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對比與簡析

作者:孫淩嶽 文亞慶

觀點

2022年4月1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的管理辦法體現了國資委在《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的通知》(國資發法規〔2018〕106號)(以下簡稱“管理指引”)基礎上對於中央企業合規管理體係建設的最新指導和要求。

 

今年恰逢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管理辦法的發布在一定程度上也為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強化年”工作提供了指引。

 

整體來看,管理辦法分為八章,分別規定了總則、組織和職責、製度建設、運行機製、評價與追責、合規文化建設、信息化建設、附則內容,並在管理指引的基礎上,將條款總數從31條擴充至44條,且超過90%的條款都進行了修改,對管理指引的規定予以細化和補充。具體而言,相較於管理指引,管理辦法有以下幾個新特點:

 


1. 強調黨委(黨組)領導作用

強調黨委(黨組)領導作用是管理辦法的一個新特點。具體而言,管理辦法將“黨內法規”明確納入合規範圍中,並提出中央企業黨委(黨組)在(zai)合(he)規(gui)管(guan)理(li)中(zhong)的(de)領(ling)導(dao)作(zuo)用(yong)。根(gen)據(ju)上(shang)述(shu)要(yao)求(qiu),企(qi)業(ye)在(zai)合(he)規(gui)管(guan)理(li)體(ti)係(xi)完(wan)善(shan)過(guo)程(cheng)中(zhong)需(xu)要(yao)進(jin)一(yi)步(bu)審(shen)視(shi)和(he)體(ti)現(xian)對(dui)於(yu)黨(dang)內(nei)法(fa)規(gui)的(de)合(he)規(gui)性(xing)。從(cong)具(ju)體(ti)工(gong)作(zuo)角(jiao)度(du)而(er)言(yan),可(ke)能(neng)需(xu)要(yao)對(dui)風(feng)險(xian)識(shi)別(bie)(如識別標準和違規後果)、流程管控(如重大問題報告決策製度)、考核評價(如黨員考核標準和要求)等重點製度和運行機製進行有針對性的重新梳理。


2.  進一步明確了合規管理組織結構和職責

關於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管理辦法在管理指引的基礎上,保留了董事會、經理層、合規委員會,新增對於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首席合規官及其職責的表述,同時明確規定了此前多次強調的“三道防線”。經上述調整後,合規管理組織結構更為清晰明確,各崗位職責也更為細化[1]


幻燈片1.JPG

3.  明確了合規管理製度的框架體係


關於合規管理製度,管理指引僅提出重點關注的領域、環huan節jie和he崗gang位wei等deng管guan理li要yao素su,但dan對dui於yu製zhi度du框kuang架jia體ti係xi並bing沒mei有you係xi統tong的de規gui定ding。此ci次ci,管guan理li辦ban法fa對dui該gai部bu分fen做zuo了le大da幅fu度du的de修xiu改gai,基ji本ben明ming確que了le製zhi度du的de邏luo輯ji架jia構gou和he組zu成cheng。


幻燈片2.JPG

從上圖看,管理辦法僅對合規管理製度框架體係做了原則規定,就不同企業而言,需要根據自身業務和領域的情況、jiehechangjianhetedingdefengxiandian,shejijuyoukecaozuoxingdezhidutixi。ciwai,chushangshujichudezhiduwai,guanlibanfayetijileyixiejutidezhidu,lirudisanshisantiaoxiangxiadeqiyejinzhiheguimianzeshixiangqingdan。zheyeweiqiyewanshanheguiguanlizhidutixitigonglefangxiang。

 

4. 細化了合規管理運行和保障的具體工作


對於合規管理運行和保障機製,管理辦法除了重新調整章節理順邏輯關係之外,大幅增加了實踐操作的細化規定,例如:對於合規風險事件的報告機製,管理指引的規定比較原則。管理辦法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即:發生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第一時間向首席合規官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後續有關進展和處置情況要及時報告[2]。又如,管理辦法對問題整改、合規舉報等實際操作中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了補充規定。

 

以下我們對管理辦法與管理指引進行了逐條的對比,並且進行了簡要的評述,供各位讀者參考。後文一並附上pdf文檔下載鏈接,供有需要的讀者下載閱讀。

 

 

條款

中央企業合規

管理指引(試行)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

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天達共和簡評

第一條    

(原第一條)

為推動中央企業全麵加強合規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著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指引。

【立法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麵依法治國戰略部署,進一步推動中央企業切實加強合規管理,著力打造法治央企,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有力保障深化改革、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進一步明確了宏觀和具體兩個層麵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    

(原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

未做修改。

第三條    

(原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製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麵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企業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製度製定、風險識別、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責任追究、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相關概念】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黨內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標準,以及企業章程、規章製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麵影響的可能性及其後果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製度製定、風險識別處置、合法合規審查、合規風險應對、合規報告、合規評價、違規責任追究、合規培訓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1.  增加了“黨內法規”的表述,同時調整了國際條約、規則和標準與企業內部章程製度的適用順序。

 

2.  根據後文的具體規定,將合規報告、違規責任追責等內容增加到合規管理的定義中。

第四條    

(原第三條)

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國資委職責】 

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並對合規管理體係建設情況開展評價

明確了國資委作為監管機關的評價權。

第五條    

(原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係:

  (一)全麵覆蓋。堅持將合規要求覆蓋各業務領域、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流程。

  (二)qianghuazeren。bajiaqiangheguiguanlizuoweiqiyezhuyaofuzerenlvxingtuijinfazhijianshediyizerenrenzhizedezhongyaoneirong。jianliquanyuanheguizerenzhi,mingqueguanlirenyuanhegegangweiyuangongdeheguizerenbingducuyouxiaoluoshi。

  (三)協同聯動。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係有效運行。

  (四)客ke觀guan獨du立li。嚴yan格ge依yi照zhao法fa律lv法fa規gui等deng規gui定ding對dui企qi業ye和he員yuan工gong行xing為wei進jin行xing客ke觀guan評ping價jia和he處chu理li。合he規gui管guan理li牽qian頭tou部bu門men獨du立li履lv行xing職zhi責ze,不bu受shou其qi他ta部bu門men和he人ren員yuan的de幹gan涉she。

【基本原則】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係:

(一)全麵覆蓋。堅持將合規要求覆蓋生產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落實到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

(二)客觀公正。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獨立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定等對企業和員工行為進行客觀評價,堅持統一標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三)專zhuan業ye有you效xiao。製zhi定ding符fu合he監jian管guan要yao求qiu的de合he規gui管guan理li製zhi度du,建jian立li與yu企qi業ye實shi際ji相xiang適shi應ying的de工gong作zuo機ji製zhi,並bing根gen據ju發fa展zhan需xu要yao持chi續xu改gai進jin完wan善shan,不bu斷duan提ti升sheng人ren員yuan隊dui伍wu專zhuan業ye化hua水shui平ping,確que保bao合he規gui管guan理li發fa揮hui實shi效xiao。

(四)實時精準。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全麵融入經營管理活動,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加快提升合規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和試點經驗,該條對於健全合規管理體係的原則進行了調整,在繼續強調“全麵覆蓋”和“客觀”的基礎上,將“強化責任”和“協同聯動”落實到具體的條款和製度中,並從合規管理體係效果角度提出原則要求。

第六條    

【黨委(黨組)作用】 

黨委(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的領導作用,在職責範圍內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工作,保障黨中央關於深化法治建設、加強合規管理的重大決策部署在企業得到全麵貫徹落實。

提出黨的領導對於合規管理體係建設的作用。管理辦法的這一係列的增加內容值得央企在具體的製度設計中予以關注。

第七條    

(原第五條)

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批準企業合規管理戰略規劃、基本製度和年度報告;
 
  (二)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係;
 
  (三)決定合規管理負責人的任免;
 
  (四)決定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的設置和職能;
 
  (五)研究決定合規管理有關重大事項;
 
  (六)按照權限決定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事項。

【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充分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職能,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議批準企業合規管理戰略規劃基本製度和體係建設方案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三)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首席合規官;

(四)決定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的設置和職能;

(五)按照權限決定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事項;

(六)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在原有規定基礎上明確了董事會在合規管理中的職能,並補充和細化了具體的職責內容。

第八條    

(原第七條[3]

經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董事會決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二)批準合規管理具體製度規定;

  (三)批準合規管理計劃,采取措施確保合規製度得到有效執行;

  (四)明確合規管理流程,確保合規要求融入業務領域;

  (五)及時製止並糾正不合規的經營行為,按照權限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處理建議;

  (六)經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經理層職責】 

經理層切實履行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職能,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係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製度,批準合規管理具體製度、年度計劃等;

(三)製定合規管理工作流程,確保合規要求融入業務領域;

(四)及時製止並糾正不合規的經營管理行為,按照權限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處理建議;

(五)對重大合規風險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六)指導、監督和評價各部門、各子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七)提名首席合規官人選;

(八)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在原有規定基礎上明確了經理層在合規管理中的職能,並補充和細化了具體的職責內容。

第九條    

【第一責任人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職責,積極推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法治建設第一負責人,明確了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第十條    

(原第八條)

中(zhong)央(yang)企(qi)業(ye)設(she)立(li)合(he)規(gui)委(wei)員(yuan)會(hui),與(yu)企(qi)業(ye)法(fa)治(zhi)建(jian)設(she)領(ling)導(dao)小(xiao)組(zu)或(huo)風(feng)險(xian)控(kong)製(zhi)委(wei)員(yuan)會(hui)等(deng)合(he)署(shu),承(cheng)擔(dan)合(he)規(gui)管(guan)理(li)的(de)組(zu)織(zhi)領(ling)導(dao)和(he)統(tong)籌(chou)協(xie)調(tiao)工(gong)作(zuo),定(ding)期(qi)召(zhao)開(kai)會(hui)議(yi),研(yan)究(jiu)決(jue)定(ding)合(he)規(gui)管(guan)理(li)重(zhong)大(da)事(shi)項(xiang)或(huo)提(ti)出(chu)意(yi)見(jian)建(jian)議(yi),指(zhi)導(dao)、監督和評價合規管理工作。

【合規委員會職責】 

中央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以與企業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或風險控製委員會等合署,履行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合規管理重點工作,向經理層提出意見和建議。

zhongyangqiyekeyigenjuxuyaosheliheguiweiyuanhuibangongshi,bangongshifuzerenyoushouxiheguiguanhuoheguiguanliqiantoubumenfuzerendanren,xiangguanbumenfuzerenweibangongshichengyuan。

1.  明確合規委員會向經理層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增加設立合規委員會辦公室的相關指導性規定,並規定了負責人及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       

(原第九條)

中央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合規管理負責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製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

  (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並提出合規意見;

  (三)領導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開展工作;

  (四)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彙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五)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首席合規官職責】 

中央企業設立首席合規官,由總法律顧問擔任並對主要負責人負責,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合法合規性審核意見;

(二)領導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推進合規管理體係建設;

(三)向董事會、企業主要負責人彙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四)指導業務部門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職責落實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子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子企業首席合規官的任免、合規管理體係建設情況提出意見;

(六)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建立首席合規官製度,並補充和細化了首席合規官具體的職責內容。

第十二條       

(原第十一條)

yewubumenfuzebenlingyuderichangheguiguanligongzuo,anzhaoheguiyaoqiuwanshanyewuguanlizhiduheliucheng,zhudongkaizhanheguifengxianshibieheyinhuanpaizha,fabuheguiyujing,zuzhiheguishenzha,jishixiangheguiguanliqiantoubumentongbaofengxianshixiang,tuoshanyingduiheguifengxianshijian,zuohaobenlingyuheguipeixunheshangyehuobanheguitiaozhadenggongzuo,zuzhihuopeihejinxingweiguiwentitiaozhabingjishizhenggai。

【業務部門職責】 

業務部門是本領域合規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日常相關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線”職責

(一)按照合規要求完善本領域業務管理製度和流程,製定本領域合規管理指引及有關清單;

(二)開展本領域合規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布合規預警;

(三)對本領域內製度、文件、合同及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合法合規審查;

(四)及時向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通報風險事項,組織或配合開展合規風險事件應對處置;

(五)做好本領域合規培訓和商業夥伴合規調查等工作;

(六)組織或配合進行本領域合規評估、違規問題調查並及時整改;

(七)向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報送本領域合規管理年度計劃、工作總結;

(八)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業務部門應當設置合規管理員,由部門或處室負責人兼任,負責本部門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等工作,接受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

1.  國資委始終強調“三道防線”,此次予以明確。其中,業務部門履行合規“第一道防線”職責;

2.  在原有規定基礎上,補充和細化了業務部門在合規管理中具體的職責內容;

3.  明確部門或處室負責人兼任業務部門合規管理員。

第十三條       

(原第十條)

法律事務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組織、協調和監督合規管理工作,為其他部門提供合規支持,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規管理計劃、基本製度和具體製度規定;

  (二)持續關注法律法規等規則變化,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和預警,參與企業重大事項合規審查和風險應對;

  (三)組織開展合規檢查與考核,對製度和流程進行合規性評價,督促違規整改和持續改進;

  (四)指導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五)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或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開展合規培訓。

【牽頭部門職責】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組織開展日常工作,履行“第二道防線”職責

(一)起草合規管理年度計劃及工作報告、基本製度和具體製度規定等;

(二)參與企業重大事項合法合規性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別和預警,組織做好重大合規風險應對;

(四)組織開展合規評價與考核,督促違規行為整改和持續改進;

(五)指導其他部門和子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六)受理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七)組織或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開展合規培訓;

(八)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當配備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範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持續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合規管理隊伍專業化水平。

jingwaizhongyaoziqiyejizhongdianxiangmuyingdangmingqueheguiguanliqiantoubumen,peibeiheguiguanlirenyuan,luoshiquanchengcanyujizhi,qianghuazhongdajuecehefaheguixingshenhebaguan,qieshifangkongjingwaiheguifengxian。

1.  明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履行合規“第二道防線”職責;

2.  就境外重要子企業及重點項目,強調需明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全程參與並防控境外合規風險。

 

第十四條       

(原第十一條)

監察、審計、法律、內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產、質量環保等相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監督部門職責】 

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履行“第三道防線”職責: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為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

(二)會同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相關業務部門對合規管理工作開展全麵檢查或專項檢查;

(三)對企業和相關部門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在職責範圍內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並結合違規事實、造成損失等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五)對完善企業合規管理體係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1.  明確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等部門履行合規“第三道防線”職責;

2.  增加規定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等部門在合規管理中具體的職責內容。

 

第十五條       

(原第十七條)

製定全員普遍遵守的合規行為規範……

【全員合規責任】 

全體員工應當熟悉並遵守與本崗位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內部製度和合規義務,依法合規履行崗位職責,接受合規培訓,對自身行為的合法合規性承擔責任。

明確央企員工在合規管理中的義務和職責。對於企業而言,應通過合規手冊、合規承諾、合規培訓等形式落實全員合規責任。

第十六條       

(原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結合自身實際,在全麵推進合規管理的基礎上,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建立製度體係】 

中央企業全麵梳理本係統內合規管理製度文件,根據適用範圍、效力層級等,建立以基本製度、重點領域合規指南、操作手冊等為主體的分級分類合規管理製度體係。

管理指引對於製度建設部分沒有係統的規定。此次,管理辦法對此做了大幅的修改,明確央企需要建立分級分類合規管理製度體係。

第十七條       

(原第十三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略)

 

(原第十四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環節的合規管理:(略)

 

(原第十五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略)

 

(原第十六條)

強化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略)

 

(原第十七條)

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合(he)規(gui)管(guan)理(li)製(zhi)度(du),製(zhi)定(ding)全(quan)員(yuan)普(pu)遍(bian)遵(zun)守(shou)的(de)合(he)規(gui)行(xing)為(wei)規(gui)範(fan),針(zhen)對(dui)重(zhong)點(dian)領(ling)域(yu)製(zhi)定(ding)專(zhuan)項(xiang)合(he)規(gui)管(guan)理(li)製(zhi)度(du),並(bing)根(gen)據(ju)法(fa)律(lv)法(fa)規(gui)變(bian)化(hua)和(he)監(jian)管(guan)動(dong)態(tai),及(ji)時(shi)將(jiang)外(wai)部(bu)有(you)關(guan)合(he)規(gui)要(yao)求(qiu)轉(zhuan)化(hua)為(wei)內(nei)部(bu)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

【基本製度】 

中央企業應當製定合規管理基本製度,明確合規管理總體目標、機構職責、管理流程、考核監督、獎懲問責等。

涉外業務較多的中央企業可以針對特定業務領域或國別(地區)的合規要求,結合實際需要,製定相應的涉外業務合規管理辦法。

明確央企需要製定合規管理基本製度,涉外業務較多的央企可製定相應的涉外業務合規管理辦法。對於涉外業務合規管理要求給與了一定指導(領域+國別)。

第十八條       

【重點領域製度】 

在合規管理基本製度的基礎上,針對合規風險較高的業務領域製定專項合規管理指南,強化重點領域合規風險防範。

要求對合規風險較高業務領域製定專項合規管理指南。對合規管理體係構成提出要求。

第十九條       

【崗位職責清單】 

全麵梳理各部門崗位合規風險,製定崗位合規職責清單,依據風險水平等進行分級管理,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要求製定崗位合規職責清單。對合規管理體係構成提出要求。

第二十條       

【製度修訂完善】 

定期對企業規章製度進行修訂完善,結合法律法規修訂、政策變化和監管動態等,及時將外部合規要求轉化為內部規章製度。

要求央企定期修訂企業規章製度、定期組織宣貫和檢查。對動態合規提出要求。

第二十一條    

【宣貫與執行】 

定期組織對規章製度進行宣貫,對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原第十八條)

建立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製,全麵係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係統分析,對於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發布預警。

【合規風險識別預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合規風險識別預警機製,全麵係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建立合規風險庫,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係統分析,對於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產生較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發布預警。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歸口管理合規風險庫,組織業務部門定期更新完善。

在原有合規風險識別預警規定的基礎上,要求建立合規風險庫,其範圍更廣、內容更細化。同時明確由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歸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原第十九條)

加jia強qiang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應ying對dui,針zhen對dui發fa現xian的de風feng險xian製zhi定ding預yu案an,采cai取qu有you效xiao措cuo施shi,及ji時shi應ying對dui處chu置zhi。對dui於yu重zhong大da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事shi件jian,合he規gui委wei員yuan會hui統tong籌chou領ling導dao,合he規gui管guan理li負fu責ze人ren牽qian頭tou,相xiang關guan部bu門men協xie同tong配pei合he,最zui大da限xian度du化hua解jie風feng險xian、降低損失。

【合規風險應對】 

完善合規風險應對機製,針對發現的風險製定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置。發生重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委員會應當統籌領導,首席合規官牽頭,相關部門加強協同配合,采取措施妥善應對,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降低損失。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完善應急預案,強化日常演練,不斷提升重大合規風險應對處置能力。

在合規風險應對方麵,在原有規定上,增加針對實操的規定,定期完善應急預案,強化日常演練等規定。

第二十四條    

(原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合規審查機製,將合規審查作為規章製度製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程序,及時對不合規的內容提出修改建議,未經合規審查不得實施。

【合法合規性審查機製】 

建立健全合法合規審查機製,將其作為經營管理行為的必經前置程序。業務部門加強對本領域日常經營管理行為的審核把關,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加大對規章製度製定、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合法合規性審查力度,必要時可以對業務部門審核結果進行複審,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企業規章製度的一票否決。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法合規性審查後評估機製,及時掌握審查意見采納情況,不斷提升工作質量。

在原有的合規審查機製基礎上,增加規定合he規gui管guan理li牽qian頭tou部bu門men可ke對dui業ye務wu部bu門men嚴yan重zhong違wei反fan法fa律lv法fa規gui或huo企qi業ye規gui章zhang製zhi度du的de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行xing為wei一yi票piao否fou決jue,同tong時shi要yao求qiu建jian立li健jian全quan合he法fa合he規gui性xing審shen查zha後hou評ping估gu機ji製zhi。

第二十五條    

(原第十條)

業務部門負責……組織或配合進行違規問題調查並及時整改。

 

(原第十三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二)安全環保……及時發現並整改違規問題;

【問題整改】 

對合規風險應對及合法合規性審查中暴露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通過健全製度機製、優化業務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形成長效機製。定期對合規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根據需要將其納入對部門及子企業的考核。

對問題整改做了更為細化的規定,例如要求定期對整改進行檢查,將其納入對部門及子企業的考核等。

第二十六條    

(原第二十一條)

暢通舉報渠道,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合規舉報】 

健全合規舉報製度,設立違規舉報平台,對外公布首席合規官及職責、舉報電話、郵箱和信箱。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按照職責受理違規舉報,並就舉報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進行調查的部門和相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

在指引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了對舉報製度的規定,並明確對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事項嚴格保密。

第二十七條    

(原第二十八條) 

建立合規報告製度,發生較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合規管理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向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全麵總結合規管理工作情況,起草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報送國資委。

【合規報告】 

完善合規報告製度,發生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第一時間向首席合規官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後續有關進展和處置情況要及時報告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全麵總結合規管理工作情況,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報送國資委。

在zai原yuan有you規gui定ding基ji礎chu上shang,明ming確que了le發fa生sheng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事shi件jian,第di一yi時shi間jian向xiang首shou席xi合he規gui官guan報bao告gao,重zhong大da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事shi件jian向xiang國guo資zi委wei和he有you關guan部bu門men報bao告gao的de合he規gui報bao告gao流liu程cheng。

第二十八條    

(原第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係:……

(三)協同聯動。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係有效運行。

【協同機製】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積極探索構建法治框架下合規管理與法律、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協同運作機製,加強統籌協調,提高管理效能。

在原有規定基礎上,要求合規管理與法律、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協同運作。

第二十九條    

【經費保障】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管理體係建設經費納入預算,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明確規定將合規管理體係建設經費納入預算。

第三十條       

(原第二十二條)

kaizhanheguiguanlipinggu,dingqiduiheguiguanlitixideyouxiaoxingjinxingfenxi,duizhongdahuofanfuchuxiandeheguifengxianheweiguiwenti,shenruzhazhaogenyuan,wanshanxiangguanzhidu,dusaiguanliloudong,qianghuaguochengguankong,chixugaijintisheng。

【合規評價】 

建(jian)立(li)合(he)規(gui)管(guan)理(li)評(ping)價(jia)機(ji)製(zhi),合(he)規(gui)管(guan)理(li)牽(qian)頭(tou)部(bu)門(men)定(ding)期(qi)對(dui)合(he)規(gui)管(guan)理(li)體(ti)係(xi)運(yun)行(xi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全(quan)麵(mian)評(ping)價(jia),針(zhen)對(dui)重(zhong)點(dian)業(ye)務(wu)合(he)規(gui)情(qing)況(kuang)可(ke)以(yi)適(shi)時(shi)開(kai)展(zhan)專(zhuan)項(xiang)評(ping)價(jia),對(dui)合(he)規(gui)風(feng)險(xian)和(he)違(wei)規(gui)問(wen)題(ti)組(zu)織(zhi)整(zheng)改(gai)。

要求建立合規管理評價機製,且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定期對合規管理體係運行情況進行評價。賦予合規評價更加重要的地位。

第三十一條    

(原第二十三條) 

加(jia)強(qiang)合(he)規(gui)考(kao)核(he)評(ping)價(jia),把(ba)合(he)規(gu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情(qing)況(kuang)納(na)入(ru)對(dui)各(ge)部(bu)門(men)和(he)所(suo)屬(shu)企(qi)業(ye)負(fu)責(ze)人(ren)的(de)年(nian)度(du)綜(zong)合(he)考(kao)核(he),細(xi)化(hua)評(ping)價(jia)指(zhi)標(biao)。對(dui)所(suo)屬(shu)單(dan)位(wei)和(he)員(yuan)工(gong)合(he)規(gui)職(zhi)責(ze)履(lv)行(xing)情(qing)況(kuang)進(jin)行(xing)評(ping)價(jia),並(bing)將(jiang)結(jie)果(guo)作(zuo)為(wei)員(yuan)工(gong)考(kao)核(he)、幹部任用、評先選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納入考核】 

將合規管理情況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對各部門和子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綜合考核,細化評價指標。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合規職責履行情況作為員工考核、幹部任用、評優評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合規管理情況應被納入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條    

【違規行為記錄製度】 

建立個人違規行為記錄製度,根據行為性質、發生次數、危害程度等,將其作為個人年度考評、評優評先的依據。

提出建立個人違規行為記錄製度,作為個人考評依據。

第三十三條    

(原第二十條)

強(qiang)化(hua)違(wei)規(gui)問(wen)責(ze),完(wan)善(shan)違(wei)規(gui)行(xing)為(wei)處(chu)罰(fa)機(ji)製(zhi),明(ming)晰(xi)違(wei)規(gui)責(ze)任(ren)範(fan)圍(wei),細(xi)化(hua)懲(cheng)處(chu)標(biao)準(zhun)。暢(chang)通(tong)舉(ju)報(bao)渠(qu)道(dao),針(zhen)對(dui)反(fan)映(ying)的(de)問(wen)題(ti)和(he)線(xian)索(suo),及(ji)時(shi)開(kai)展(zhan)調(tiao)查(zha),嚴(yan)肅(su)追(zhui)究(jiu)違(wei)規(gui)人(ren)員(yuan)責(ze)任(ren)。

【違規追責】 

完善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製,進一步明確違規責任範圍,細化懲處標準,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對於符合企業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內情形的行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免於責任追究。

相關部門和人員在合法合規性審查中,存在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規問題或發現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明確違規行為追責問責機製,同時將符合企業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排除在責任追究情形之外。對企業製定盡職合規免責事項清單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條    

【領導專題學習】 

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黨委(黨組)定期專題學法內容,不斷提升企業領導人員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提出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設重要內容納入黨委(黨組)定期專題學法內容。

第三十五條    

(原第二十七條)

積極培育合規文化,通過製定發放合規手冊、簽訂合規承諾書等方式,強化全員安全、質量、誠信和廉潔等意識,樹立依法合規、守法誠信的價值觀,築牢合規經營的思想基礎。

【法治宣傳教育】 

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宣傳教育重要內容,通過製定合規手冊、簽訂合規承諾、開展合規宣誓等方式將合規理念傳達給全體員工,強化全員守法誠信、合規經營意識。

中央企業應當鼓勵員工提出改進合規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於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給予獎勵。

明確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對合規管理作出重要貢獻的員工可以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原第二十六條) 

重視合規培訓,結合法治宣傳教育,建立製度化、常態化培訓機製,確保員工理解、遵循企業合規目標和要求。

【合規培訓】 

建立製度化、常態化的合規培訓機製,製定年度合規培訓計劃,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力度,將合規管理作為領導幹部初任、重點合規風險崗位人員業務培訓、新員工入職必修內容,進一步提升幹部職工合規意識。

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了年度合規培訓計劃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原第二十四條) 

強(qiang)化(hua)合(he)規(gui)管(guan)理(li)信(xin)息(xi)化(hua)建(jian)設(she),通(tong)過(guo)信(xin)息(xi)化(hua)手(shou)段(duan)優(you)化(hua)管(guan)理(li)流(liu)程(cheng),記(ji)錄(lu)和(he)保(bao)存(cun)相(xiang)關(guan)信(xin)息(xi)。運(yun)用(yong)大(da)數(shu)據(ju)等(deng)工(gong)具(ju),加(jia)強(qiang)對(du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行(xing)為(wei)依(yi)法(fa)合(he)規(gui)情(qing)況(kuang)的(de)實(shi)時(shi)在(zai)線(xian)監(jian)控(kong)和(he)風(feng)險(xian)分(fen)析(xi),實(shi)現(xian)信(xin)息(xi)集(ji)成(cheng)與(yu)共(gong)享(xiang)。

【功能設置】 

加快建立合規管理信息係統,將規章製度、重點領域合規指南、合規人員管理、合規案例、合規培訓、違規行為記錄等作為重要內容。

中央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結合重點業務領域拓展信息係統內容,不斷提升合規管理信息化水平。

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合規管理信息係統。

第三十八條    

【嵌入流程】 

quanmianshuliyewuliucheng,zhazhaojingyingguanliheguifengxiandian,yunyongxinxihuashouduanjiangheguiyaoqiuqianruyewuliucheng,mingquexiangguantiaojianhezerenzhuti,zhenduiguanjianjiedianjiaqianghefaheguixingshenzha,qianghuaguochengguankong。

提出將合規要求嵌入業務流程,並針對關鍵節點加強合法合規性審查。

第三十九條    

【加強互聯互通】 

加快推動合規管理信息係統與本企業其他管理信息係統、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係統互聯互通,實現基本數據共通共享。加大信息係統推廣應用力度,實現本企業內全覆蓋。

提出推動合規管理信息係統與本企業其他管理信息係統、國資委國資監管信息係統互聯互通。

第四十條       

(原第二十四條) 

運用大數據等工具,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依法合規情況的實時在線監控和風險分析,實現信息集成與共享。

【動態監測】 

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實現合規風險即時預警,對違規行為主動截停。

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監測和合規風險即時預警。

第四十一條    

(原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根據本指引,結合實際製定合規管理實施細則。

【細化要求】 

中央企業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修訂完善本企業合規管理製度,推動子企業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係。

明確將央企子企業納入合規管理範疇。對央企集團內部的合規管理體係建設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條    

(原第二十九條)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指引,積極推進所出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地方國資委要求】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管理體係建設

明確地方國資委可指導出資企業加強合規建設。為地方國企的合規管理工作提供規則指導。

第四十三條    

(原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解釋權】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

未修改。

第四十四條    

(原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國資發法規〔2018106號)同時廢止。

對生效日期及廢止法規進行規定。明確了管理辦法與管理指引的關係。

 



注釋:

[1] 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對於主要負責人、經理層、合規委員會和首席合規官之間的崗位和職責關係,可能還存在進一步釋明的空間。

[2] 但此處可能需要進一步上述規定與《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國資發監督規〔2021〕103號)之間如何統一適用的問題。

[3]原第六條“監事會職責”整條刪除。


作者

作者動態

作者其他文章

相關領域

Copyright © 1998-2018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京ICP備11012394號
聯係我們 關注公眾號
聯係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