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建設的“正向建”與“反向查”——從國資委37號令的視角分析(一)

作者:杜國平 趙舒傑 翟聳君

觀點

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要目標,責任追究製度是落實這一目標的監督保障機製。

2015年12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於全麵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國資發法規[2015]166號),明確要求央企“加快提升合規管理能力,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合規管理工作體係,研究製定統一有效、全麵覆蓋、內容明確的合規製度準則,加強合規教育培訓,努力形成全員合規的良性機製”。

2018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國資發法規〔2018〕106號),對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全麵加強合規管理、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提出了要求和指導。

2022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通過規章製度對中央企業進一步深化合規管理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等合規管理的規章製度,是中央企業合規體係建設、運營、評價的基礎,屬於中央企業合規建設的正麵清單,而《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37號令)則作為中央企業合規經營管理的負麵清單。

一、國有資產合規經營的合規義務體係框架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從管資產到管資本的理念實踐中,以2009年5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為基本框架。《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八條規定了“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製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明確要求國務院國資委準確定位,調整優化國資監管職能等,力圖從國資監管層麵再做突破,增強國企活力。

2019年,國資委關於印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目的是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不斷提升國資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1、中央企業投資管理製度方麵

國務院國資委於2017年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令》”)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令》”)。

《34號令》、《35號令》的(de)頒(ban)布(bu)旨(zhi)在(zai)促(cu)進(jin)企(qi)業(ye)依(yi)法(fa)履(lv)行(xing)出(chu)資(zi)人(ren)職(zhi)責(ze),建(jian)立(li)以(yi)管(guan)資(zi)本(ben)為(wei)主(zhu)的(de)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監(jian)管(guan)體(ti)製(zhi),推(tui)動(dong)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規(gui)範(fan)投(tou)資(zi)管(guan)理(li),優(you)化(hua)國(guo)有(you)資(zi)本(ben)布(bu)局(ju)和(he)結(jie)構(gou),更(geng)好(hao)地(di)落(luo)實(shi)國(guo)有(you)資(zi)本(ben)保(bao)值(zhi)增(zeng)值(zhi)責(ze)任(ren),《34號令》第六條明確規定,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zhi)行(xing)主(zhu)體(ti)和(he)責(ze)任(ren)主(zhu)體(ti),應(ying)當(dang)建(jian)立(li)投(tou)資(zi)管(guan)理(li)體(ti)係(xi),健(jian)全(quan)投(tou)資(zi)管(guan)理(li)製(zhi)度(du),優(you)化(hua)投(tou)資(zi)管(guan)理(li)信(xin)息(xi)係(xi)統(tong),科(ke)學(xue)編(bian)製(zhi)投(tou)資(zi)計(ji)劃(hua),製(zhi)定(ding)投(tou)資(zi)項(xiang)目(mu)負(fu)麵(mian)清(qing)單(dan),切(qie)實(shi)加(jia)強(qiang)項(xiang)目(mu)管(guan)理(li),提(ti)高(gao)投(tou)資(zi)風(feng)險(xian)防(fang)控(kong)能(neng)力(li),履(lv)行(xing)投(tou)資(zi)信(xin)息(xi)報(bao)送(song)義(yi)務(wu)和(he)配(pei)合(he)監(jian)督(du)檢(jian)查(zha)義(yi)務(wu)。

2、中央企業國有資產評估方麵

目前中央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主要依據是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國資委12號令》),此外,國務院於1991年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20年nian實shi施shi修xiu訂ding,目mu前qian也ye是shi資zi產chan評ping估gu的de重zhong要yao依yi據ju。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chan評ping估gu以yi上shang述shu兩liang個ge辦ban法fa作zuo為wei合he規gui義yi務wu體ti係xi的de主zhu線xian,此ci外wai,企qi業ye國guo有you資zi產chan評ping估gu還hai有you國guo資zi委wei產chan權quan局ju印yin發fa的de《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產權[2009]941號),該通知中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備案、核準事項進行了相關要求。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中也對資產評估做了相關要求。

另外,國資委也對中央企業資產評估中一些常見問題做了答複,比如國有參股公司是否適用《國資委12號令》,國有參股企業增資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及備案;國有參股的中外合資公司解散時是否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等問題進行了說明。

3、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方麵

在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方麵,國務院國資委於2011年、2012年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資金保障防範經營風險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國資發評價〔2011〕48號)和《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資金管理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2〕45號),明確中央企業不得向集團以外的企業提供借款。目前這兩個規定已被國資委2022年發布的《關於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係建設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意見》所取代,該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求推進中央企業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央企業資金管理精益化、集約化和智能化水平,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

4、國有資產重大風險報告事項方麵

2020年4月,國資委發布《關於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監督〔2020〕17號),就企業加強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的有關事項做出明確通知。

2021年12月,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目mu的de在zai於yu規gui範fan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重zhong大da經jing營ying風feng險xian事shi件jian報bao告gao工gong作zuo,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重zhong大da經jing營ying風feng險xian管guan控kong機ji製zhi,及ji時shi采cai取qu應ying對dui措cuo施shi,有you效xiao防fang範fan和he化hua解jie重zhong大da經jing營ying風feng險xian。

5、“三重一大”方麵製度

2010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意見明確,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

隨後,國資委黨委印發《國資委黨委關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製度的意見>》的通知,明確要求各中央企業在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

上述主要規則架構構成了中央企業合規經營、投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主要框架體係。

二、中央企業違規責任追究合規義務框架體係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保護,完善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製度,規範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國務院國資委在2008年印發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20號令);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製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63號文);2018年,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37號令),目mu的de是shi為wei了le加jia強qiang和he規gui範fan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違wei規gui經jing營ying投tou資zi責ze任ren追zhui究jiu工gong作zuo,進jin一yi步bu完wan善shan國guo有you資zi產chan監jian督du管guan理li製zhi度du,落luo實shi國guo有you資zi產chan保bao值zhi增zeng值zhi責ze任ren,有you效xiao防fang止zhi國guo有you資zi產chan流liu失shi。

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每年對於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追究責任工作都印發相關通知。2023年4月,國資委印發關於做好2023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係和工作機製,強化責任追究“反向查、正向建”作用,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加快建設世界一流企業提供堅強保障。

國資委20號令,63號文及國資委37號令構成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追究責任工作的主要製度體係,國資委20號令雖已失效,但仍然適用中央企業發生違規經營投資的時期的追究責任依據,國資委37號令為中央企業目前主要的違規經營投資追責依據,對國有企業責任追究範圍、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追究處理、組織實施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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