長激素檢測的可靠性、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檢(jian)測(ce)所(suo)采(cai)用(yong)的(de)判(pan)定(ding)限(xian)等(deng)提(ti)出(chu)了(le)質(zhi)疑(yi)。盡(jin)管(guan)該(gai)案(an)仲(zhong)裁(cai)小(xiao)組(zu)並(bing)沒(mei)有(you)質(zhi)疑(yi)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檢(jian)測(ce)方(fang)法(fa)本(ben)身(shen)的(de)科(ke)學(xue)性(xing),但(dan)是(shi),考(kao)慮(lv)到(dao)以(yi)下(xia)幾(ji)個(ge)因(yin)素(su),仲(zhong)裁(cai)小(xiao)組(zu)無(wu)法(fa)確(que)認(ren)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檢(jian)測(ce)所(suo)采(cai)用(yong)的(de)判(pan)定(ding)限(xian)具(ju)有(you)可(ke)靠(kao)性(xing):(1)從樣本數據集中不適當地排除了某些樣本數據;(2)樣本數量較少;(3)所用分布模型的不確定性。而FIS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檢測采用的判定限的可靠性,另外,該案B樣本的器材2檢測結果(2.00)與1.81的判定限非常接近,這導致仲裁小組得出如下結論:不能排除Veerpalu的樣本,特別是用器材2檢測的B樣本,存在結果陰性的可能性。由於《hGH指南》中要求所有的4個檢測結果(A樣本—器材1、A樣本—器材2;B樣本—器材1、B樣本—器材2)都必須為陽性才構成興奮劑違規,因此,仲裁小組認定Veerpalu的陽性檢測結果不能成立,撤銷了FIS反興奮劑小組對Veerpalu的禁賽決定。
與以往CAS在處理WADA的規定時通常所采取的態度不同,Veerpalu案的仲裁小組公開質疑了WADA的生長激素檢測判定限,該裁決不僅是對WADA生長激素檢測的巨大打擊,而且還引發了對反興奮劑鬥爭中所適用的標準的重大反思。由於該裁決是在2015年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修訂過程的最後一輪磋商期間公布的,其直接後果是:(1)在完成新的研究以確定hGH檢測判定限之前,暫停出具所有關於rhGH陽性檢測結果的報告;(2)促使在修訂後的2015年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3.2.1條中對檢測方法和判定限引入了新的科學有效性推定,即“經WADA谘詢相關科學界和同行評審後而批準的檢測方法或檢測限應被推定為科學有效”,並(bing)規(gui)定(ding)證(zheng)明(ming)檢(jian)測(ce)方(fang)法(fa)在(zai)科(ke)學(xue)有(you)效(xiao)性(xing)方(fang)麵(mian)存(cun)在(zai)瑕(xia)疵(ci)的(de)舉(ju)證(zheng)責(ze)任(ren)在(zai)運(yun)動(dong)員(yuan),且(qie)規(gui)定(ding)了(le)對(dui)該(gai)檢(jian)測(ce)方(fang)法(fa)和(he)判(pan)定(ding)限(xian)的(de)科(ke)學(xue)有(you)效(xiao)推(tui)定(ding)進(jin)行(xing)反(fan)駁(bo)的(de)條(tiao)件(jian)和(he)程(cheng)序(xu),包(bao)括(kuo):(a)運動員將其質疑及質疑的理由通知WADA;CAS也可主動將其質疑通知WADA;b)應WADA要求,CAS仲裁小組應該指定一名適當的科學家以幫助仲裁小組評估其質疑的內容;c)在WADA收到這種通知和CAS文件的10日內,WADA 還應有權作為一方介入案件並提供證據。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裁決為興奮劑案件以及CAS必須處理科學證據的所有案件設定了一個重要門檻:在實施任何處罰之前,必須具有科學有效性和係統的透明度。這一發展與2015年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3.2.1條的新證據規則相結合,可被視為為運動員以更加公平和現實的機會成功反駁興奮劑處罰鋪平了道路。本案標誌著CAS絕對不願公開質疑WADA規則的做法已經成為過去 。
(二)Sinkewitz案:Veerpalu案的驚人轉折
Sinkewitz案件中,DIS體育仲裁庭所持的觀點與Veerpalu案件中仲裁小組的觀點一致,即認為WADA的《hGH指南》中公布的判定限的設定在科學上沒有得到可靠的證明,因此認定Sinkewitz未構成興奮劑違規。在CAS審理過程中,出乎意料的是,CAS仲裁小組並沒有簡單地沿用Veerpalu案的裁決理由,而是認為,《hGH指南》以及其中的判定限不具有強製性,隻是向WADArenkedeshiyanshitichudejianyi,pandingxianbenshenbujuyoufalvyueshuli,yincibunengzuoweishifougouchengxingfenjiweiguidefalvbiaozhun,zhinengzuoweizhengmingyundongyuanxingfenjiweiguideyizhongzhengjushouduan,jishipandingxiandeshedingbukekao,yebunengdechubucunzaixingfenjiweiguidejielun。yinci,benandezhongcaixiaozuzaibukaolvshiyongyubenande《hGH指南》中判定限確定的可靠性的情況下,對Sinkewitz是否構成興奮劑違規進行了審查。此外,仲裁小組認為,與Veerpalu案不同,Sinkewitz的B樣本的比率遠高於《hGH指南》中發布的判定限,因此,Sinkewitz樣本的比率值並非臨界而且不會對檢測結果產生不確定的影響,最終仲裁小組認定NADA已令人滿意地證明了Sinkewitz樣本所檢測出的rec/pit hGH比率意味著樣本中存在recGH,並認定Sinkewitz構成興奮劑違規。
通過比較Veerpalu案和Sinkewitz案,可以看出CAS仲裁小組在處理反興奮劑爭議案件中與科學有關的問題時所麵臨的固有挑戰,以及CAS仲裁小組在處理反興奮劑案件時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至關重要的是,這兩個案件的裁決結果凸顯了CAS仲裁小組在科學問題的法律定性方麵的模糊性,以及將複雜的技術現實納入法律可執行框架的難度。Veerpalu案裁決的推理似乎是基於將該檢測定性為適用於閾值物質的定量檢測,而Sinkewitzandecaijuesihujiangjiancedingxingweiyizhongdingxingjiance,zhizaijiandingwaiyuanxingshengchangjisudecunzai。suiranzheliangzhongfangfazaililunshangsihudoushikexingde,danshishishang,zheliangzhongfangfamuqiandouwufawanquanfuheWADA國際標準和相關文件的體係。
(三)Lallukka案:結束了Veerpalu案所引發的不確定性
Lallukka案件中,Lallukka也像Veerpalu和Sinkewitz一樣,主張WADA的判定限標準非常不可靠,無法將其樣本確定為陽性。但是CAS認為,Lallukka樣本檢測出的比率值比Sinkewitz的樣本還要高。另外,WADA根據同行評議的聯合出版論文對2010年版《hGH指南》進行了更新,以反映最新修訂的適用於WADA生長激素檢測的判定限,因此,本案的仲裁小組認為聯合出版論文已經解決Veerpalu案an中zhong提ti出chu的de主zhu要yao爭zheng議yi點dian,仲zhong裁cai小xiao組zu在zai作zuo為wei上shang訴su機ji構gou適shi用yong規gui則ze時shi的de作zuo用yong是shi確que定ding專zhuan家jia的de評ping估gu是shi否fou完wan全quan基ji於yu事shi實shi,以yi及ji專zhuan家jia根gen據ju這zhe些xie事shi實shi得de出chu的de結jie論lun是shi否fou可ke靠kao,並bing認ren為weiWADA已經履行了證明其生長激素檢測和2014年版《hGH指南》suoguidingdepandingxiandekekaoxingfangmiandejuzhengzeren。jianyuzheyijieguo,yingdangyouyundongyuanjinyibuzhengmingcunzaikenenghuidaozhijiayangxingjieguodexiaci。zuizhongzhongcaixiaozucankaoSinkewitz案仲裁小組的意見,認定Lallukka構成興奮劑違規。本案的仲裁小組似乎采用了在Veerpalu案中確立的規則,即隻有在可靠的科學知識基礎上才能實施興奮劑處罰。這就在相互競爭的CAS判例之間架起了一座法律橋梁,為維護運動員權利鋪平了道路 。
在WADA看來,Lallukka案的裁決徹底結束了Veerpalu案所引發的不確定性,表明反興奮劑運動有能力成功應對檢測工具科學可靠性所麵臨的挑戰 。
三、啟示
(一)CAS仲裁小組/獨任仲裁員對反興奮劑案件涉及科學問題的處理
反興奮劑鬥爭必須以最安全的、科學可靠的標準為基礎,為此,這些標準應接受CAS的全麵審查 。但是CAS仲裁小組/獨任仲裁員不是科學專家,由於其在所審查的領域缺乏專門的科學知識,在反興奮劑案件涉及科學問題時,CAS仲裁小組/durenzhongcaiyuanxugenjuzhuanjiadeyijianjitigongdekexuezhengjuduixiangguankexuewentizuochurending。zaihenduofanxingfenjianjianzhong,zhuanjiatigongdekexuezhengjuduirendingshifougouchengxingfenjiweiguiqizheguanjianzuoyong。
在CAS仲裁小組/獨任仲裁員處理科學問題、科學證據的過程中,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3.1條(tiao)規(gui)定(ding),反(fan)興(xing)奮(fen)劑(ji)組(zu)織(zhi)對(dui)發(fa)生(sheng)的(de)興(xing)奮(fen)劑(ji)違(wei)規(gui)負(fu)舉(ju)證(zheng)責(ze)任(ren)。這(zhe)一(yi)舉(ju)證(zheng)責(ze)任(ren)的(de)範(fan)圍(wei)包(bao)括(kuo)用(yong)於(yu)得(de)出(chu)檢(jian)測(ce)結(jie)果(guo)的(de)檢(jian)測(ce)方(fang)法(fa)的(de)有(you)效(xiao)性(xing),以(yi)及(ji)用(yong)於(yu)確(que)定(ding)檢(jian)測(ce)結(jie)果(guo)是(shi)否(fou)表(biao)明(ming)存(cun)在(zai)禁(jin)用(yong)物(wu)質(zhi)的(de)判(pan)定(ding)限(xian)的(de)可(ke)靠(kao)性(xing)。證(zheng)明(ming)標(biao)準(zhun)為(wei):反fan興xing奮fen劑ji組zu織zhi對dui興xing奮fen劑ji違wei規gui的de證zheng明ming能neng否fou使shi聽ting證zheng小xiao組zu認ren識shi到dao所suo提ti出chu指zhi控kong的de嚴yan重zhong性xing,並bing放fang心xin滿man意yi地di相xiang信xin存cun在zai興xing奮fen劑ji違wei規gui。這zhe一yi證zheng明ming標biao準zhun在zai所suo有you案an件jian中zhong都dou高gao於yu優you勢shi證zheng明ming的de標biao準zhun,但dan低di於yu排pai除chu合he理li懷huai疑yi的de證zheng明ming標biao準zhun;受到興奮劑違規指控的運動員或其他當事人就其抗辯或提供的具體事實或情況進行舉證時,其證明標準為優勢證據的標準。
而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3.2.1條規定,“經WADAzixunxiangguankexuejiehuotongxingpingshenhouerpizhundejiancefangfahuopandingxianyingdangbeituidingweikexueyouxiao。renheyundongyuanhuoqitadangshiren,ruguoyaozhiyishifoufuhegaituidingdetiaojianhuofanbogaikexueyouxiaoxingdetuiding,yingdangshouxianjianggaizhiyihezhiyideyijutongzhiWADA,作為任何此類質疑的先決條件”,因yin此ci運yun動dong員yuan提ti出chu質zhi疑yi主zhu要yao依yi賴lai於yu專zhuan家jia證zheng據ju。在zai科ke學xue問wen題ti上shang,獲huo得de專zhuan家jia證zheng據ju至zhi關guan重zhong要yao。由you於yu反fan興xing奮fen劑ji組zu織zhi擁yong有you實shi驗yan室shi及ji專zhuan家jia資zi源yuan的de天tian然ran優you勢shi,如ru果guo運yun動dong員yuan無wu法fa提ti供gong足zu夠gou的de專zhuan家jia證zheng據ju,就jiu不bu可ke能neng在zai對dui檢jian測ce方fang法fa、檢測結果或反興奮劑組織提供的科學依據提出任何形式的質疑的基礎上獲得勝訴,由此可見,運動員在對WADA的檢測方法、技術標準等提出挑戰存在著巨大的障礙。
(二)CAS對類似案件做出不同的裁決結果
上shang述shu三san個ge案an例li均jun涉she及ji生sheng長chang激ji素su陽yang性xing,運yun動dong員yuan均jun對dui判pan定ding限xian提ti出chu了le質zhi疑yi,三san個ge案an件jian具ju有you一yi定ding的de相xiang似si性xing,但dan是shi三san個ge案an件jian的de仲zhong裁cai小xiao組zu卻que做zuo出chu了le不bu同tong的de認ren定ding,實shi際ji上shangCAS在其他類似案件的處理上也存在做出不同認定的情況(例如CAS 2016/A/4563與CAS 2019/A/6313案件等)。這反映出不同的CAS仲裁小組/獨任仲裁員對相同問題所持的不同觀點以及CAS仲裁小組/獨任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自由裁量權。
(三)關於WADA發布的指南的性質
Sinkewitz案中,仲裁小組認為《hGH指南》以及其中的判定限不具有強製性,而隻是向WADA認可的實驗室提出的建議,因此,認為判定限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是否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法律標準;並認為《hGH指南》所規定的判定限不屬於《條例》或《國際標準》的一部分,因此不應被視為法律規則,進而認定采納McGill報告作為證據不違反《條例》第24.5條不得追溯性適用條例的規定。 Sinkewitz案中仲裁小組對WADA發布的指南的性質的觀點與孫楊案件中仲裁小組認定《血樣采集指南》《尿樣采集指南》僅為最佳實踐並非強製性要求的觀點一致。
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運動員在履行反興奮劑義務方麵被要求達到非常高的標準,並承擔嚴格責任,而對於WADA發布的指南,Sinkewitz案仲裁小組卻認為僅僅是建議性的,不具有強製性,不是法律規則,因此實驗室、反興奮劑組織等對該等指南無需進行嚴格遵守,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對運動員是不公平的,不利於對運動員權利的保護。正如Kamila Valieva案中仲裁小組所提到的“dangyundongyuanzailvxingqifanxingfenjiyiwufangmianbeiyaoqiudadaogaobiaozhunshi,ertongshifanxingfenjijigouquejinjinshouzhiyuguanyushixiandejianyishi,zheyangdeyijianshixiangdanglingrendanyoude”。
關於Sinkewitz案中仲裁小組對判定限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仲裁小組並沒有討論《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第2.1條中規定的“發現禁用物質”的違規行為恰恰是為了將可接受的證據限製為根據《實驗室國際標準》和相關文件所獲得的陽性檢測結果,即若實驗室將檢測結果報告為陰性則不應構成興奮劑違規,因此,本案中仲裁小組認為判定限“不能作為是否構成興奮劑違規的法律標準”這一觀點有待商榷。
聯係我們
關注公眾號
聯係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