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關於第35類的“替他人推銷”服務商標的理解都存在爭議,給經營零售、超chao市shi相xiang對dui應ying業ye態tai的de商shang標biao注zhu冊ce人ren帶dai來lai很hen大da困kun惑huo。尤you其qi這zhe兩liang年nian,隨sui著zhe電dian商shang行xing業ye不bu斷duan發fa展zhan,網wang店dian成cheng為wei消xiao費fei者zhe日ri常chang購gou物wu的de重zhong要yao渠qu道dao。在zai商shang家jia入ru駐zhu電dian商shang平ping台tai時shi,不bu知zhi從cong何he時shi起qi很hen多duo電dian商shang平ping台tai開kai始shi要yao求qiu商shang家jia提ti供gong在zai第di35類“替他人推銷”服(fu)務(wu)上(shang)注(zhu)冊(ce)的(de)商(shang)標(biao),將(jiang)其(qi)作(zuo)為(wei)開(kai)始(shi)網(wang)店(dian)的(de)必(bi)要(yao)條(tiao)件(jian),然(ran)而(er)筆(bi)者(zhe)近(jin)兩(liang)年(nian)代(dai)理(li)了(le)一(yi)係(xi)列(lie)商(shang)標(biao)的(de)三(san)年(nian)未(wei)使(shi)用(yong)撤(che)銷(xiao)案(an)件(jian),卻(que)因(yin)商(shang)家(jia)無(wu)法(fa)提(ti)交(jiao)有(you)效(xiao)的(de)“替他人推銷”的證據而導致商標最終被撤銷。因此,曾經一度被認為是“萬能商標”的第35類商標如今卻成為一顆顆定時炸彈困擾著商家。
在此背景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12月7日發布了《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第35類服務項目的特點以及對該類服務項目的正確理解和使用進行了係統的說明,明確了第35類服務項目的內涵和外延。《指引》的發布歸納並明確了第35類服務項目的內涵,不從事為其他市場主體或者個人提供廣告服務、商業管理輔助等服務的,無需在第 35 類相關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
對第35類服務的理解
在第35類中,以往廣告相關服務、為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類別是商家通常所熱衷注冊的服務項目,然而同時也是近兩年爭議較大的服務項目,在《指引》中對於上述項目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對第35類服務的使用
在以往的相關案例中,雖然大部分法院的判決書基本上秉持了上述解釋的原則,但也有個別判決書中持有不同看法。如(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3號判決書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實際經營中大多數零售商家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類別上申請注冊商標並將該商標實際用於商場、超chao市shi服fu務wu範fan圍wei之zhi內nei,且qie商shang家jia們men的de這zhe種zhong實shi際ji使shi用yong行xing為wei,也ye明ming確que地di向xiang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傳chuan達da了le同tong樣yang的de信xin息xi,久jiu而er久jiu之zhi,也ye足zu以yi使shi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認ren為wei該gai商shang標biao核he定ding使shi用yong的de範fan圍wei就jiu是shi商shang場chang、超市。而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商場、超市與第35類中“替他人推銷”服務類別屬於同類服務。
在《指引》發布之後,關於商超等零售服務與“替他人推銷”服務的關係等相關爭議將得到回應,若商場、chaoshidengjingyingzhutinenggouzhengmingqitongguotigongchangdidengxingshiyushangpinhuofuwudetigongzhejinxingshangyehezuo,qietigongdezhengjuzuyirendingqiweijingxiaoshangsuoxiaoshoudeshangpinhuofuwutigongguanggao、策劃、宣傳、谘詢等服務,上述行為則屬於商標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單純的銷售商品以牟利的行為則不屬於“替他人推銷”的服務。
我國所采用的《商品服務區分表》上麵的項目主要是來源於對《尼斯分類表》上所規定的項目的翻譯,因此,對於單純零售的業態不存在對應的服務項目是《尼斯分類表》上遺留的問題。另一方麵,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零售服務的業態,而且也有很多商標注冊的需求。故而本次《指引》中也並未進一步明確屬於上述情況的商標可以注冊在哪個服務類別,這也將是未來持續需要探討和關注的問題。
對已有第35類服務商標的建議
對於已注冊了第35類商標的權利人,應當對商標進行規範使用,需明確在店鋪門頭上的商標使用如是為了銷售自己所生產的商品的,不屬於對“為他人推銷”fuwudeshiyong,duihedingshiyongfuwuxiangmufuzhashifoucunzaishiyongxingweibingliucunxiangguanzhengju,yifangtarenduiyizhuceshangbiaotichuchexiaoshenqing。ruqiyetigongdeshangpinhuofuwudeshangbiaozhimingdujiaogao,weifangzhitarenqiangzhurengrankeyiduidi35類進行防禦性申請,但需要注意如沒有在第35類服務項目上進行實際使用,有被他人提出三年不實用撤銷的可能性。
注釋:
[1] 《關於第35類服務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0686&colI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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