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you)限(xian)公(gong)司(si)的(de)特(te)點(dian)之(zhi)一(yi)是(shi)人(ren)合(he)性(xing),也(ye)即(ji)經(jing)營(ying)公(gong)司(si)依(yi)賴(lai)於(yu)股(gu)東(dong)之(zhi)間(jian)的(de)合(he)作(zuo)。一(yi)旦(dan)公(gong)司(si)股(gu)東(dong)之(zhi)間(jian)產(chan)生(sheng)矛(mao)盾(dun),導(dao)致(zhi)公(gong)司(si)管(guan)理(li)機(ji)製(zhi)失(shi)靈(ling),無(wu)法(fa)作(zuo)出(chu)有(you)效(xiao)決(jue)策(ce)的(de),被(bei)稱(cheng)之(zhi)為(wei)“公司僵局”。我們結合法律規定及司法案例,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探討公司僵局的解決路徑及預防措施。
一、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
縱覽《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我們發現,公司僵局區分兩大類情形:
第一類為財務僵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第二類為決策僵局,可能公司的資產為正值,甚至於盈利情況尚佳,但是,由於股東、董事等管理人員的矛盾,無法形成有效的決策。主要包括:1、股東會召開難: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均不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條[2]之規定,召集、召開主持股東會;2、股東會決議難:股東之間無法按照《公司法》第43條[3]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就經營管理事項通過有效決議。
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在於股東會為公司治理的最高權力機構,而這一機構的召集、主持、表決程序被《公司法》和章程嚴格限製。《公司法》第二十二條[4]規定,若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參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浙民終1406號《民事判決書》,對於一份加蓋公章的股東會決議,若遭到其他股東的否認,並且,決議中沒有任何股東簽字、不能提供該次股東會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表和會議記錄,不視為召開過本次股東會。
二、公司僵局產生後的解決路徑
(一) 股權轉讓路徑
此路徑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七十一條[5],異議股東可經由轉讓股權脫離公司,使得受讓方和原股東就公司治理達成一致,繼續共同經營。
(二)異議股東主張回購路徑
此路徑的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七十四條[6],適用情形包括: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框架下,無論是股權轉讓抑或異議股東主張回購,可能都隻是一時的“治標”措(cuo)施(shi)。並(bing)且(qie),此(ci)兩(liang)種(zhong)措(cuo)施(shi)隻(zhi)有(you)在(zai)公(gong)司(si)有(you)盈(ying)利(li),或(huo)發(fa)展(zhan)前(qian)景(jing)較(jiao)好(hao)的(de)情(qing)況(kuang)下(xia)才(cai)能(neng)實(shi)現(xian)。若(ruo)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狀(zhuang)況(kuang)較(jiao)差(cha),股(gu)權(quan)轉(zhuan)讓(rang)路(lu)徑(jing)可(ke)能(neng)因(yin)無(wu)人(ren)受(shou)讓(rang)難(nan)以(yi)實(shi)現(xian);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條[7],公司無利潤可供分配的情況下,異議股東無法經由主張公司回購實現其投資目的。
(三)公司解散路徑
ruogudongrenxinlisan,buyuanjixujingying,qiewufatongguoqitafangshi,ruguquanzhuanrangdengfangshibaochigongsicunxude,kexuanzejiesanlujing,yizuizhongxiaomiegongsizhuti。cilujingyouqufenliangzhongqingkuang:
1、 決議解散: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四十三條[8],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同意,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2、 公司解散訴訟: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9],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發(fa)生(sheng)嚴(yan)重(zhong)困(kun)難(nan),繼(ji)續(xu)存(cun)續(xu)會(hui)使(shi)股(gu)東(dong)利(li)益(yi)受(shou)到(dao)重(zhong)大(da)損(sun)失(shi),通(tong)過(guo)其(qi)他(ta)途(tu)徑(jing)不(bu)能(neng)解(jie)決(jue)的(de),持(chi)有(you)表(biao)決(jue)權(quan)百(bai)分(fen)之(zhi)十(shi)以(yi)上(shang)的(de)股(gu)東(dong),可(ke)以(yi)請(qing)求(qi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解(jie)散(san)公(gong)司(si)。具(ju)體(ti)的(de)情(qing)形(xing)可(ke)見(jian)《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10]:(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gu)東(dong)表(biao)決(jue)時(shi)無(wu)法(fa)達(da)到(dao)法(fa)定(ding)或(huo)者(zhe)公(gong)司(si)章(zhang)程(cheng)規(gui)定(ding)的(de)比(bi)例(li),持(chi)續(xu)兩(liang)年(nian)以(yi)上(shang)不(bu)能(neng)做(zuo)出(chu)有(you)效(xiao)的(de)股(gu)東(dong)會(hui)或(huo)者(zhe)股(gu)東(dong)大(da)會(hui)決(jue)議(yi),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發(fa)生(sheng)嚴(yan)重(zhong)困(kun)難(nan)的(de);(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參考指導案例8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若股東會機製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需要提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11]、《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解散糾紛應由法院管轄,仲裁機構無權裁決;投資協議或章程約定將公司解散事宜提交仲裁裁決的,該約定無效。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9)CIETACBJ裁決(0355)號裁決案的請示的複函》([2011]民四他字第1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複的第二條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1條(2005年修訂)的規定,仲裁機構裁決解散公司沒有法律依據,屬於無權仲裁的情形。” 因此,仲裁機構對公司解散沒有管轄權,所有關於公司解散糾紛均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四) 申請破產路徑
若公司陷入財務僵局,且無法自力救濟的,可以考慮申請破產路徑。但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12]之規定,破產路徑可能有三種走向:
1、破產重整: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1)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或者,2)在zai法fa院yuan受shou理li債zhai權quan人ren對dui公gong司si提ti出chu的de破po產chan清qing算suan申shen請qing後hou,宣xuan告gao公gong司si破po產chan前qian,公gong司si或huo者zhe出chu資zi額e占zhan注zhu冊ce資zi本ben十shi分fen之zhi一yi以yi上shang的de股gu東dong,可ke以yi向xiang人ren民min法fa院yuan申shen請qing重zhong整zheng。
2、破產和解: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13],1)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2)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公司破產前,向法院申請和解。
3、破產清算: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公司或者清算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若公司能夠完成破產重整或者和解,公司將打破財務僵局,獲得再生,若公司走入破產清算,則是以死亡解決財務僵局。
三、預防公司僵局的建議
zhenduigongsidecaiwujiangju,zhinengtongguorichangshenshenjingyingyijianxiaocijiangjuchuxiandefengxian。danshi,duiyujuecejiangju,zekeyitongguotiqianhelishezhiguquanjiegoudefangshijinxingyufang:
1、 合理設計股東會的表決通過規則:除《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限定了必須經由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的事項外(如合並、分立、解散等),對於其他重要的公司經營事項,如借款、擔(dan)保(bao)等(deng),可(ke)以(yi)根(gen)據(ju)股(gu)權(quan)結(jie)構(gou),自(zi)行(xing)設(she)計(ji)通(tong)過(guo)決(jue)議(yi)的(de)表(biao)決(jue)權(quan)比(bi)例(li),如(ru)控(kong)股(gu)股(gu)東(dong)持(chi)股(gu)比(bi)例(li)超(chao)過(guo)二(er)分(fen)之(zhi)一(yi)不(bu)足(zu)三(san)分(fen)之(zhi)二(er),而(er)公(gong)司(si)有(you)其(qi)他(ta)小(xiao)股(gu)東(dong)持(chi)股(gu)較(jiao)為(wei)分(fen)散(san)的(de),部(bu)分(fen)事(shi)項(xiang)的(de)表(biao)決(jue)通(tong)過(guo)可(ke)設(she)定(ding)為(wei)二(er)分(fen)之(zhi)一(yi)。
2、 在公司章程中預設公司僵局情況下的運營管理機製: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當股東出現矛盾,股東會暫時無法就日常經營中涉及的財務預算、資金使用等內容作出決議的情況下,可升級董事會或總經理等的權限處理。
3、 合理設定公司強製回購異議股東股權單價的計算方式:避免或減少將來因股權收購價格無法達成一致,增添訴累。
注:
[1]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 《公司法》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決議的無效或被撤銷】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gu)東(dong)向(xiang)股(gu)東(dong)以(yi)外(wai)的(de)人(ren)轉(zhuan)讓(rang)股(gu)權(quan),應(ying)當(dang)經(jing)其(qi)他(ta)股(gu)東(dong)過(guo)半(ban)數(shu)同(tong)意(yi)。股(gu)東(dong)應(ying)就(jiu)其(qi)股(gu)權(quan)轉(zhuan)讓(rang)事(shi)項(xiang)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其(qi)他(ta)股(gu)東(dong)征(zheng)求(qiu)同(tong)意(yi),其(qi)他(ta)股(gu)東(dong)自(zi)接(jie)到(dao)書(shu)麵(mian)通(tong)知(zhi)之(zhi)日(ri)起(qi)滿(man)三(san)十(shi)日(ri)未(wei)答(da)複(fu)的(de),視(shi)為(wei)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其(qi)他(ta)股(gu)東(dong)半(ban)數(shu)以(yi)上(shang)不(bu)同(tong)意(yi)轉(zhuan)讓(rang)的(de),不(bu)同(tong)意(yi)的(de)股(gu)東(dong)應(ying)當(dang)購(gou)買(mai)該(gai)轉(zhuan)讓(rang)的(de)股(gu)權(quan);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zigudonghuihuiyijueyitongguozhiriqiliushirinei,gudongyugongsibunengdachengguquanshougouxieyide,gudongkeyizigudonghuihuiyijueyitongguozhiriqijiushirineixiangrenminfayuantiqisusong
[7]《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 【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製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於股份回購的強製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於“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tiao關guan於yu利li潤run分fen配pei的de強qiang製zhi性xing規gui定ding進jin行xing審shen查zha。經jing審shen查zha,目mu標biao公gong司si沒mei有you利li潤run或huo者zhe雖sui有you利li潤run但dan不bu足zu以yi補bu償chang投tou資zi方fang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當dang駁bo回hui或huo者zhe部bu分fen支zhi持chi其qi訴su訟song請qing求qiu。今jin後hou目mu標biao公gong司si有you利li潤run時shi,投tou資zi方fang還hai可ke以yi依yi據ju該gai事shi實shi另ling行xing提ti起qi訴su訟song。
[8]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請求法院解散公司】gongsijingyingguanlifashengyanzhongkunnan,jixucunxuhuishigudongliyishoudaozhongdasunshi,tongguoqitatujingbunengjiejuede,chiyougongsiquanbugudongbiaojuequanbaifenzhishiyishangdegudong,keyiqingqiurenminfayuanjiesangongsi。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單(dan)獨(du)或(huo)者(zhe)合(he)計(ji)持(chi)有(you)公(gong)司(si)全(quan)部(bu)股(gu)東(dong)表(biao)決(jue)權(quan)百(bai)分(fen)之(zhi)十(shi)以(yi)上(shang)的(de)股(gu)東(dong),以(yi)下(xia)列(lie)事(shi)由(you)之(zhi)一(yi)提(ti)起(qi)解(jie)散(san)公(gong)司(si)訴(su)訟(song),並(bing)符(fu)合(he)公(gong)司(si)法(fa)第(di)一(yi)百(bai)八(ba)十(shi)二(er)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應(ying)予(yu)受(shou)理(li):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gu)東(dong)表(biao)決(jue)時(shi)無(wu)法(fa)達(da)到(dao)法(fa)定(ding)或(huo)者(zhe)公(gong)司(si)章(zhang)程(cheng)規(gui)定(ding)的(de)比(bi)例(li),持(chi)續(xu)兩(liang)年(nian)以(yi)上(shang)不(bu)能(neng)做(zuo)出(chu)有(you)效(xiao)的(de)股(gu)東(dong)會(hui)或(huo)者(zhe)股(gu)東(dong)大(da)會(hui)決(jue)議(yi),公(gong)司(si)經(jing)營(ying)管(guan)理(li)發(fa)生(sheng)嚴(yan)重(zhong)困(kun)難(nan)的(de);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13]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 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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