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的方式來防止自己的資產在離婚時被分配給另外一半——香港離婚訴訟如何處理信托?

作者:冼一帆 陳曦

觀點

信托,尤其是海外信托,已經成為高淨值人士進行財富規劃、債務隔離、婚姻資產隔離的必備工具。而主要的海外信托地基本實行普通法,那麼在普通法下,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信托呢?


本文將以香港法為例,分析信托(主要是全權信托)在普通法離婚訴訟中將如何處理。


一、資產分配下的法律原則


在開始深入探討信托處理之前,我們先簡單地了解一下香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關資產分配的基本法律原則。


首先,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條例”)第4、6、6A條賦予法院在批予離婚判令時,可以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須向另一方繳付命令所指明的一項或多項整筆款額,或者命令婚姻的一方須將指明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但法庭在決定作出這些命令時,必須根據該條例的第7條,考慮以下事宜:


(a)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婚姻雙方各自麵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麵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由於香港奉行普通法,因此,要明白香港法院如何去執行及考慮以上事宜則需要參考權威判決(leading judgment),其中最為重要的是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香港終審法院在此案的判決中為這類案件提供了指引,並確立了四個基本原則:


1. 以公平為目標 (Objective of fairness);


2. 拒絕任何性別或身分的歧視 (Rejection of gender/role discrimination);


3. 平均分配為起點準則,除非有其他很好的理由 (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 unless there is good reason to depart)


4. 拒絕作追溯性的瑣碎調查(Rejection of minute retrospective investigation)


在上述原則的前提下,法庭訂立了資產分配的五步曲:


第一步: 識別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支出


第二步: 評估雙方的財務需求


第三步: 法庭會應用平均分配原則,以50/50為起點,除非有其他很好的理由或考慮


第四步: 法庭會考慮案件是否有其他很好的理由去背離平均分配原則


第五步: 作出判令


二、全權信托資產


回到本文的主題,香港法院到底會如何處理信托資產?這是在五步曲中第一步(即,識別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支出)會考慮到的問題,這也恰恰是婚姻訴訟案件中最常發生爭議的關鍵步驟。


上文提到,法庭在識別雙方的資產/債務/收入/支出時,需要根據該條例第7(a) 條,考慮雙方的經濟來源,所以重點來了。到底哪些資產會構成雙方各自的經濟來源呢?特別是全權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資產,會否會被視為屬於經濟來源的一部分?


由於該條例的設定與英國的Matrimonial Cause Act 1973 非常類似,所以香港法院在審理有關信托資產的離婚訴訟時,會參考及依賴英國的案例。在審理 Poon Lok To Otto v Kan Lai Kwan,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2014] HKCFA 66 (“潘樂陶案件”) (請見後文分析) 之前,Charman v Charman [2006] 1 WLR 1053(“Charman案件”)和Whaley v Whaley [2011] EWCA Civ 617是shi最zui具ju影ying響xiang力li的de判pan決jue,這zhe兩liang個ge案an例li均jun確que立li了le英ying國guo法fa院yuan在zai評ping估gu全quan權quan信xin托tuo作zuo為wei離li婚hun配pei偶ou經jing濟ji來lai源yuan時shi所suo采cai取qu的de方fang法fa。綜zong觀guan很hen多duo不bu同tong的de英ying國guo案an例li,全quan權quan信xin托tuo主zhu要yao被bei分fen成cheng兩liang大da類lei別bie: (1) 配偶作為委托人 及 (2) 第三者作為委托人。


A. 全權信托資產 – 配偶作為委托人 


第一個類別:配偶作為委托人,算是比較常見且有成熟案例可供參考的情況,Charman 和潘樂陶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這種信托有以下的特點:


1. 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就是該信托的委托人;


2. 該作為委托人的配偶是全權信托的成員類別並且是該信托的受益者;


在該信托中的資產是雙方在婚姻過程中獲得的,並屬於婚姻財產或財產贈予。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比較傾向於把信托資產納入為一方的經濟來源。接下來我們看看Charman案件 以及潘樂陶案件的分析和解讀。


Charman 案件


在終審法院審理潘樂陶案件之前,Charman案件是一個將全權信托資產視為配偶資源的主要案例,而潘樂陶案件實際上也是在香港確立並沿用了Charman案件的一些法律原則,因此,在討論潘樂陶案件之前,我們要先來了解一下法庭在此案中的判決以及處理方式。


在Charman案件中,法庭在評估信托資產是否該被視作為配偶資產時,考慮了以下幾個主要的問題: 


1. 受托人是否有可能提前取得信托資產?

這個問題的核心取決於受托人是否有提前取得資產的可能性,並不一定需要證明受托人一定能提前取得資產。


2. 受托人在可預見的未來,(如果有要求的時候),是否有可能提前取得信托資產?

在考慮這問題時,受托人不一定需要立即取得了信托資產,隻需要證明受托人是否有可能提前取得信托資產。


3. 受托人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有可能提前取得資產就足夠了。

法(fa)庭(ting)認(ren)為(wei),在(zai)法(fa)律(lv)上(shang),隻(zhi)要(yao)能(neng)證(zheng)明(ming)受(shou)托(tuo)人(ren)在(zai)有(you)需(xu)要(yao)的(de)時(shi)候(hou)有(you)可(ke)能(neng)提(ti)前(qian)取(qu)得(de)資(zi)產(chan),已(yi)經(jing)足(zu)以(yi)構(gou)成(cheng)了(le)將(jiang)信(xin)托(tuo)資(zi)產(chan)與(yu)一(yi)方(fang)的(de)個(ge)人(ren)資(zi)產(chan)結(jie)合(he)起(qi)來(lai)的(de)基(ji)礎(chu)。


4. 在評估受托人是否會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提前取得資產的可能性時,受托人過往有向配偶分配資產的舉動並不是法庭考慮的必要條件。

換句話說,全權信托受益人其實在信托資產理並沒有專有權益,但法庭在作出評估時,並不隻是看所有權(ownership),而是看資源(resources),而該資源一定是其中一方可能可用的資源。“可能性”是shi法fa庭ting非fei常chang強qiang調tiao的de一yi詞ci,究jiu竟jing任ren何he一yi方fang有you沒mei有you可ke能neng使shi用yong可ke用yong的de資zi源yuan,例li如ru,假jia設she任ren何he一yi方fang要yao求qiu受shou托tuo人ren提ti前qian分fen配pei資zi源yuan給gei他ta,受shou托tuo人ren會hui不bu會hui可ke能neng執zhi行xing呢ne?因yin此ci,最zui核he心xin的de問wen題ti並bing不bu是shi資zi源yuan的de控kong製zhi權quan(control of resources) ,而是資源的使用權 (access)。


潘樂陶案件


案件中涉及的是一個潘樂陶於1995年在百慕大(Bermuda)成立的家庭全權信托,而這個信托是由一家在百慕大設立的控股公司的84.63%已發行股份所組成的,當時總值港幣15.6億(“該信托”)。丈夫為該信托的委托人、保護人以及其中一位受益人,其餘的受益人為妻子以及他們的女兒Karen,而受托人則為彙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根據該信托的契據,以下為一些值得留意的主要條款:


1. 受托人獲受全權去將資本和收入製定給合資格的任何一個成員並排除任何其他成員。


2. 受托人有權在丈夫的同意下,添加或刪除受益人。


3. 丈夫作為保護人擁有罷免以及委任受托人的權利。


在判斷信托資產是否屬於丈夫的經濟資源時,原審法庭以及上訴法庭均有援引Charman案件並認可了Charman 的適用性,但卻認為此案的事實與Charman 案件有不同的地方,因為妻子未能證明受托人有違反信托並引致Karen 的資產權利被減至三分之一以下,所以維持了以信托的三分之二為可分配的婚姻資源的判決。


然而,終審法院在審理時回歸到最基本的信托原則,就如前述,Karen 其實在信托資產下其實並沒有享有任何的既得實質權益,她隻是負有有限的信托責任(limited fiduciary duties),亦即有適當管理信托的衡平權(right in equity to due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ust)。法庭同時解釋,Charman案(an)件(jian)從(cong)來(lai)沒(mei)有(you)假(jia)定(ding)受(shou)托(tuo)人(ren)有(you)任(ren)何(he)不(bu)當(dang)的(de)行(xing)為(wei),而(er)受(shou)托(tuo)人(ren)本(ben)身(shen)選(xuan)擇(ze)接(jie)受(shou)委(wei)托(tuo)人(ren)的(de)請(qing)求(qiu)這(zhe)個(ge)行(xing)為(wei)並(bing)不(bu)算(suan)是(shi)一(yi)個(ge)虛(xu)假(jia)信(xin)托(tuo)或(huo)不(bu)當(dang)行(xing)為(wei),所(suo)以(yi)原(yuan)審(shen)法(fa)庭(ting)及(ji)上(shang)訴(su)法(fa)庭(ting)在(zai)認(ren)為(wei)受(shou)托(tuo)人(ren)有(you)責(ze)任(ren)去(qu)保(bao)障(zhang)所(suo)有(you)受(shou)益(yi)人(ren)權(quan)益(yi)的(de)想(xiang)法(fa)是(shi)錯(cuo)誤(wu)的(de)。


由於原審法庭及上訴法庭錯誤地應用了Charman案件的原則,終審法庭最終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就是: 


如果丈夫要求受托人去把信托資產分配給他,受托人會否按照其職責,在平衡機率上(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同意執行該請求?


法庭提出了幾類證據以協助判斷這個核心問題:


1. 信托的設立和條款


在zai該gai信xin托tuo下xia,丈zhang夫fu委wei任ren自zi己ji為wei保bao護hu人ren,這zhe是shi保bao留liu了le一yi個ge非fei常chang重zhong要yao的de權quan利li包bao括kuo移yi除chu受shou托tuo人ren,因yin此ci丈zhang夫fu意yi於yu在zai該gai信xin托tuo的de管guan理li上shang留liu有you很hen大da的de影ying響xiang力li。


丈夫把自己設立為其中一個潛在受益人,他是意在受益於受托人的資產及收入分配。


他有意把受托人設為一個被動的股東,讓他繼續營運控股公司。


Karen 是其中一個對象但卻沒有任何的既得實質權益。


受托人要將資本或收入的全部部分指定給單個受益人並排除所有其他受益人並沒有任何障礙


盡管是有其他潛在受益人,整個信托資產是可以在丈夫的要求下,合法地分配給丈夫。


2. 意願書 (letter of wishes) 以及信托的性質

在zai意yi願yuan書shu裏li,丈zhang夫fu表biao示shi受shou托tuo人ren應ying該gai要yao考kao慮lv到dao丈zhang夫fu的de意yi願yuan並bing明ming確que表biao示shi了le該gai信xin托tuo的de目mu的de是shi代dai替ti有you關guan控kong股gu公gong司si股gu份fen的de遺yi囑zhu。由you此ci可ke見jian,丈zhang夫fu的de意yi願yuan是shi可ke以yi隨sui時shi有you所suo改gai變bian的de,而er且qie受shou托tuo人ren也ye需xu要yao把ba丈zhang夫fu的de意yi願yuan作zuo考kao慮lv。


3. 受托人以往的資產分配情況

受(shou)托(tuo)人(ren)被(bei)委(wei)托(tuo)了(le)一(yi)個(ge)完(wan)全(quan)被(bei)動(dong)的(de)股(gu)東(dong)身(shen)分(fen)而(er)且(qie)並(bing)沒(mei)有(you)享(xiang)有(you)任(ren)何(he)的(de)投(tou)票(piao)權(quan)或(huo)股(gu)東(dong)權(quan)利(li)。信(xin)托(tuo)唯(wei)一(yi)的(de)收(shou)入(ru)來(lai)自(zi)於(yu)股(gu)分(fen)得(de)分(fen)紅(hong)而(er)根(gen)據(ju)以(yi)往(wang)的(de)經(jing)驗(yan),受(shou)托(tuo)人(ren)都(dou)是(shi)按(an)照(zhao)丈(zhang)夫(fu)的(de)指(zhi)示(shi),把(ba)收(shou)入(ru)分(fen)配(pei)到(dao)了(le)丈(zhang)夫(fu)的(de)個(ge)人(ren)戶(hu)口(kou),因(yin)此(ci)法(fa)庭(ting)認(ren)為(wei),這(zhe)些(xie)收(shou)入(ru)幾(ji)乎(hu)是(shi)沒(mei)有(you)經(jing)過(guo)受(shou)托(tuo)人(ren)的(de)手(shou),直(zhi)接(jie)分(fen)配(pei)給(gei)了(le)丈(zhang)夫(fu)。


在經過以上的考慮以及分析後,法庭認為該信托屬於受法庭命令所規限的經濟來源,判令了整個信托需要作為婚姻資產地作分配。


B. 全權信托資產 – 第三方作為委托人 


除了配偶作為委托人之外,另外一種情況便是第三方作為委托人。Charman案件與潘樂陶案件並沒有針對此類情況訂下法律原則,所以這也許是一個潛在的灰色地帶。由第三方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信托有以下特點:


1. 委托人是一個外部的第三方;


2.在全權信托下的資產不是由雙方於婚姻中所獲取的資產,也不是婚姻資產。


zaizhezhongqingkuangxia,fatingtongchangdoubuhuixiangpeiouzuoweiweituorenyiyang,baquanbuzichandangzuoweijingjilaiyuan。zaiqueshaoxianggangzhuyaoanlidecankaoxia,benwenzhinengyinyongyingguodeanli。yiG v. G (Financial Remedies: Short Marriage: Trust Assets) 為例,妻子在此案中與兩位姐妹是受益人,在婚姻之前就已經擁有31% 家族股份,信托資產主要是平均分配給3位,法庭也區分了Charmananjianyijizheanjianzhongdexintuo,qianzheweiyigehunyinxintuoerqizhongyiweishikeyizuoyoushoutuorende,houzheweiyigeyoudisanzhechuanglidexintuoerqiebushihunyinzhongdeyueding,yinci,fatingqingxiangyubuhuibaxintuoxiasuoyoudezichandouguinaweijingjilaiyuan。


總(zong)括(kuo)而(er)言(yan),這(zhe)兩(liang)個(ge)分(fen)類(lei)隻(zhi)是(shi)一(yi)個(ge)指(zhi)引(yin),但(dan)在(zai)現(xian)實(shi)層(ceng)麵(mian),法(fa)庭(ting)需(xu)要(yao)考(kao)慮(lv)的(de)情(qing)況(kuang)往(wang)往(wang)沒(mei)有(you)那(na)麼(me)直(zhi)接(jie)和(he)簡(jian)單(dan),他(ta)們(men)要(yao)評(ping)估(gu)的(de)情(qing)況(kuang)可(ke)能(neng)是(shi)一(yi)個(ge)配(pei)偶(ou)作(zuo)為(wei)委(wei)托(tuo)人(ren)的(de)信(xin)托(tuo)但(dan)委(wei)托(tuo)人(ren)並(bing)不(bu)是(shi)一(yi)個(ge)受(shou)益(yi)人(ren),也(ye)有(you)可(ke)能(neng)是(shi)一(yi)個(ge)看(kan)似(si)由(you)配(pei)偶(ou)為(wei)委(wei)托(tuo)人(ren)的(de)信(xin)托(tuo)但(dan)其(qi)實(shi)資(zi)產(chan)是(shi)由(you)第(di)三(san)者(zhe)提(ti)供(gong)。因(yin)此(ci),法(fa)庭(ting)進(jin)行(xing)考(kao)慮(lv)時(shi)應(ying)該(gai)是(shi)實(shi)質(zhi)重(zhong)於(yu)形(xing)式(shi) (substance instead of form),比如是信托下的條款,背景還有信托的運作等等因素。


三、受托人的責任


除了有關信托資產的處理,筆者也想借著本文帶出潘樂陶案件下另外一個議題:受托人的身分與責任。近年,香港在信托這個領域訂下了新的法例旨在提高競爭力還有加強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的地位,例如製定了2013 年信托法律(修訂)條例(“修訂條例”)等。雖然新法例對於在婚姻案件處理上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但信托人在這些案件中的角色卻是在潘樂陶案件後引起了一些迷思。


在潘樂陶案件中,受托人彙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彙豐”)也被加入成為了案件的其中一方,他們也委托律師團隊向法庭表達他們的立場。


huifengzaicianzhongbingmeiyouxuanzejuzhenghuozhechuanzhaozhengren,ershixuanzeleyuzhangfuzhandaotongyizhenxian,bingxiangfatingbiaoshibuyinggaibanashouzhengyidesanfenzhiyixintuozichandangzuoshijingjilaiyuanlaifenpeigeqizi。zhongshenfayuanzaicishishangyousuopipan,renweihuifengyousangebuqiadangdedifang:


(1) 彙豐並沒有響應Charman案件裏的問題,即,沒有響應一個假設性有關資產會不會有可能分配給丈夫的問題;


(2) 彙豐錯誤地理解Karen 享有了三分之一的資產權益;


(3) 彙豐錯誤地把焦點放在了法庭的判決而不是在於到底該資產是否應該視作為丈夫的經濟來源。


所以,筆者認為,處理此類信托的受托人機構應該好好借鑒潘樂陶案件,思考一下在麵對同類案件時,該采取怎麼樣的立場和態度。


四、有關信托的後續發展


在2020年7月1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表了一份有關信托的谘詢文件 (Consultation Paper on Enhancing 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rust Business) 。承cheng接jie上shang一yi節jie有you關guan信xin托tuo人ren的de責ze任ren,金jin管guan局ju有you意yi去qu監jian管guan信xin托tuo業ye務wu,尤you其qi是shi由you銀yin行xing運yun行xing的de資zi產chan管guan理li業ye務wu,這zhe份fen守shou則ze有you可ke能neng會hui對dui於yu信xin托tuo的de成cheng立li及ji運yun作zuo有you很hen大da的de影ying響xiang,尤you其qi是shi在zai婚hun姻yin的de信xin托tuo,因yin為wei受shou托tuo人ren需xu要yao對dui潘pan樂le陶tao的de案an件jian有you所suo理li解jie並bing明ming白bai到dao如ru果guo全quan權quan信xin托tuo下xia,雙shuang方fang或huo一yi方fang都dou是shi受shou益yi人ren,則ze該gai全quan權quan信xin托tuo下xia的de資zi產chan有you可ke能neng會hui被bei法fa庭ting當dang作zuo是shi一yi方fang的de經jing濟ji來lai源yuan。而er受shou托tuo人ren也ye必bi須xu留liu意yi該gai信xin托tuo並bing不bu是shi惡e意yi用yong來lai規gui避bi他ta人ren的de債zhai務wu索suo償chang。


五、總結


隨著香港的信托業務越來越蓬勃,也許很多人會選擇0。同(tong)時(shi),在(zai)其(qi)他(ta)普(pu)通(tong)法(fa)地(di)方(fang)設(she)立(li)大(da)陸(lu)信(xin)托(tuo),離(li)婚(hun)訴(su)訟(song)也(ye)可(ke)能(neng)能(neng)在(zai)香(xiang)港(gang)法(fa)院(yuan)進(jin)行(xing)。在(zai)設(she)立(li)信(xin)托(tuo)之(zhi)前(qian),建(jian)議(yi)征(zheng)詢(xun)專(zhuan)業(ye)的(de)法(fa)律(lv)意(yi)見(jian)以(yi)免(mian)被(bei)卷(juan)入(ru)紛(fen)爭(zheng)。而(er)與(yu)信(xin)托(tuo)息(xi)息(xi)相(xiang)關(guan)的(de)婚(hun)前(qian)或(huo)婚(hun)後(hou)協(xie)議(yi),我(wo)們(men)日(ri)後(hou)將(jiang)會(hui)再(zai)詳(xiang)細(xi)說(shuo)明(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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