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遠程管理香港公司,香港法院認定對離婚訴訟有管轄權

作者:冼一帆 陳曦

觀點

香港法院對離婚訴訟的管轄權,是兩地跨境離婚訴訟的一個重點和難點。2022年4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就JQ v. CLH案頒下判詞(管轄權),weichileyishenpanjue,benanfuqijuzhuzaineidierbingwuzaixianggangdingju,xianggangfayuancaidingduitamendelihunanjianxiangyouguanxiaquan。shangsutingdepanjuejieguojipanjueliyou,junzhideguanzhuheyanjiu。

一、案情

家庭生活方麵,本案的男方1951年出生於東莞,1973年獲得香港居民身份,現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香港特區護照。男方1980年與前妻在香港結婚,2005年離婚,兩人育有2個孩子。

男女雙方1989年在上海結識,隨後不久便開始了親密關係。從1995年至2004年,女方為男方誕下四個子女。男女雙方2013年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登記結婚,女方於2018年6月14rixiangxianggangfayuantichulihunshenqing,qishi,nanfangduzijuzhuyudongguan,nvfangyulianggezuixiaodehaizijuzhuyushanghai,zuidadehaiziyichengnian,cizizaimeiguojuzhuyuxuexi。

經濟工作方麵,1984年,男方在香港成立一家電氣公司並隨後在東莞和上海設立工廠;1996年,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男方在2010年5月將其名下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售出,但留任上市公司董事會主席、總裁和執行董事,並從此崗位獲得可觀的每月薪資和分紅(每月超過80萬港幣)。此後,男方一直在內地遠程監督和管理香港公司業務。

雖然男方不時前往香港參加工作會議並且與其銀行顧問會麵,但在香港逗留期間,男方基本是住酒店或即日往返。例如:2018年,男方一共在香港居留了43天(34天即日往返);2017年為75天(55天即日往返);2016年為83天(71天即日往返);2015年為40天(26天即日往返)。

一個沒有爭議的事實:男女雙方並無在香港定居安家,也未曾在香港保持過習慣性的居住或生活。

二、法律規定

香港《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3條規定,香港法院在三種情況下對於離婚案件具有管轄權:

(1)離婚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domicile),

(2)離婚申請當日之前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在香港慣常居住(habitually resident),或

(3)離婚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係(substantial connection)。

本案當中,雙方一致認可第(1)、(2)項都不滿足,且女方與香港也沒有密切聯係,所以本案焦點在於男方是否與香港具有密切聯係。

三、過往判例

香港對上述條文的“密切聯係”要求,是通過判例來確立的。主要權威判例是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14年作出判決的ZC v. CN案件(管轄權)([2014] 5 HKLRD 43)。在該案中,上訴庭指出:

(1)一個人是否與香港具有婚姻法意義上的“密切聯係”是一個事實問題 (a question of fact);

(2)該人士在香港的出現不能是“暫時的”(transitory),否則香港法院就要審理“飛來飛去”(fly in and fly out)而產生的離婚訴訟 ;

(3)判斷與香港的聯係是否“密切”需要綜合考慮一係列因素,不僅包括在香港的居住時間,也應考慮過往生活方式、雙方有沒有視香港為他們的家,在香港的旅行頻次和時長、來香港的目的、是否在香港工作或者開展業務、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是否居住在香港、孩子是否在香港就學等等;

(4)家庭因素是考慮是否有“密切聯係”的核心;隻有在例外情形,才會認定沒有將家安在香港的人士(where a part is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presence of his family),與香港具有密切聯係。

另外,在S v. S 案件([2006] 3 HKLRD 751),法庭也對 “密切聯係”提出參考性指引:

(1)  任ren何he一yi方fang即ji使shi在zai其qi他ta司si法fa管guan轄xia區qu有you密mi切qie聯lian係xi也ye不bu會hui影ying響xiang其qi是shi否fou與yu香xiang港gang有you密mi切qie聯lian係xi,因yin此ci法fa庭ting在zai作zuo出chu判pan決jue時shi不bu必bi對dui不bu同tong的de司si法fa管guan轄xia區qu進jin行xing比bi較jiao;

(2)  在權衡可能性的基礎上,聯係是需要密切的;

(3)  shuangfangshifouzaixianggangjuzhuyijizaixianggangzuoweifuqijuzhudeshichanghuishizhongyaodeyinsudanbuyidingshijuedingxingde。zaichulibutonganjianshi,zhexieyinsukenenghuibutongbingyoubutongdebizhong,suoyixuyaokaolvsuoyouyinsu,bingyongyigekeguanjiguangfandepinggu(broad objective assessment)。

怎樣的情形才算“密切聯係”,沒有在香港安家時怎樣的情形才算“密切聯係”?zhexieshixiangganglihunsusongguanxiaquanzhongpojuzhengyixingdewenti。xianggangshiyigeshixingputongfapanlifadediqu,suoyouzhenglunzuihoudouhuiguidaopanli,zhinengzaipanjuezhongxunzhaoguilvhedaan。

四、法院觀點

本案的法官指出以下的重要觀點:

1.  男方提出有關例外情形的觀點被拒絕

男方上訴的觀點是基於一審法官錯誤地把男方的情形定性為“例外情形”,但上訴庭拒絕承認這個觀點。上訴庭厘清了要滿足香港《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3條(c)規定,隻有一個法定測試或問題,就是在離婚申請當日,任何一方到底與香港有沒有密切聯係。

上訴庭亦重申,沒有任何過往的案例規定過,如果雙方家庭不是身在香港,就必須要滿足“例外情形”的要求才能達到第3條(c)的(de)規(gui)定(ding)。換(huan)句(ju)話(hua)說(shuo),在(zai)處(chu)理(li)此(ci)類(lei)案(an)件(jian)時(shi),焦(jiao)點(dian)應(ying)該(gai)重(zhong)新(xin)回(hui)到(dao)在(zai)考(kao)慮(lv)所(suo)有(you)事(shi)件(jian)的(de)事(shi)實(shi)後(hou),到(dao)底(di)任(ren)何(he)一(yi)方(fang)是(shi)否(fou)與(yu)香(xiang)港(gang)有(you)著(zhe)密(mi)切(qie)聯(lian)係(xi),而(er)不(bu)是(shi)著(zhe)重(zhong)在(zai)到(dao)底(di)該(gai)案(an)情(qing)是(shi)否(fou)應(ying)該(gai)被(bei)視(shi)作(zuo)“例外情形”。

 

2.     男方與香港的聯係是否密切

雖sui然ran男nan方fang提ti出chu自zi己ji現xian實shi中zhong並bing不bu在zai香xiang港gang居ju住zhu及ji工gong作zuo,但dan上shang訴su庭ting同tong意yi並bing維wei持chi一yi審shen庭ting的de觀guan點dian,認ren為wei男nan方fang作zuo為wei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董dong事shi長chang,他ta內nei地di遠yuan程cheng管guan理li香xiang港gang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從cong香xiang港gang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產chan生sheng可ke觀guan的de月yue薪xin和he分fen紅hong收shou入ru用yong以yi支zhi持chi其qi內nei地di的de家jia庭ting生sheng活huo,維wei持chi其qi家jia庭ting生sheng活huo水shui平ping的de主zhu要yao收shou入ru來lai源yuan來lai自zi於yu香xiang港gang。另ling外wai,法fa庭ting認ren為wei男nan方fang在zai2000/2001nianbanhuidaodongguanyihou,bingmeiyoutingzhiguozaixianggangdelianxi,yinweitajixuzaixianggangweichizhejingjiyushejiaodelianxi。yinci,tadejiatingshenghuoyuxianggangyewucunzaiguanlian,tacunzaiyuxianggangzaihunyinfayiyishangde“密切聯係”。

 

由此可見,過往的案例大部分都會將雙方在香港生活的時間和習慣作為考慮的主要因素。本案的關鍵之處,就在於:盡管男方並沒有在香港長期居住並工作,但遠程的管理以及收入的來源地也可以成為密切聯係的重要決定因素,這似乎放鬆了 “密切聯係”的標準。

縱觀以往有參考性的案例,在考慮任何一方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係“時,以下為法庭會注意的重要因素(非詳盡羅列):

 

1.     雙方是否香港永久居民;

2.     雙方的婚姻生活是否處於香港;

3.     雙方的婚姻居所是否安在香港;

4.     雙方過往生活的規律;

5.     即使他們沒有落根在某個地方,他們是否視香港為他們的家;

6.     任何一方的工作地方以及他們是否選擇在香港工作;

7.     就算任何一方到國外工作,他們是否還視香港為他們的家鄉;

8.     孩子是否在香港讀書,就算他們不在,他們是否會在香港度過假期;

9.     到香港的經常性以及每次到訪的目的和逗留時間;

10.  跟香港的密切聯係有否被中斷(注:本案顯示定期到港體檢及探親有可能導致密切聯係不會被中斷);

11.  任何一方的經濟來源是否來自香港;

12.  即使不是身在香港,任何一方是否有遠程控製或管理公司。

 

筆(bi)者(zhe)希(xi)望(wang)指(zhi)出(chu),即(ji)使(shi)兩(liang)地(di)關(guan)於(yu)婚(hun)姻(yin)家(jia)事(shi)判(pan)決(jue)互(hu)認(ren)安(an)排(pai)已(yi)經(jing)生(sheng)效(xiao),但(dan)根(gen)據(ju)安(an)排(pai)的(de)有(you)關(guan)條(tiao)文(wen),兩(liang)地(di)的(de)離(li)婚(hun)平(ping)行(xing)訴(su)訟(song)依(yi)然(ran)有(you)很(hen)大(da)操(cao)作(zuo)空(kong)間(jian)。在(zai)麵(mian)對(dui)兩(liang)地(di)跨(kua)境(jing)離(li)婚(hun)訴(su)訟(song)時(shi),當(dang)事(shi)人(ren)應(ying)谘(zi)詢(xun)專(zhuan)業(ye)律(lv)師(shi),對(dui)於(yu)兩(liang)地(di)管(guan)轄(xia)權(quan)、程序法、實體法等進行深入分享,進而製訂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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