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xiu)改(gai)的(de)諸(zhu)多(duo)罪(zui)名(ming)中(zhong),最(zui)容(rong)易(yi)被(bei)忽(hu)略(lve)的(de)領(ling)域(yu)就(jiu)是(shi)公(gong)共(gong)衛(wei)生(sheng)領(ling)域(yu),但(dan)實(shi)際(ji)上(shang)這(zhe)個(ge)領(ling)域(yu)卻(que)是(shi)今(jin)年(nian)刑(xing)法(fa)修(xiu)正(zheng)案(an)的(de)突(tu)出(chu)重(zhong)點(dian)之(zhi)一(yi),因(yin)為(wei)新(xin)冠(guan)肺(fei)炎(yan)疫(yi)情(qing)的(de)爆(bao)發(fa)使(shi)得(de)我(wo)國(guo)原(yuan)本(ben)稍(shao)顯(xian)缺(que)漏(lou)的(de)公(gong)共(gong)衛(wei)生(sheng)領(ling)域(yu)立(li)法(fa)修(xiu)法(fa)工(gong)作(zuo)成(cheng)為(wei)立(li)法(fa)工(gong)作(zuo)的(de)重(zhong)中(zhong)之(zhi)重(zhong)。而(er)本(ben)次(ci)《刑法修正案十一》對(dui)於(yu)公(gong)共(gong)衛(wei)生(sheng)領(ling)域(yu)的(de)重(zhong)大(da)調(tiao)整(zheng)就(jiu)是(shi)我(wo)國(guo)一(yi)攬(lan)子(zi)公(gong)共(gong)衛(wei)生(sheng)領(ling)域(yu)立(li)法(fa)修(xiu)法(fa)計(ji)劃(hua)的(de)有(you)機(ji)組(zu)成(cheng)部(bu)分(fen)之(zhi)一(yi),這(zhe)實(shi)際(ji)上(shang)已(yi)經(jing)是(shi)新(xin)冠(guan)肺(fei)炎(yan)疫(yi)情(qing)發(fa)生(sheng)以(yi)來(lai)全(quan)國(guo)人(ren)大(da)及(ji)其(qi)常(chang)委(wei)會(hui)審(shen)議(yi)的(de)第(di)6部關於加強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法律,迅捷的立法速度體現了我國政府力圖讓公共衛生立法成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護身符”的決心與行動力。
本期將重點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公共衛生領域的罪名修改內容,重點解讀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生物安全類犯罪(包含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1];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以及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以供大家參考。
一、完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回應新冠疫情防控的常態化需求
修正案條文序號 | 《刑法》(2017修正)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37 |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 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
2020年堪稱人類曆史上最為魔幻現實主義的一年,全球均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影響,各國出現普遍的經濟下行、治理失控難題。我國政府試圖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多項防疫政策和手段來應對新冠難題,刑法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當然也不予例外。
zaijinnianyiqingqijian,woguofashengleyidapifanghaixinguanfeiyanfangzhideweifafanzuixingwei,xianxingxingfazaiyingduisheyiqingfanzuishiyudaoyixiejishoudewenti,chengxianquelouhepiruanzhishi。tongguoshuligonganjiguangonggaohemeitibaodaokeyikanchu,zaiyiqingfangkongqianqi,woguosifajiguanduiyuweifanyiqingfangkongdexingweizhuyaoyiweixianfangfaweihaigonggonganquanzuilianweizhu。ersuizhefangyicuoshidechangtaihuayushenghuohua,fanghaichuanranbingfangzhizuizheyizuimingcaibeiyiqingfangkongshijianyuyizhongxin“激活”。
筆者通過檢索發現,2020年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案由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決為0件,2020年以來截止至12月3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案由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事判決已有61件。
但是對於此罪名的諸多法律適用問題,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立足於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予yu以yi充chong分fen重zhong視shi,作zuo出chu了le對dui應ying的de調tiao整zheng用yong於yu回hui應ying現xian實shi需xu求qiu,此ci次ci修xiu改gai試shi圖tu將jiang民min眾zhong防fang控kong疫yi情qing的de自zi覺jiao性xing與yu依yi法fa防fang控kong疫yi情qing的de外wai部bu要yao求qiu相xiang結jie合he,對dui於yu維wei護hu當dang前qian疫yi情qing下xia來lai之zhi不bu易yi的de平ping穩wen生sheng活huo、工作秩序,防範疫情二次反彈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改要點解讀
1、將“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傳染病”增加至本罪的傳染病範圍。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目前僅有鼠疫和霍亂兩種,兩種疾病目前已經得到控製,且爆發性較小。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稱:“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原條文規定的犯罪結果僅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不加以修改,本條則極有可能成為僵屍條款。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則將本罪的犯罪後果予以擴張,包含了“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立法者用意明顯,明確了新型冠狀病毒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可適用於本罪。
2、增加第四款具體行為:“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該條款修改多來源於新冠疫情爆發期間口罩、醫用防護服等醫用物資匱乏,部分行為人收購被汙染物資、未經消毒後進行出售可進行牟利的多發事件,此類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性巨大,對之加以刑法規製,確有必要。
3、將第二款的“衛生防疫機構”修改為“疾病預防控製機構”,以及第五款將原第四款“衛生防疫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由此可知,在《傳染病防治法》授權邏輯下最被賦予重任的單位就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而在新冠疫情防控之中反應速度最快、xiaolvzuigaodeshishishangyedangshugedirenminzhengfu。xinxingguanzhuangbingdudetedianjiuzaiyuqichuanbosuduzhikuai,qiebaofadiyujizhong,cizhongtedianyaoqiugedizhengfujiguanbixulijicaiquyufang、控製措施,比如緊急排查、隔離、封閉等。《刑法修正案十》僅將拒絕“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及預防、控製措施作為定罪行為之一,明顯打擊力度較小。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行為人所拒絕的主體擴大至“縣級上人民政府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其立法更加完善,懲罰力度更強。
二、彌補生物安全類犯罪刑法空白
修正案條文序號 | 《刑法》(2017修正)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38 | 無 | (新增)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采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39 | 無 | (新增)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一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內,或者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43 | 無 | (新增)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近年來,生物安全越來越得到普遍關注和廣泛熱議。《生物安全法》已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與之相銜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當然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區分於一般違法行為,隻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才屬於《刑法修正案十一》新xin增zeng設she的de危wei害hai生sheng物wu安an全quan類lei犯fan罪zui。曾zeng有you觀guan點dian指zhi出chu上shang述shu行xing為wei是shi應ying該gai被bei鼓gu勵li的de科ke研yan創chuang新xin攻gong關guan行xing為wei,而er不bu應ying當dang落luo入ru刑xing事shi犯fan罪zui的de規gui製zhi範fan圍wei,但dan是shi此ci種zhong說shuo法fa卻que忽hu略lve了le科ke學xue創chuang新xin也ye必bi須xu遵zun循xun科ke學xue倫lun理li底di線xian,敬jing畏wei自zi然ran生sheng命ming,否fou則ze容rong易yi給gei人ren類lei社she會hui帶dai來lai毀hui滅mie性xing的de危wei害hai。
(一)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解讀
1、此罪名明確了兩種犯罪對象、四種實行行為
兩種犯罪對象:一種是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另一種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
四種實行行為:針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僅規定了一種實行行為“非法采集”。針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則規定了三種實行行為“非法運送、郵寄、攜帶”。
2、此罪名對應有兩檔量刑
第一檔:情節嚴重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第二檔:情節特別嚴重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201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7號)》(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生效,《條例》完成了四項統籌工作:一是界定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的範圍和邊界;二是明確了人類遺傳資源責任主管部門;三是劃定了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活動的五條紅線;四是樹立了發展的鮮明導向。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非法采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是有意同《條例》內容做接軌,同《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容相配套。
(二)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解讀
1、此罪名明確列舉了三種實行行為類型
此罪名予以規製的行為類型僅包含如下三種類型:
(1)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人體內
(2)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人類胚胎植入動物體內
(3)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人體內
將基因編輯、克隆的動物胚胎植入動物體內的行為屬於科學研究允許的範圍,不屬於犯罪。
2、此罪名對應有兩檔量刑,附加刑都需判處罰金刑
第一檔:情節嚴重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第二檔:情節特別嚴重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此罪名的設置緣起於中國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案(以下簡稱“賀建奎案”),2019年12月30日ri,深shen圳zhen市shi南nan山shan區qu人ren民min法fa院yuan最zui終zhong以yi非fei法fa行xing醫yi罪zui判pan處chu賀he建jian奎kui三san年nian有you期qi徒tu刑xing,該gai事shi件jian引yin發fa了le世shi界jie範fan圍wei內nei對dui基ji因yin編bian輯ji行xing為wei安an全quan性xing和he倫lun理li性xing的de爭zheng議yi,囿you於yu構gou成cheng要yao件jian的de限xian製zhi,刑xing法fa卻que隻zhi得de以yi非fei法fa行xing醫yi罪zui予yu以yi回hui應ying。需xu要yao特te別bie注zhu意yi的de是shi,賀he建jian奎kui案an之zhi所suo以yi最zui終zhong以yi非fei法fa行xing醫yi罪zui定ding罪zui量liang刑xing,是shi由you於yu其qi犯fan罪zui過guo程cheng需xu要yao與yu醫yi院yuan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勾結”或者共謀才能夠完成。如果其未與醫院工作人員“勾結”,bingqiezaihaizijijiangchushengdeshihoujiurangqisiwang,nameqixingweishijishangshibufuhefeifaxingyizuidegouchengyaojiande,zuizhongzhinengdechuwuzuidejielun。yinci,weilechongfenguanchekeyanlunli,《刑法修正案(十一)》專門規定此新罪名彌補該部分規製盲區。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1009條明確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有意和《民法典》形成銜接配套。
(三)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解讀
此罪名明確列舉了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三種具體實行行為,分別為“非法引進”、“非法釋放”以及“非法丟棄”,該罪名規製的犯罪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相當有限,因此對應刑罰相對較輕,僅有一檔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單獨適用罰金刑。
三、設置非法侵害一般陸生野生動物間接危險犯(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從源頭上防範和控製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修正案條文序號 | 《刑法》(2017修正)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41 | 無 | (新增)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經過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修(xiu)改(gai),刑(xing)法(fa)對(dui)於(yu)野(ye)生(sheng)動(dong)物(wu)的(de)保(bao)護(hu)範(fan)圍(wei)拓(tuo)展(zhan)至(zhi)國(guo)家(jia)重(zhong)點(dian)保(bao)護(hu)野(ye)生(sheng)動(dong)物(wu)名(ming)錄(lu)外(wai)的(de)其(qi)他(ta)所(suo)有(you)陸(lu)生(sheng)野(ye)生(sheng)動(dong)物(wu),新(xin)冠(guan)肺(fei)炎(yan)持(chi)續(xu)至(zhi)今(jin),將(jiang)以(yi)食(shi)用(yong)為(wei)目(mu)的(de)非(fei)法(fa)獵(lie)捕(bu)、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也納入刑法保護的統攝範疇,有利於限縮疫情傳播途徑和保護生物鏈的生態平衡,從而從源頭上防範和控製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2]。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binweiyeshengdongwuyiwaidelushengyeshengdongwudexingweishijishangbingmeiyouzhijieweixiedaozhongdagonggongweishenganquan,jiangqinarudaoxingfadajifanweiwanquanshijiyuyufangxingbaohudelichang,jiangjianjieweixieshengwuanquanfayidexingweizhijieruzui,liyijiuzaiyushixianshengwuanquanfayibaohudechaoqianhua。
但是,本罪名值得注意之處在於,該條文中“以食用為目的”的表述限製了擬設新罪的規製範圍[3],進而減損了刑法的預防性保護效能。事實上,傳染病病毒的傳播、變異並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人獸共患病除食源性人獸共患病之外,還有經呼吸道傳播、經其他媒介傳播的人獸共患病,刑法在禁止食用高危野生動物的同時,還應當禁止其他相關的獵捕、接觸活動。換言之,“以食用為目的”的限定不僅有悖於客觀實際情況,也無法妥善達到預期的保護目的,該罪名的實際適用情況還留待司法實踐加以檢視。
[1]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的具體名稱由2021年2月26日兩高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最終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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