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刑事風險有哪些影響?

作者:杜連軍 褚智林

觀點

中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於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過。本次修正案共有47個修正條文,針對證券犯罪的修改涉及: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罪。

在上市公司進行並購重組過程中,募集資金的體量巨大,往往需要通過發行新股或企業債券的方式募集資金;在具體並購重組的籌劃及實施過程中,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又需要承擔較高程度的信息披露義務,不可避免地會麵臨此次《刑法》修改帶來的刑事風險。這些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刑事責任驟然加重

對於上市公司並購領域密切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欺詐發行、違規披露、操縱證券市場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處罰力度和範圍均以擴大。

欺詐發行、違規披露相關罪名的自由刑全麵加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從原來隻有“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檔自由刑,調整為兩檔自由刑,最高可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原來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檔自由刑修改為兩檔法定刑,不僅提高第一檔刑期的上限,更提高了法定最高刑的上限,最高為10年有期徒刑。

取消相關罪名的財產刑上限限製,加大了罰金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本次刑法修改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罰金刑最高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罰金刑最高僅為20萬元。《刑法修正案(十一)》直接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了對上述罪名罰金刑的立法上限,留給司法解釋和法官裁量予以決斷。

完善對欺詐發行、操縱市場行為的打擊範圍。本次修正案完善了欺詐發行證券的類型,從原來的“股票、債券”增加了“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以適應證券市場的最新發展。新增三類操縱證券市場的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和“搶帽子交易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組織、指使欺詐發行、違規披露行為應負刑事責任。需要強調的是,增設的對應條款均為單純的量刑規則或注意條款,即使不規定相關條款,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相關行為,也可依照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以追究“兩責人員”的方式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不需要單獨增設對應條款。

此ci舉ju係xi立li法fa者zhe意yi圖tu指zhi導dao司si法fa實shi踐jian,對dui於yu證zheng券qu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打da擊ji重zhong要yao的de關guan鍵jian少shao數shu,才cai是shi控kong製zhi相xiang關guan違wei法fa犯fan罪zui行xing為wei的de重zhong中zhong之zhi重zhong。因yin此ci在zai上shang市shi公gong司si進jin行xing並bing購gou過guo程cheng中zhong,公gong司si的de“關鍵少數”必須時刻謹記刑法利劍高懸,注意合規經營防範嚴峻刑事風險。

關於單位犯罪認定的注意事項。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雖然罪狀明確顯示責任主體是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看似屬於絕對的單位犯罪。但是根據《刑法》duidanweifanzuidechufayuanze,youyugaitiaobingweiguidingdanweidechufatiaokuan,yincibunengduishexianweiguipiluxinxidedanweizhuijiugaizuidexingshizeren。ruciguidingshikaolvdaoshangshigongsishejiduoyuanliyiqunti,chufansheandanweijiangzaochengzhongxiaogudongdeshuangzhongsunhai。

加重處罰力度

隨著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逐步加強,承擔資產評估、驗資、保(bao)薦(jian)等(deng)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的(de)審(shen)慎(shen)義(yi)務(wu)需(xu)相(xiang)應(ying)提(ti)高(gao)。本(ben)次(ci)修(xiu)法(fa)明(ming)確(que)列(lie)舉(ju)出(chu)保(bao)薦(jian)等(deng)人(ren)員(yuan),增(zeng)加(jia)了(le)犯(fan)罪(zui)主(zhu)體(ti)範(fan)圍(wei)。同(tong)時(shi)修(xiu)正(zheng)案(an)還(hai)加(jia)大(da)了(le)該(gai)類(lei)犯(fan)罪(zui)的(de)處(chu)罰(fa)力(li)度(du),若(ruo)該(gai)類(lei)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提(ti)供(gong)了(le)虛(xu)假(jia)評(ping)估(gu)、證明等文件,最高將從原來的五年增加到十年有期徒刑。不僅如此,之前受賄情節也由加重情節修改為擇一重罪論處。將證券市場“中介機構”與市場真正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一視同仁”,進一步看出中國對證券市場強監管,嚴厲打擊該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

社會經濟飛速前進,隨著資本市場迅速發展,證券期貨犯罪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態勢,特別是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信息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且刑事責任日趨嚴峻,上市公司的董監高、中介機構服務人員都應該全麵提高自己的認識水平,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注意合規經營,避免誤踩刑事紅線。

(注:原文刊載於《商法》2021年2月號,原標題為“新刑法修正案對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刑事風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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