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跨境專利許可涉及的合同登記備案問題

作者:佚名

觀點

我國技術進出口貿易近年來一直保持穩定增長,根據商務部數據統計,2022年知識產權使用費(涵蓋專利特許費)的進出口總額達3881.2億元人民幣,出口額增長17.5%。實shi踐jian中zhong,常chang有you企qi業ye不bu清qing楚chu是shi否fou應ying當dang就jiu跨kua境jing專zhuan利li許xu可ke合he同tong辦ban理li登deng記ji或huo備bei案an手shou續xu,如ru何he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手shou續xu,以yi及ji若ruo不bu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手shou續xu會hui產chan生sheng哪na些xie影ying響xiang,對dui此ci,本ben文wen旨zhi在zai就jiu這zhe些xie問wen題ti進jin行xing討tao論lun。

摘要

1. 跨境專利許可涉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自由類技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前者出於對技術進出口管製之目的,由各地的商務局負責;後者旨在對專利許可合同進行對外公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2. 未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不影響專利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可能會影響後續辦理外彙、稅務(企業所得稅減免)等相關手續。

3. 對於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實踐中各地商務局均不同程度地要求專利許可合同應體現待進出口的技術內容(例如專利號、專利證書、或所屬技術領域的描述),以供登記部門能夠判斷該技術是否屬於可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對於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專利許可合同應記載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等。

1. 對跨境專利許可的技術進出口管製

我國對技術進出口實行分類管理製度,並將專利許可納入到規製範圍。[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0修訂)》(“進出口條例”)將技術分為禁止、限製、自由三類,各自需要履行不同的審批或登記手續。

對外貿易法和進出口條例要求,不得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技術;進jin出chu口kou屬shu於yu限xian製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技ji術shu的de,應ying獲huo得de相xiang關guan行xing政zheng部bu門men的de批pi準zhun。進jin出chu口kou屬shu於yu禁jin止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技ji術shu的de,或huo者zhe未wei經jing許xu可ke擅shan自zi進jin出chu口kou屬shu於yu限xian製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技ji術shu的de,將jiang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承cheng擔dan刑xing事shi責ze任ren或huo行xing政zheng責ze任ren。

其中,禁止或限製進出口的技術主要包括會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人體健康、動植物健康、生態環境等造成危害或不利影響的技術。對此,商務部製定有專門的《中國禁止進口限製進口技術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製出口技術目錄》,而不在前述目錄之列的技術則屬於自由進口或出口的技術。

因(yin)此(ci),企(qi)業(ye)在(zai)簽(qian)訂(ding)跨(kua)境(jing)專(zhuan)利(li)許(xu)可(ke)合(he)同(tong)時(shi),應(ying)首(shou)先(xian)判(pan)斷(duan)合(he)同(tong)涉(she)及(ji)的(de)專(zhuan)利(li)技(ji)術(shu)是(shi)否(fou)包(bao)含(han)禁(jin)止(zhi)或(huo)限(xian)製(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技(ji)術(shu),對(dui)於(yu)屬(shu)於(yu)禁(jin)止(zhi)進(jin)出(chu)口(kou)的(de)技(ji)術(shu),應(ying)當(dang)予(yu)以(yi)排(pai)除(chu);對於屬於限製進出口的技術,應當按規定辦理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對於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企業負有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法律義務。

【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要求】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2009修訂)》(“合同登記辦法”)對辦理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的各項事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下麵對其中的主要要求或注意事項進行提示。


(1) 合同內容要求


參照合同登記辦法對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的要求,合同應體現下述內容:合同號、合同名稱、技術供方、技術受方、技術使用方、合同概況、合同金額、支付方式、合同有效期。[2]其中,合同登記辦法還對合同登記號具有格式要求,具體參見合同登記辦法第11條的規定。[3]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各地商務局均不同程度地要求技術進出口合同或其相關材料能夠體現所涉技術的技術內容(就專利許可合同而言,該技術內容例如可以包括專利號、專利證書、或對技術領域的描述),以使登記關機能夠進行基本的技術審查(例如判斷是否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否則可能將無法進行登記。

例如,有的地方商務局要求專利許可合同(或其附件)應ying體ti現xian相xiang關guan專zhuan利li的de專zhuan利li號hao,且qie申shen請qing人ren還hai需xu提ti交jiao相xiang關guan專zhuan利li證zheng書shu。有you的de商shang務wu局ju的de要yao求qiu因yin專zhuan利li許xu可ke合he同tong的de進jin出chu口kou性xing質zhi而er異yi,對dui於yu中zhong國guo企qi業ye授shou予yu外wai國guo企qi業ye專zhuan利li許xu可ke的de技ji術shu出chu口kou合he同tong(即辦理《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具有與前述相同的要求,但對於外國企業授予中國企業專利許可的技術進口合同(即辦理《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則可以相對放寬要求,例如可以僅描述所涉專利的技術領域。

實踐中,企業之間可能會達成一攬子專利許可(包括分許可),zheleixukeyoushikenengwufatixianjutidezhuanlihao,daozhizaishangwujubanlijishujinchukouhetongdengjishicunzaibubian。yinci,qiyezaiqiandingcileihetongzhiqian,yingtiqianzhenduixingdizixundangdishangwujudeyaoqiuyibianjishiduihetongjinxingshiyingxingxiugai。

(2) 辦理時間要求

對於支付方式為提成的合同,應在首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60天內,履行合同登記手續,並在以後每次提成基準金額形成後,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對於支付方式為提成以外的合同,應在合同生效後60天內辦理合同登記手續。

2.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門對當事人已經締結並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加以備案,並對外公示的行為。

【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備案的要求】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合同備案辦法”)對辦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各項事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下麵對其中的主要要求或注意事項進行提示。

(1)合同內容要求

合同備案辦法明確要求專利許可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否則將不予備案: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實施許可的種類和期限。

(2)辦理時間要求

應當自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3. 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的影響

【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法律並未規定專利許可合同需以備案或登記作為生效要件,司法實踐中也是一直秉持這一觀點。[4]尤其是,進出口條例亦明確規定,進出口屬於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5]

【對辦理外彙業務的影響】

對於在辦理外彙業務時是否需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自由類技術)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我國存在從嚴到寬的審核趨勢:

例如,國家外彙管理局(“外管局”)於2002年發布的《關於調整專利權許可用彙審核憑證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02]34號)明確規定,專利權許可用彙的審核憑證包括“2、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3、《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接著,外管局於2013年廢止了上述規定,轉而代之生效的《服務貿易外彙管理指引》(彙發[2013]30號)僅原則性地規定“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從事服務貿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需經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登記、備案等的,在辦理服務貿易外彙收支前,應先辦妥有關手續。”同時一並生效的《服務貿易外彙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彙發[2013]30號)僅規定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且涉及限製類技術進口付彙的,需要提供《技術進出口許可證》,而對於進口自由類技術未作要求。

進一步,外管局於2020年再次廢止了上述規定,並發布了現行有效的《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業務指引”)。根據該業務指引,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服務貿易外彙收支業務(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彙收支業務除外),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而對於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務貿易外彙收支業務,銀行應按展業原則,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彙收支相一致。[6]

kejian,chuyubianliqiyeyuyinxinglinghuobanliwaihuiyewudekaolv,waiguanjubuzaiduiwaihuijiaoyixiangxiasuoxudewenjianzuoyingxingguiding,ershifuyuyinxingyidingdeziyoucailiangkongjian,yinxingjianganzhaoyewuzhiyinduiwaihuiyewujinxingshenhe,yinerduiyubutongdeqingkuang,yinxingkenenghuitichubutongdecailiaoyaoqiu。liru,womentongguozixunyixieyinxinglejiedao,jishishi5萬美元以下的外彙業務,如果存在企業在開戶銀行首次辦理外彙業務、或者開戶銀行對企業的業務範圍和生產經營情況不甚了解等情況,開戶銀行可能出於審慎要求企業提供相關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

因yin此ci,企qi業ye在zai辦ban理li外wai彙hui業ye務wu時shi,銀yin行xing會hui根gen據ju具ju體ti情qing況kuang要yao求qiu企qi業ye提ti供gong相xiang關guan材cai料liao以yi供gong審shen核he,對dui此ci,建jian議yi企qi業ye在zai簽qian訂ding專zhuan利li許xu可ke合he同tong前qian,先xian行xing與yu開kai戶hu銀yin行xing就jiu外wai彙hui事shi宜yi進jin行xing谘zi詢xun和he確que認ren。

【對辦理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影響】

申請企業所得稅減免需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的,需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7]

注釋:

[1]《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二條規定,“本(ben)條(tiao)例(li)所(suo)稱(cheng)技(ji)術(shu)進(jin)出(chu)口(kou),是(shi)指(zhi)從(cong)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外(wai)向(xiang)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內(nei),或(huo)者(zhe)從(cong)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內(nei)向(xiang)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外(wai),通(tong)過(guo)貿(mao)易(yi)、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2]《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2009修訂)》第10條規定,出口技術合同登記的主要內容為:(一)合同號;(二)合同名稱;(三)技術供方;(四)技術受方;(五)技術使用方;(六)合同概況;(七)合同金額;(八)支付方式;(九)合同有效期。

[3]《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2009修訂)》第11條規定,“國家對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號實行標準代碼管理。技術進出口經營者編製技術進出口合同號應符合下述規則:(一)合同號總長度為17位。(二)前9位為固定號:第1-2位表示製合同的年份(年代後2位)、第3-4位表示進口或出口國別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5-6位表示進出口企業所在地區(國標2位代碼)、第7位表示技術進出口合同標識(進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進出口技術的行業分類(國標2位代碼)。後8位為企業自定義。例:USBJE01CNTIC001。”

[4] 例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2017)滬73民初312號案中認為,“falvbingweiguidingzhuanlishishixukehetongxuyibeianzuoweishengxiaoyaojian,guangweigongsiyusheanzhuanliquanrenqiandingdezhuanliquanshishixukehetongsuiweijingbeian,danbuyingxianghetongdexiaoli,benyuankeyirendingshean《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合法性。”又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粵民終2481號案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gaiguidingbushuyuxiaolixingqiangzhixingguiding,dangshirenmeiyouanzhaogaiguidingjiuzhuanlishishixukehetongxiangguowuyuanzhuanlixingzhengbumenbanlibeiande,bingbudangrandaozhigaihetongwuxiao。”

[5] 參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20修訂)》第17、36條。

[6] 參見《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49條。

[7] 已於2011年失效的《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技術進口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程序的通知》(國稅發[2005]45號)曾規定,外商申請辦理所得稅減免的,申請時應提供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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