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 安全審查實務評析

作者:童駿

觀點

自《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管理試行辦法》”)及配套規則(統稱“備案新規”)shishiyilai,chengguofeiran。beianxinguimingxilexiangguanliuchengxijie,jieheriquchengshudeshijianjingyan,dafujianshaolemohudidaiyubuquedingxing。wulunshichuyuqiyezhanlveguihua,haishizaiyidingchengdushangkaolvrongzitiaokuan“負擔”, 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製的推行,為眾多懷揣上市夢想、渴望“出海”登陸國際資本市場舞台的中國企業注入“強心劑”,同時在客觀上大幅度增強了企業直接境外上市的信心,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當前境內IPO市場階段性收緊背景下的企業IPO數量缺口。

境外上市是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將“統籌發展與安全”置於開宗明義的位置。備案新規中的安全審查相關問題尤其能夠集中體現證監會對近年來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監管側重。本文將結合近期頒布的相關法規及備案新規實施以來積累的實踐口徑,對安全審查相關實務問題進行評析。

《管理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表1.png

一、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旨在適應推動形成全麵開放新格局的需要,在積極促進外商投資的同時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該辦法將納⼊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範圍的行業分為關係國防安全和關係國家安全重要領域但不涉及國防安全兩類。


表2.png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對於審查範圍的行業規定表述較為寬泛,如無法通過《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列舉表述明確是否需要履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程序的,可從以下幾個方麵判斷:

二、網絡安全審查

就是否需要進行網絡安全審查的監管實踐和配套規則已經逐步成熟,市場參與主體的相關敏感度也日趨提升。

(一)    根據《網絡安全審查辦法》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情形

1.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2. 網絡平台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台運營者赴國外上市的。

需要說明的是,前述征求意見稿曾單獨規定“數據處理者赴香港上市,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此規定一度帶來企業赴港上市網絡安全審查義務執行口徑的疑惑。而《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網絡數據處理者開展網絡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刪除了香港上市情形的單獨表述,消除了市場顧慮。

3.      主管部門依職權審查的情形:

根據《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第十六條“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審shen查zha工gong作zuo機ji製zhi成cheng員yuan單dan位wei認ren為wei影ying響xiang或huo者zhe可ke能neng影ying響xiang國guo家jia安an全quan的de網wang絡luo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以yi及ji數shu據ju處chu理li活huo動dong,由you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審shen查zha辦ban公gong室shi按an程cheng序xu報bao中zhong央yang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和he信xin息xi化hua委wei員yuan會hui批pi準zhun後hou,依yi照zhao本ben辦ban法fa的de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企業需說明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是否發出審查通知等情況。

(二)    其他

證監會對境外上市備案的高頻反饋問題包括:“關於企業開發、運營的 APP、小程序等產品情況,收集和存儲用戶信息規模、數據收集使用情況,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內容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後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的安排或措施。”除前述是否屬於網絡安全審查範圍的核查認定以外,通常建議發行人(尤其是To C類型企業)聘請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專項律師,就企業數據處理活動、個人信息保護、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等deng相xiang關guan方fang麵mian及ji數shu據ju合he規gui管guan理li體ti係xi出chu具ju專zhuan項xiang法fa律lv意yi見jian,並bing提ti前qian就jiu合he規gui瑕xia疵ci進jin行xing整zheng改gai,相xiang關guan意yi見jian也ye可ke能neng被bei招zhao股gu說shuo明ming書shu相xiang關guan章zhang節jie引yin用yong,同tong時shi提ti前qian準zhun備bei證zheng監jian會hui可ke能neng的de反fan饋kui問wen題ti。

此外,作為核查方式之一,上市中介機構可撥打中國網絡安全審查認證和市場監管大數據中心“國外上市審查谘詢”專線電話,就網絡安全審查問題開展谘詢。

三、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數據出境本身並不必然需要履行安全評估,根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一)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萬人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敏感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四)國guo家jia網wang信xin部bu門men規gui定ding的de其qi他ta需xu要yao申shen報bao數shu據ju出chu境jing安an全quan評ping估gu的de情qing形xing,相xiang關guan數shu據ju處chu理li者zh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所suo在zai地di省sheng級ji網wang信xin部bu門men向xiang國guo家jia網wang信xin部bu門men申shen報bao數shu據ju出chu境jing安an全quan評ping估gu。

需要指出的是,境內企業在上市過程中,盡管可能涉及數據出境(例如因監管要求信息披露或向境外中介機構提供公司資料等),但這些信息通常不涉及大量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境內企業申請境外上市行為本身並不會直接觸發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義務。

此外,筆者注意到,鑒於備案新規中的備案報告示範文本以及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專項法律意見核查要點”中,有關安全評估審查的具體表述為“是否涉及安全審查”、“履行安全審查程序情況”等,未包含“安全評估”字眼。在經判定無需履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情形下,部分案例中,備案報告或專項法律意見書不再專門設置“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相關論述要點。然而,應注意“備案材料內容和格式指引”中相關具體表述為“安全評估審查意見”,同時結合《管理試行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的相關表述,筆者認為,從邏輯連貫性、完整性角度出發,對於發行人是否需要履行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程序,仍建議在相關文書中單獨列式開展論述並發表意見。



注釋:

[1]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2021)》第十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後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製、遭受幹擾或者破壞的風險;(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製、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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