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前文(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建設的“正向建”與“反向查” ——從國資委37號令的視角分析(一))
三、國資委37號令與《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國資委37號令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shi)指(zhi)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有(you)關(guan)人(ren)員(yuan)違(wei)反(fan)規(gui)定(ding),未(wei)履(lv)行(xing)或(huo)未(wei)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在(zai)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中(zhong)造(zao)成(cheng)國(guo)有(you)資(zi)產(chan)損(sun)失(shi)或(huo)其(qi)他(ta)嚴(yan)重(zhong)不(bu)良(liang)後(hou)果(guo),經(jing)調(tiao)查(zha)核(he)實(shi)和(he)責(ze)任(ren)認(ren)定(ding),對(dui)相(xiang)關(guan)責(ze)任(ren)人(ren)進(jin)行(xing)處(chu)理(li)的(de)工(gong)作(zuo)。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製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
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其中,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
國資委37號令中包含的“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製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涵蓋了中央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外部和內部的合規義務。
《中央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製度等要求。
《辦法》中的合規是指企業經營和員工履職行為需要符合相關規定,這個“規”,包含了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製度等要求,也包含了中央企業需要遵守的外部和內部合規義務。就“規”的含義方麵,37號令和《中央合規管理辦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國資委37號令規定的“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國資委37號令規定的責任追究對象是“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盡管國資委37號令中沒有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作明確的定義,但國資委37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zhongyangqiyejingyingguanliyouguanrenyuanrenzhiqijianweifanguiding,weilvxinghuoweizhengquelvxingzhizezaochengguoyouzichansunshihuoqitayanzhongbulianghouguode,yingdangzhuijiuqixiangyingzeren。weiguijingyingtouzizerengenjugongzuozhizehuafenweizhijiezeren、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辦法》所指的合規,是指企業經營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而國資委37號令所稱“違規經營投資”是指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辦法》的合規要求企業經營行為和員工履職正向符合“規”的要求,而違反“規”,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則構成對國資委37號令的違反。
國資委37號(hao)令(ling)規(gui)定(ding)屬(shu)於(yu)央(yang)企(qi)合(he)規(gui)的(de)負(fu)麵(mian)清(qing)單(dan),是(shi)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過(guo)程(cheng)中(zhong)應(ying)當(dang)克(ke)服(fu)並(bing)避(bi)免(mian)的(de)情(qing)形(xing)。與(yu)之(zhi)相(xiang)對(dui),企(qi)業(ye)要(yao)做(zuo)到(dao)合(he)規(gui)經(jing)營(ying),除(chu)需(xu)了(le)解(jie)正(zheng)麵(mian)清(qing)單(dan),依(yi)法(fa)合(he)法(fa)合(he)規(gui)的(de)程(cheng)序(xu)性(xing)規(gui)範(fan)和(he)實(shi)體(ti)性(xing)規(gui)範(fan),對(dui)於(yu)國(guo)資(zi)委(wei)37號令規定的負麵清單也需詳細了解,並在經營投資活動中加以防範。
四、國資委37號令的追責與中央企業合規建設
國資委37號令第七條至第十七條列舉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所列情形如下:
1. 集團管控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2. 風險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3. 購銷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4. 工程承包建設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5. 資金管理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6.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7. 固定資產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8. 投資並購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9. 改組改製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10. 境外經營投資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
以下就“投資並購方麵的責任追究情形”為例,說明追責與合規建設。對於投資並購違規情形,國資委37號令列舉了如下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並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製定風險防範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並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並購價款。
(八)投資並購後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後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麵清單的投資項目。
國資委37號令對於投資經營違規方麵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中央企業在投資並購時,是否履行了相應的投資並購的前期工作,比如可研、立項,開展盡職調查,履行相應的投資審批決策程序,如“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投資部門、法律合規部門、監督部門“三道防線”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及企業製度開展工作;如專注某一行業的投資並購,是否依據業務特點和收購中的合規風險、建立了相應的針對重點領域、一般領域的合規風險清單。
投(tou)資(zi)並(bing)購(gou)項(xiang)目(mu)就(jiu)投(tou)資(zi)進(jin)程(cheng)可(ke)以(yi)分(fen)為(wei)投(tou)資(zi)前(qian)的(de)決(jue)策(ce),投(tou)資(zi)決(jue)策(ce),投(tou)後(hou)管(guan)理(li)三(san)個(ge)主(zhu)要(yao)階(jie)段(duan)。投(tou)資(zi)前(qian)的(de)決(jue)策(ce),如(ru)上(shang)所(suo)述(shu),是(shi)否(fou)未(wei)按(an)規(gui)定(ding)履(lv)行(xing)決(jue)策(ce)和(he)審(shen)批(pi)程(cheng)序(xu),決(jue)策(ce)未(wei)充(chong)分(fen)考(kao)慮(lv)重(zhong)大(da)風(feng)險(xian)因(yin)素(su),是(shi)否(fou)未(wei)製(zhi)定(ding)風(feng)險(xian)防(fang)範(fan)預(yu)案(an)。如(ru)以(yi)往(wang)投(tou)資(zi)收(shou)購(gou)項(xiang)目(mu)中(zhong)發(fa)現(xian)相(xiang)關(guan)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因(yin)素(su),是(shi)否(fou)列(lie)入(ru)到(dao)相(xiang)應(ying)風(feng)險(xian)庫(ku)中(zhong)。
中央企業是否按照國資委34號令的規定製定本企業的投資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製度(製度建設);在投資收購決策中,是否按照相關的製度和程序執行,投資決策及項目交割階段,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防範國有資產流失風險;投資完成階段,是否按投資決策方案向被投資企業派出相應的人員,在被投資企業建立黨組織、建立符合《公司法》和國資委相關規定的公司治理結構,並得到有效運行,中央企業參股投資企業是否按照2019年國資委126號令的規定製定相關措施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被投資企業投資完成後,在控股企業資金出借,擔保事項等方麵,是否違反國資委資金管理相關的規定,是否按照“同股同權”的要求其他股東為被投資企業同比出借資金,提供相應擔保。
針對投資並購業務行為,中央企業“三道防線”是否按《辦法》的規定承擔起相應的職責,是否按《辦法》要(yao)求(qiu)履(lv)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de)職(zhi)責(ze),換(huan)言(yan)之(zhi),如(ru)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在(zai)投(tou)資(zi)並(bing)購(gou)活(huo)動(dong)中(zhong)能(neng)夠(gou)有(you)效(xiao)依(yi)規(gui),按(an)照(zhao)外(wai)部(bu)和(he)內(nei)部(bu)的(de)合(he)規(gui)義(yi)務(wu)履(lv)行(xing)相(xiang)應(ying)的(de)職(zhi)責(ze),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的(de)風(feng)險(xian)自(zi)然(ran)就(jiu)會(hui)降(jiang)低(di),受(shou)到(dao)追(zhui)責(ze)的(de)可(ke)能(neng)性(xing)就(jiu)較(jiao)小(xiao)。從(cong)這(zhe)個(ge)角(jiao)度(du)出(chu)發(fa),《辦法》和國資委37號令在規範中央企業合規經營的目的是一致的。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識shi別bie評ping估gu預yu警jing機ji製zhi,全quan麵mian梳shu理l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活huo動dong中zhong的de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建jian立li並bing定ding期qi更geng新xin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數shu據ju庫ku,對dui風feng險xian發fa生sheng的de可ke能neng性xing、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分析,對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預警”。對於投資並購行為較多的企業,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其業務範圍、業務類型,識別投資並購業務中的合規風險,並不斷更新。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企業發生合規風險,相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並按照規定向合規管理部門報告。
中央企業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xingshianjian,huozhebeiguojizuzhizhicaidengzhongdaheguifengxianshijian,zaochenghuozhekenengzaochengqiyezhongdazichansunshihuozheyanzhongbuliangyingxiangde,yingdangyoushouxiheguiguanqiantou,heguiguanlibumentongchouxietiao,xiangguanbumenxietongpeihe,jishicaiqucuoshituoshanyingdui。
中央企業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製,通過健全規章製度、優化業務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zhongyangqiyeyingdangwanshanweiguixingweizhuizewenzejizhi,mingquezerenfanwei,xihuawenzebiaozhun,zhenduiwentihexiansuojishikaizhantiaozha,anzhaoyouguanguidingyansuzhuijiuweiguirenyuanzeren。zhongyangqiyeyingdangjianlisuoshudanweijingyingguanliheyuangonglvzhiweiguixingweijiluzhidu,jiangweiguixingweixingzhi、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作為考核評價、職級評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辦法》與國資委37號令對於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都有相應的規定,對於未能依法合規經營、對於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及規範經營行為和人員管理方麵,《辦法》和國資委37號令的目的是一致的。
國資委37號(hao)令(ling)作(zuo)為(wei)目(mu)前(qian)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行(xing)為(wei)的(de)主(zhu)要(yao)追(zhui)究(jiu)責(ze)任(ren)規(gui)範(fan),針(zhen)對(dui)保(bao)護(hu)國(guo)有(you)資(zi)產(chan)方(fang)麵(mian),還(hai)包(bao)含(han)資(zi)產(chan)損(sun)失(shi)認(ren)定(ding)的(de)相(xiang)關(guan)規(gui)定(ding),依(yi)據(ju)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和(he)資(zi)產(chan)損(sun)失(shi)(或有資產損失及資產損失風險)的認定來綜合追究責任。
國資委37haolingzhongdezichansunshishueyexuyaozhongyangqiyezaiheguijingyingtouzizhongzhongdianguanzhu,wulunshizerenzhuijiu,haishiyifaheguijingying,shixianguoyouzichanbaozhizengzhi,fangzhiguoyouzichanliushishiguoyouzichanjianduguanlidezhongyaomubiao,《辦法》發揮“正向建”的積極作用,國資委37號令發揮“反向查”的監督作用,共同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有效防範化解企業重大風險,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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