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早在2017年6月20日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稱《安排》),旨在使跨境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得以在兩地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從而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
曆經四年,香港終於在2021年完成了本地立法,製訂《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製執行)條例》(香港法律第639章,以下稱《條例》),並刊登憲報將於2022年2月15日生效。
按照以往兩地司法協助安排的慣常做法,《安排》也將於同日生效。本文就《安排》《條例》生效後,兩地跨境婚姻訴訟實務會發生的變化進行討論。
一、《安排》與《條例》的主要內容
《安排》和《條例》對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案件範圍、當事人申請的程序及救濟途徑、法院的審查程序及處理結果、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等作出了全麵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
yishizaixianggangchengrenheqiangzhizhixingneididehunyinjiatinganjiandepanjue,shidezaineidishengxiaodehunyinjiatinganjianpanjuezaixianggangdedaochengrenyuqiangzhizhixing。jutilaishuo,neidifayuanzai《安排》《條例》生效之後作出的下列十四類婚姻家庭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1. 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
2. 離婚糾紛案件
3.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
4. 婚姻無效糾紛案件
5. 撤銷婚姻糾紛案件
6. 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案件
7. 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案件
8. 親子關係確認糾紛案件
9. 撫養糾紛案件
10. 扶養糾紛案件(限於夫妻之間扶養糾紛)
11. 確認收養關係糾紛案件
12. 監護權糾紛案件(限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糾紛)
13. 探望權糾紛案件
14.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
二er是shi利li便bian在zai內nei地di承cheng認ren和he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香xiang港gang的de婚hun姻yin家jia庭ting案an件jian的de判pan決jue,方fang便bian香xiang港gang的de婚hun姻yin家jia庭ting案an件jian生sheng效xiao判pan決jue在zai內nei地di得de到dao承cheng認ren與yu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具ju體ti來lai說shuo,香xiang港gang法fa院yuan在zai《安排》《條例》生效之後作出的下列十二類婚姻家庭案件的生效判決、命令、判令、訟費評定證明書、定額訟費證明書,當事人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1.依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Ⅲ部作出的離婚絕對判令;
2.依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IV部作出的婚姻無效絕對判令;
3.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作出的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
4.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6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贍養令;
5.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II部、第IIA部作出的財產轉讓及出售財產令;
6.依據香港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作出的有關財產的命令;
7.依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在雙方在生時作出的修改贍養協議的命令;
8.依據香港法例第290章《領養條例》作出的領養令;
9.依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作出的父母身份、婚生地位或者確立婚生地位的宣告;
10.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16章《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作出的管養令;
11.就受香港法院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作出的管養令;
12.依據香港法例第189章《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作出的禁製騷擾令、驅逐令、重返令或者更改、暫停執行就未成年子女的管養令、探視令。
三是承認內地離婚證;確立獨立的程序,使得有效的內地離婚證可以在香港得到承認。
二、《安排》與《條例》生效後對跨境婚姻訴訟的影響
《安排》和《條例》吸收兩地婚姻家事改革最新成果,創新表述技術,有效實現兩地法律製度的對接,體現了兩地婚姻家事製度的最大公約數。然而,《安排》和《條例》不能包治百病,跨境訴訟中的平行訴訟以及訴訟競速問題依然會存在。
(一)兩地的判決、內地的離婚證將會得到相互承認與執行,平行訴訟現象得以緩解。
根據《安排》和《條例》,內地與香港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決可以得到兩地相互承認與執行。
在《安排》生效後作出的香港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認可與執行的申請,內地法院將根據《安排》審查是否存在不予認可與執行的情形,然後作出是否予以認可與執行的裁定。
而在《條例》生(sheng)效(xiao)後(hou)作(zuo)出(chu)的(de)內(nei)地(di)生(sheng)效(xiao)判(pan)決(jue),當(dang)事(shi)人(ren)可(ke)以(yi)向(xiang)香(xiang)港(gang)區(qu)域(yu)法(fa)院(yuan)提(ti)出(chu)申(shen)請(qing),若(ruo)符(fu)合(he)規(gui)定(ding),香(xiang)港(gang)法(fa)院(yuan)會(hui)做(zuo)出(chu)登(deng)記(ji)令(ling),從(cong)而(er)在(zai)香(xiang)港(gang)得(de)到(dao)認(ren)可(ke)和(he)強(qiang)製(zhi)執(zhi)行(xing)。
(二)平行訴訟與訴訟競速仍然有很大空間。
《安排》第九條規定,法院經核查有以下情況時將作出不予認可與執行的裁決:一是被請求方法院已經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或者已經認可和執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判決;二是被請求方法院受理訴訟後,申請方法院才受理並做出判決。
《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將登記作廢(相當於內地的申請撤銷對香港判決的認可執行裁定)的理由包括:一是香港已經就同一訴因作出判決或者已經承認香港以外的法院作出的判決;二是內地的判決是在某法律程序中作出,而在該法律程序獲內地法院受理之前,已有法律程序就相同的各方之間的同一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展開。
這zhe意yi味wei著zhe,平ping行xing訴su訟song將jiang依yi然ran存cun在zai,當dang事shi人ren可ke以yi根gen據ju自zi己ji利li益yi在zai兩liang地di同tong時shi開kai展zhan訴su訟song。例li如ru,當dang事shi人ren可ke能neng爭zheng取qu先xian向xiang對dui自zi己ji有you利li的de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以yi阻zu卻que另ling一y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申shen請qing在zai該gai地di法fa院yuan認ren可ke另ling一yi地di法fa院yuan的de判pan決jue,並bing獲huo得de對dui自zi己ji有you利li的de結jie果guo。
《安排》與《條例》zaiyidingchengdushangkenenghuijiajususongjingsu。liru,zaihoutiqisusongdeyifang,weilezuqueduifangpanjuederenkehezhixing,jiangnulizhengquzaihoushousufayuanqiangxianchujupanjue。
具體訴訟行動與法律影響見下表:
訴訟行動 | 法律影響 |
搶先在A法院提起訴訟 | 阻止A法院承認B法院作出的判決 |
搶先在A法院起訴,且進一步搶先取得勝訴判決並向B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 徹底阻卻B法院作出判決 |
在B法院先受理案件的情況下,向A法院起訴並由A法院先作出判決 | 阻止B法院判決在A法院獲得承認與執行 |
(三)內地離婚證以及香港解除婚姻的協議書、備忘錄可以得到兩地的認可。
隨著兩地交往頻繁,在香港需要使用內地離婚證的場合(證明婚姻狀態為離異)極多,比如最常見的需要再婚、申請單身福利、辦理繼承手續等等。但由於在內地取得離婚證屬於行政程序,以前的內地離婚證在香港得到承認並不容易。
在《條例》生效後作出的有效內地離婚證,當事人可以向區域法院提出承認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區域法院做出承認令,離婚證在香港得到承認。
與此相對應,香港的解除婚姻協議書、備忘錄在經過公證後也可以得到內地的承認。這無疑便利了許多需要在香港與內地使用內地離婚證的居民,使人們告別了繁冗的程序。
(四)離婚後糾紛仍然存在。
對於協議離婚,取得公證的內地離婚證可以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認,但《安排》和《條例》中(zhong)都(dou)沒(mei)有(you)規(gui)定(ding)當(dang)事(shi)人(ren)之(zhi)間(jian)訂(ding)立(li)的(de)離(li)婚(hun)協(xie)議(yi)是(shi)否(fou)被(bei)香(xiang)港(gang)法(fa)院(yuan)承(cheng)認(ren)。所(suo)以(yi)即(ji)使(shi)內(nei)地(di)離(li)婚(hun)證(zheng)得(de)到(dao)了(le)承(cheng)認(ren),在(zai)民(min)政(zheng)局(ju)備(bei)案(an)的(de)離(li)婚(hun)協(xie)議(yi)未(wei)必(bi)會(hui)被(bei)香(xiang)港(gang)法(fa)院(yuan)承(cheng)認(ren)。
當事人為了處理涉及財產、zinvfuyangdengwenti,kenenghaidezaixianggangtiqixiangyingdesusong,yejiushishuozai,neiditongguoxieyilihunqudeminzhengbumenbanfadelihunzhengzhihou,ruguozaixianggangyoucaichanhezinvfuyangshiyixuyaochuli,lihunhoujiufenhaishihuicunzai。
《安排》和《條例》的一些問題,如“同一訴訟因由”、離婚協議的認可,尚待司法判例來厘清。無論如何,《安排》和《條例》的生效,會給兩地跨境婚姻訴訟帶來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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