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piandaileifanzuishishangshihuodongzhongjiaoweichangjianfanzui,jipohuaileshichangjingjizhixu,yougeiyinxinghuoqitajinrongjigouzaochengsunshi,juyoujiaozhongdeshehuiweihaixing。dantongshi,youyurongzimenkangaodengyuanyin,bufenminyingqiyeyinshengchanjingyingxuyao,zairongziguochengzhongyouyidingdeweifaxingwei,ruoyilvyipianqudaikuanzuihedaikuanzhapianzuijinxingchufa,yebuliyuqiyedefazhanhejingjizhixudewending。gucongfalvyangelaikan,woguojinnianlaiduipiandaileifanzuideruzuimenkanshiyousuotigaode,zheyangzengjialexingbianlvshizaipiandaileifanzuizhongdebianhukongjian。
筆者旨在通過案例,對騙取類犯罪的罪數、入罪門檻、數額計算、非法占有目的認定問題進行分析。
案例:A公司連續五年以虛假材料騙取銀行貸款,前一年的欠款本息由後一年騙得的貸款償還。員工B是A公司財務人員,參與了第一年至第三年偽造材料的騙貸行為。員工B在第三年從A公司離職,A公司於第六年無力維持而案發,A公司老板、員工B及案發時在職且參與騙貸的人員均被抓獲。後經查明,A公司的貸款資金由A公司老板一人支配,包括員工B在內的其他涉案人員對貸款的用途並不知情。
問:對中途離職的員工B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一、員工B僅應對其參與的三次騙貸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應對其離職後的騙貸行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中,並未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對於A公司老板和案發時在職的參與騙貸人員,其客觀上共同實施了騙取貸款的行為,在銀行工作人員確實陷入錯誤認識,且沒有提供真實、足額擔保的情況下,可能在騙取貸款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對於A公司老板,鑒於貸款由其一人支配,若存在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其個人涉嫌貸款詐騙罪。
但員工Bzaizhongtulizhi,shifoudaozhiqizaixingshizerendechengdanshangyoubieyuqitasheanrenyuan?jiedazheyiwentideguanjian,shouxianzaiyumingquebenandezaifalvpingjiashangdezuishuwenti。
本案不同於一般的貸款詐騙案,存在借新還舊的情況,有五個完整的“借款——還款”過程,本質不同於貸款展期。而員工B中途離職,並未參與最後一次直接造成銀行損失的騙貸行為。
刑法以構成要件作為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構成要件,則為一罪;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構成要件,則為數罪。而本案借新還舊過程中存在五筆貸款,這意味著A公(gong)司(si)老(lao)板(ban)等(deng)人(ren)在(zai)五(wu)年(nian)借(jie)新(xin)還(hai)舊(jiu)的(de)過(guo)程(cheng)中(zhong),並(bing)非(fei)僅(jin)實(shi)施(shi)了(le)一(yi)個(ge)共(gong)同(tong)的(de)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而(er)是(shi)連(lian)續(xu)實(shi)施(shi)了(le)五(wu)個(ge)共(gong)同(tong)的(de)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雖(sui)然(ran)在(zai)最(zui)終(zhong)科(ke)刑(xing)上(shang),數(shu)個(ge)性(xing)質(zhi)相(xiang)同(tong)的(de)犯(fan)罪(zui)行(xing)為(wei),按(an)同(tong)種(zhong)數(shu)罪(zui)不(bu)並(bing)罰(fa)的(de)規(gui)則(ze)隻(zhi)認(ren)定(ding)一(yi)罪(zui),但(dan)在(zai)法(fa)律(lv)評(ping)價(jia)上(shang)仍(reng)應(ying)作(zuo)為(wei)數(shu)罪(zui)處(chu)理(li)。因(yin)此(ci),對(dui)每(mei)一(yi)個(ge)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都(dou)要(yao)審(shen)查(zha)其(qi)是(shi)否(fou)符(fu)合(he)騙(pian)取(qu)貸(dai)款(kuan)罪(zui)或(huo)貸(dai)款(kuan)詐(zha)騙(pian)罪(zui)的(de)犯(fan)罪(zui)構(gou)成(cheng)。
這一罪數問題,對於包括A公司老板在內參與了最後一次騙貸行為的涉案人員來說,在定罪上並無影響。但對於員工B而言,其客觀上僅參與了前三個騙貸行為,對於其離職後A公司的新貸款,其既無共謀行為,也無實行行為,不在共同犯罪之中。因此,員工B是否構成犯罪,僅需要審查其參與的前三次騙貸行為是否符合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構成。
二、員工B所涉貸款均已償還,不存在犯罪數額,也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在客觀上需要從銀行詐騙的貸款達到“數額較大”,在主觀上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對於員工B而言,這兩個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條件其均不滿足。
從客觀上,由於本案存在借新還舊的情形,員工B離職之前參與的三次騙貸行為,所涉貸款均已被償還,這直接影響了數額的認定。
根據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金融詐騙罪中,“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刑事審判參考第1373號“闞瑩詐騙案”的說理中進一步明確:“對‘案發前歸還’,既包括詐騙犯罪既遂之後,行為人出於修複被侵害的法律關係的主觀意願,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進行的補償;也包括行為人多次、連續實施詐騙的情形下,以後次詐騙的財物償還前次詐騙的行為。”
因此,員工B參與的前三次騙貸行為,騙取的貸款均已償還銀行,屬於“案發前已歸還”的情形,在進行扣除後,其騙貸行為不存在犯罪數額,不能達到貸款詐騙罪客觀上所要求的“數額較大”的入罪門檻。
從cong主zhu觀guan上shang,構gou成cheng貸dai款kuan詐zha騙pian罪zui必bi須xu具ju有you非fei法fa占zhan有you目mu的de。對dui於yu非fei法fa占zhan有you目mu的de這zhe一yi主zhu觀guan要yao素su,不bu能neng僅jin通tong過guo行xing為wei人ren實shi施shi欺qi詐zha手shou段duan而er推tui定ding,需xu要yao一yi定ding的de客ke觀guan事shi實shi進jin行xing證zheng明ming。
正如《刑事審判參考》第306號“張福順貸款詐騙案”的說理:“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不僅是指行為人意圖使財物脫離相對人而非法實際控製和管領,而且意圖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對人的財物,為使用、收益、處chu分fen之zhi表biao示shi。因yin此ci,不bu能neng單dan純chun以yi行xing為wei人ren使shi用yong欺qi詐zha手shou段duan實shi際ji獲huo取qu了le貸dai款kuan或huo者zhe貸dai款kuan到dao期qi不bu能neng歸gui還hai,就jiu認ren定ding行xing為wei人ren主zhu觀guan上shang具ju有you非fei法fa占zhan有you貸dai款kuan的de目mu的de。”
《座談會紀要》規定了七種可以認定金融詐騙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由此可見,除實施了欺詐行為之外,行為人客觀上存在不能還款或逃避、抗拒還款的情形,才能據以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除了以上七種情形,《刑事審判參考》第961號“陳恒國騙取貸款案”的說理認為,要認定貸款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還需滿足“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這一條件。
結合前述規定和判例,員工B雖然參與實施了前三次騙貸行為,但其對於騙得的貸款並無支配權力,沒有《座談會紀要》中規定的逃跑、揮霍等七種情形;且從其工作經曆來看,亦對貸款會被償還有所預期,客觀上其在職期間騙取的貸款確實被償還。故應認定員工B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因此,員工B所涉三次騙貸行為,在主客觀上均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三、員工B的行為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所設立的罪名,根據當時的規定,即使沒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具有多次騙貸等“其他嚴重情節”亦可構成騙取貸款罪。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十一》”)實施後,騙取貸款罪的罪狀中去掉了“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表述,使騙取貸款罪變成了純粹的結果犯,隻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該罪。

雖然“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仍然是成立騙取貸款罪加重犯的條件之一,但加重犯法定刑的適用以構成基本犯為前提。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適shi用yong該gai法fa定ding刑xing幅fu度du的de條tiao件jian,顯xian然ran是shi行xing為wei人ren構gou成cheng交jiao通tong肇zhao事shi罪zui基ji本ben犯fan。若ruo行xing為wei人ren的de駕jia駛shi行xing為wei僅jin造zao成cheng一yi人ren重zhong傷shang,對dui事shi故gu的de發fa生sheng不bu負fu全quan部bu或huo主zhu要yao責ze任ren,不bu構gou成cheng交jiao通tong肇zhao事shi罪zui的de基ji本ben犯fan,也ye就jiu不bu能neng成cheng立li交jiao通tong肇zhao事shi罪zui的de加jia重zhong犯fan。故gu即ji使shi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具ju備bei“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若沒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而員工B參與的三次騙貸行為,騙取的貸款均已償還,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根據《修十一》對騙取貸款罪的修改,已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
綜上所述,員工B隻zhi能neng對dui其qi參can與yu的de三san次ci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承cheng擔dan責ze任ren,該gai三san次ci騙pian貸dai行xing為wei所suo涉she貸dai款kuan已yi經jing被bei後hou續xu貸dai款kuan償chang還hai。就jiu貸dai款kuan詐zha騙pian罪zui而er言yan,客ke觀guan上shang不bu存cun在zai犯fan罪zui數shu額e,主zhu觀guan上shang員yuan工gongB對騙取的貸款也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就騙取貸款罪而言,員工B所涉騙貸行為沒有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根據《修十一》對騙取貸款罪的修改,其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因此,員工B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除以上辯點以外,對騙貸類犯罪的辯護,還可以從銀行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錯誤認識、是(shi)否(fou)提(ti)供(gong)真(zhen)實(shi)且(qie)足(zu)額(e)擔(dan)保(bao)等(deng)角(jiao)度(du)入(ru)手(shou)。刑(xing)辯(bian)律(lv)師(shi)需(xu)要(yao)對(dui)騙(pian)貸(dai)類(lei)案(an)件(jian)進(jin)行(xing)全(quan)麵(mian)的(de)分(fen)析(xi),抓(zhua)住(zhu)對(dui)當(dang)事(shi)人(ren)有(you)利(li)的(de)各(ge)個(ge)事(shi)實(shi),才(cai)能(neng)更(geng)好(hao)地(di)維(wei)護(hu)當(dang)事(shi)人(ren)的(de)合(he)法(fa)利(li)益(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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