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訴穀歌Android係統侵犯Java著作權,若在中國怎麼判?

作者:張嵩 劉德旺

觀點

一、 穀歌和甲骨文的數次交鋒

Java語言是太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的一種開源計算機語言,太陽公司後來被甲骨文收購。Android係統是當前移動終端設備中使用較多的操作係統,安卓公司後來被穀歌收購。如下圖所示,Android係統主要是通過在標準的Linux係統上增加Java的Dalvik /ART虛擬機,並在虛擬機上搭建Java的應用程序框架(Application Framework)來實現操作係統的開發,應用程序層中的應用程序大都是通過應用程序框架層使用Java語言編寫的API(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調用已打包好的標準類庫,從而實現特定的功能。即,Android係統中提供的API接口是使用Java語言編寫的,且在該係統中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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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甲骨文認為穀歌抄襲了其Java平台的API技(ji)術(shu)代(dai)碼(ma),侵(qin)犯(fan)了(le)其(qi)著(zhu)作(zuo)權(quan),向(xiang)法(fa)院(yuan)提(ti)起(qi)訴(su)訟(song),自(zi)此(ci)拉(la)開(kai)了(le)兩(liang)大(da)科(ke)技(ji)巨(ju)頭(tou)的(de)著(zhu)作(zuo)權(quan)拉(la)鋸(ju)戰(zhan),請(qing)見(jian)下(xia)圖(tu)中(zhong)筆(bi)者(zhe)梳(shu)理(li)的(de)數(shu)次(ci)交(jiao)鋒(feng)曆(li)程(cheng)。近(jin)日(ri),美(mei)國(guo)聯(lian)邦(bang)最(zui)高(gao)法(fa)院(yuan)對(dui)該(gai)案(an)作(zuo)出(chu)終(zhong)審(shen)判(pan)決(jue),並(bing)以(yi)6:2的多數意見認定穀歌構成合理使用,為互聯網軟件行業相互調用API的行為正式定性。需要說明的是,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穀歌另外推出了Kotlin語言成為Android係統官方支持的開發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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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1、關於多數意見

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了符合合理使用的四個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包括此類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是否用於非營利教育目的;(2)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3)與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整體相關的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4)使用行為對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上述四個因素對穀歌使用甲骨文API技術的行為進行了分析,我們對判決書中的主要說理部分進行簡要概括:

A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多數意見認為,API技術具有“實現代碼”、“方法調用”以及“聲明代碼”三個基本要素,其中聲明代碼不同於其他類型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代碼,其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和新的創造性的表達是緊密結合的。其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使得不擁有著作權的程序員們投入自己的時間和精力學習和使用API係統,以便他們更方便地使用穀歌沒有複製的其他執行程序。聲明代碼比實現代碼距離著作權的核心更遠,更適宜於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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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對三種代碼的具體應用進行了舉例,如上圖所示,程序員輸入一個“方法調用”來調用API中的一個任務(實心箭頭)。“方法調用”中的代碼對應於一個單獨的任務,該任務位於一個特定的類Math中,該類位於特定的包java.lang中。所有提供組織和命名方法、類和包的代碼行都是“聲明代碼”。對於每個方法,“聲明代碼”都與“實現代碼”的特定行相關聯(虛線箭頭)。

B使用的目的和特征

多數意見認為,穀歌使用API聲明代碼的目的是為了創建新產品,擴展基於Android係統的智能手機的實用性,穀歌的使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的製度宗旨,其使用行為的“目的和特征”具有轉化性,因此更傾向於支持認定為合理使用。

C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

多數意見指出,穀歌複製使用的聲明代碼總共約11500行,僅占全部Java API計算機代碼的286萬行的0.4%。

而關於實質性因素,穀歌的基本目的是創建一個新的Android平台,其複製API聲明代碼是為了讓程序員在為Android平台的智能手機編寫新程序時,可以利用自身的Java API知識和經驗。因此,這種“實質性”因素權衡更有利於認定為合理使用。

D市場效應

多數意見表示,該案中必須要考慮的不僅是損失的數額,同時要考慮到損失的來源,還要考慮複製行為可能會產生的公共利益。

甲骨文Java的主要市場是筆記本電腦和台式機,即使曾用在功能手機上,也與穀歌用在智能手機上的Android係統存在巨大差異,Android係統並不是Java軟件的市場替代品;穀歌的盈利與第三方(比如程序員)對Java程序的投入有很大關係,而與甲骨文在創建Java API方麵的投入關係相對較小;最後,考慮到程序員在學習Java API方麵的投入,強製保護甲骨文這部分內容的著作權可能會限製創造力,因此所有這些都更傾向於支持認定合理使用。

2、關於反對意見

兩位大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他們對合理使用的四個因素的分析與多數意見差別很大,他們認為應首先明確API聲明代碼同樣享有著作權、穀歌的複製行為不構成轉化性使用、不符合著作權法列舉的合理使用情形、對甲骨文的潛在市場產生了破壞,因此不構成合理使用。

三、我國著作權法下的可能結果

如果甲骨文在我國起訴穀歌,基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體係,會有何種結果呢?筆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梳理了以下幾種可能結果:

1、甲骨文的API聲明代碼不享有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中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API是一些預先定義的函數,作用是直接調用一組打包好的代碼文件,而又無需訪問裏麵的源碼。因此,APIshengmingdaimabingbushishixianhezhongjutidegongneng,ershizuoweiyizhongxianjiefangfa,tixianchengxuyuanxuanqushixianhezhonggongnengdekaifasixiang,yijixuanquzhezhonggongnengdeshixianguocheng,rumeiguozuigaofayuanduoshuyijianrendingde,API聲明代碼不同於其他類型受著作權保護的計算機代碼,其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和新的創造性的表達是緊密結合的。

因此,如果從這個角度考慮,甲骨文的API聲明代碼體現的是“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且該聲明代碼本身又缺乏獨創性,則可能被認為不享有著作權。

2、甲骨文的API聲明代碼享有著作權,穀歌侵權

如果甲骨文公司的API聲明代碼本身有獨創性、且滿足我國著作權法下關於“作品”的定義而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那本案在我國會產生何種結果呢?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同樣規定有合理使用的相關條款,第二十四條列舉出了十三種合理使用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正的2020年版本相比修正前的變動之處主要有兩點,我們據此進行分析:一是第一款增加了“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表述;二是列舉項中增加了第十三種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上述第一點,

參考美國最高法院多數意見的認定,第三個因素“C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實質性”中的認定,穀歌的使用行為並未影響甲骨文的API聲明代碼的正常使用,而第四個因素D市場效應中,穀歌對於API聲明代碼的使用對甲骨文公司的Java語言在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並不確定,因此,穀歌公司的使用行為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上述第二點,

穀歌的使用行為顯然不屬於前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情況,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可能是哪些情形呢?專門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權益的行政法規--《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十七條規定了計算機軟件的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yinci,jishigugedeshiyongxingweimanzuhelishiyongdebufenjichuyaojian,yebingbumanzuhelishiyongdejutishiyongchangjingdeguiding,yincibugouchenghelishiyong,shuyuqinquanxingwei。

3、甲骨文的API聲明代碼享有著作權,但穀歌不侵權

依然假設甲骨文公司的API聲明代碼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然而,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di二er十shi九jiu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軟ruan件jian開kai發fa者zhe開kai發fa的de軟ruan件jian,由you於yu可ke供gong選xuan用yong的de表biao達da方fang式shi有you限xian而er與yu已yi經jing存cun在zai的de軟ruan件jian相xiang似si的de,不bu構gou成cheng對dui已yi經jing存cun在zai的de軟ruan件jian的de著zhu作zuo權quan的de侵qin犯fan。

依舊回歸API聲sheng明ming代dai碼ma的de功gong能neng,其qi作zuo為wei調tiao用yong某mou一yi個ge實shi現xian特te定ding功gong能neng的de代dai碼ma包bao的de函han數shu,即ji使shi不bu同tong的de程cheng序xu員yuan開kai發fa的de程cheng序xu中zhong某mou些xie參can數shu或huo自zi定ding義yi的de名ming稱cheng有you所suo不bu同tong,但dan受shou其qi所suo調tiao用yong的de代dai碼ma包bao以yi及jiJava語yu言yan的de規gui則ze限xian製zhi,當dang調tiao用yong某mou個ge代dai碼ma包bao時shi,其qi僅jin可ke能neng存cun在zai有you限xian幾ji種zhong表biao達da方fang式shi,簡jian單dan說shuo,要yao調tiao用yong某mou個ge數shu據ju包bao的de函han數shu框kuang架jia就jiu如ru完wan形xing填tian空kong題ti一yi般ban,主zhu要yao內nei容rong是shi大da致zhi確que定ding的de,每mei個ge程cheng序xu員yuan將jiang自zi定ding義yi的de參can數shu或huo名ming稱cheng填tian入ru即ji可ke實shi現xian該gaiAPI聲明。

因此,如果從這個角度考慮,雖然穀歌使用的API聲明代碼與甲骨文享有著作權的代碼相似,但是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從而不構成對甲骨文著作權的侵犯。

四、我國可借鑒的啟示

當前有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的製定依據是2010年的《著作權法》,ersuizhexinzhuzuoquanfadeshishishengxiao,bidingyaozaicijinxingshiyingxingxiuding,tebieshiqianbufenneirongtidaode,kenenghuizuoweizhuzuoquanfadiershisitiaozhongdedouditiaokuanliejudedishisanzhonghelishiyongqingkuang。

當前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機軟件的合理使用門檻較高,僅限於“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並且要通過特定的方式進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對高速發展的互聯網軟件開發行業形成了阻礙。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的判決中涉及的“轉化性使用”可以在後續條例修訂過程中進行借鑒:ruguoshiyongxiangyouzhuzuoquandedaimademudeshiweilechuangjianxinchanpin,bingqiezaiyuanyoujichushangzengjialexindeneirong,shiqijuyouxindegongnengdeqingkuangxia,keyiqingxiangyurendingqishiyongxingweide“目的和特征”具有轉化性,屬於合理使用。

當dang然ran,在zai釋shi放fang部bu分fen軟ruan件jian開kai發fa的de創chuang造zao性xing的de同tong時shi,也ye更geng應ying重zhong視shi保bao護hu著zhu作zuo權quan人ren的de合he法fa權quan益yi,對dui合he理li使shi用yong的de構gou成cheng要yao件jian進jin行xing科ke學xue的de限xian定ding,促cu進jin互hu聯lian網wang軟ruan件jian開kai發fa行xing業ye的de創chuang新xin發fa展zhan、健康發展、科學發展,如何權衡兩者,對立法者是一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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