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生一串》出品方嗶哩嗶哩和旗幟傳媒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人生一串郭萬強吊爐燒烤店”及其宣傳平台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並已公開開庭審理。
在雙方對“人生一串”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論述中,B站一方認為紀錄片《人生一串》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譽度,其與公眾之間已經形成穩定的認知,《人生一串》已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原告據此獲得商業價值與商業利益應受保護。
對此,人生一串燒烤店辯稱,《人生一串》紀錄片是在郭萬強申請商標時才開始踩點籌備,作品能不能完成、完成後是否具有知名度都是未知數,原告不能以未知的知識產權來否定在先已形成的知識產權,主張“反向混淆”。
一、關於“反向混淆”理論
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lilunyuanzimeiguo,zhuyaoyingyongchangjingshizaihoudeshangbiaoshiyongrenshiyongtarenyijingzhucedeshangbiao,shidexiaofeizhewuyiweizaixianshangbiaoquanrendeshangpinyuanzizaihoudeshangbiaoshiyongren。

fanxianghunxiaodefashengchangjing,henduoshihoushidaqiyeguyishiyongxiaoqiyedeshangbiao,lirushangtusuoshi,shangbiaodequanlirenshixiaoqiye,zaihoudeshiyongrenshidaqiye,ruguodaqiyeduixiangtonghuozhejinsideshangbiaojinxingdaliangxuanchuanshiyong,henkenengdaozhixiaofeizherenweixiaoqiyezaimofangpanfudaqiyedeshangbiaoshengyu,daozhixiaoqiyedeshangyuheqisuoyongyoudezhuceshangbiaodejiazhidadazhekou。
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將反向混淆納入商標法中,僅僅規定了“混淆”的相關要件,但現有商標法中的“混淆”其實更多地傾向於“正向混淆”,其認定的侵權要件並不能完全適用於“反向混淆”,而反向混淆的案例時有發生,例如著名的百事可樂“藍色風暴”案[1]、“新百倫”案[2]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在不斷探索,並對“反向混淆”的認定要件逐步清晰。
例如,在“藍色風暴”案中,法院認為“是否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的判斷,不僅包括現實的誤認,也包括誤認的可能性;不僅包括相關公眾誤認為後商標使用人的產品來源於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人;也包括相關公眾誤認在先注冊的商標專用權人的產品來源於在後的商標使用人”,在(zai)後(hou)使(shi)用(yong)人(ren)的(de)宣(xuan)傳(chuan)促(cu)銷(xiao)活(huo)動(dong)使(shi)權(quan)利(li)人(ren)與(yu)其(q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的(de)聯(lian)係(xi)被(bei)割(ge)裂(lie),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將(jiang)失(shi)去(qu)其(qi)基(ji)本(ben)的(de)識(shi)別(bie)功(gong)能(neng),權(quan)利(li)人(ren)寄(ji)予(yu)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謀(mou)求(qiu)市(shi)場(chang)聲(sheng)譽(yu)、拓展企業發展空間、塑造良好企業品牌的價值將受到抑製,其受到的利益損害是明顯的。
同樣,在“新百倫”案中,法院認為新百倫公司廣泛地、持續地、大da量liang地di銷xiao售shou和he廣guang告gao宣xuan傳chuan足zu以yi使shi相xiang關guan公gong眾zhong產chan生sheng權quan利li人ren周zhou樂le倫lun使shi用yong的de商shang標biao是shi假jia冒mao新xin百bai倫lun公gong司si的de商shang標biao,周zhou樂le倫lun攀pan附fu了le新xin百bai倫lun公gong司si的de商shang譽yu,侵qin害hai了le新xin百bai倫lun公gong司si的de商shang標biao權quan等deng錯cuo誤wu認ren識shi,割ge裂lie了le周zhou樂le倫lun與yu其qi本ben案an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之zhi間jian的de聯lian係xi,損sun害hai了le周zhou樂le倫lun依yi法fa享xiang有you的de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專zhuan用yong權quan。
可見,“反向混淆”理li論lun在zai商shang標biao侵qin權quan的de應ying用yong場chang景jing下xia已yi經jing得de到dao理li論lun界jie和he實shi務wu界jie的de普pu遍bian認ren同tong及ji應ying用yong,其qi最zui重zhong要yao的de一yi點dian就jiu是shi在zai後hou使shi用yong人ren的de商shang標biao使shi用yong活huo動dong使shi權quan利li人ren與yu其qi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的de聯lian係xi被bei割ge裂lie,注冊商標將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 無法實現《商標法》用於保護注冊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立法本意。
二、關於“反向混淆”理論適用的再探討
在B站訴燒烤店案中,被告認為原告以在後的商品名稱反向混淆其商標權,擴展了“反向混淆”理論的應用場景,將其從典型的商標侵權領域移植到不正當競爭領域,筆者認為這是一點有益的探索,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幾點:
1.商標權易於和其他類型權利產生競合
商標的體現形式,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而不管是何種形式的組合,例如文字、圖形等,如果具有獨創性能構成作品,必定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會產生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競合。
而對於例如顏色組合、三維標誌等形式的商標,可能會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產生競合,體現為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保護的產品的整體或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另外,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常見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也易於與商標中的文字等產生競合。
正是因為商標權易於與其他多種類型的權利產生競合,因此使用該商標的產品也非常易於與體現為其他類型權利的產品產生混淆。
2.商標權易於被其他權利反向混淆
如上所述,根據“反向混淆”在(zai)商(shang)標(biao)侵(qin)權(quan)領(ling)域(yu)的(de)應(ying)用(yong)場(chang)景(jing),大(da)企(qi)業(ye)並(bing)非(fei)將(jiang)小(xiao)企(qi)業(ye)的(de)商(shang)標(biao)進(jin)行(xing)商(shang)標(biao)性(xing)使(shi)用(yong),而(er)是(shi)對(dui)相(xiang)同(tong)或(huo)者(zhe)近(jin)似(si)的(de)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通(tong)過(guo)其(qi)他(ta)類(lei)型(xing)的(de)方(fang)式(shi)進(jin)行(xing)大(da)量(liang)宣(xuan)傳(chuan)使(shi)用(yong),比(bi)如(ru)將(jiang)在(zai)先(xian)的(de)注(zhu)冊(ce)商(shang)標(biao)作(zuo)為(wei)企(qi)業(ye)名(ming)稱(cheng)進(jin)行(xing)使(shi)用(yong)、或者如本案中作為商品名稱進行使用、甚至於將在先的三維立體注冊商標作為其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使用等,很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小企業在模仿攀附大企業的商號權、商品名稱、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導致小企業的商譽和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價值大打折扣。
3.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製範疇
目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規定了幾種混淆行為,但與商標法中類似,多是偏向於“正向混淆”,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zhongjunmingquezaixiandequanlishijuyouyidingyingxianglidequanli。erduiyufanxianghunxiao,yingshizaihoudeshiyongchanshengleyidingdeyingxianglidaozhizaixiandequanlishousun,ruguozaixianquanlibingfeizhishichanquanquanli,yebujuyouyidingyingxiangli,shijiaonantongguofanbuzhengdangjingzhengfajinxingguizhide。yinciyetixingdajia,duiyuqiyejingyingzhongkenengshejidaodequanli,baokuoshangpinmingcheng、包裝、裝潢、企業名稱等,應盡可能通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
對於在先商標權被在後的其他使用方式反向混淆的,應屬於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製範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規定,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可見,反向混淆在不正當競爭領域是有一定的適用基礎的。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方主張《人生一串》紀錄片的商品名稱對於其商標權進行了“反向混淆”,筆者認為也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製範疇,當然本文僅對“反向混淆”的適用進行討論,並非表示支持或否定本案中某一方的主張。
但是很遺憾,在實踐中,法院對於“反向混淆”理論的適用相對保守,並未擴張其應用場景。例如在“皇馬”案[3]中,上訴人商標權人認為被上訴人恒大足球學校使用“恒大皇馬足球學校”名稱的行為侵占法律為其注冊商標預留的使用空間,構成反向混淆,致其商標權、發展權益受損;但法院明確指出,反向混淆屬於商標侵權的情形之一,須滿足侵害商標權的構成要件。“恒大皇馬足球學校”並非商標性使用,qiyushangsurendeshangbiaobiaoshijibuxiangtongyebuxiangjinsi,buhuishixiangguangongzhongduishangsurenyubeishangsurenzhijianfashenghunxiaowuren,bugouchengduishangsurenshangbiaoquandeqinhai,shangsurenbingweijuzhengzhengminghengdazuqiuxuexiaodexingweishiqizishenshoudaolezhijiesunhai。
截至發稿日,b站訴人生一串燒烤店案尚在審理中,法院還未給出明確結論,筆者推測法院很大可能仍不會認可構成“反向混淆”的主張,但被告方的這一訴訟思路也不失為一次積極的探索。在筆者看來,隨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的多樣化和複雜化,“反向混淆”理論的應用場景和方向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擴展,我們期待本案的結果。
注釋:
[1] (2007)浙民三終字第74號
[2] (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
[3] (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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