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勞動者,我最光榮,值此“五一”勞動節之際,祝廣大勞動者朋友們節日快樂!“五一”長假漫漫,筆者備以勞動合同解除係列小文一篇,供與大家分享。
在筆者執業過程中,經常會有常年客戶的人力或法務問及解除勞動合同事宜。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與國家“穩就業”政策息息相關,直接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用人單位均應給予充分的重視和關注,避免由於處理不當而導致相應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情形,鑒於篇幅所限,為了避免大家視覺疲勞,筆者將其分為兩篇進行闡述,本篇為本係列之首篇—協商解除和勞動者單方解除篇。
一、協商解除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解析
1、解除的條件
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不區分勞動者是否處於特殊狀態,如是否為三期女工,是否處於醫療期等。
解除日應為某一具體日期,即【】年【】月【】日,以雙方約定的日期為準,不受提前30日的限製。
解除不應附有某種條件,如約定“勞動者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時,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該等附條件的協商解除約定存在不被司法機關支持的法律風險。
2、是否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有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沒有。
3、解除協議的效力
1)無效的情形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
強製性規定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誌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範,分為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兩種表現形式,例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義務性規範);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性規範)。
那麼,如果解除協議中約定的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低於法定標準,是否屬於違反強製性規定呢?
筆者對此持否定觀點。筆者認為,工資報酬、加班費、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或(huo)者(zhe)賠(pei)償(chang)金(jin)雖(sui)有(you)法(fa)定(ding)標(biao)準(zhun),但(dan)權(quan)利(li)人(ren)有(you)權(quan)作(zuo)出(chu)放(fang)棄(qi)或(huo)部(bu)分(fen)放(fang)棄(qi)的(de)意(yi)思(si)表(biao)示(shi),且(qie)該(gai)等(deng)放(fang)棄(qi)並(bing)不(bu)會(hui)對(dui)公(gong)共(gong)權(quan)利(li)及(ji)管(guan)理(li)秩(zhi)序(xu)造(zao)成(cheng)影(ying)響(xiang),故(gu),不(bu)應(ying)屬(shu)於(yu)強(qiang)製(zhi)性(xing)規(gui)定(ding)範(fan)疇(chou)。
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上述問題存在爭議,故,為了一次性解決雙方糾紛,筆者建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除本協議約定以外,雙方自願放棄其它權利和主張,再無其它勞動爭議”條款。
b、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存在該等情形的一方應承擔舉證責任。
2)可撤銷的情形
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
在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中,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解除協議的情況極為少見。筆者認為應重點關注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重大誤解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顯失公平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
(一)辭職
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dishibatiaoyongrendanweizaiyuanzhaogangweiyaoqiuxuyaobaoshouyongrendanweishangyemimidelaodongzhedinglilaodonghetongshi,keyixieshangyuedingjiechulaodonghetongdetiqiantongzhiqi。tiqiantongzhiqizuichangbudechaoguo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2、解析
1)試用期應提前三日通知;轉正後應提前三十日書麵通知。
2)對於涉密崗位,可以約定長於三十日的提前通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如無約定,則從法定。
(二)被迫解除
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解析
1)概念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被迫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2)是否有經濟補償
有。但需注意:適用該等情形時,勞動者必須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向用人單位告知解除理由,否則將被認為屬於“辭職”而不享有經濟補償。
3)實踐掌握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常見於體力勞動者,如用人單位未為建築工人配備安全帽,未為焊接工人配備護目鏡、焊接服等。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指的是工資、獎金、提成等,通常不包括福利。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北京司法實踐中的掌握為:
勞(lao)動(dong)者(zhe)提(ti)出(chu)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前(qian)一(yi)年(nian)內(nei),存(cun)在(zai)因(yin)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過(guo)錯(cuo)未(wei)為(wei)勞(lao)動(dong)者(zhe)建(jian)立(li)社(she)保(bao)賬(zhang)戶(hu)或(huo)雖(sui)建(jian)立(li)了(le)社(she)保(bao)賬(zhang)戶(hu)但(dan)繳(jiao)納(na)險(xian)種(zhong)不(bu)全(quan)情(qing)形(xing)的(de),勞(lao)動(dong)者(zhe)依(yi)據(ju)《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de規gui定ding以y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依yi法fa為wei其qi繳jiao納n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為wei由you提ti出chu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並bing主zhu張zhang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的de,一yi般ban應ying予yu支zhi持chi。勞lao動dong者zhe要yao求qiu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不bu繳jiao納n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後hou又you以y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未wei繳jiao納na社she會hui保bao險xian為wei由you提ti出chu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並bing主zhu張zhang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的de,仍reng應ying予yu支zhi持chi。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且險種齊全,但存在繳納年限不足、繳jiao費fei基ji數shu低di等deng問wen題ti的de,勞lao動dong者zhe的de社she保bao權quan益yi可ke通tong過guo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補bu繳jiao或huo社she保bao管guan理li部bu門men強qiang製zhi征zheng繳jiao的de方fang式shi實shi現xian,在zai此ci情qing形xing下xia,勞lao動dong者zhe以yi此ci為wei由you主zhu張zhang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經jing濟ji補bu償chang的de,一yi般ban不bu予yu支zhi持chi。
d、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通常指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明顯違法,且已執行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指的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必須是法律、行政法規層級的規定,目前未見有相關規定。
4)解除時間
上述a至f情形可以當日解除,無需提前30日通知,即在當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完成工作交接後第二天就不用來上班了。
對於有上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情形的,因已涉及勞動者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勞動者可即時解除、當即離職。
以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注:本係列第二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篇”也將於5月份推出,請有意者關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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