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規:對日貿易中的日本出口管製

作者:韓晏元 羅佳 邵銘 蘇靜

觀點

jinnian,zaizhongmeimaoyizhandedabeijingxia,yimeiguoweishoudexifangguojiapinfanduiwoguoqiyeshishijingmaozhicai,bujinyanzhongyingxianglezhexieqiyeduiwaijingmaodenghuodongdezhengchangkaizhan,yeweiwoguoqiyejianxing“走出去”戰略,自由、充分、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製造了不小的障礙。無獨有偶,在俄烏衝突之際,七國集團(G7)zaimeiguodehaozhaoxiafenfenhuiwuzhicaidedabangxiangeluosijiqimengyoujixianshiya,dayouzaijunshizhiwaiquanmianxiangqikaizhandejiashi。benwenjiangquanmianshuliribenchukouguanzhizhiduchutaibeijing、法律體係與相關罰則等,以期幫助我國企業在對日經貿往來中做到知己知彼。

一、出口管製的目的

為了防止日本擁有的高端貨物、技術流入到可能開發、製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指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及導彈)等的國家或恐怖組織等、以及防止常規武器的過度儲備等導致在國際上形成威脅,日本政府基於同發達國家在國際出口管理體製[1]上的共識,由政府部門經濟產業省牽頭實施“安全保障貿易管理”,即通常所說的“出口管製”。

二、出口管製的法律體係

1、法律

日本在出口管製領域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頒布的《外彙及外國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經數次修改,目前實施的是2021年5月8日公布的版本。

對出口貿易采取的基本原則是“出口自由”,但仍保留了一些製裁及限製措施。該法第10條tiao規gui定ding,為wei維wei護hu本ben國guo和he平ping及ji安an全quan,日ri本ben認ren為wei特te別bie必bi要yao時shi,可ke以yi通tong過guo內nei閣ge會hui議yi決jue議yi後hou采cai取qu相xiang應ying措cuo施shi。內nei閣ge做zuo出chu決jue議yi後hou,業ye務wu主zhu管guan大da臣chen可ke啟qi動dong經jing濟ji製zhi裁cai措cuo施shi,包bao括kuo要yao求qiu出chu口kou貨huo物wu時shi取qu得de批pi準zhun等deng。

2、政令

 為了對《外貿法》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日本還分別於1949年、1980年頒布了《出口貿易管理令》和《外彙令》等與之配套的政令。其中,《出口貿易管理令》主要規定了適用出口管製措施的貨物,具體規定在其附表的第1部分,而《外彙令》主要規定了適用出口管製措施的技術,具體規定在其附表中。

3、省令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和《外彙令》規定的貨物及技術的清單,日本政府相關部門對相關貨物和技術的功能和規格、樣式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由此頒布了一些省級法令,比較典型的如1991年由通商產業省公布的第49號省令。

4、其他

此外,日本還製定了另一部法律--《進出口交易法》,該法允許日本的貿易商之間在價格、數量、品(pin)質(zhi)等(deng)貿(mao)易(yi)條(tiao)件(jian)方(fang)麵(mian)協(xie)同(tong)作(zuo)戰(zhan),必(bi)要(yao)時(shi)政(zheng)府(fu)可(ke)以(yi)通(tong)過(guo)命(ming)令(ling)的(de)形(xing)式(shi)對(dui)外(wai)貿(mao)進(jin)行(xing)調(tiao)控(kong)。同(tong)時(shi),對(dui)於(yu)一(yi)些(xie)特(te)殊(shu)的(de)貨(huo)物(wu),日(ri)本(ben)政(zheng)府(fu)還(hai)通(tong)過(guo)製(zhi)定(ding)專(zhuan)門(men)的(de)法(fa)律(lv)以(yi)規(gui)範(fan)其(qi)出(chu)口(kou)管(guan)理(li),具(ju)體(ti)包(bao)括(kuo)《糧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肥料管理法》、《煙草事業法》、《鹽專賣法》、《酒精專賣法》、《食品衛生法》、《藥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等。比如根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的規定,在未經日本檢驗檢疫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日本和牛的受精卵是不得被擅自帶離日本的。

三、出口管製的主要內容

根據適用出口管製的貨物和技術的內容、類別及對其管製程度的不同,日本政府按照《外貿法》及其相關政令、省令的規定,主要采取“清單管製”和“全麵出口管製”兩種方式。

1、“清單管製”(“リスト規製”)

所謂“清單管製”是指如果擬出口的貨物屬於《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第1部分第1至15項規定的具有極高可能轉軍事用途的敏感貨物,或者擬提供的技術屬於《外彙令》附表第1至15項xiang規gui定ding的de情qing形xing時shi,無wu論lun出chu口kou貨huo物wu或huo接jie受shou貨huo物wu的de目mu的de國guo是shi哪na個ge國guo家jia,也ye不bu論lun相xiang關guan貨huo物wu的de出chu口kou或huo技ji術shu的de提ti供gong是shi否fou有you償chang,出chu口kou方fang均jun需xu提ti前qian就jiu此ci獲huo得de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大da臣chen批pi準zhun的de製zhi度du。而er根gen據ju日ri本ben經jing濟ji產chan生sheng省sheng提ti供gong的de該gai清qing單dan2021年12月15日的版本[2],涵蓋在該清單中的貨物和技術涉及15大類,具體為武器、核、化學武器、生物武器、導彈、高端材料、材料加工、電子力學、計算機、通信、傳感器、航海裝置、海洋相關機器、推進裝置、其他及敏感品目,涉及大約213種貨物和技術。例如,在貨物出口方麵,根據《外貿法》第48條及《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第1部分的規定,從日本向任何國家或地區出口鑽石、鰻魚苗、捕魚船等,均需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批準。不僅如此,對外出口貴金屬、貨幣等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時還需同時獲得財務大臣的批準。而在技術提供方麵,根據《外貿法》第25條及《外彙令》附表的規定,從日本向任何國家和地區提供有關電波吸收材料或者導電性高分子的相關使用技術、複合材料的相關設計技術等時,也需事先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批準。

2、“全麵出口管製”(“キャッチオール規製”)

所謂“全麵出口管製”,是指針對不屬於“清單管製”的擬出口貨物或提供的技術[3],當其可能被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常規武器的開發等時,需要經濟產業大臣批準的製度。該製度實則為“清單管製”的一種補充,所以也被稱為“補充出口管製”(“補完的輸出管理”)。同時,日本政府還分別針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常規武器製定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全麵出口管製”和“常規武器全麵出口管製”並分別設定了不同的批準條件。具體如下表所示:

 

全麵出口管製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常規武器

管製對象

“清單管製”品目以外的全部品目(食品、木材等除外)

目標地區

除如下A中所示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地區

聯合國武器禁出口國和地區(詳見如下B)

普通國家

(詳見如下C)

 

 

 

 

 

 

 

批準條件

(1)經濟產業大臣的通知

(1)經濟產業大臣的通知

(1)經濟產業大臣的通知

(2)出口方判斷:

①用途要件:可能被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開發等時

②需求方要件:正在進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的開發或者已開發的,或者被日本政府列入“外國用戶清單”[4]的(從擬出口貨物等的用途及交易條件、形態等判斷,明確係用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的開發等之外用途的情況下除外)。

(2)出口方判斷:

①用途要件:可能被用於常規武器的開發等時。

 

   

 

 

 

 

 

 ---

A:參加各國際出口管理體製並嚴格實施出口管製的國家: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加拿大、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匈牙利、愛爾蘭、希臘、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波蘭、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共計26個國家)[5]。

B: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禁止出口武器及其相關產品等的國家:阿富汗、中非、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亞、朝鮮、索馬裏、南蘇丹、蘇丹(共計10個國家)[6]。

C:即上述A和B以外的所有國家:印度、烏克蘭、韓國、中國、巴基斯坦、緬甸、俄羅斯等。

而在具體適用方麵,與“清單管製”不區分目的地一概需要經濟產業大臣批準不同,在“全麵出口管製”製度下,判斷擬出口的貨物或擬提供的技術是否需要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批準,需要同時結合《極可能用於核武器開發等的貨物舉例》、《極可能用於常規武器開發、製造或使用的貨物舉例》以及“外國用戶清單”進行判斷。例如,如果《極可能用於核武器開發等的貨物舉例》、《極可能用於常規武器開發、製造或使用的貨物舉例》中某種貨物或技術被認為可能被用於製造“導彈”,而該貨物或技術的接收方被列入“外國用戶清單”,且該清單中標明該接收方可能從事的被日本政府擔心的業務也是“導彈”時,相應貨物的出口或技術的對外提供則需要事先得到經濟產業大臣的批準。

四、出口管製的對象

相比本文第三部分“出口管製的主要內容”部分從出口的貨物或提供的技術

的類別和名目上進行管製,日本《外貿法》意義上的“出口管製對象”則是從行為方式對此進行管製。根據日本《外貿法》及相關政令、省令等的規定可知,日本出口管製的對象主要為兩種行為,即“貨物的出口”和“技術的提供”,至於行為本身是否有償並不會影響對該行為是否構成出口管製對象的認定。具體來說,兩種行為的定義、表現形式及常見示例如下表所示:

 

貨物的出口

     技術[7]的提供

 

 

定義

 

 

將貨物由本國送達至國外

l  在國外提供技術;

l  居民向非居民或屬於特定

類型[8]的居民提供技術(此種情況下,即便是發生在日本本國的技術提供也可能成為管製對象)。

 

 

 

 

 

表現形式

 

 

 

 

利用船舶、飛機等的普通運輸、手提、國際函件(EMS)和國際快遞等送達等。

l  通過出口的提供(通過手

冊和外部記錄媒體等送達、手提帶出等);

l  通過通信的提供(郵件、電

話、視頻會議係統、雲服務[9]等);

l  通過人際交流提供(海外的

技術討論、向非居民提供技術指導、技術信息(無論提供地點是國內還是國外)、向屬於特定類型的局麵提供的技術指導、技術信息等。

 

 

示例

 

產品的出口、樣品的無償出口、海外出差的人自提、為海外展覽會而臨時帶入、國外進口貨物的退貨等。

用USB硬盤帶出(自用除外)、通過電子郵件送達、在海外進行技術指導和討論、與來自海外的客戶進行技術討論、向外國人研修生進行技術指導、召開技術開發會議等。

同時,為了更便於理解技術提供方麵所提到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日本《外彙法律法規的解釋及運用》(“外國為替法令の解釈及び運用について”)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具體可參考下表:

 


        居民

          非居民[10]

日本人

l  居住在日本的人

l  在日本的駐外使領館工作的人

l  為到外國的辦公室工作而出國

並逗留國外的人

l  為在外國逗留2年以上而出國

並逗留在國外的人

l  出國後在國外逗留2年以上的

l  上述所示的人員,暫時回國而

逗留期限不足6個月的人

 

 

外國人

l  在日本辦公室工作的人

l  入境日本並逗留6個月以上

的人

l  居住在外國的人

l  附帶外國政府或國際機構公

務的人

l  外交官或領事館及其隨從或

傭人(但僅限於在在國外被任命或雇傭的人)

 

 

法人等

l  注冊在日本的法人等

l  外國法人在日本的分支

機構、駐在所或其他辦公機構

l  日本在國外的使領館

l  注冊在國外的外國法人等

l  日本法人等在外國的分支

機構、駐在所或其他辦公機構

l  在日本的外國政府的使領館及國

際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日本《外貿法》等的規定,在技術提供方麵,以由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技術為目的的交易被稱為“視同出口管理”(“みなし輸出管理”)。在此種製度下,即便是在日本國內進行的技術提供,也可能會成為管製的對象。


而根據日本政府的相關規定,從2022年5月1日起,即便是由居民向居民(僅限自然人)進行的技術提供,當該接受信息提供的居民屬於受到非居民強烈影響狀態時(即屬於“特定類型”時),此(ci)時(shi)的(de)技(ji)術(shu)提(ti)供(gong)也(ye)相(xiang)當(dang)於(yu)麵(mian)向(xiang)非(fei)居(ju)民(min)進(jin)行(xing)的(de),所(suo)以(yi),此(ci)種(zhong)情(qing)形(xing)下(xia)的(de)技(ji)術(shu)提(ti)供(gong)也(ye)需(xu)要(yao)獲(huo)得(de)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大(da)臣(chen)的(de)事(shi)前(qian)批(pi)準(zhun)。這(zhe)在(zai)原(yuan)有(you)的(de)居(ju)民(min)向(xiang)非(fei)居(ju)民(min)進(jin)行(xing)技(ji)術(shu)提(ti)供(gong)場(chang)景(jing)的(de)基(ji)礎(chu)上(shang)又(you)擴(kuo)大(da)了(le)技(ji)術(shu)提(ti)供(gong)的(de)管(guan)製(zhi)對(dui)象(xiang)範(fan)圍(wei)。

 

五、違反出口管製的處罰


1、處罰依據及種類

根據日本《外貿法》等(deng)的(de)規(gui)定(ding),未(wei)經(jing)批(pi)準(zhun)出(chu)口(kou)管(guan)製(zhi)貨(huo)物(wu)或(huo)提(ti)供(gong)技(ji)術(shu)時(shi),出(chu)口(kou)方(fang)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方(fang)除(chu)了(le)可(ke)能(neng)承(cheng)擔(dan)刑(xing)事(shi)和(he)行(xing)政(zheng)責(ze)任(ren)外(wai),還(hai)有(you)可(ke)能(neng)麵(mian)臨(lin)被(bei)警(jing)告(gao)和(he)被(bei)要(yao)求(qiu)提(ti)交(jiao)事(shi)情(qing)經(jing)過(guo)、報告書等行政指導。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第6條及《進出口交易法》第4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對(dui)於(yu)依(yi)法(fa)未(wei)經(jing)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大(da)臣(chen)許(xu)可(ke)而(er)從(cong)事(shi)貨(huo)物(wu)出(chu)口(kou)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的(de)日(ri)本(ben)出(chu)口(kou)方(fang)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者(zhe),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大(da)臣(chen)有(you)權(quan)對(dui)其(qi)進(jin)行(xing)警(jing)告(gao),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時(shi)將(jiang)有(you)權(quan)禁(jin)止(zhi)其(qi)在(zai)一(yi)定(ding)時(shi)期(qi)內(nei)向(xiang)特(te)定(ding)地(di)區(qu)出(chu)口(kou)相(xiang)關(guan)貨(huo)物(wu)或(huo)提(ti)供(gong)技(ji)術(shu)。當(dang)然(ran),如(ru)果(guo)出(chu)口(kou)方(fang)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方(fang)主(zhu)動(dong)向(xiang)經(jing)濟(ji)產(chan)業(ye)省(sheng)報(bao)告(gao)的(de),也(ye)可(ke)能(neng)被(bei)酌(zhuo)情(qing)減(jian)輕(qing)處(chu)罰(fa)。具(ju)體(ti)來(lai)說(shuo),出(chu)口(kou)方(fang)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方(fang)違(wei)反(fan)日(ri)本(ben)出(chu)口(kou)管(guan)製(zhi)時(shi)可(ke)能(neng)麵(mian)臨(lin)的(de)罰(fa)則(ze)如(ru)下(xia)表(biao)所(suo)示(shi):

 

 

刑事處罰

Ø  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個人或者法人的主要負責人)

Ø  10億日元以下的罰金(適用於法人)

Ø  3千萬日元以下的罰金(適用於個人)

※但是,當該違法行為的標的物價格的5倍超過上述罰金額度時,以該價格的5倍以下處罰。

行政處罰

Ø  3年以內禁止貨物出口和技術提供

Ø  禁止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管等

警告

由經濟產業省向違法企業發出警告(原則上公開)

提交事情經過的書麵說明和報告書

要求提交以釋明違法原因及預防再犯為主要內容的有關事情經過的書麵說過或報告書(原則上不公開)

2、與中國有關的處罰案例


根據經濟產業省官網上公布的信息[11],近些年與中國相關的主要有以下幾個處罰案例:

(1) 中國籍公民朱柏橋違反《外貿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未經經濟產業大臣批準,經由香港向中國出口機載紅外線相機,從而被處以3個月(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禁止向任何地區出口貨物的處罰。

(2) Toray International,Inc.(一家日本公司)因未對中國的進口方進行適當的交易審查導致其出口給中國進口商的部分碳素纖維流入非進口商處,被經濟貿易協助局長予以警告。

(3)宏榮產業株式會社等三家公司未經經濟產業大臣批準向中國出口鍋爐配件,被處以2個月禁止貨物出口及警告。另有兩位涉案的日本籍人員也被處以2個月禁止貨物出口的處罰。

    六、出口管製措施適用的情況

根據日本財務省官網上的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1月28日,基於《外貿法》而處於實施中的被采取資產凍結等措施的對象共有24個。其中,75%是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而實施的。比如依據聯合國安理會決議2231號,日本政府於2020年2月對破壞馬裏和平進程的5個個人實施了禁止旅行和凍結資產的製裁措施。另外5件是基於與美國、EU等的協作或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而做出的製裁,比如2014年9月開始加強向俄羅斯聯邦出口武器、提供武器技術及可用於軍事的通用產品的出口及該等通用產品相關服務的提供時的審查監管、要求外務省指定的俄羅斯團體在日本發行或募集債券須取得批準等。隻有1件是單純基於日本為國際和平而在國際上作出的努力,即2016年2月起原則上禁止對在朝鮮有住所等的個人等進行支付。

七、對中國企業的啟示

如(ru)上(shang)所(suo)示(shi),日(ri)本(ben)的(de)出(chu)口(kou)管(guan)製(zhi)製(zhi)度(du)不(bu)僅(jin)內(nei)容(rong)龐(pang)雜(za)而(er)且(qie)程(cheng)序(xu)複(fu)雜(za)。而(er)對(dui)於(yu)有(you)對(dui)日(ri)貿(mao)易(yi)需(xu)求(qiu)的(de)中(zhong)國(guo)企(qi)業(ye)來(lai)說(shuo),了(le)解(jie)日(ri)本(ben)的(de)出(chu)口(kou)管(guan)製(zhi)製(zhi)度(du)不(bu)僅(jin)有(you)助(zhu)於(yu)企(qi)業(ye)判(pan)斷(duan)從(cong)日(ri)本(ben)出(chu)口(kou)方(fang)或(huo)技(ji)術(shu)提(ti)供(gong)者(zhe)獲(huo)得(de)生(sheng)產(chan)經(jing)營(ying)等(deng)所(suo)必(bi)需(xu)的(de)原(yuan)料(liao)、chanpinhuojishudengdekexingxinghekenengmianlindekunnanhefengxian,yebianyuzhongguoqiyeduiribenchukoufanghuojishutigongzhejinxingfanxiangheguiguanli。huanjuhuashuo,zhongguoxiangguanqiyekeyigenjuxuyaojijiducuribendechukoufanghuojishutigongzheanzhaoribenfalvlvxingxiangguanhuowuchukouhuojishutigongshikenengshejidaodechukouguanzhixiangguanshouxu,weizhongguoqiyeshunlikaizhanxiangguanduirimaoyitigongkechixudeyoulitiaojian。bijingduiyuqiyeeryan,chixuwendingdefazhanshizhongzhongzhizhong。ruguoribenchukoufanghuojishutigongfangdehuowuchukouhuojishutigongdexingweikenengweifangaiguodechukouguanzhizhidu,erqiyidanbeichufa,kongjianggeixiangguanzhongguoqiyedechixu、穩定、健康的發展帶來影響。有鑒於此,希望本文可以給有對日貿易需求的中國企業一些啟示和裨益。

 


注釋:

[1]截至2021年3月,主要包括1978年成立的旨在管理核武器出口的核供應國集團(簡稱“NSG”,共48個成員國),1985年成立的旨在管理生化武器出口的澳大利亞集團(簡稱“AG”,共42個成員國及歐盟)、1987年成立的旨在管理導彈出口的導彈及其技術控製體製(簡稱”MTCR”,共35個成員國)和1996年成立的旨在管理常規武器出口的《瓦瑟納爾協定》(簡稱“WA”,共42個成員國)。

[2] 詳見日本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上公布的清單: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matrix_intro.html

[3] 詳見日本經濟產業省官方網站(https://www.meti.go.jp/policy/anpo/anpo03.html)上公布的清單,即「核兵器の開発等に用いられるおそれの強い貨物例」(中文:《極可能用於核武器開發等的貨物舉例》)和「通常兵器の開発、製造若しくは使用に用いられるおそれの強い貨物例」(中文:《極可能用於常規武器開發、製造或使用的貨物舉例》)。

[4] “外國用戶清單”是(shi)經(jing)濟(ji)產(chan)業(ye)省(sheng)刊(kan)載(zai)並(bing)公(gong)布(bu)的(de)可(ke)能(neng)參(can)與(yu)大(da)規(gui)模(mo)殺(sha)傷(shang)性(xing)武(wu)器(qi)等(deng)開(kai)發(fa)的(de)企(qi)業(ye)和(he)組(zu)織(zhi)清(qing)單(dan)。向(xiang)該(gai)清(qing)單(dan)上(shang)所(suo)列(lie)的(de)企(qi)業(ye)等(deng)出(chu)口(kou)時(shi),除(chu)明(ming)確(que)擬(ni)出(chu)口(kou)的(de)貨(huo)物(wu)或(huo)提(ti)供(gong)的(de)技(ji)術(shu)不(bu)被(bei)用(yong)於(yu)大(da)規(gui)模(mo)殺(sha)傷(shang)性(xing)武(wu)器(qi)等(deng)的(de)開(kai)發(fa)等(deng)的(de)情(qing)形(xing)外(wai),均(jun)需(xu)獲(huo)得(de)經(jing)濟(ji)產(chan)業(ye)大(da)臣(chen)的(de)批(pi)準(zhun)。另(ling)外(wai),該(gai)清(qing)單(dan)每(mei)年(nian)修(xiu)訂(ding)。根(gen)據(ju)日(ri)本(ben)經(jing)濟(ji)產(chan)業(ye)省(sheng)公(gong)布(bu)的(de)該(gai)清(qing)單(dan)2021年9月17日的修改版,有包括15個國家和地區的總計600家企業和組織在列,其中涉及中國大陸的86家企業(包括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研究院、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河南嘉源鋁業有限公司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10家企業以及中國台灣省的3家企業,其餘涉及企業和組織較多的國家為伊朗(222家)、朝鮮(144家)和巴基斯坦(79家)。

[5]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第3部分整理。

[6] 根據《出口貿易管理令》附表第3部分的第2項整理。

[7] “技術”是指貨物的設計、生產或使用所需的特定信息,包括技術數據(設計圖、生產方法、技術報告、產品規格、工序等)和技術支持(技術指導、技能訓練、提供作業知識、谘詢服務等)。

[8] “特定類型”是指居民(僅限自然人)受到非居民較強影響的狀態。

[9] 根據日本《外貿法律的解釋及運用》的規定,在從事海外工程和項目的共同開發業務時,通過利用存儲服務和“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等雲服務,從事使得非居民也可以登錄到服務器上對管製技術進行保存等時,也需要提前獲得經濟產業大臣的批準。

[10] 盡管未在正文的表中體現,駐日美軍、聯合國軍隊及這些的成員等也為非居民。

[11] https://www.meti.go.jp/press/2021/07/20210709009/20210709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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