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或“香港特區”)之間投資活躍。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21年底,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相互累計投資分別為14331億美元和8071億yi美mei元yuan,大da量liang香xiang港gang企qi業ye和he內nei地di企qi業ye在zai另ling一yi地di持chi有you實shi物wu和he股gu權quan等deng資zi產chan。在zai此ci背bei景jing下xia,兩liang地di公gong司si進jin入ru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後hou如ru何he獲huo得de另ling一yi地di司si法fa認ren可ke和he協xie助zhu,即ji所suo謂wei“跨境破產”,成為實踐中日益被關注的問題。因兩地之間缺乏相應的司法協助,長期以來該問題未得到解決。事實上,內地法院於2021年年底作出首例(對香港)跨境破產協助裁定,而香港高等法院首次對內地破產的認可和協助(華信破產案)裁定則於2019年年底做出[1]。自2021年5以來,兩地跨境破產程序在香港和內地部分地區進入試點階段,本文就此提供簡要介紹和指引。
一、兩地跨境破產的法律規範
跨境破產問題的本質是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問題。
¤ 兩部聯合國示範法
1997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通過《跨國界破產示範法》,該法以促進不同國家法院和主管機構之間涉及跨國界破產案件的合作為目的,旨在協助各國建立相應的破產機製。2019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通過《關於承認和執行與破產有關的判決的示範法》,在前者示範法的基礎上,在尊重各國破產立法及判決的前提下,著眼於權利和補救措施、cujinbutongfayuzhijianyupochanyouguandelirangjihezuo。liangbushifanfasuiduiwoguowuqiangzhiyueshuli,danwuyiduiwoguowanshankuajingpochanlifayouzhongyaodecankaohezhiyinzuoyong。
¤ 我國破產法
關於跨境破產,我國2006年頒布的《破產法》第di五wu條tiao針zhen對dui外wai國guo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在zai我wo國guo承cheng認ren和he執zhi行xing的de條tiao件jian做zuo了le概gai括kuo性xing規gui定ding。該gai條tiao以yi我wo國guo與yu他ta國guo簽qian訂ding有you相xiang應ying國guo際ji條tiao約yue為wei前qian提ti條tiao件jian,故gu長chang期qi以yi來lai該gai條tiao規gui定ding幾ji乎hu沒mei有you實shi際ji應ying用yong案an例li。該gai條tiao規gui定ding首shou先xian以yi國guo內nei法fa的de形xing式shi,肯ken定ding在zai我wo國guo發fa生sheng的de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對dui債zhai務wu人ren在zai中zhong國guo領ling域yu外wai的de財cai產chan發fa生sheng效xiao力li,即ji我wo國guo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具ju有you域yu外wai法fa律lv效xiao力li。其qi次ci,該gai條tiao也ye規gui定ding外wai國guo破po產chan程cheng序xu在zai我wo國guo可ke以yi有you條tiao件jian的de予yu以yi承cheng認ren和he執zhi行xing,其qi前qian提ti條tiao件jian包bao括kuo:
外國法院已就破產案件作出生效的判決、裁定;
涉及債務人在中國領域內的財產;
中國與外國締結或參加有國際條約;
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互相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為解決香港與內地之間日益增多的跨境破產問題,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互相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規定由內地試點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開展互相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
最高法院於2021年5月發布法發[202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該意見指定內地三個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與香港跨境破產工作的試點法院,並對相應程序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 香港特區律政司《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
2021年,香港特區律政司發布《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程序實用指南》(以下簡稱《程序指南》),規定了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簡要程序並提供文件範本。
二、香港向內地申請承認與協助(有限試點及其程序)
1. 申請主體
申請破產程序認可與協助的主體是香港破產債務人的管理人,即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
是否屬於香港破產債務人,以“主要利益中心”作為判斷標準。一般以債務人注冊地作為其主要利益中心,同時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也作為綜合考量因素。主要利益中心應在香港存續6個月以上方可視為香港破產債務人。
2. 申請內容
認可依香港法律進行的公司強製清盤;
認可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
認可由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提出並經香港特區法院批準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
認可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身份;
以及申請提供履職協助。
3. 範圍有限的管轄法院
目前最高法院僅指定上海市、廈門市和深圳市三地法院開展與香港之間的跨境破產試點。隻有當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前述地區、zaiqianshudiqucunzaiyingyedi,huozhezaiqianshudiqusheyoudaibiaojigoudeqingkuangxia,qianshudiqufayuancaiyouguanxiaquan。huanyanzhi,muqiankejieshouxianggangpochanchengxushenqingrenkehexiezhudeneidifayuanfanweijiweiyouxian,chuciyiwaideqitafayuanbingwuguanxiaquan。xianggangpochanzhaiwurenzhuyaocaichan、營業地或代表機構在前述三個地區以外的,仍無法在內地獲得跨境破產協助。應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試點意見沒有指明“試點地區”是指前述三個城市還是其所在的省。但從兩地會談紀要“試點地區有關中級人民法院”之表述判斷,試點地區應僅包括前述三個城市。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法院強製清算與破產案件集中管轄的通知》,債務人為金融機構的跨境破產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其他跨境破產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應由本市管轄的與香港之間的跨境破產案件。
4. 申請和審理程序
1) 香港管理人應向管轄法院提交係列申請文件。
這些文件主要包括:
申請書,其應載明的具體內容見《試點意見》第七條;
香港高等法院請求認可和協助的函;
破產香港破產程序啟動文件和管理人委任文件;
申請認可和協助的裁判文書副本;
管理人身份證件、主要利益中心證據材料等。
2) 法院通知債權人,發布公告,審查和聽證
內nei地di法fa院yuan收shou到dao申shen請qing後hou應ying通tong知zhi已yi知zhi債zhai權quan人ren等deng利li害hai關guan係xi人ren並bing予yu以yi公gong告gao。法fa院yuan對dui申shen請qing材cai料liao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必bi要yao時shi進jin行xing聽ting證zheng,其qi後hou作zuo出chu是shi否fou準zhun許xu申shen請qing的de裁cai定ding。
關於通知已知債權人,是否包括通知境外債權人,《試點意見》中未予明確。《跨國界破產示範法》條款包含了外國債權人介入本國程序的內容,其第12條和13條規定本國法院應通知外國債權人,並應保障外國債權人的求償權等級。但根據《試點意見》關(guan)於(yu)內(nei)地(di)法(fa)院(yuan)可(ke)允(yun)許(xu)香(xiang)港(gang)管(guan)理(li)人(ren)在(zai)內(nei)地(di)履(lv)行(xing)職(zhi)責(ze)的(de)範(fan)圍(wei),可(ke)在(zai)內(nei)地(di)向(xiang)香(xiang)港(gang)管(guan)理(li)人(ren)申(shen)報(bao)債(zhai)權(quan)的(de)僅(jin)包(bao)括(kuo)內(nei)地(di)債(zhai)權(quan)人(ren),因(yin)此(ci)我(wo)們(men)認(ren)為(wei)目(mu)前(qian)我(wo)國(guo)未(wei)采(cai)用(yong)《跨國界破產示範法》的前述規定,內地法院無需通知境外債權人。
5. 內地法院的裁判內容和後續可申請事項
1) 根據香港管理人的申請,內地法院可裁定管理人在內地履行以下職責:
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接受內地債權人的債權申報並進行審核;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允許香港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應注意的是,上述管理人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其營業和財產的範圍均應限於內地。
2) 債務人在內地的財產,應先用於根據內地法律應優先清償的債務,剩餘財產按照香港破產程序清償和分配;
3) 內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管理人可申請法院解除對債務人在內地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相關執行程序;
4) 內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管理人或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內地管理人;
內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管理人可申請法院對破產財產變價、破產財產分配、債務重組安排、終止破產程序等事項提供協助。
三、內地向香港申請承認及協助
香港律政司就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提供了簡要的《實用指南》,根據該指南,內地破產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請跨境破產協助的主要程序如下:
負責向內地提供跨境破產協助的香港管轄法院是香港高等法院,具體由該法院的原訟法庭受理;
內地管理人應先向內地破產管轄法院申請出具致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請求書,請求書中應列明申請的命令內容;
內地管理人依內地法院出具的請求書,以及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等,向原訟法庭申請標準格式命令;
原訟法庭可以書麵方式處理申請,或視必要指示召開庭審處理。
四、兩地跨境破產合作展望
雖然兩地之間跨境破產合作直到最近兩年才有所突破,但自2021年至今,上海、深圳等地法院已就多個香港破產管理人申請的認可和協助申請作出裁定。考慮到兩地之間的巨量投資、經濟狀況等諸多因素,可以預見相應案件數量將持續增多,內地管轄法院也將不再局限於少數地區。
注釋
[1] 該案Jonathan Harris法官在裁決中稱此案為香港法院承認和協助內地破產程序的第一案,但實際上香港高等法院曾於2001年裁定對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給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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