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條例》法律責任條款速評

作者:李春健

觀點

2023年7月9日,國務院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私募條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條將於2023年9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新出台的《私募條例》,本文將對《私募條例》第六章行政處罰部分的變化進行梳理並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解讀。


一、《私募條例》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規監管體係


20136月,《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職能。此後,證監會於20148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012月發布《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因《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於20178月麵世後一直未能出台,故在《私募條例》於202379日正式公布之前,私募基金法規體係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章的相關法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部門所製定的部門規章、部門規範性文件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作為自律性組織所製定的行業自律性規定所構成。因此,《私募條例》出台之前,因缺少國務院所製定的行政法規,私募基金法規監管體係中證監會所製定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存在上位法缺失、監管依據不充足的問題。

而《私募條例》出台後,便成為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效力級別最高的法律規範,自此,私募基金法規監管體係從法律、部門規章、部門規範性文件及行業自律性規範的三層次監管體係完善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部門規範性文件及行業自律性規範所組成的四層次監管體係。截至目前,私募基金監督體係所涉及的規範性文件如下表所示:


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體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國務院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22 年修正)》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管理辦法
 
7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 (試行)》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試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待製定)

《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待製定)

公告
 
2

《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

通知
 
2

《關於便利申請辦理私墓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公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材料清單的通知》

指引
 
4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指引》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 》

《私募投資基金非上市股權投資估值指引 (試行) 》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

問答及須知
 
N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至十五)


二、《私募條例》增強了監管機構的監管力度


此前,私募基金監管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法律責任的主要規定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基協作為自律性組織所製定的行業自律性規範中。

如前所述,目前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很大程度是靠中基協的自律管理,而中基協的管理方式具體包括對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書麵警示、警告、公開譴責、暫停辦理備案、限製業務活動及撤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等,監管範圍較小、監管手段和監管力度也較低。而且,證監會所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僅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行政處罰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因此,囿於監管法律體係效力級別不高、監管手段有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基協的自律性規範總體的監管力度較弱。

而此次新規出台,《私募條例》在第六章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條共十七款條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處罰措施進行規定,涵括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個環節。相較於此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行政處罰,《私募條例》第六章的行政處罰具有如下特點:


首先,《私募條例》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處罰力度。此前,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登記程序的,主管機關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但是,就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登記程序的行為,《私募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有權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私募條例》明顯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處罰力度。

其次,《私募條例》豐富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處罰情形。此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項下的違法情形主要集中在未辦理登記、違規募資、信息披露等方麵,而《私募條例》擴展了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違法情形,將私募基金經營貸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管理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關聯交易等投資運作過程中的行為均規定為違法行為,甚至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合夥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資的行為納入了處罰範圍,極大地豐富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處罰情形。

最後,《私募條例》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持續監管力度。相較於過往實踐中《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聚焦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基金募集及基金投資等方麵,《私募條例》加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主體的運營方麵的責任。《私募條例》第十二條和十三條分別通過反麵禁止和正麵要求的方式列舉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在管理人備案後的行為禁止清單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持續合規的行為要求,加強了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持續監管力度。


三、《私募條例》提高了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合規義務


作為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效力級別最高的法律規範,《私募條例》bujinweihouxubumenguizhangjixingyezilvjianguanguifandexiudingdajianledingcengsheji,tongshiyeduisimujijinxiangguanzhutijisimujijinmutouguantuihuanjiedeheguiyiwutichulegenggaodeyaoqiu,juliruxia:

基金募集方麵:《私募條例》出台之前,根據《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基金銷售機構代為募集資金。但是,《私募條例》第十七條要求除非證監會另有規定,否則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而不得委托他人募集。因此,《登記備案辦法》與《私募條例》就資金募集存在衝突,因《私募條例》法律效力位階更高,故《私募條例》優先適用,因此,若此後證監會若未對代銷業務出台新的規定,則私募基金的基金代銷業務此後會受到較大限製。

基金投資方麵:此前,《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將借貸業務歸類為衝突業務而不予備案,故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備案之後從事借貸業務成本較低。《私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等方式變相增加政府隱性債務。”因此,《私募條例》chutaihou,simujijinwulunshizhijiejingyingjiedaileiyewuhaishitongguominggushizhaidengfangshibianxiangjingyingjiedaileiyewudoujiangweifa,gusimujijinyudisanfangqiandingdejijinhetongruoshijicongshijiedaiyewujiangyinshexianweifanxingzhengfaguideqiangzhixingxiaolixingguidingerkenengbeirendingweiwuxiao。

基金管理方麵:《私募條例》出台之前,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機構並未被要求為《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但《私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明確要求投資顧問機構應為《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而且將投資顧問的角色明確為私募基金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因此,《私募條例》出台後,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將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責以投資顧問、投資谘詢等形式委托他人實質行使,則該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將承當較大的合規風險。

基金退出方麵:ciqian,dangjijinguanlirenshilianhuochuxianzhongdafengxianhou,jijinyinchuyujiangjuerwufazhengchangyunzuo,touzizhekenengzaoshouzhongdasunshi,erqie,shijianzhongduoshusimujijinweizaijijinhetongduijijinxianrujiangjushijijinzhongzhidefangshijinxingyueding。《私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賦予證監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情況下可指定其他機構接管、通知登記備案機構注銷登記等措施。因此,根據《私募條例》第di四si十shi二er條tiao及ji第di三san十shi四s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一yi定ding程cheng度du上shang完wan善shan了le今jin後hou私si募mu基ji金jin管guan理li人ren失shi聯lian導dao致zhi的de基ji金jin出chu現xian僵jiang局ju問wen題ti時shi對dui投tou資zi者zhe權quan益yi的de保bao護hu措cuo施shi。故gu此ci,私si募mu基ji金jin管guan理li機ji構gou此ci後hou應ying在zai投tou資zi過guo程cheng中zhong承cheng擔dan更geng高gao的de審shen慎shen義yi務wu,以yi避bi免mian此ci後hou出chu現xian重zhong大da風feng險xian時shi管guan理li的de基ji金jin被bei其qi他ta機ji構gou接jie管guan。

如前所述,《私募條例》中法律責任部分對於處罰情形的擴大、處罰力度的提高以及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合規經營的持續性要求意味著私募行業違法違規低成本時代的結束,結合目前已實施的《登記備案辦法》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高門檻要求,私募基金行業的入門門檻及責任落實也開啟了新篇章。對此,《私募條例》第(di)六(liu)章(zhang)法(fa)律(lv)責(ze)任(ren)部(bu)分(fen)對(dui)此(ci)進(jin)行(xing)了(le)全(quan)麵(mian)的(de)規(gui)定(ding),私(si)募(mu)基(ji)金(jin)相(xiang)關(guan)主(zhu)體(ti)應(ying)第(di)六(liu)章(zhang)法(fa)律(lv)責(ze)任(ren)部(bu)分(fen)內(nei)容(rong)加(jia)以(yi)重(zhong)視(shi),提(ti)前(qian)進(jin)行(xing)合(he)規(gui)整(zheng)改(gai)。而(er)就(jiu)不(bu)同(tong)主(zhu)體(ti)在(zai)《私募條例》第六章的法律責任,本文對不同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禁止行為及承擔法律責任進行了梳理,如下表格所示:


責任主體

違法行為

《私募條例》

法律後果

私募基金管理人

財務不具有與業務類型和管理資產規模相適應的運營資金;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委派代表、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未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權或者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1. 責令改正;
  2.
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委托他人募集資金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1.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
無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募基金違法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或者轉讓;

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超過法律規定人數;

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隻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製;

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義宣傳推介;

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

未依法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誤導其投資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十九條

1. 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並予以公告。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依法對募集完畢的私募基金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私募基金財產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
 
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諾回購本金

第二十四條

1.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2.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聘用具有相應從業經曆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投資管理、風險控製、合規等工作;
 
未建立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製度防止利益輸送和利益衝突

第二十六條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1.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委托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

2.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建立健全的關聯交易管理製度;
 
從事非法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八條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合夥人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未經正當程序擅自幹預業務、謀取私利的

第十二條

1.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2.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募基金托管人

未依法建立業務隔離機製的

第十六條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從業人員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私募基金財產;

第三十條

1.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2.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的,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四)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其他行為

未依法提供、報送相關信息,或者有以下行為:

第三十二條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未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

第五十七條

1.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條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情節嚴重的,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

拒絕、阻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的

1. 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2.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履行依法登記的主體

未依法履行登記手續,非法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的

第十條

1. 責令改正;

2. 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結語


總體而言,《私募條例》的(de)出(chu)台(tai)回(hui)應(ying)了(le)私(si)募(mu)基(ji)金(jin)行(xing)業(ye)發(fa)展(zhan)的(de)主(zhu)要(yao)風(feng)險(xian)和(he)問(wen)題(ti),為(wei)私(si)募(mu)基(ji)金(jin)行(xing)業(ye)的(de)發(fa)展(zhan)建(jian)立(li)了(le)新(xin)機(ji)製(zhi),同(tong)時(shi)也(ye)為(wei)私(si)募(mu)基(ji)金(jin)行(xing)業(ye)的(de)發(fa)展(zhan)提(ti)供(gong)了(le)更(geng)高(gao)位(wei)階(jie)的(de)法(fa)律(lv)支(zhi)持(chi),以(yi)此(ci)防(fang)範(fan)金(jin)融(rong)風(feng)險(xian)、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僅從法律責任視角對《私募條例》私募基金相關機構今後所麵臨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梳理,以期對私募基金相關主體的合規工作有所幫助。相信隨著證監會、中基協後續配套規定出台,私募基金行業法治監管環境會更加完善,私募基金行業也將迎來更好的發展局麵。


(特別感謝天達共和汪濤律師在本文行文過程中給予的專業支持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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