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重點條款解讀

作者:荊慧圓

觀點

202111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修訂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或該《條例》”),至此,該《條例》已曆經三次修訂。修訂時間分別為:2014221日、2016324日及20211126日。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條例》的修訂往往伴隨著國家在不同曆史背景及發展階段項下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導向及需求。本次修訂《條例》之原因係為了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更有效的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8月20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其目的係為了通過鼓勵生育的形式逐步解決我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

下文中,筆者將主要針對本次修訂所涉及的,實操中需要重點關注的條款進行解讀,以供讀者參考。

一、《條例》第十七條

原文: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製度。

解讀:放開三胎,且開始提倡早婚、早育。

 

二、《條例》第十九條

原文:“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解讀:

1、將“生育獎勵假”更名為“延長生育假”,天數由30天調整為60天。經所在單位同意,女方可以將延長生育假的假期時長全部或部分給予男方,男方可以作為增加的陪產假天數享有。

2、增加“育兒假”。享有條件:在子女滿三周歲前;享有天數:每人每年五個工作日,經所在單位同意,可相互給予,但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3、特別關注:上(shang)述(shu)假(jia)期(qi)的(de)享(xiang)有(you)均(jun)以(yi)按(an)規(gui)定(ding)生(sheng)育(yu)子(zi)女(nv)為(wei)前(qian)提(ti)條(tiao)件(jian),且(qie)給(gei)予(yu)對(dui)方(fang)必(bi)須(xu)經(jing)過(guo)所(suo)在(zai)單(dan)位(wei)同(tong)意(yi)。且(qie),男(nan)方(fang)的(de)陪(pei)產(chan)假(jia)時(shi)長(chang)不(bu)得(de)作(zuo)為(wei)產(chan)假(jia)給(gei)予(yu)女(nv)方(fang)享(xiang)有(you)。

 

三、《條例》第二十、二十一條

原文:“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以下生育、養育支持措施:

(一)健全生育婦幼健康服務網絡,加強婦幼健康服務等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提高孕產服務的便利化、規範化和優質化;

(二)建立與子女數量相關的家庭養育補貼製度;

(三)未成年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納入優先配租範圍,並在戶型選擇等方麵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將托育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係。

本市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補助。

支持幼兒園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she)區(qu)提(ti)供(gong)托(tuo)育(yu)服(fu)務(wu),鼓(gu)勵(li)引(yin)導(dao)社(she)會(hui)力(li)量(liang)興(xing)辦(ban)托(tuo)育(yu)機(ji)構(gou)。鼓(gu)勵(li)和(he)支(zhi)持(chi)培(pei)養(yang)托(tuo)育(yu)服(fu)務(wu)專(zhuan)業(ye)人(ren)才(cai),提(ti)升(sheng)從(cong)業(ye)人(ren)員(yuan)技(ji)能(neng),支(zhi)持(chi)有(you)條(tiao)件(jian)的(de)職(zhi)業(ye)院(yuan)校(xiao)設(she)立(li)相(xiang)關(guan)專(zhuan)業(ye)。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托育機構經登記後應當向所在區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登記信息推送至衛生健康部門。民政、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責任”。

解讀:

1、建立生育、養育支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家庭養育補貼製度、公租房優先配租政策等。

2、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係,包括但不限於:支持興辦、發展托育機構及提供托育服務等。

 

四、《條例》第二十三條

原文:獨(du)生(sheng)子(zi)女(nv)發(fa)生(sheng)意(yi)外(wai)傷(shang)殘(can)致(zhi)使(shi)基(ji)本(ben)喪(sang)失(shi)勞(lao)動(dong)能(neng)力(li)或(huo)者(zhe)死(si)亡(wang),其(qi)父(fu)母(mu)不(bu)再(zai)生(sheng)育(yu)或(huo)者(zhe)收(shou)養(yang)子(zi)女(nv)的(de),女(nv)方(fang)年(nian)滿(man)五(wu)十(shi)五(wu)周(zhou)歲(sui),男(nan)方(fang)年(nian)滿(man)六(liu)十(shi)周(zhou)歲(sui)的(de),所(suo)在(zai)區(qu)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每(mei)人(ren)不(bu)少(shao)於(yu)一(yi)萬(wan)元(yuan)的(de)一(yi)次(ci)性(xing)經(jing)濟(ji)幫(bang)助(zhu)。

解讀:將獨生女子意外傷殘、死亡,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時,每人可享有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金額由5000元增加至10000元。

 

五、《條例》第二十四條

原文: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規定領取特別扶助金。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製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聯係幫扶。

解讀:增加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時,父母可以享有特別扶助金。建立對於該等人群的全方位幫扶保障製度。

 

六、《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原文: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的護理假。

解讀:增加護理假。享有條件:獨生子女且父或母需要護理。享有天數:每年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七、《條例》第二十九條

原文: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女性公平就業,防止就業性別歧視,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女性提供公共就業服務,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

解讀:防止因放開三胎導致的就業歧視,為受影響女性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八、刪除原三十五條第一款

原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解讀:取消社會撫養費,超生夫妻不再向政府繳納社會撫養費。

 

九、刪除原三十六條

原三十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的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

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製;聘任為幹部的,應予解聘”。

解讀:上述條款已自《條例》實施之日起廢止,不能再作為用人單位懲處違規生育的勞動者的依據,唯,筆者理解:其中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並取消一次調級;在給予農村福利時予以適當限製;聘任為幹部的,應予解聘,屬於絕對禁止條款。

但,依據《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勞動者產假期間的住院費、醫療費及產假津貼(即產假工資)屬於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為符合國家和北京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故,筆者理解:違規生育的勞動者,不應享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相關待遇。

 

以上,供廣大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參閱,希望您能通過閱讀本文認識到本次《條例》修訂的變化,以避免相應法律風險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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