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違法實施經營者案處罰決定解讀

作者:吳院淵

觀點

2021年7月2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總局”)發布了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處罰決定書,認定2016年7月12日騰訊將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的交易構成未依法申報(即“搶跑”),並且交易具有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本案是我國在反壟斷執法中第一次對已經實施完畢的經營者集中適用“恢複原狀”的行政措施。下麵對本案作簡要分析。

一、交易背景

2016年7月12日,騰訊以QQ音樂業務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後者61.64%股權,取得對後者的單獨控製權。2016年12月,整合後的中國音樂集團更名為騰訊音樂娛樂集團。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騰訊未於2017年12月6日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從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21條,構成“搶跑”。同時,總局經評估認為交易具有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從而違反了《反壟斷法》第48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競爭分析及處罰措施

在交易是否違反《反壟斷法》第48條(tiao)的(de)評(ping)估(gu)中(zhong),總(zong)局(ju)首(shou)先(xian)將(jiang)相(xiang)關(guan)市(shi)場(chang)界(jie)定(ding)為(we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網(wang)絡(luo)音(yin)樂(le)播(bo)放(fang)平(ping)台(tai)市(shi)場(chang),在(zai)此(ci)基(ji)礎(chu)上(shang)對(dui)交(jiao)易(yi)實(shi)施(shi)前(qian)後(hou)的(de)相(xiang)關(guan)市(shi)場(chang)集(ji)中(zhong)度(du)作(zuo)了(le)分(fen)析(xi),尤(you)其(qi)是(shi)通(tong)過(guo)月(yue)活(huo)躍(yue)用(yong)戶(hu)數(shu)、用戶月使用時長、相關市場銷售額、曲庫和獨家曲庫數量等4個維度的考察,認為交易實施後交易雙方的市場份額達到了70%-80%以上不等,交易導致相關市場集中度顯著提高。總局也評估了交易對進入壁壘的影響,認為交易可能提高版權資源壁壘、增加用戶轉換成本、導致市場進入活躍度變低,即使交易雙方的主要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也從不足6%增長至近18%,並且短視頻平台可能通過獲得足夠數量的音樂版權資源進入網絡音樂播放平台市場。

於以上的競爭分析,總局對騰訊施加了四類措施,可以歸納為:(一)恢複原狀;(二)罰款;(三)行為義務及報告義務;(四)全麵反壟斷合規義務。同時,總局在3年內有權通過監督受托人或自行監督檢查騰訊及其關聯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騰訊有義務在3年內每年向總局報告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如何理解本案的“恢複原狀”行政措施

無疑,本案的最大亮點是首次適用“恢複原狀”的行政措施。本案的“恢複原狀”措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本案的“恢複原狀”措(cuo)施(shi)是(shi)行(xing)為(wei)性(xing)的(de)而(er)非(fei)結(jie)構(gou)性(xing)的(de)。即(ji)總(zong)局(ju)並(bing)未(wei)要(yao)求(qiu)騰(teng)訊(xun)限(xian)期(qi)處(chu)分(fen)或(huo)轉(zhuan)讓(rang)相(xiang)關(guan)股(gu)權(quan)或(huo)資(zi)產(chan),而(er)是(shi)要(yao)求(qiu)騰(teng)訊(xun)及(ji)其(qi)關(guan)聯(lian)公(gong)司(si)不(bu)得(de)進(jin)行(xing)幾(ji)類(lei)特(te)定(ding)行(xing)為(wei),包(bao)括(kuo):(1)不得與上遊版權方達成獨家協議(包括音樂作品及錄音製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排他性協議,已經達成的,須在處罰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解除;(2)不得享受上遊版權方的“最惠國”待遇,已經達成的相關協議,須在處罰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解除;(3)不得利用其自身的“財大氣粗”通過高額預付金的方式擠競爭者,獲取上遊版權方的版權協議。

二是總局對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施加的“不得與版權方達成獨家協議”的義務,排除了與獨立音樂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的情形,即與獨立音樂人或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不受“恢複原狀”措施的限製。在做到與獨立音樂人的獨家合作期限不超過3年,與新歌首發的獨家合作期限不超過30日的情況下,騰訊及其關聯公司仍可以與獨立音樂人或新歌首發達成獨家合作。

keyikanchutongguozhexiexingweixingtiaojiandeshezhi,zongjuxiwangnenggouxiaochutengxunshougouzhongguoyinlejituanguquananweijingshenbaojishishigeixiangguanshichangjingzhengyeyizaochengdebuliyingxiang。

四、行為義務、報告義務及全麵合規義務

除了恢複原狀及罰款的處罰措施之外,總局還要求騰訊及其關聯公司就其參與的未構成經營者集中的交易履行為期3年nian的de年nian度du報bao告gao義yi務wu,並bing且qie在zai此ci期qi間jian,除chu法fa律lv規gui定ding的de保bao護hu小xiao股gu東dong權quan益yi事shi項xiang外wai,不bu得de參can與yu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經jing營ying決jue策ce。另ling外wai,騰teng訊xun及ji其qi關guan聯lian公gong司si還hai需xu對dui照zhao《反壟斷法》開展全麵自查;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與其他經營者開展合作;建立並有效執行反壟斷合規製度;充分保障消費者各項權利,合理製定收費價格,保護消費者隱私;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創新。

 

五、本案處罰決定對於互聯網及平台企業意味著什麼

(一)應善於識別、管理行政違法風險

根據公開報道,總局在2018年對騰訊音樂發起調查,但在2019年停止調查。被監管關注了3年之久,騰訊應已對總局可能會幹預其與上遊版權方達成獨家協議有充分的預期,故這次處罰措施落地,可能在騰訊意料之中。但是3年(nian)之(zhi)內(nei)騰(teng)訊(xun)仍(reng)須(xu)持(chi)續(xu)性(xing)地(di)履(lv)行(xing)全(quan)麵(mian)的(de)反(fan)壟(long)斷(duan)合(he)規(gui)及(ji)報(bao)告(gao)義(yi)務(wu),這(zhe)樣(yang)的(de)合(he)規(gui)義(yi)務(wu)不(bu)可(ke)謂(wei)不(bu)重(zhong)。同(tong)時(shi)也(ye)不(bu)排(pai)除(chu)在(zai)騰(teng)訊(xun)濫(lan)用(yong)了(le)其(qi)在(zai)中(zhong)國(guo)境(jing)內(nei)網(wang)絡(luo)音(yin)樂(le)播(bo)放(fang)平(ping)台(tai)市(shi)場(chang)支(zhi)配(pei)地(di)位(wei)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反(fan)壟(long)斷(duan)執(zhi)法(fa)機(ji)構(gou)仍(reng)可(ke)能(neng)另(ling)行(xing)對(dui)其(qi)作(zuo)出(chu)處(chu)罰(fa)。

本案對於其他互聯網及平台企業的啟示是,反壟斷合規工作既要具有全麵性,也需要“回頭看”,審視企業自身之前是否存在未依法申報或違法實施的交易,並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二)違約責任風險

本次處罰決定要求騰訊及其關聯公司對已經與上遊版權方達成的獨家協議在處罰決定發布之日起30日進行解約。因此,對於需要在限期內解約的那些獨家版權協議,騰訊可能需要向協議對方承擔相關違約及/或侵權責任。企業對此類因監管行為引起的由企業自身承擔的違約/侵權風險應有所認識,並及時進行風險管理。

(三)後繼訴訟風險

若騰訊解約處理不當,則被解約方可能就騰訊的解約行為發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要求其承擔違約及/或侵權責任。另外,受到損害的騰訊音樂的競爭者及相關消費者也可提起違約及/或侵權訴訟。企業應提高對於行政調查或處罰可能引起後續訴訟風險的認識,及時進行風險管理。

經過阿裏“二選一”行為進行巨額處罰、對美團發起反壟斷調查、單日連發22個經營者集中搶跑處罰決定、對滴滴進行網絡安全審查、對騰訊係的虎牙收購鬥魚的交易予以禁止等一係列密集的監管動態後,我國對於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保(bao)護(hu)市(shi)場(chang)競(jing)爭(zheng)和(he)消(xiao)費(fei)者(zhe)權(quan)益(yi)的(de)決(jue)心(xin)已(yi)經(jing)落(luo)實(shi)到(dao)具(ju)體(ti)行(xing)動(dong)上(shang)。總(zong)局(ju)對(dui)騰(teng)訊(xun)收(shou)購(gou)中(zhong)國(guo)音(yin)樂(le)集(ji)團(tuan)股(gu)權(quan)違(wei)法(fa)實(shi)施(shi)經(jing)營(ying)者(zhe)集(ji)中(zhong)案(an)的(de)處(chu)罰(fa)決(jue)定(ding)也(ye)提(ti)醒(xing)了(le)企(qi)業(ye)應(ying)密(mi)切(qie)關(guan)注(zhu)監(jian)管(guan)動(dong)態(tai),尤(you)其(qi)當(dang)監(jian)管(guan)結(jie)果(guo)可(ke)能(neng)影(ying)響(xiang)甚(shen)至(zhi)否(fou)定(ding)企(qi)業(ye)的(de)競(jing)爭(zheng)策(ce)略(lve)及(ji)商(shang)業(ye)模(mo)式(shi)的(de)時(shi)候(hou)。競(jing)爭(zheng)合(he)規(gui)應(ying)成(cheng)為(wei)企(qi)業(ye)在(zai)“攻城略地”之時就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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