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筆者多年來的執業經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一方常見的仲裁請求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未休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等。
本文中,筆者將針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法律依據及在北京地區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闡述。
一、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二、三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初(chu)次(ci)實(shi)行(xing)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製(zhi)度(du)或(huo)者(zhe)國(guo)有(you)企(qi)業(ye)改(gai)製(zhi)重(zhong)新(xin)訂(ding)立(li)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時(shi),勞(lao)動(dong)者(zhe)在(zai)該(ga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連(lian)續(xu)工(gong)作(zuo)滿(man)十(shi)年(nian)且(qie)距(ju)法(fa)定(ding)退(tui)休(xiu)年(nian)齡(ling)不(bu)足(zu)十(shi)年(nian)的(de);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仲zhong裁cai時shi效xiao,因yin當dang事shi人ren一yi方fang向xiang對du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主zhu張zhang權quan利li,或huo者zhe向xiang有you關guan部bu門men請qing求qiu權quan利li救jiu濟ji,或huo者zhe對du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同tong意yi履lv行xing義yi務wu而er中zhong斷duan。從cong中zhong斷duan時shi起qi,仲zhong裁cai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重zhong新xin計ji算suan。
因(yin)不(bu)可(ke)抗(kang)力(li)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正(zheng)當(dang)理(li)由(you),當(dang)事(shi)人(ren)不(bu)能(neng)在(zai)本(ben)條(tiao)第(di)一(yi)款(kuan)規(gui)定(ding)的(de)仲(zhong)裁(cai)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申(shen)請(qing)仲(zhong)裁(cai)的(de),仲(zhong)裁(cai)時(shi)效(xiao)中(zhong)止(zhi)。從(cong)中(zhong)止(zhi)時(shi)效(xiao)的(de)原(yuan)因(yin)消(xiao)除(chu)之(zhi)日(ri)起(qi),仲(zhong)裁(cai)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繼(ji)續(xu)計(ji)算(suan)。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二倍工資”在北京地區的適用
1、“二倍工資”基數
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時,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按月支付的工資組成項目具有連續性、穩(wen)定(ding)性(xing)特(te)征(zheng),金(jin)額(e)相(xiang)對(dui)固(gu)定(ding),屬(shu)於(yu)勞(lao)動(dong)者(zhe)正(zheng)常(chang)勞(lao)動(dong)的(de)應(ying)得(de)工(gong)資(zi),應(ying)作(zuo)為(wei)未(wei)訂(ding)立(li)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二(er)倍(bei)工(gong)資(zi)差(cha)額(e)的(de)計(ji)算(suan)基(ji)數(shu),不(bu)固(gu)定(ding)發(fa)放(fang)的(de)提(ti)成(cheng)工(gong)資(zi)、獎金等一般不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解讀:二倍工資基數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一般不包括不固定發放部分(如不固定發放的提成、獎金)。
2、“二倍工資”的時效
二倍工資=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2
其中一倍屬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屬於勞動報酬,應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即:仲裁時效為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
另一倍屬於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於勞動報酬,應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即:仲裁時效為自應當訂立、續訂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
3、不同情形下的“二倍工資”認定
1)未簽訂勞動合同
yongrendanweiziyonggongzhiriqichaoguoyigeyuebumanyinianweiyulaodongzhedinglishumianlaodonghetongde,ziyonggongzhirimanyigeyuedeciriqikaishijisuanerbeigongzi,jiezhidianweishuangfangdinglishumianlaodonghetongdeqianyiri,zuichangbuchaoguoshiyigeyue。
自(zi)用(yong)工(gong)之(zhi)日(ri)滿(man)一(yi)年(nian)不(bu)與(yu)勞(lao)動(dong)者(zhe)訂(ding)立(li)書(shu)麵(mian)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視(shi)為(wei)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與(yu)勞(lao)動(dong)者(zhe)已(yi)訂(ding)立(li)無(wu)固(gu)定(ding)期(qi)限(xian)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在(zai)此(ci)情(qing)況(kuang)下(xia),勞(lao)動(dong)者(zhe)主(zhu)張(zhang)用(yong)人(ren)單(dan)位(wei)支(zhi)付(fu)用(yong)工(gong)之(zhi)日(ri)滿(man)一(yi)年(nian)後(hou)的(de)二(er)倍(bei)工(gong)資(zi)的(de)不(bu)予(yu)支(zhi)持(chi)。
解讀:一個月寬限期、最長十一個月雙倍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ruguolaodonghetongqimanhou,laodongzherengzaiyongrendanweigongzuo,yongrendanweiweiyulaodongzhedinglishumianlaodonghetongde,jisuanerbeigongzideqisuandianweizilaodonghetongqimandeciri,jiezhidianweishuangfangbudingshumianlaodonghetongdeqianyiri,zuichangbuchaoguoshiergeyue。
解讀:無寬限期、最長十二個月雙倍工資、不區分是否已滿足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3)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dierkuanguiding,buyulaodongzhedingliwugudingqilaodonghetongde,erbeigongziziyingdingliwugudingqixianlaodonghetongzhiriqisuan,jiezhidianweishuangfangshijidingliwugudingqixianlaodonghetongdeqianyiri。
解讀:指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
a、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不訂立的;
b、用人單位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與勞動者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舉證責任在勞動者。無寬限期、無視為、無12個月封頂、截至日為補訂的前一日。
4、舉例說明
為了便於大家更好的理解,現筆者分別針對上述三種情形項下的“二倍工資”支付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
蔣某於2012年4月15日到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至2013年5月15日雙方勞動關係終止。蔣某於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分析:自2012年5月15日用工滿一個月應開始支付二倍工資,到2013年4月15日用工滿一年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考慮時效問題,蔣某能主張二倍工資的時間段為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如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且陳某不能證明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形的,則蔣某於2013年10月28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2年10月28日。故該案二倍工資支付期間為2012年10月28日至2013年4月14日。
案例二: 未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齊某於2005年3月1日入職中科公司,雙方簽署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日為2011年2月3日,此後未續簽。2013年1月25日,雙方勞動關係解除。齊某於2013年3月26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分析:自2011年2月4日開始應支付二倍工資,總計12個月,到2012年2月4日滿一年起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考慮時效問題,齊某能主張二倍工資的時間段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且齊某不能證明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形的,則齊某於2013年3月26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2年3月26日。故該案中,齊某的二倍工資主張已過時效,不予支持。
案例三: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陳某1996年5月10日起到公司工作,雙方書麵勞動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陳某以連續工作12年為由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公司一直未與陳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3月23日,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分析:erbeigongziziyingdingliwugudingqixianlaodonghetongzhiriqisuan,jiezhidianweishuangfangshijidingliwugudingqixianlaodonghetongdeqianyiri。bukaolvshixiaowenti,chenmoukeyizhuzhangerbeigongzizi2008年11月16日至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如果用人單位提出時效抗辯,且陳某不能證明時效存在中止、中斷情形的,陳某於2011年3月23日申請仲裁,往前計算一年為2010年3月23日,那麼,陳某主張的2010年3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資就過了仲裁時效期間,不予支持。
上述“二倍工資”為在北京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各地方之間可能存在少許差異,需要結合各地方的相關規定和實操進行認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起源於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08年(nian)以(yi)前(qian)並(bing)無(wu)同(tong)類(lei)規(gui)定(ding),其(qi)立(li)法(fa)目(mu)的(de)在(zai)於(yu)保(bao)護(hu)勞(lao)動(dong)者(zhe)的(de)穩(wen)定(ding)就(jiu)業(ye)權(quan)。在(zai)勞(lao)動(dong)爭(zheng)議(yi)案(an)件(jian)中(zhong),屬(shu)於(yu)絕(jue)對(dui)的(de)大(da)額(e)主(zhu)張(zhang),可(ke)主(zhu)張(zhang)之(zhi)數(shu)額(e)通(tong)常(chang)並(bing)不(bu)遜(xun)於(yu)違(wei)法(fa)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he)同(tong)的(de)賠(pei)償(chang)金(jin)。
筆者希望作為用人單位亦或勞動者的您,均能通過閱讀本文清晰、明確的認識到所涉及之權利、義務和責任,以避免相應法律風險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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