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降低全球溫室氣體的排放,實現歐洲版的“雙碳”目標,當地時間2023年4月18日,歐洲議會批準了改革碳排放交易係統、碳邊境調節機製和創建社會氣候基金三項法案。這些法案是歐盟“Fit for 55”計劃的一部分,旨在2030年前的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基準線減少55%,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這三項法案如生效成為法律,將是全球範圍內首次將氣候監管納入貿易法規。
本文對歐盟CBAM的發展曆程和時間安排、“碳關稅”的計算與抵消方法做一簡單介紹,並簡單論述對歐出口企業的潛在風險,以及企業未雨綢繆的路徑等。
一、關於CBAM
碳邊境調節機製,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是指對進口到歐盟的商品中隱含的碳排放征收額外稅費,國內稱為“碳關稅”。CBAM將國際貿易結合到氣候目標,本質上屬於綠色貿易壁壘。雖然從法律角度來看,CBAM不(bu)屬(shu)於(yu)關(guan)稅(shui)的(de)範(fan)疇(chou),但(dan)發(fa)生(sheng)在(zai)貨(huo)物(wu)進(jin)出(chu)口(kou)環(huan)節(jie),會(hui)對(dui)國(guo)際(ji)貿(mao)易(yi)產(chan)生(sheng)深(shen)遠(yuan)的(de)影(ying)響(xiang),因(yin)此(ci)有(you)必(bi)要(yao)厘(li)清(qing)其(qi)計(ji)算(suan)邏(luo)輯(ji)及(ji)影(ying)響(xiang)因(yin)素(su),以(yi)便(bian)於(yu)企(qi)業(ye)正(zheng)確(que)、及時進行應對。
(一)CBAM的發展曆程
時間 | 階段 |
2019-12-11 | 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綠色協議》,其中將針對選定的行業提出CBAM,以降低碳泄漏的風險。 |
2020-09-01 | 歐盟委員會將CBAM納入立法提案。 |
2021-03-10 | 歐洲議會通過一項關於與WTO兼容的歐盟碳邊境調節機製(CBAM)的決議。 |
2021-07-14 | 歐盟委員會公布“Fit For 55”的一攬子氣候計劃,提出CBAM立法草案。 |
2022-06-22 |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CBAM的“一讀文本”。 |
2022-12-13 |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就CBAM達成臨時協議。 |
2023-02-09 | 歐洲議會環境、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委員會(ENVI)通過CBAM最新修訂法案。 |
2023-04-18 | 歐洲議會批準CBAM法案。 |
未定 | 歐盟理事會批準CBAM法案。 |
未定 | 《歐盟官方公報》發布CBAM法案。 |
2023-10-01 | 正式生效。進入過渡期,進口商需要報告進口產品的數量以及其相應的碳含量,不需支付稅費。 |
2015-12-31 | 過渡期結束。 |
2016-01-01 | 進口商將有義務交出其產品所含排放量的CBAM證書,開始征稅。 |
2034年 | 免費配額逐步削減為0。全麵實施。 |
從CBAM的發展曆程來看,不可謂不神速。
(二)CBAM生效後的安排
結合改革碳排放交易係統(EU ETS),CBAM在生效後的各項安排為:
1.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開始征稅:2026年開始征稅;
2.產品範圍:鋼鐵、鋁、電力、水泥、化肥、氫;
3.排放類別:過渡期期間,對鋼鐵、鋁、氫僅覆蓋直接排放,對電力、水泥、化肥覆蓋直接排放及間接排放。過渡期結束前,歐洲委員會將重新評估各個類別的產品排放狀況,調整納入碳關稅征收的排放類別;
4.免費配額:從2026年到2034年逐步削減為0。
二、“碳關稅”的計算與抵消
CBAM證書的計算方式為:根據歐盟碳定價規則生產的產品在歐盟碳市場支付的碳價格,減去進口貨物在原產國(地區)已支付的碳價格,進行價格抵免後的CBAM證書價格就是輸歐商品最終需要繳納的碳稅。對歐出口的中國企業需繳納的碳關稅為歐盟碳成本與中國碳成本之差。
歐盟進口商可在碳關稅申報時,說明其進口貨物的碳排放在原產國(地區)已支付的碳價格,以及可減少的 CBAM 證書數量,並備存由獨立機構核證的已支付碳價格記錄,證明該碳價格未受出口退稅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補償。如果進口商在原產國(地區)支付的碳價格越高,需繳納的碳關稅就越少;如高於 CBAM 證書標注的價格,則無須繳納碳關稅。
根據EU ETS,2026年起至2034年,免費配額將逐步削減為0。根據WTO規則,輸歐產品不需要繳納這部分免費配額對應的碳成本。
三、我國對歐出口企業的風險
歐盟通過CBAM,其qi他ta國guo家jia會hui選xuan擇ze效xiao仿fang歐ou盟meng的de做zuo法fa推tui出chu類lei似si的de政zheng策ce,將jiang倒dao逼bi出chu口kou國guo提ti高gao國guo內nei碳tan價jia格ge。除chu了le成cheng本ben增zeng加jia的de風feng險xian,向xiang歐ou盟meng出chu口kou商shang將jiang麵mian臨lin其qi他ta潛qian在zai的de法fa律lv風feng險xian,例li如ru:
(一)信息披露風險。“碳關稅”除涉及傳統關稅征收的歸類、估價與原產地等外,還有賴於碳排放量監測、國內環節碳價格認證等技術手段。《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令》(CSRD)對在歐盟市場有經濟活動的企業(營業額達到1.5億歐元),提出了對ESG報告披露內容的審計和盡職調查等要求,這增加了中國企業對有關監測、成交數據能否披露以及數據真實性的風險。
(二)數據出境風險。在2023-2025年的CBAM過渡期,雖然企業不必繳納碳關稅,但需要履行報告進口商品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義務,CBAM報告包含當季進口產品總量、總隱含碳排放量、總隱含間接碳排放量及產品在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價等信息。企業麵臨這些數據是否允許出境、是否符合數據出境監管要求等風險。
四、必要的應對
3月15日,中國在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會議上提出了“就貿易方麵和某些環境措施的影響進行專門的多邊討論”的建議,首先從今年6月CTE會議上就CBAM開始(討論)……討論以下要素:措施的法律依據、實施與環境目標之間的聯係 、對貿易影響、與WTO規則的一致性以及措施對發展中成員的影響。該提案也得到了其他WTO成員的呼應,歐盟則表示將就CBAM法律文本在5月舉行信息發布會。但CBAM的實施已不可避免,貿易爭端也將不可避免。
我國對歐出口的企業,除采用清潔能源、技術上降低碳排放等,還應未雨綢繆,利用過渡期,研究好應對之策,如:
(一)仔細研究CBAM的有關規定
歐洲是綠色能源領域立法的“急先鋒”,有相比國內完善的多的碳市場及法律體係,國內企業勿以國內碳市場情況和法律體係來認識歐洲的CBAM,否則必對歐盟的CBAM產生重大誤解,在信息披露、數據出境等方麵不符合歐盟的要求,也可能違反國內的法律法規。
(二)合理開展“碳價”籌劃
盡管CBAM明(ming)麵(mian)上(shang)阻(zu)止(zhi)了(le)碳(tan)泄(xie)漏(lou),但(dan)也(ye)會(hui)導(dao)致(zhi)國(guo)際(ji)貿(mao)易(yi)流(liu)的(de)改(gai)變(bian),企(qi)業(ye)有(you)機(ji)會(hui)在(zai)現(xian)有(you)的(de)國(guo)際(ji)貿(mao)易(yi)框(kuang)架(jia)內(nei)通(tong)過(guo)改(gai)變(bian)貿(mao)易(yi)方(fang)式(shi)等(deng)途(tu)徑(jing)來(lai)尋(xun)找(zhao)最(zui)低(di)碳(tan)價(jia)的(de)路(lu)徑(jing),如(ru):出口商綜合考慮關稅、碳關稅、成本等因素,選擇合適的國家或地區開設工廠;減少對歐盟的直接產品銷售等。
結語
如第一財經記者所言:“貿易政策越來越多地被用作實現環境目標的工具。”CBAM已無法避免,我們唯有深究之、細研之,認清風險,完善自身,爭取最有利的對歐出口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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