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研究——投資者索賠視角

作者:李顯希 楊美嬌

觀點

前言: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若幹規定》”)。此前,證券虛假陳述領域民事賠償的司法規範主要包括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及2007年《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這期間基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曆經幾次修改變動,而注冊製改革也不斷深化,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在此背景下,《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的de出chu台tai,有you效xiao銜xian接jie了le配pei套tao法fa律lv製zhi度du,切qie實shi保bao護hu了le投tou資zi者zhe的de合he法fa利li益yi。本ben文wen以yi投tou資zi者zhe索suo賠pei視shi角jiao作zuo為wei切qie入ru點dian,簡jian要yao介jie紹shao虛xu假jia陳chen述shu民min事shi索suo賠pei的de相xiang關guan要yao件jian、索賠金額的確定方式,並舉例說明特殊情況下投資者訴權的認定。

一、虛假信息披露民事賠償的介紹概要

(一)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wudaoxingchenshuhuozhezhongdayiloude,renminfayuanyingdangrendingweixujiachenshu。xujiajizai,shizhixinxipiluyiwurenpiludexinxizhongduixiangguancaiwushujujinxingzhongdabushijizai,huozheduiqitazhongyaoxinxizuochuyuzhenshiqingkuangbufudemiaoshu。wudaoxingchenshu,shizhixinxipiluyiwurenpiludexinxiyinmanleyuzhixiangguandebufenzhongyaoshishi,huozheweijishipiluxiangguangengzheng、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buzhunqueerjuyouwudaoxing。zhongdayilou,shizhixinxipiluyiwurenweifanguanyuxinxipiludeguiding,duizhongdashijianhuozhezhongyaoshixiangdengyingdangpiludexinxiweiyupilu。

(二)判斷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的重要標準

判斷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需以虛假陳述是否構成民事侵權為前提。構成民事侵權的虛假陳述除了符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三種類型外,還需要評估兩個重大標準,即“重大性”和“因果關係”。

1. 重大性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具有重大性:(1)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2)虛假陳述的內容屬於監管部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3)虛假陳述的實施、揭露或者更正導致相關證券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明顯的變化。

2. 因果關係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十一條,原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原告的投資決定與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係成立:(1)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了虛假陳述;(2)原告交易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3)原告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實施了相應的交易行為,即在誘多型虛假陳述中買入了相關證券,或者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賣出了相關證券。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十二條,被告能夠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交易因果關係不成立:(1)原告的交易行為發生在虛假陳述實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後;(2)原告在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虛假陳述,或者虛假陳述已經被證券市場廣泛知悉;(3)原告的交易行為是受到虛假陳述實施後發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響;(4)原告的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的;(5)原告的交易行為與虛假陳述不具有交易因果關係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縱市場、證券市場的風險、證券市場對特定事件的過度反應、上市公司內外部經營環境等其他因素所導致的,對其關於相應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抗辯,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投資人索賠的程序 

(一)投資人資格和索賠證據要求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原告損失的,原告有權請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賠償損失。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di)二(er)條(tiao)第(di)一(yi)款(kuan),原(yuan)告(gao)提(ti)起(qi)證(zheng)券(qua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侵(qin)權(qu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訴(su)訟(song),符(fu)合(he)民(min)事(shi)訴(su)訟(song)法(fa)第(di)一(yi)百(bai)二(er)十(shi)二(er)條(tiao)規(gui)定(ding),並(bing)提(ti)交(jiao)以(yi)下(xia)證(zheng)據(ju)或(huo)者(zhe)證(zheng)明(ming)材(cai)料(liao)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受(shou)理(li):(1)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2)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3)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同時,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明確投資者提起訴訟必須要有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目前現行司法解釋取消了這個前置程序。

因此,投資人索賠的資格和證據要求總結如下:(1)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具有初步的證據證明投資者身份;(3)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如: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4)投資者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二)管轄法院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高gao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可ke以yi根gen據ju本ben轄xia區qu的de實shi際ji情qing況kuang,確que定ding管guan轄xia第di一yi審shen證zheng券qua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侵qin權qu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案an件jian的de其qi他ta中zho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報bao最zui高gao人ren民min法fa院yuan備bei案an。實shi踐jian中zhong,各ge省sheng市shi證zheng券qua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侵qin權qu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案an件jian的de一yi審shen具ju體ti管guan轄xia總zong結jie如ru下xia:

1. 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包括: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2. 發行人住所為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的,由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包括: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珠海、汕頭、喀什、霍爾果斯、海口。

3. 發行人住所為浙江的,由杭州、寧波、溫州、湖州、紹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新增確定溫州、湖州、紹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為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一審管轄法院的通知》,前述六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如下:(1)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2)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寧波、舟山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溫州、麗水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4)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興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5)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紹興、台州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6)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發行人住所地在金華、衢州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

4. 2022年6月7日(ri),江(jiang)蘇(su)省(sheng)高(gao)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作(zuo)出(chu)批(pi)複(fu),指(zhi)定(ding)蘇(su)州(zhou)市(shi)中(zhong)級(ji)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管(guan)轄(xia)發(fa)行(xing)人(ren)住(zhu)所(suo)地(di)在(zai)蘇(su)州(zhou)市(shi)轄(xia)區(qu)內(nei)且(qie)屬(shu)於(yu)江(jiang)蘇(su)省(sheng)內(nei)法(fa)院(yuan)管(guan)轄(xia)的(de)第(di)一(yi)審(shen)證(zheng)券(qua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侵(qin)權(qu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案(an)件(jian)。

5. 其他省、自治區除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外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省會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索賠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三、投資人索賠額的計算方式

(一)損失範圍

損失計算的首要前提需要明確虛假陳述糾紛損失範圍。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di)二(er)十(shi)五(wu)條(tiao),信(xin)息(xi)披(pi)露(lu)義(yi)務(wu)人(ren)在(zai)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市(shi)場(chang)承(cheng)擔(dan)民(min)事(shi)賠(pei)償(chang)責(ze)任(ren)的(de)範(fan)圍(wei),以(yi)原(yuan)告(gao)因(yin)虛(xu)假(jia)陳(chen)述(shu)而(er)實(shi)際(ji)發(fa)生(sheng)的(de)損(sun)失(shi)為(wei)限(xian)。原(yuan)告(gao)實(shi)際(ji)損(sun)失(shi)包(bao)括(kuo)投(tou)資(zi)差(cha)額(e)損(sun)失(shi)、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二)損失的計算基礎

虛假陳述造成的具體經濟損失金額一般采取“三日一價”作為計算基礎,即實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準日、基準價。

1. 實施日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七條,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信xin息xi披pi露lu義yi務wu人ren在zai證zheng券quan交jiao易yi場chang所suo的de網wang站zhan或huo者zhe符fu合he監jian管guan部bu門men規gui定ding條tiao件jian的de媒mei體ti上shang公gong告gao發fa布bu具ju有you虛xu假jia陳chen述shu內nei容rong的de信xin息xi披pi露lu文wen件jian,以yi披pi露lu日ri為wei實shi施shi日ri;通過召開業績說明會、jieshouxinwenmeiticaifangdengfangshishishixujiachenshude,yigaixujiachenshudeneirongzaijuyouquanguoxingyingxiangdemeitishangshoucigongbuzhiriweishishiri。xinxipiluwenjianhuozhexiangguanbaodaoneirongzaijiaoyirishoushihoufabude,yiqihoudediyigejiaoyiriweishishiri。

因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que認ren信xin息xi構gou成cheng誤wu導dao性xing陳chen述shu,或huo者zhe未wei及ji時shi披pi露lu重zhong大da事shi件jian或huo者zhe重zhong要yao事shi項xiang等deng構gou成cheng重zhong大da遺yi漏lou的de,以yi應ying當dang披pi露lu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期qi限xian屆jie滿man後hou的de第di一yi個ge交jiao易yi日ri為wei實shi施shi日ri。

2. 揭露日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八條,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台、電視台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等證據,判斷投資者是否知悉了虛假陳述。

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外,下列日期應當認定為揭露日:(1)監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2)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xin)息(xi)披(pi)露(lu)義(yi)務(wu)人(ren)實(shi)施(shi)的(de)虛(xu)假(jia)陳(chen)述(shu)呈(cheng)連(lian)續(xu)狀(zhuang)態(tai)的(de),以(yi)首(shou)次(ci)被(bei)公(gong)開(kai)揭(jie)露(lu)並(bing)為(wei)證(zheng)券(quan)市(shi)場(chang)知(zhi)悉(xi)之(zhi)日(ri)為(wei)揭(jie)露(lu)日(ri)。信(xin)息(xi)披(pi)露(lu)義(yi)務(wu)人(ren)實(shi)施(shi)多(duo)個(ge)相(xiang)互(hu)獨(du)立(li)的(de)虛(xu)假(jia)陳(chen)述(shu)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分(fen)別(bie)認(ren)定(ding)其(qi)揭(jie)露(lu)日(ri)。

3. 更正日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九條,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自行更正虛假陳述之日。

例如:上市公司在半年報中作出虛假陳述(虛增收入),但在年度報告中予以了更正,則以年度報告披露之日為更正日。

4. 基準日和基準價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diershiliutiao,touzichaesunshijisuandejizhunri,shizhizaixujiachenshujieluhuogengzhenghou,weijiangyuangaoyinghuopeichangxiandingzaixujiachenshusuozaochengdesunshifanweinei,quedingsunshijisuandeheliqijianerguidingdejiezhiriqi。

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集中交易累計成交量達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為基準日。

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計換手率在10個交易日內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在30個交易日內未達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為損失計算的基準價格。

(三)損失金額具體計算方式

1. 誘多型虛假陳述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買入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已賣出的股票數量;

(2)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買入,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票,按買入股票的平均價格與基準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賣出的股票數量。

因此,在誘多型虛假陳述(虛假陳述導致證券價格上升)中買入了相關證券,損失公式可以概括為:

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平均價-實際賣出平均價)*基準日之前賣出股數+(買入平均價-基準價)*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數

2. 誘空型虛假陳述

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八條,在采用集中競價的交易市場中,原告因虛假陳述賣出相關股票所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後、基準日之前買回的股票,按買回股票的平均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買回的股票數量;

(2)原告在實施日之後、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賣出,基準日之前未買回的股票,按基準價格與賣出股票的平均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未買回的股票數量。

因此,在誘空型虛假陳述(虛假陳述導致證券價格下跌)中賣出了相關證券,損失公式可以概括為:

投資差額損失=(買回平均價-實際賣出平均價)×基準日之前買回股數+(基準價-實際賣出平均價)×基準日之前未買回股數

此外,如果投資人在持有證券期間存在分紅、配股等情形,根據《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九條,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已經除權的證券,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複權計算。

四、特殊情況法律釋明

(一)投資人目前仍持有股票,但賬麵上是浮盈,投資人是否有權索賠

以誘多型虛假陳述為例,假設實施日為1月8日,揭露日為2月15日,基準日為2月25日;投資者於1月10日買入股票價格為100元,總計買入1000股;基準價格為50元。目前投資者仍持有全部股票,市價(假設在基準日後的某日股票價格)為110元,即賬麵上為浮盈。

按照《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原則計算,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平均價-基準價)*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數=(100-50)*1000=50000元。

因yin此ci,在zai誘you多duo型xing虛xu假jia陳chen述shu且qie投tou資zi者zhe持chi有you的de股gu票piao在zai基ji準zhun日ri之zhi前qian未wei賣mai出chu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投tou資zi差cha額e損sun失shi的de計ji算suan關guan鍵jian為wei買mai入ru平ping均jun價jia與yu基ji準zhun價jia之zhi間jian的de差cha額e,與yu索suo賠pei時shi的de市shi價jia無wu關guan。

(二)投資人近期擬賣出股票,且溢價賣出

仍以誘多型虛假陳述為例,假設實施日為1月8日,揭露日為2月15日,基準日為2月25日;投資者於1月10日買入股票價格為100元,總計買入1000股;基準價格為50元。目前投資者擬於近期賣出全部股票,賣出價格為110元,即溢價賣出。

此時還要進一步區分投資者賣出股票時間:

1. 如果賣出時間在揭露日與基準日之間,按照《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原則計算,則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平均價-實際賣出平均價)*基準日之前賣出股數=(100-110)*1000=-10000元,即未產生損失,此時投資者無權要求索賠。

2. 如果賣出時間在基準日之後,按照《虛假陳述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原則計算,則投資差額損失=(買入平均價-基準價)*基準日之前未賣出的股數=(100-50)*1000=50000元。

yinci,zaiyouduoxingxujiachenshuqiantixia,touzizheyijiamaichugupiao,cishisunshidejisuanzeshimaichushijianshifouzaijizhunriqianhoueryousuobutong。zaijizhunrizhiqianyijiamaichugupiao,shijiweichanshengsunshi,touzizhewuquanyaoqiusuopei;在zai基ji準zhun日ri之zhi後hou溢yi價jia賣mai出chu股gu票piao,此ci時shi投tou資zi差cha額e損sun失shi的de計ji算suan關guan鍵jian為wei買mai入ru平ping均jun價jia與yu基ji準zhun價jia之zhi間jian的de差cha額e,而er與yu投tou資zi人ren實shi際ji賣mai出chu價jia格ge是shi否fou形xing成cheng溢yi價jia無wu關guan。

五、結語

司法實踐中,虛假陳述索賠案件具體情況千變萬化,存在虛假陳述事件多樣且持續存在、責任主體眾多、責任主體對於信息披露的過錯性質和過錯程度差異、投資人取得股票的形式多樣、係統性風險對因果關係構成幹擾、損失承擔比例無法準確界定等情況,作為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從維護其個人利益角度,可通過本文先行確定其是否具有訴權、並預判損失金額,並據此決定是否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尋求進一步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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