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林地概念的取消對新能源項目開發的影響

作者:徐斌 寧鵬

觀點

我國2009年《森林法》雖明確規定適用於對林地的管理,但並未對林地的概念進行界定,林地的概念規定在國務院配套出台的《森林法實施條例》之中,宜林地的相關規定便居於其中。《森林法》於2019年進行修訂,增加了對林地概念的規定,但新《森林法》規定的林地概念並未包含宜林地,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也明確說明沒有宜林地的概念。與之對應,2021年修訂的行業標準《林地分類》(LY/T 1812—2021)說明中也提及刪除了宜林地的相關概念。


yilindigainiandezhengshiquxiaodaozhiyuanyoudeyilindixuzhongxinrendingyongdileixing,eryuanyilindiyongdileixingdebiangengbiranduixinnengyuan,youqishiguangfufadianzhezhongzaixibeiguangzhaoziyuanchongzudiqujianshexiangmudezhandiyuyongdiwentichanshengyingxiang,ranqiyingxiangjihe、作用幾許,仍需結合國家和地方政府對不同用地類型的管理、新能源項目用地審批的相關政策等進行具體分析。在此,特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關於項目用地審批、新能源項目開發等相關政策,並結合相關項目經驗討論。


一、宜林地的概念與來源

我國2009年及以前的《森林法》未對林地的概念進行界定,林地的相關概念出現在國務院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實施條例》)中。


《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第二條第四款對林地進行界定時將宜林地包括在林地範圍之內,“宜林地”這一法律概念便來源於此。而國家林業局2009年發布的行業標準《林地分類》(LY/T 1812—2009)中對宜林地的劃定標準從行業規範與技術角度進行了具體規定。


《林地分類》(LY/T 1812—2009)規定宜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


宜林荒山地是指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標準,規劃為林地的荒地荒山、荒(海)灘、荒溝、荒地等;


宜林沙荒地是指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標準,造林可以成活,規劃為林地的固定或流動沙地(丘)、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等;


其他宜林地是指除以上兩條以外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其他土地。


結合《林地分類》(LY/T 1812—2009)對dui宜yi林lin地di劃hua定ding的de具ju體ti標biao準zhun可ke知zhi,宜yi林lin地di實shi質zhi上shang是shi指zhi在zai現xian實shi中zhong並bing不bu存cun在zai林lin木mu植zhi被bei或huo雖sui存cun在zai林lin木mu植zhi被bei,但dan難nan以yi達da到dao其qi他ta相xiang關guan林lin地di認ren定ding標biao準zhun的de荒huang地di荒huang山shan、沙化地等用作兜底性的林地,而劃定宜林地則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具體的認定和規劃。


二、宜林地的問題

《林地分類》(LY/T 1812—2009)中關於宜林地的劃定標準,存在以下兩種較為突出的問題。


(1)宜林地不見林


宜林地在現實當中以荒地荒山、沙化地等樣態存在,雖宜林卻沒有林。


2019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森林法》修訂草案時,委員那順孟和建議,明確“宜林”定位,避免“造林不見林”。“宜林荒山荒地,實際還有荒沙,這裏最關鍵的是對‘宜林’的定位,要有一個概念界定。”


(2)宜林地與草地等其他地類存在衝突與重複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那順孟和在審議《森林法》修訂草案時,認為宜林地概念有一個突出問題,就是林地、宜林地、草地的重複計算。因為凡是宜林的地方也同樣宜草,草原部門發了草原證,林業部門也發了宜林地證,由於雙方對林地、草地定義扯皮,造成重複計算。


三、宜林地概念的取消

201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森林法》進行修訂,並首次對林地相關概念在法律層麵進行規定,法律在規定林地概念的同時,並未將《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宜林地包括在內。


我國《森林法》(2019)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三)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2019年《森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對林地的規定未包括宜林地,但為確保概念的周延性,法律又在上述所列舉的各種林地類型末尾增加了“等”字,該法律條文末尾的“等”字導致已在法律規定中消失的“宜林地”是否會繼續存在陷入不確定性之中。


2020年7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森林法》正式生效實施,之後業界對於“宜林地”概念是否繼續存在的問題便開始產生,且已有相關業者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國家林草局”)官方網站就這一問題進行谘詢。2021年1月6日,國家林草局對該問題給予了書麵答複,答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三條明確:“林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確定的用於發展林業的土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沒有宜林地的概念。


2021年6月30日,國家林草局在新修訂並批準的行業標準《林地分類》(LY/T 1812—2021,2022年1月1日實行)中也明確說明刪除了宜林地的相關概念,至此宜林地這一概念在法律、主管部門管理與行業標準中明確取消。


四、原宜林地用地類型需重新劃定

實踐中通過走訪地方林草局獲悉,宜林地已經不再按林地進行管理。


由此可見,伴隨2019年《森林法》的實施以及林草部門新的行業標準《林地分類》(LY/T 1812—2021)的實施,宜林地的概念正式成為曆史,原有宜林地也需依據新的標準重新劃分用地類型。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依據“宜林地”這一概念而衍生出的相關規定也無法再繼續適用。


根據《林地分類》(LY/T 1812—2009)對宜林地的劃分標準可知,原宜林地主要為無林木或林木覆蓋度達不到其他林地標準的荒地荒山、shahuadi,zaizhongxinhuafenyongdileixingdeqingkuangxia,yuanyilindicunzaibeihuafenweinongyongdizhongdemucaodihuoyinwufamanzunongyongdidebiaozhunerbeihuaruhuangmocaodidengweiliyongdidekeneng。


五、宜林地取消對新能源項目開發的影響

woguokezaishengnengyuan,youqishitaiyangnengziyuanfengfudediquzhuyaofenbuyuwoguoneimengguhexibeiwushengqu,shoudaluxingqihoudeyingxiang,xibeidiqudaliangcunzaidifangzhengfusuohuadingdeyilindi,genjuwoguodijiuciquanguosenlinziyuantiaozhaxiangguanshuju,woguoyuanyouyilindimianji4997.79萬公頃,約占我國全部林地麵積的15.44%。其中,內蒙古、新疆、甘肅、青海、陝西五省區合計宜林地麵積3075.55萬公頃,約占全部宜林地麵積的60%。[1]


光伏新能源開發過程中,光伏項目用地問題始終是光伏新能源開發建設、運營、轉讓收購的重大影響因素。土地所屬的用地類型及其相配套的土地用途管製製度直接決定了光伏規劃選址、用地審批、可選用地方式、用地成本等重大土地政策和經濟因素,是新能源企業從事開發、運營、轉讓收購需重點關注考察的因素。


綜合現行法律法規、xiangguanxinnengyuanzhengceguidingyijixiangmujutishijianjingyan,yilindigainiandequxiaoheyijiyuanyilindideyongdileixingdezhongxinquedingjianghuiduishejiyilindidexiangmuchanshengbutongdeyingxiang。


由於我國原對林地、草地、未wei利li用yong地di等deng不bu同tong地di類lei的de管guan理li分fen屬shu於yu不bu同tong的de政zheng府fu部bu門men,各ge政zheng府fu部bu門men分fen別bie製zhi定ding地di類lei的de認ren定ding標biao準zhun,不bu同tong部bu門men關guan於yu林lin地di的de認ren定ding標biao準zhun不bu同tong,林lin業ye部bu門men製zhi定ding有you《林地分類》(LY/T 1812—2021),原國土部門製定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林(lin)業(ye)部(bu)門(men)有(you)林(lin)業(ye)資(zi)源(yuan)管(guan)理(li)一(yi)張(zhang)圖(tu),原(yuan)國(guo)土(tu)部(bu)門(men)有(you)國(guo)土(tu)資(zi)源(yuan)調(tiao)查(zha)圖(tu),但(dan)兩(liang)張(zhang)圖(tu)的(de)林(lin)地(di)數(shu)據(ju)存(cun)在(zai)差(cha)異(yi)。存(cun)在(zai)宜(yi)林(lin)地(di)地(di)塊(kuai)同(tong)時(shi)也(ye)被(bei)草(cao)原(yuan)管(guan)理(li)部(bu)門(men)、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草地或未利用地等非林地情形,此時宜林地概念的取消則有利於消除當前客觀存在的地類重複劃定、相互衝突的情況,減輕不同政府部門之間就新能源項目開發時就土地類型認定衝突、重複審批的問題,便於新能源開發過程中準確把握與認定項目用地類型,減少行政審批程序。


(一)宜林地被國土部門認定為未利用地


由於我國國家政策積極鼓勵光伏發電企業使用未利用地開發建設光伏項目,《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下簡稱《意見》)第(四)項第一款的規定 對於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


《意見》對企業占用未利用地開發光伏、fengdianxiangmudeyongdishenpiheyongdifangshijinxingletebieguiding,bianlileqiyedeyongdishouxuhechengben,ruguoyuanyilinditongshibeiguotubumenrendingweiweiliyongdide,zehuiduixinnengyuan,youqishiguangfuxiangmuzaiyixiajigefangmianchanshengjijideyingxiang。


(1)拓展普通光伏項目可用地範圍


國家林業局《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文第三條規定對於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應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林光互補”模式光伏電站要確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變林地性質。


對於符合林資發〔2015〕153號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土地,依照原規定,企業僅能采取“林光互補”模mo式shi開kai發fa建jian設she光guang伏fu項xiang目mu,在zai宜yi林lin地di概gai念nian取qu消xiao且qie該gai地di塊kuai被bei確que定ding為wei未wei利li用yong地di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則ze企qi業ye開kai發fa的de普pu通tong光guang伏fu項xiang目mu便bian可ke使shi用yong該gai類lei地di塊kuai進jin行xing開kai發fa建jian設she,拓tuo展zhan了le普pu通tong光guang伏fu項xiang目mu的de可ke用yong地di範fan圍wei,也ye減jian少shao了le所suo需xu的de額e外wai行xing政zheng審shen批pi手shou續xu。


(2)滿足條件的用地按原地類認定,豁免轉征為建設用地。


根據國土資規〔2015〕5號文第四項第一款,如企業使用未利用地開發建設光伏、風feng電dian項xiang目mu的de,在zai滿man足zu國guo家jia規gui定ding的de土tu地di占zhan用yong方fang式shi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企qi業ye可ke豁huo免mian對dui該gai類lei占zhan地di部bu分fen辦ban理li轉zhuan征zheng為wei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的de手shou續xu,也ye無wu需xu對dui土tu地di所suo有you人ren支zhi付fu一yi次ci性xing的de土tu地di征zheng收shou補bu償chang,減jian少shao了le對dui各ge地di較jiao為wei稀xi缺que的de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指zhi標biao的de占zhan用yong,有you利li於yu促cu進jin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審shen批pi新xin能neng源yuan建jian設she項xiang目mu,也ye減jian少shao了le企qi業ye開kai發fa新xin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的de資zi金jin壓ya力li。


(3)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無需辦理征收手續。


國土資規〔2015〕5號文(四)第一款的規定對於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無需辦理征收手續,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采取租賃方式用地,可有效緩解企業在短時間內的資金壓力,減少了占用地的相關批準手續。


(4)占地無需繳納相關植被恢複費用


duiyuyilindirubeiguotubumenquedingweihuangcaodidengweiliyongdide,zeqiyetongyangwuxuweizhandierjiaonayuansuoxujiaonadezhibeihuifufeiyong,jieyueleqiyedekaifachengben。


(二)宜林地被草原管理部門認定為草原、草地等農用地


(1)部分省區允許占用草原、草地建設光伏項目


原宜林地如重新確定用地類型為天然牧草地等農用地的,在特定地區,如青海省,根據青海省頒發的《關於進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產業發展用地的意見》,該意見於2016年10月生效,有效期5年,該意見對普通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類型也進行了放寬,放寬至:對占用除荒漠化草地、林地外的牧草地和林業等農用地的,項目永久性建(構)築物、光伏(風電)陣列基座和硬化土地等改變原土地形態的用地部分,配置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並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管理,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


(2)占用草地的植被恢複費低於宜林地


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調整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財稅〔2015〕122號)第二條規定對於宜林地的森林植被恢複費的征收標準,每平方米不低於3元。如果涉及到國家和省級公益林林地的,還要按核定標準的2倍征收。


而原宜林地如重新劃定用地類型為草原、草地的,以青海省為例,根據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財政廳《關於我省草原植被恢複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8〕424號)三、對光伏電站建設永久性用地,根據省政府青政〔2018〕27號文件,暫緩征收草原植被恢複費;對光伏板等不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不再征收草原植被恢複費。


而即使在內蒙古自治區未有光伏項目光伏發電組件占地免征草原植被恢複費的規定,但依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草原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2〕8號)規定的草原植被恢複費的收費標準,企業占用或征用其他草原的,收費標準為1500元/畝,也同樣低於宜林地森林植被恢複費規定的每平方米不低於3元(約合2000元/畝)的標準。


結jie合he青qing海hai省sheng對dui於yu光guang伏fu板ban等deng不bu屬shu於yu永yong久jiu性xing建jian設she用yong地di不bu再zai征zheng收shou草cao原yuan植zhi被bei恢hui複fu費fei的de規gui定ding和he內nei蒙meng古gu征zheng收shou草cao原yuan植zhi被bei恢hui複fu費fei的de規gui定ding可ke知zhi,對dui於yu光guang伏fu電dian站zhan項xiang目mu中zhong占zhan地di麵mian積ji最zui大da的de光guang伏fu場chang區qu,如ru土tu地di用yong地di類lei型xing由you宜yi林lin地di重zhong新xin劃hua定ding為wei草cao原yuan或huo草cao地di,在zai青qing海hai的de光guang伏fu企qi業ye對dui於yu光guang伏fu板ban部bu分fen便bian無wu需xu再zai繳jiao納na草cao原yuan植zhi被bei恢hui複fu費fei,在zai內nei蒙meng古gu的de項xiang目mu草cao原yuan植zhi被bei恢hui複fu費fei1500元/畝相較於占用宜林地最低3元/m2(約合2000元/畝)的森林植被恢複費標準而言,對企業開發光伏新能源項目成本有明顯的降低作用。


六、新能源項目建設涉及宜林地的建議

新xin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在zai開kai發fa過guo程cheng中zhong,如ru項xiang目mu計ji劃hua的de用yong地di或huo占zhan地di範fan圍wei包bao括kuo宜yi林lin地di的de,則ze企qi業ye可ke根gen據ju項xiang目mu開kai發fa所suo處chu的de階jie段duan和he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關guan於yu新xin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開kai發fa用yong地di的de相xiang關guan要yao求qiu,就jiu宜yi林lin地di問wen題ti進jin行xing分fen別bie處chu理li:

1. 項xiang目mu尚shang未wei辦ban理li占zhan用yong地di手shou續xu的de,可ke谘zi詢xun項xiang目mu所suo在zai地di林lin草cao管guan理li部bu門men或huo自zi然ran資zi源yuan部bu門men,確que定ding原yuan宜yi林lin地di的de現xian用yong地di類lei型xing,並bing依yi照zhao現xian用yong地di類lei型xing所suo適shi用yong的de法fa律lv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占zhan用yong地di手shou續xu。

2. 根gen據ju項xiang目mu占zhan用yong的de原yuan宜yi林lin地di的de現xian行xing用yong地di類lei型xing狀zhuang態tai,可ke根gen據ju地di方fang政zheng策ce調tiao整zheng用yong地di方fang式shi,例li如ru,項xiang目mu如ru在zai青qing海hai省sheng的de,可ke選xuan擇ze適shi用yong青qing海hai省sheng當dang地di政zheng策ce對dui光guang伏fu項xiang目mu采cai取qu不bu壓ya覆fu土tu地di的de方fang式shi在zai草cao地di、林地上建設,在此種情況下,對不壓覆土地部分可選擇采用租賃方式用地。

3. 企業如未辦理占用宜林地的森林植被恢複費用的,理論上可選擇申請適用現用地類型相關土地占用的植被恢複費繳納標準,但鑒於《森林法實施條例》尚未根據《森林法》進行對應修改且當前仍有效,具體審批仍需依據地方政府林地管理部門的要求為準。


七、結論

總體而言,根據原宜林地認定標準,宜林地取消後,原宜林地的用地類型總體而言會向著植被覆蓋率更差的用地類型(如草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轉zhuan移yi。這zhe種zhong向xiang更geng劣lie化hua植zhi被bei的de用yong地di類lei型xing的de轉zhuan移yi,使shi得de新xin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在zai該gai類lei土tu地di上shang建jian設she過guo程cheng中zhong對dui我wo國guo當dang前qian國guo土tu環huan境jing保bao護hu所suo可ke能neng造zao成cheng的de不bu利li影ying響xiang也ye有you所suo減jian弱ruo。


在(zai)項(xiang)目(mu)用(yong)地(di)審(shen)批(pi)上(shang)而(er)言(yan),便(bian)利(li)了(le)地(di)方(fang)政(zheng)府(fu)依(yi)照(zhao)規(gui)定(ding)對(dui)項(xiang)目(mu)開(kai)發(fa)所(suo)需(xu)用(yong)地(di)的(de)審(shen)核(he),使(shi)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的(de)占(zhan)用(yong)地(di)手(shou)續(xu)更(geng)加(jia)易(yi)於(yu)辦(ban)理(li),也(ye)可(ke)降(jiang)低(di)因(yin)新(xin)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建(jian)設(she)占(zhan)地(di)征(zheng)收(shou)的(de)植(zhi)被(bei)恢(hui)複(fu)費(fei)用(yong)(根據新的用地類型和地方政策,無需繳納或免征植被恢複費或適用植被恢複費征收標準更低的草地的征收標準),有利於解決新能源項目用地困難、開發建設成本高等諸多問題,降低新能源項目總體的開發成本(經濟成本、行政審批成本),促進我國新能源和綠色能源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林地分類》(LY/T 1812—2009),國家林業局發布;

[2] 《林地分類》(LY/T 1812—2021),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布;

[3]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4] 龐麗傑、韓愛惠著《關於林地界定標準的探討》,《林業資源管理》,2016年1月第1期。


注釋:

[1] 數據引自中國林業信息網林草統計數據發現平台,http://forest.ckcest.cn/s/sjt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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