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稱“市場監管總局”)正式公布了《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新《辦法》”)。新《辦法》曾於2019年和2020年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稱“征求意見稿”),並將在今年5月1日生效後取代原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頒布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新《辦法》涉及平台經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個人信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多方麵內容,不僅是對《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現有法律的細化和落實,也包含未來《反壟斷法》修訂、《個人信息保護法》製定中將要涉及的問題。基於對未來立法發展趨勢的理解並結合日常業務中企業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以下六個方麵對新《辦法》部分規定進行梳理、分析,力求對企業合規提出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新業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平台身份認定
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經營資質
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對網絡交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製
平台對數據的記錄和保存
產品和服務質量監管
《電子商務法》實施以來,由於社交電商、直zhi播bo帶dai貨huo等deng新xin業ye態tai中zhong的de網wang絡luo服fu務wu提ti供gong平ping台tai和he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關guan係xi較jiao之zhi於yu傳chuan統tong電dian商shang平ping台tai與yu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關guan係xi而er言yan並bing非fei完wan全quan相xiang同tong,對dui於yu此ci類lei新xin業ye態tai中zhong典dian型xing的de平ping台tai服fu務wu提ti供gong者zhe,其qi經jing營ying者zhe主zhu體ti身shen份fen的de界jie定ding一yi直zhi較jiao為wei模mo糊hu且qie在zai業ye內nei存cun在zai爭zheng議yi。
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市監廣[2020]175號,以下稱“《市監總局指導意見》”)指出,“網絡平台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特別是網絡平台開放網絡直播推廣服務經營者入駐功能、為采用網絡直播方式推廣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直播技術服務的,應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履行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1],確認了網絡直播平台經營者的平台主體身份。
新《辦法》延續了《市監總局指導意見》的觀點,規定“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2]。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也明確指出:“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3]
結合《市監總局指導意見》的規定,在認定社交電商和直播帶貨平台的主體身份時,還需要考慮平台是否參與運營、分傭、平台對用戶的控製力等具體情形加以判斷[4]。如果企業僅為其用戶提供導流、廣告或其他技術服務,而並不參與平台內用戶的交易,則通常情況下應視為一般網絡服務提供者,無需履行平台責任。
基於以上,社交電商、直播帶貨平台有必要根據自身的服務內容、業務模式、盈利方式等,判斷自身的平台身份,如果屬於新《辦法》所規定的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則有必要盡快梳理相關業務管理流程,確保自身符合《電子商務法》和新《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平台經營者的監管要求。
此外,近年來,平台經濟領域不斷出現“大數據殺熟”、限定交易、拒絕交易等涉嫌壟斷行為,已引起各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高度關注。我國監管部門也加大了對平台經濟壟斷行為的調查和處罰力度。繼《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反壟斷指南》”)於2021年2月發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於今年啟動修改《反壟斷法》(關於對平台經濟反壟斷的分析,歡迎參閱本團隊此前發表的文章《草蛇灰線:從《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看2021年幾個數據問題的發展和走向(中)》)。
隨著社交電商、直播帶貨主體身份的明確,新業態中被認定為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企業,也將成為上述反壟斷監管的對象。新《辦法》第32條也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幹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否則可能構成壟斷行為[5]。可以預見,除了傳統的電商平台外,提供平台服務的社交、直播平台企業在2021年將麵臨更加嚴格的監管和司法環境。
關於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問題,新《辦法》沿襲了2014年《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及兩次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並加以細化。根據新《辦法》第8tiaodeguiding,baokuopingtaijingyingzhehepingtaineijingyingzhezaineidewangluojiaoyijingyingzheyuanzeshangjunxubanlishichangzhutidengji,budecongshiwuzhengwuzhaojingying,danyeyouliwai,ji《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6]。新《辦法》對《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述的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給出了量化的標準,即年累計交易額不超過10萬元;同時還對《電子商務法》第十條所規定的“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的“便民勞務活動”提供了一些示例,如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7]。這些細化的規定給監管部門的執法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新《辦法》所述的“無證無照”還hai包bao括kuo未wei依yi法fa取qu得de有you關guan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對dui於yu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特te別bie是shi通tong過guo小xiao程cheng序xu從cong事sh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的de企qi業ye而er言yan,除chu需xu依yi法fa在zai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部bu門men登deng記ji並bing取qu得de營ying業ye執zhi照zhao外wai,還hai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所suo從cong事shi的de具ju體ti交jiao易yi類lei型xing和he內nei容rong,確que認ren是shi否fou需xu要yao向xiang有you關guan行xing業y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申shen請qing辦ban理li相xiang應ying的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如ru增zeng值zhi電dian信xin業ye務wu許xu可ke。
(1)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基礎
就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合法基礎,新《辦法》第13條規定應適用“告知-同意”原則,且未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8]。
盡管“告知-同意”原則符合《民法典》《網絡安全法》等頂層立法的規定,但在商業實踐中,這種單一的合法基礎已經引起了一些問題。例如,“告知-同意”原則本意在於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和對其個人信息的控製權,而一些企業因片麵追求形式上的合規,采取萬字長文隱私政策、butongyijiubunengshiyongwangluofuwudengqiangzhishouquanshouduan,shizhishangyulifabenyixiangbei,gerenxinxizhutiquanyiwufadedaochongfenbaohu。ermouxiechangjingxia,liru,shoujiheshiyonggerenxinxishilvxinghetongsuobiyaodefudaixingwei,pianmianqiangtiaolvxing“告知-同意”原則,可能既不符合商業習慣,也不利於保障交易效率。
基於對單一合法基礎弊端的考慮,《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13條在“告知-同意”原則外補充了其他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基礎,包括“為訂立或者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9]。如果該規定最終被采納並通過,則新《辦法》如何與《個人信息保護法》銜接,將成為主管部門需要考慮的問題。
(2)關於敏感個人信息的特別規定
新《辦法》第13條第2款針對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收集、使用,要求經營者“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10]。
如何理解“逐項”取得同意?我們在其他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中並未見到類似表述。在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GB/T 35273—2020)(以下稱“《個人信息安全規範》”)中的擴展業務告知部分,要求“逐一告知所提供擴展業務功能”“並允許個人信息主體對擴展業務功能逐項選擇同意”[11]。但從上述條文的表述可推斷,此處“逐項”對應的是不同的業務功能/服務類型,而非具體的個人信息或個人信息類型(從實踐操作性的角度考慮,我們傾向於認為新《辦法》第13條針對的是每一類型的敏感信息,而非每一條敏感信息)。由於缺少先例,對新《辦法》的解釋和適用存在困難,仍有待行政和司法部門在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此作出詳細解釋。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30條規定:“基於個人同意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其表述與新《辦法》中的“逐項”取得同意亦不盡相同。“單獨”取qu得de同tong意yi,更geng側ce重zhong於yu強qiang調tiao在zai所suo有you個ge人ren信xin息xi的de範fan疇chou內nei區qu別bie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與yu一yi般ban個ge人ren信xin息xi,即ji不bu能neng將jiang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混hun同tong在zai一yi般ban個ge人ren信xin息xi中zhong並bing取qu得de個ge人ren信xin息xi主zhu體ti的de一yi攬lan子zi同tong意yi。而er“逐項”同(tong)意(yi),從(cong)其(qi)語(yu)義(yi)分(fen)析(xi),則(ze)似(si)乎(hu)在(zai)上(shang)述(shu)要(yao)求(qiu)的(de)基(ji)礎(chu)上(shang),近(jin)一(yi)步(bu)強(qiang)調(tiao)在(zai)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範(fan)疇(chou)內(nei)區(qu)分(fen)不(bu)同(tong)類(lei)型(xing)的(de)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並(bing)就(jiu)每(mei)一(yi)類(lei)型(xing)的(de)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單獨”取得個人信息主體的同意。據此,“逐項”取得同意與“單獨”取得同意相比,就如何在個人信息保護和網絡交易的便利性上進行平衡這一問題上,明顯對企業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盡管新《辦法》沒有對“敏感信息”進行定義,但從其列舉的信息類型來看,應當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所定義的“敏感個人信息”含義一致[12]。而兩部規定對於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異,對於企業如何理解監管要求、如何落實合規措施都將產生影響。建議立法部門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過程中對此類問題加以考量,也建議企業對此保持關注。
(3)關於定向推送的特別規定
新《辦法》第16條還就特定場景——商業信息定向推送——下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義務作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保持了《電子商務法》《廣告法》《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等(deng)立(li)法(fa)的(de)初(chu)衷(zhong),對(du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定(ding)向(xiang)推(tui)送(song)商(shang)業(ye)營(ying)銷(xiao)信(xin)息(xi)采(cai)取(qu)了(le)嚴(yan)格(ge)監(jian)管(guan)的(de)態(tai)度(du),要(yao)求(qiu)平(ping)台(tai)須(xu)取(qu)得(de)消(xiao)費(fei)者(zhe)同(tong)意(yi),明(ming)示(shi)其(qi)真(zhen)實(shi)身(shen)份(fen)和(he)聯(lian)係(xi)方(fang)式(shi),並(bing)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提(ti)供(gong)顯(xian)著(zhu)、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此外,網絡交易經營者還應當注意,新頒布的《民法典》確認了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不當商業推送行為還可能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13]。據媒體報道,今年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了羅某因51talk向其手機號進行商業推送而起訴51talk嚴重侵害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一案。據悉,該案是《民法典》實施後,公開報道中首例援引《民法典》並以侵犯隱私安寧權和個人信息權益為由起訴的案件[14],建議關注。
新《辦法》第14條列舉了網絡交易經營者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情形[15]。與其他現行法律法規相比,其中最值得關注的內容是新《辦法》對網絡交易環境下欺詐消費者行為的細化和補充。
2013年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網絡交易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為作出專門規定。此次新《辦法》在《電子商務法》第17條[16]、《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17]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17條[18]的基礎上,除保留了上述立法中提及的“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行為外,就“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形式,還新增了“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的情形,並使用了“誤導性展示”用戶評價、“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虛構點讚、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等更加詳細的描述,方便監管部門精確打擊網絡交易環境中特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 平台對數據的記錄和保存
(1)交易數據的記錄和保存
《電子商務法》第31條要求平台經營者記錄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保存此類信息[19]。
新《辦法》第31條在《電子商務法》shangshuguidingdejichushang,xihualepingtaijingyingzheyingdangjiluhebaocundeshujuneirong,chushangpinhuofuwuxinxiwai,haibuchonglepingtaineijingyingzhedeshenfenxinxi,bingmingquejiaoyixinxibaokuozhifujilu、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信息。其中,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商品或服務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20]。由(you)於(yu)上(shang)述(shu)數(shu)據(ju)中(zhong)很(hen)可(ke)能(neng)包(bao)含(han)個(ge)人(ren)信(xin)息(xi),因(yin)此(ci)對(dui)於(yu)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而(er)言(yan),在(zai)設(she)定(ding)和(he)向(xiang)消(xiao)費(fei)者(zhe)告(gao)知(zhi)個(ge)人(ren)信(xin)息(xi)的(de)保(bao)存(cun)期(qi)限(xian)時(shi),需(xu)要(yao)確(que)保(bao)滿(man)足(zu)上(shang)述(shu)最(zui)短(duan)保(bao)存(cun)期(qi)限(xian)的(de)要(yao)求(qiu)。
(2)交易規則的保存和公示
新《辦法》第28條規定:“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修(xiu)改(gai)平(ping)台(tai)服(fu)務(wu)協(xie)議(yi)和(he)交(jiao)易(yi)規(gui)則(ze)的(de),應(ying)當(dang)完(wan)整(zheng)保(bao)存(cun)修(xiu)改(gai)後(hou)的(de)版(ban)本(ben)生(sheng)效(xiao)之(zhi)日(ri)前(qian)三(san)年(nian)的(de)全(quan)部(bu)曆(li)史(shi)版(ban)本(ben),並(bing)保(bao)證(zheng)經(jing)營(ying)者(zhe)和(he)消(xiao)費(fei)者(zhe)能(neng)夠(gou)便(bian)利(li)、完整地閱覽和下載”。該條是國內立法首次就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曆史版本的保留期限作出的強製性規定,建議平台經營者據此完善上述文件(包括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在平台上的保存和公示機製。
(3)直播平台可能麵臨的合規要求
新《辦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該條款中的“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在新《辦法》中未作明確定義。
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6年發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將提供互聯網直播平台服務的主體稱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將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和用戶稱為“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並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信息,保存六十日”[21]。同時參考今年2月國家網信辦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信辦發文[2021]3號),其規定網絡直播平台應當“依法依規留存直播圖像、互動留言、充值打賞等記錄”[22],新《辦法》第20條第2款(kuan)的(de)適(shi)用(yong)對(dui)象(xiang)可(ke)能(neng)同(tong)時(shi)包(bao)括(kuo)直(zhi)播(bo)平(ping)台(tai)和(he)平(ping)台(tai)內(nei)提(ti)供(gong)直(zhi)播(bo)服(fu)務(wu)的(de)經(jing)營(ying)者(zhe)。這(zhe)意(yi)味(wei)著(zhe),為(wei)保(bao)障(zhang)海(hai)量(liang)視(shi)頻(pin)數(shu)據(ju)的(de)存(cun)儲(chu)安(an)全(quan),直(zhi)播(bo)平(ping)台(tai)企(qi)業(ye)需(xu)要(yao)采(cai)取(qu)一(yi)係(xi)列(lie)技(ji)術(shu)和(he)管(guan)理(li)措(cuo)施(shi),以(yi)盡(jin)到(dao)網(wang)絡(luo)安(an)全(quan)和(he)數(shu)據(ju)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義(yi)務(wu)。
同tong時shi,由you於yu直zhi播bo視shi頻pin中zhong必bi然ran包bao含han個ge人ren信xin息xi,甚shen至zhi敏min感gan個ge人ren信xin息xi,平ping台tai企qi業ye還hai需xu要yao考kao慮lv法fa律lv法fa規gui對dui於yu個ge人ren信xin息xi的de特te別bie要yao求qiu。例li如ru上shang文wen提ti到dao的de,新xin《辦法》第13條第2款要求就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又如,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40條的規定:“處chu理li個ge人ren信xin息xi達da到dao國guo家jia網wang信xin部bu門men規gui定ding數shu量liang的de個ge人ren信xin息xi處chu理li者zhe,應ying當dang將jiang在zai中zhong華hua人ren民min共gong和he國guo境jing內nei收shou集ji和he產chan生sheng的de個ge人ren信xin息xi存cun儲chu在zai境jing內nei。確que需xu向xiang境jing外wai提ti供gong的de,應ying當dang通tong過guo國guo家jia網wang信xin部bu門men組zu織zhi的de安an全quan評ping估gu”。pingtaiduizhiboshipindecunchujiangtishengqichulidegerenxinxiliangjiyijixinxideminganchengdu,youkenenghuishidepingtaiqiyebudebumanzugenggaodejianguanyaoqiu,congerjiazhongpingtaiqiyedeyunyingchengbenjiheguichengben。jianyixiangguanqiyechixuguanzhuxiangguanlifahejianguandongtai,bingtiqianzheshoujinxingzhunbei。
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質zhi量liang多duo年nian來lai一yi直zhi是sh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的de主zhu要yao問wen題ti和he監jian管guan重zhong點dian。隨sui著zhe近jin年nian來lai網wang絡luo直zhi播bo帶dai貨huo的de興xing起qi,這zhe一yi領ling域yu的de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質zhi量liang問wen題ti頻pin發fa,引yin起qi廣guang泛fan關guan注zhu。上shang文wen提ti及ji的de《市監總局指導意見》就曾明確指出,要“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23]。
新《辦法》第11條、第29條和第52條延續了《電子商務法》第13條、第29條和第38條關於網絡交易經營者產品質量責任[24]和平台經營者相關義務的規定,包括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產品違規信息的糾正和報告義務[25]、對平台內經營者產品質量的連帶責任[26]等。新《辦法》第29條還特別要求“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製度”,將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產品或服務信息的管理納入到平台責任範圍內。
新《辦法》發布後次日(3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聞,稱於近日對提升直播帶貨平台產品質量組織開展了行政指導[27]。3月18日,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選品規範》,這是中國廣告協會繼2020年6月發布國內首份《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範》後,出台的專門針對網絡直播營銷選品出台的自律規範,旨在為網絡直播營銷及直播選品、直播銷售和售後服務活動提供指南[28]。可(ke)以(yi)預(yu)見(jian),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質(zhi)量(liang)仍(reng)將(jiang)是(shi)未(wei)來(la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監(jian)管(guan)的(de)重(zhong)點(dian)。建(jian)議(yi)相(xiang)關(guan)企(qi)業(ye)參(can)考(kao)行(xing)業(ye)標(biao)準(zhun)和(he)規(gui)範(fan)完(wan)善(shan)自(zi)身(shen)的(de)產(chan)品(pin)和(he)服(fu)務(wu)質(zhi)量(liang)管(guan)控(kong)機(ji)製(zhi)。
結語
在國家鼓勵培育和發展數字化新業態、加強平台經濟監管和數據安全的背景下,新《辦法》在當前的時間節點出台,使其在相關立法領域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
一方麵,作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重要部門規章,新《辦法》結合互聯網經濟的發展狀況和當前業態特點,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完善,製定了一係列規範交易行為、壓實平台主體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具體製度規則,為從業者和監管部門提供規範和指引。
同時,新《辦法》在《反壟斷法》修訂、《個人信息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出台前,對“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下網絡交易經營者的平台身份予以明確界定,並對網絡交易中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經營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麵提出要求,對於上述相關立法的更新和出台必將產生影響,新《辦法》中遺留的相關問題也可能將在後續立法中得以澄清和解決。
[1]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二、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一)
[2]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第4款
[3]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負責人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5_326927.html
[4]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二、壓實有關主體法律責任”(一):“……網絡平台以其他方式為其用戶提供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應根據平台是否參與運營、分傭、平台對用戶的控製力等具體情形,適用《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或適用法律法規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
[5]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2條:“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幹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具體包括:(一)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製經營、屏蔽店鋪、提(ti)高(gao)服(fu)務(wu)收(shou)費(fei)等(deng)方(fang)式(shi),禁(jin)止(zhi)或(huo)者(zhe)限(xian)製(zh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自(zi)主(zhu)選(xuan)擇(ze)在(zai)多(duo)個(ge)平(ping)台(tai)開(kai)展(z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或(huo)者(zhe)利(li)用(yong)不(bu)正(zheng)當(dang)手(shou)段(duan)限(xian)製(zhi)其(qi)僅(jin)在(zai)特(te)定(ding)平(ping)台(tai)開(kai)展(zhan)經(jing)營(ying)活(huo)動(dong);(二)禁止或者限製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三)其他幹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6]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第1款:“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法》第10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7]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第3款:“個人從事網絡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di十shi條tiao的de規gui定ding不bu需xu要yao進jin行xing登deng記ji。同tong一yi經jing營ying者zhe在zai同tong一yi平ping台tai或huo者zhe不bu同tong平ping台tai開kai設she多duo家jia網wang店dian的de,各ge網wang店dian交jiao易yi額e合he並bing計ji算suan。個ge人ren從cong事shi的de零ling星xing小xiao額e交jiao易yi須xu依yi法fa取qu得de行xing政zheng許xu可ke的de,應ying當dang依yi法fa辦ban理li市shi場chang主zhu體ti登deng記ji。”
[8]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9]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13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或者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10]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11]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附錄C C.4.a.
[12]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29條第2款:“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信息。”
[13]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14] 南方都市報·時局快報,《首例!手機號被注冊51talk賬號,公民訴商家侵犯安寧權》,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10202431292.html?layer=5&share=chat&isndappinstalled=0&wxuid=ogVRcdO27VTOKUPh7aZBy8q0QXhA&wxsalt=9f7479
[15]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deng)規(gui)定(ding),實(shi)施(shi)擾(rao)亂(luan)市(shi)場(chang)競(jing)爭(zheng)秩(zhi)序(xu),損(sun)害(hai)其(qi)他(ta)經(jing)營(ying)者(zhe)或(huo)者(zhe)消(xiao)費(fei)者(zhe)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不(bu)正(zheng)當(dang)競(jing)爭(zheng)行(xing)為(wei)。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經(jing)營(ying)者(zhe)不(bu)得(de)以(yi)下(xia)列(lie)方(fang)式(shi),作(zuo)虛(xu)假(jia)或(huo)者(zhe)引(yin)人(ren)誤(wu)解(jie)的(de)商(shang)業(ye)宣(xuan)傳(chuan),欺(qi)騙(pian)、誤導消費者:(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二)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讚、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係。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16] 《電子商務法》第17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麵、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17]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18]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17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十三)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式銷售誘導;……”
[19] 《電子商務法》第31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1條:“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1]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第16條第1款
[22]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網絡直播規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三、確保導向正確和內容安全”5
[23]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四、依法查處網絡直播營銷違法行為”(十)
[24]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1條:“網絡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法》第13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25]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應(ying)當(dang)對(du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及(ji)其(qi)發(fa)布(bu)的(d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信(xin)息(xi)建(jian)立(li)檢(jian)查(zha)監(jian)控(kong)製(zhi)度(du)。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發(fa)現(xian)平(ping)台(tai)內(nei)的(d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信(xin)息(xi)有(you)違(wei)反(fan)市(shi)場(chang)監(jian)督(du)管(guan)理(li)法(fa)律(lv)、法規、guizhang,sunhaiguojialiyiheshehuigonggongliyi,weibeigongxuliangsude,yingdangyifacaiqubiyaodechuzhicuoshi,baocunyouguanjilu,bingxiangpingtaizhusuodixianjiyishangshichangjianduguanlibumenbaogao。”《電子商務法》第29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6]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52條:“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cai產chan安an全quan的de要yao求qiu,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侵qin害hai消xiao費fei者zhe合he法fa權quan益yi行xing為wei,未wei采cai取qu必bi要yao措cuo施shi的de,依yi法fa與yu該ga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承cheng擔dan連lian帶dai責ze任ren。對dui關guan係xi消xiao費fei者zhe生sheng命ming健jian康kang的d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網wang絡luo交jiao易yi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對du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資zi質zhi資zi格ge未wei盡jin到dao審shen核he義yi務wu,或huo者zhe對dui消xiao費fei者zhe未wei盡jin到dao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義yi務wu,造zao成cheng消xiao費fei者zhe損sun害hai的de,依yi法fa承cheng擔dan相xiang應ying的de責ze任ren。”《電子商務法》第38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dui關guan係xi消xiao費fei者zhe生sheng命ming健jian康kang的de商shang品pin或huo者zhe服fu務wu,電dian子zi商shang務wu平ping台tai經jing營ying者zhe對dui平ping台tai內nei經jing營ying者zhe的de資zi質zhi資zi格ge未wei盡jin到dao審shen核he義yi務wu,或huo者zhe對dui消xiao費fei者zhe未wei盡jin到dao安an全quan保bao障zhang義yi務wu,造zao成cheng消xiao費fei者zhe損sun害hai的de,依yi法fa承cheng擔dan相xiang應ying的de責ze任ren。”
[27] 《市場監管總局對提升直播帶貨平台產品質量開展行政指導 著力維護消費者權益 促進直播經濟規範健康發展》,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3/t20210316_326967.html
[28] 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選品規範>,頭部主播機構簽署誠信自律承諾》,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464526737754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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