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保護問題談最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作者:楊露

觀點

企業名稱是企業成立的必備條件,承載著企業價值信譽、品pin牌pai形xing象xiang,是shi企qi業ye的de無wu形xing資zi產chan。而er企qi業ye字zi號hao作zuo為we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的de組zu成cheng部bu分fen,是shi企qi業ye和he本ben地di同tong行xing業ye的de其qi他ta企qi業ye進jin行xing區qu分fen的de重zhong要yao標biao誌zhi。但dan實shi踐jian中zhong,故gu意yi“傍名牌”,尤其是故意假冒央企國企字號、簡稱等,侵犯知名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自2021年10月(yue)起(qi),國(guo)務(wu)院(yuan)國(guo)資(zi)委(wei)分(fen)批(pi)次(ci)發(fa)布(bu)假(jia)冒(mao)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名(ming)單(dan),各(ge)央(yang)企(qi)國(guo)企(qi)也(ye)紛(fen)紛(fen)在(zai)自(zi)己(ji)的(de)官(guan)網(wang)上(shang)不(bu)斷(duan)更(geng)新(xin)公(gong)告(gao)假(jia)冒(mao)名(ming)單(dan),發(fa)布(bu)針(zhen)對(dui)冒(mao)用(yong)央(yang)企(qi)國(guo)企(qi)名(ming)號(hao)開(kai)展(zhan)活(huo)動(dong)的(de)聲(sheng)明(ming),以(yi)此(ci)提(ti)醒(xing)社(she)會(hui)公(gong)眾(zhong)提(ti)高(gao)警(jing)惕(ti)、謹防受騙。

為了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實施辦法》”),並於2023年8月29日公布。2023年9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解讀》(以下簡稱“新《實施辦法》解讀”),對新《實施辦法》的修訂背景、修訂內容、具體規定等進行全麵解讀。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新《實施辦法》的頒布,對其保護意義可謂重大。

新《實施辦法》發布前,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外,關於企業字號的規定主要見於2004年6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公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相較於原《實施辦法》,新《實施辦法》jiangqiyemingchengyoushelijigouhezhunbiangengweiqiyezizhushenbao,mingxileshangxiajishichangjianguanbumenguanlizhize,wanshanleqiyemingchengzuchengyaosuguizeheshenbaoguifan,tigaoleqiyemingchengzizhushenbaofuwuxiaoneng,jianquanleqiyemingchengzhengyixingzhengcaijuejizhi,jiaqiangledengjijiguanneibujianduguanlihexingjixianjie。xin《實施辦法》共七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企業名稱規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企業名稱使用和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法律責任和附則(兩版比較內容詳見附表)。其中,關於字號保護問題,新《實施辦法》規定了字號使用規範、列舉了具體侵權情形、明確了救濟方式、增加了企業字號保護的監督機製。本文將著重從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保護”角度,通過對比新舊《實施辦法》,從四方麵分析新《實施辦法》對於字號保護的修訂內容,以厘清新《實施辦法》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起到保護字號的作用。

一、關於字號使用規範

新《實施辦法》保留原《實施辦法》關於企業名稱的組成包括字號、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可以作為字號的規定,並在原《實施辦法》的基礎上補充了如下規定:

1、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

2、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等具有其他含義,且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不會認為與地名、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有特定聯係的,可以作為字號或者字號的組成部分;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的,其字號應當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名稱或者字號翻譯內容保持一致,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4、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

5、滿足新《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①本企業為已經設立登記的企業法人,②本企業分別在3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公司,③該3個以上公司的字號都與本企業的字號相同,並且已經經營1年以上)、qiyemingchengbuhanxingzhengquhuamingchengdeqiye,chuyoutouziguanxiwai,qimingchengyingdangtongshiyuqiyesuozaidishequdeshijixingzhengquyuneiyijingdengjidehuozhezaibaoliuqineidetongxingyeqiyemingchengdezihaobuxiangtong;

6、滿足新《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①本企業為已經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且經營範圍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②本企業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全部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③本企業投資的3個以上公司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門類)、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不bu含han行xing業y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特te點dian的de企qi業ye,除chu有you投tou資zi關guan係xi外wai,其qi名ming稱cheng應ying當dang同tong時shi與yu企qi業ye所suo在zai地di同tong一yi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已yi經jing登deng記ji的de或huo者zhe在zai保bao留liu期qi內nei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字zi號hao不bu相xiang同tong;qianshuqiyemingchengbuhanxingzhengquhuamingchengde,chuyoutouziguanxiwai,haiyingdangtongshiyuqiyesuozaidishengjixingzhengquyuneiyijingdengjidehuozhezaibaoliuqineideqiyemingchengzihaobuxiangtong。

此外,新《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增加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和授權使用的規定,並對轉讓要求、授權要求進行明確。因字號屬於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我們理解,企業字號應當也可以依法轉讓和授權使用,但應符合新《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

二、關於字號侵權的具體情形

關於字號侵權的具體情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在同一企業登記機關,不得與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的三種情形,分別為:1、已經登記或者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有投資關係的除外;2、已經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係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3、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被撤銷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有投資關係的除外。新《實施辦法》在此基礎上又進行細化,增加以下情形:1、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的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2、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政區劃名稱或者組織形式不同,但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相同;3、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

除此之外,《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了九種企業名稱中不得出現的情形,分別為:1、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3、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4、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特定稱謂;5、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7、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8、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9、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新《實施辦法》在此基礎上,又在第十六條列舉了五種企業名稱中禁止存在的情形,分別為:1、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係;2、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3、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4、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5、法律、行政法規和新《實施辦法》jinzhideqitaqingxing。kaolvdaoqiyezihaoshuyuqiyemingchengdezuchengbufen,womenlijieqiyezihaozhongyebudechuxianshangshushisizhongqingxingderenyiqingxing,fouzejiangyoukenengbeirendingweiqinquanhuoyinweifanxianxingguidingershoudaoxingzhengchufa。

三、關於字號侵權的救濟方式

由(you)於(yu)字(zi)號(hao)屬(shu)於(yu)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的(de)組(zu)成(cheng)部(bu)分(fen),如(ru)發(fa)生(sheng)字(zi)號(hao)侵(qin)權(quan)問(wen)題(ti),則(z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相(xiang)應(ying)被(bei)侵(qin)權(quan),因(yin)此(ci)關(guan)於(yu)字(zi)號(hao)侵(qin)權(quan)的(de)救(jiu)濟(ji)方(fang)式(shi),可(ke)以(yi)參(can)考(kao)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侵(qin)權(quan)的(de)救(jiu)濟(ji)方(fang)式(shi)。

原《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和人民法院起訴兩種方式。新《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沿用了這兩種救濟方式,但將爭議原因調整為“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並將“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修改為“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明確了企業登記機關處理的要求、具體流程、處置方式等,在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救濟途徑;在第四十九條增加了企業名稱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

(1)申請主體:

除企業自身外,根據新《實施辦法》都(dou)三(san)十(shi)一(yi)條(tiao)第(di)三(san)款(kuan)規(gui)定(ding),其(qi)他(ta)單(dan)位(wei)或(huo)者(zhe)個(ge)人(ren)認(ren)為(wei)已(yi)經(jing)登(deng)記(ji)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不(bu)符(fu)合(h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登(deng)記(ji)管(guan)理(li)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的(de),可(ke)以(yi)請(qing)求(qiu)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予(yu)以(yi)糾(jiu)正(zheng),因(yin)此(ci)申(shen)請(qing)主(zhu)體(ti)包(bao)括(kuo)企(qi)業(ye)、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對企業登記機關處理的要求:

① 人員配置: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配備符合條件的裁決人員;

② 裁決程序: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企業名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

(3)企業登記機關處理的具體流程:

① 申請人先提出爭議申請;

② 企業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③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隨同答辯告知書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給申請人。

(4)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置方式:根據新《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規定,對企業名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采取調解或裁決方式。

① 調解:經jing雙shuang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同tong意yi,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可ke以yi對du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zheng議yi進jin行xing調tiao解jie。調tiao解jie達da成cheng協xie議yi的de,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製zhi作zuo調tiao解jie書shu,當dang事shi人ren應ying當dang履lv行xing。調tiao解jie不bu成cheng的de,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自zi受shou理li之zhi日ri起qi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② 裁決: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經(jing)審(shen)查(zha),認(ren)為(wei)當(dang)事(shi)人(ren)構(gou)成(cheng)侵(qin)犯(fan)他(ta)人(ren)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應(ying)當(dang)製(zhi)作(zuo)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zheng)議(yi)行(xing)政(zheng)裁(cai)決(jue)書(shu),送(song)達(da)雙(shuang)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並(bing)責(ze)令(ling)侵(qin)權(quan)人(ren)停(ting)止(zhi)使(shi)用(yong)被(bei)爭(zheng)議(y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議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駁回爭議申請。

(5)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救濟途徑:根據新《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查處侵權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新《實施辦法》在第四十九條增加了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但新《實施辦法》解讀提到,對於這類情況,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並提供相關材料,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關於字號保護的監督機製

youyuzihaoshuyuqiyemingchengdezuchengbufen,guanyuqiyemingchengbaohudejiandujizhitongyangshiyongyuqiyezihaobaohudejiandujizhi。erchuqiyeyouquanduifashengmingchengzhengyishixiangcaiqujiujifangshiwai,xin《實施辦法》qiangtiaoleduiqiyemingchengdejianguan,mingqueqiyedengjijiguanyingdangjishijiuzhengbufuheguidingdeqiyemingcheng,yijishengjiqiyedengjijiguanyingdangxiangshichangjianguanzongjubaogaodeqingxing。

1、企業登記機關糾正機製

根據新《實施辦法》第(di)三(san)十(shi)一(yi)條(tiao)前(qian)兩(liang)款(kuan)規(gui)定(ding),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依(yi)法(fa)及(ji)時(shi)糾(jiu)正(zheng)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其(qi)中(zhong),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主(zhu)要(yao)負(fu)責(ze)人(ren)可(ke)批(pi)準(zhun)用(yong)統(tong)一(yi)社(she)會(hui)信(xin)用(yong)代(dai)碼(ma)代(dai)替(ti)對(dui)不(bu)立(li)即(ji)變(bian)更(geng)可(ke)能(neng)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社(she)會(hui)公(gong)共(gong)利(li)益(yi)或(huo)者(zhe)產(chan)生(sheng)不(bu)良(liang)社(she)會(hui)影(ying)響(xia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根據新《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但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2、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報告機製

根據新《實施辦法》disanshisantiaoguiding,shengjiqiyedengjijiguanzaiqiyemingchengdengjiguanligongzuozhongfaxiandexialieqingxing,yingdangjishixiangshichangjianguanzongjubaogao,shichangjianguanzongjugenjujutiqingkuangjinxingchuli:(1)發現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2)發現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誤導公眾,需要將該企業名稱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3)發現將其他屬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4)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爭議裁決標準的企業名稱爭議;(5)在全國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五、總結

新《實施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ri)開(kai)始(shi)實(shi)施(shi),相(xiang)應(ying)新(xin)的(de)規(gui)定(ding)將(jiang)適(shi)用(yong)於(yu)對(dui)該(gai)法(fa)施(shi)行(xing)後(hou)的(de)新(xin)設(she)或(huo)者(zhe)變(bian)更(geng)名(ming)稱(cheng)的(de)企(qi)業(ye)。對(dui)企(qi)業(ye)而(er)言(yan),該(gai)法(fa)的(de)頒(ban)布(bu),將(jiang)使(shi)得(de)包(bao)括(kuo)字(zi)號(hao)在(zai)內(nei)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的(de)使(shi)用(yong)規(gui)範(fan)更(geng)加(jia)明(ming)確(que),權(quan)力(li)救(jiu)濟(ji)方(fang)式(shi)也(ye)更(geng)清(qing)晰(xi);對企業登記機關而言,該法的頒布,將使得登記機關處理關於企業名稱爭議的工作原則、流程時限、當事人提交材料、調解和裁決程序等更加明晰,有助於規範企業名稱秩序,最大限度地激發市場活力。


附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新舊規則逐條對比表

(注:下表中,藍色字體部分為刪除部分,紅色字體為新增部分。)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舊)》(1999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號公布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修訂)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新)》(2023年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8次局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並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三條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企業名稱的申報和使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淆。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製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範;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全國企業名稱規範管理係統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報係統。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的;

(二)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建立、管理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申報係統,並與全國企業名稱規範管理係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報係統對接。

縣級以上地方企業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處理企業名稱爭議,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


第六條 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可(ke)以(yi)根(gen)據(ju)工(gong)作(zuo)需(xu)要(yao),授(shou)權(quan)省(sheng)級(ji)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從(cong)事(shi)不(bu)含(han)行(xing)政(zheng)區(qu)劃(hua)名(ming)稱(che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登(deng)記(ji)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提(ti)供(gong)高(gao)質(zhi)量(lia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申(shen)報(bao)服(fu)務(wu)。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抽查製度,加強對前款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二章 企業名稱規範

第六條 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拚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企業需將企業名稱譯成外文使用的,應當依據相關外文翻譯原則進行翻譯使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第九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並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

根據商業慣例等實際需要,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置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的,應當加注括號。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具有顯著性,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等具有其他含義,且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不會認為與地名、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有特定聯係的,可以作為字號或者字號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可以作為字號。

第十三條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中zhong的de行xing業y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特te點dian用yong語yu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企qi業ye的de主zhu營ying業ye務wu和he國guo民min經jing濟ji行xing業ye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確que定ding。國guo民min經jing濟ji行xing業ye分fen類lei標biao準zhun中zhong沒mei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可ke以yi參can照zhao行xing業ye習xi慣guan或huo者zhe專zhuan業ye文wen獻xian等deng表biao述shu。

qiyeweibiaomingzhuyingyewudejutitexing,jiangxianjiyishangdifangxingzhengquhuamingchengzuoweiqiyemingchengzhongdexingyehuozhejingyingtediandezuchengbufende,yingdangcanzhaoxingyexiguanhuozheyouzhuanyewenxianyiju。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中標明與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一致的組織形式用語,不得使用可能使公眾誤以為是其他組織形式的字樣。

(一)公司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

(二)合夥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字樣;

(三)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人獨資)”字樣。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deng)字(zi)詞(ci),並(bing)在(zai)名(ming)稱(cheng)中(zhong)標(biao)明(ming)該(gai)分(fen)支(zhi)機(ji)構(gou)的(de)行(xing)業(ye)和(he)所(suo)在(zai)地(di)行(xing)政(zheng)區(qu)劃(hua)名(ming)稱(cheng)或(huo)者(zhe)地(di)名(ming)等(deng),其(qi)行(xing)業(ye)或(huo)者(zhe)所(suo)在(zai)地(di)行(xing)政(zheng)區(qu)劃(hua)名(ming)稱(cheng)與(yu)所(suo)從(cong)屬(shu)企(qi)業(ye)一(yi)致(zhi)的(de),可(ke)以(yi)不(bu)再(zai)標(biao)明(ming)。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範圍一致。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從嚴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務院批準。

企業名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業限定語。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的,其字號應當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名稱或者字號翻譯內容保持一致,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與國家重大戰略政策相關的文字,使公眾誤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信用等有關聯關係;

(二)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的文字;

(三)使用與同行業在先有一定影響的他人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為非營利性組織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七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業法人的,可以在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在企業集團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一並提出。


第十八條 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企業集團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

經企業集團母公司授權的子公司、參股公司,其名稱可以冠以企業集團名稱。

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以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企業法人,在3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內投資設立字號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營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

除chu有you投tou資zi關guan係xi外wai,前qian款kuan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應ying當dang同tong時shi與yu企qi業ye所suo在zai地di設she區qu的de市shi級ji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已yi經jing登deng記ji的de或huo者zhe在zai保bao留liu期qi內nei的de同tong行xing業y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字zi號hao不bu相xiang同tong。

第十八條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二十條 已經登記的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門類綜合經營的企業法人,投資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營1年(nian)以(yi)上(shang)的(de)公(gong)司(si),同(tong)時(shi)各(ge)公(gong)司(si)的(de)行(xing)業(y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特(te)點(dian)分(fen)別(bie)屬(shu)於(yu)國(guo)民(min)經(jing)濟(ji)行(xing)業(ye)不(bu)同(tong)門(men)類(lei),其(qi)名(ming)稱(cheng)可(ke)以(yi)不(bu)含(han)行(xing)業(ye)或(huo)者(zhe)經(jing)營(ying)特(te)點(dian)。除(chu)有(you)投(tou)資(zi)關(guan)係(xi)外(wai),該(ga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應(ying)當(dang)同(tong)時(shi)與(yu)企(qi)業(ye)所(suo)在(zai)地(di)同(tong)一(yi)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已(yi)經(jing)登(deng)記(ji)的(de)或(huo)者(zhe)在(zai)保(bao)留(liu)期(qi)內(nei)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字(zi)號(hao)不(bu)相(xiang)同(tong)。

前(qian)款(kuan)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不(bu)含(han)行(xing)政(zheng)區(qu)劃(hua)名(ming)稱(cheng)的(de),除(chu)有(you)投(tou)資(zi)關(guan)係(xi)外(wai),還(hai)應(ying)當(dang)同(tong)時(shi)與(yu)企(qi)業(ye)所(suo)在(zai)地(di)省(sheng)級(ji)行(xing)政(zheng)區(qu)域(yu)內(nei)已(yi)經(jing)登(deng)記(ji)的(de)或(huo)者(zhe)在(zai)保(bao)留(liu)期(qi)內(nei)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字(zi)號(hao)不(bu)相(xiang)同(tong)。

第十九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 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第三章 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三章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營業執照上隻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二十一條 企業名稱由申請人自主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係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信息和材料,包括全體投資人確認的企業名稱、住所、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等。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企業名稱申報係統對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進行自動比對,依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等作出禁限用說明或者風險提示。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名稱以及屬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報係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中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

第二十二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根據查詢、比對和篩選的結果,選取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並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權限和期限),並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 申報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以自行使用為目的,惡意囤積企業名稱,占用名稱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二)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進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三)故意申報與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近似的企業名稱;

(四)故意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禁止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直(zhi)接(jie)到(dao)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辦(ban)理(l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預(yu)先(xian)核(he)準(zhun)的(de),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場(chang)對(dui)申(shen)請(qing)預(yu)先(xian)核(he)準(zhun)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作(zuo)出(chu)核(he)準(zhun)或(huo)者(zhe)駁(bo)回(hui)的(de)決(jue)定(ding)。予(yu)以(yi)核(he)準(zhun)的(de),發(fa)給(gei)《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稱申請人擬定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同行業或者不使用行業、經營特點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的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政區劃名稱或者組織形式不同,但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相同;

(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注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注冊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通過企業名稱申報係統提交完成的企業名稱予以保留,保留期為2個月。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報經批準或者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保留期為1年。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申請向申請人出具名稱保留告知書。

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屆滿前辦理企業登記。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屬登記機關管轄的,由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不屬登記機關管轄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保留期內的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麵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shen請qing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變bian更geng登deng記ji,企qi業ye登deng記ji和h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核he準zhun不bu在zai同tong一y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的de,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對dui企qi業ye擬ni變bian更geng的de名ming稱cheng進jin行xing初chu審shen,並bing向xiang有you名ming稱cheng管guan轄xia權quan的de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報bao送song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變bian更geng核he準zhun意yi見jian書shu。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上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的企業名稱(備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後,應在5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機關應當在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 企業被撤銷有關業務經營權,而其名稱又表明了該項業務時,企業應當在被撤銷該項業務經營權之日起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等登記事項。


第三十條 企qi業ye辦ban理li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或huo者zhe被bei吊diao銷xiao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如ru其qi名ming稱cheng是shi經jing其qi他ta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核he準zhun的d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將jiang核he準zhun注zhu銷xiao登deng記ji情qing況kuang或huo者zhe行xing政zheng處chu罰fa決jue定ding書shu送song核he準zhun該ga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的de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備bei案an。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係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檔案。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及企業名稱核準登記表格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製定。


第三十四條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依據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協定、條約等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第四章 企業名稱的使用

第四章 企業名稱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在有效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企業變更名稱,在其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前,不得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上核準變更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使用企業名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住所處標明企業名稱。


第三十七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信箋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等所使用的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三十八條   法律文書使用企業名稱,應當與該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相同。


三十九條 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qiyemingchengkeyiyifazhuanrang。qiyemingchengdezhuanrangfangyushourangfangyingdangqiandingshumianhetong,yifaxiangqiyedengjijiguanbanliqiyemingchengbiangengdengji,bingyouqiyedengjijiguantongguoguojiaqiyexinyongxinxigongshixitongxiangshehuigongshiqiyemingchengzhuanrangxinxi。


第三十條 企業授權使用企業名稱的,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企業名稱的授權方與使用方應當分別將企業名稱授權使用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qiyedengjijiguanfaxianyijingdengjideqiyemingchengbufuheqiyemingchengdengjiguanlixiangguanguidingde,yingdangyifajishijiuzheng,zelingqiyebiangengmingcheng。duibulijibiangengkenengyanzhongsunhaishehuigonggongliyihuozhechanshengbuliangshehuiyingxiangdeqiyemingcheng,jingqiyedengjijiguanzhuyaofuzerenpizhun,keyiyongtongyishehuixinyongdaimadaiti。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糾正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已經登記的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名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之日起30rineibanliqiyemingchengbiangengdengji。qiyemingchengbiangengqian,youqiyedengjijiguanzaiguojiaqiyexinyongxinxigongshixitonghedianziyingyezhizhaozhongyitongyishehuixinyongdaimadaitiqiqiyemingcheng。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十三條 省(sheng)級(ji)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在(za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登(deng)記(ji)管(guan)理(li)工(gong)作(zuo)中(zhong)發(fa)現(xian)下(xia)列(lie)情(qing)形(xing),應(ying)當(dang)及(ji)時(shi)向(xiang)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報(bao)告(gao),國(guo)家(jia)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總(zong)局(ju)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處(chu)理(li):

(一)發現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二)發現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誤導公眾,需要將該企業名稱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三)發現將其他屬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止情形的文字作為名稱字號申報,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用管理的;

(四)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爭議裁決標準的企業名稱爭議;

(五)在全國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爭議處理

第五章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第四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本機關管轄地域內從事活動的企業使用企業名稱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配備符合條件的裁決人員,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提供保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名稱爭議時,應當向核準他人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證明;

(三)舉證材料;

(四)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署並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等內容。

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資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 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托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後,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麵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麵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麵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爭議不屬於本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六)企業登記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後,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七)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注銷;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隨同答辯告知書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送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企業登記機關的裁決。


第四十條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四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時,依法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主營業務;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

(三)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在進行企業名稱申報時作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五)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六)爭議企業名稱是否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

(七)企業登記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企業登記機關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四十二條 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經(jing)審(shen)查(zha),認(ren)為(wei)當(dang)事(shi)人(ren)構(gou)成(cheng)侵(qin)犯(fan)他(ta)人(ren)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應(ying)當(dang)製(zhi)作(zuo)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zheng)議(yi)行(xing)政(zheng)裁(cai)決(jue)書(shu),送(song)達(da)雙(shuang)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並(bing)責(ze)令(ling)侵(qin)權(quan)人(ren)停(ting)止(zhi)使(shi)用(yong)被(bei)爭(zheng)議(y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議理由不成立的,依法駁回爭議申請。


第四十三條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rineibanliqiyemingchengbiangengdengji。qiyemingchengbiangengqian,youqiyedengjijiguanzaiguojiaqiyexinyongxinxigongshixitonghedianziyingyezhizhaozhongyitongyishehuixinyongdaimadaitiqiqiyemingcheng。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完成變更登記後,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四十四條 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的,應當中止審查,並告知爭議雙方。

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就爭議企業名稱發生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企業登記機關。

在(za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zheng)議(yi)裁(cai)決(jue)期(qi)間(jian),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爭(zheng)議(yi)一(yi)方(fang)或(huo)者(zhe)雙(shuang)方(fang)注(zhu)銷(xiao),或(huo)者(zhe)存(cun)在(zai)法(fa)律(lv)法(fa)規(gui)規(gui)定(ding)的(de)其(qi)他(ta)情(qing)形(xing)的(de),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應(ying)當(dang)作(zuo)出(chu)終(zhong)止(zhi)裁(cai)決(jue)的(de)決(jue)定(ding)。


第四十五條 zhengyicaijuezuochuqian,shenqingrenkeyishumianxiangqiyedengjijiguanyaoqiuchehuishenqingbingshuomingliyou。qiyedengjijiguanrenweikeyichehuide,zhongzhizhengyishenzhachengxu,binggaozhizhengyishuangfang。


第四十六條 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企業名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序。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申報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申報企業名稱,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嚴重擾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企業逾期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健全內部監督製度,對從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

從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廉潔自律,不得從事相關代理業務或者違反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

企(qi)業(ye)登(deng)記(ji)機(ji)關(guan)對(dui)不(bu)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予(yu)以(yi)登(deng)記(ji),或(huo)者(zhe)對(dui)符(fu)合(he)規(gui)定(ding)的(d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不(bu)予(yu)登(deng)記(ji)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依(yi)法(fa)給(gei)予(yu)行(xing)政(zheng)處(chu)分(fen)。


第五十一條 從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名稱,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一)企業集團的名稱,其構成為:行政區劃+字號+行業+“集團”字樣;

(二)其他按規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組織的名稱。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是母公司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參股公司是母公司擁有部分股權但是沒有控股權的企業法人。

第四十六條 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預(yu)先(xian)核(he)準(zhun)申(shen)請(qing)書(shu)和(he)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變(bian)更(geng)核(he)準(zhun)意(yi)見(jian)書(shu)由(you)國(guo)家(jia)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總(zong)局(ju)統(tong)一(yi)製(zhi)發(fa)標(biao)準(zhun)格(ge)式(shi)文(wen)本(ben),各(ge)地(di)工(gong)商(shang)行(xing)政(zheng)管(guan)理(li)機(ji)關(guan)按(an)照(zhao)標(biao)準(zhun)格(ge)式(shi)文(wen)本(ben)印(yin)製(zhi)。

第五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字樣,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其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等名稱。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字樣。


第五十四條 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違規名稱糾正、名稱爭議裁決等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號)、《關於執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號)同時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本辦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公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8年12月3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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