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係列解讀(7) | 產權平等保護在修正案中的貫徹體現

作者:杜連軍 高英傑

觀點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將對產權的平等保護置於推動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位置。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完善產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在“完善平等保護產權的法律製度”一節中明確提出,要“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此後,兩高先後出台了《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從司法層麵強化對非公有財產權利的刑法保護。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則體現出對產權予以平等刑法保護的立法確認。


關於平等保護產權的修正案條文一覽


修正案條文序號

2017年修正《刑法》

2020年修正《刑法》

10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29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0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適當提高非國家工作人員腐敗犯罪的法定刑,凸顯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

現行《刑法》中規定了三組在行為類型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貪腐犯罪,即貪汙罪與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shouhuizuiyufeiguojiagongzuorenyuanshouhuizui,sanzufanzuisuirankeguanfangmianjinsi,danfadingxingquexiangchajiaoda。zhesanzufanzuidequbieyizezaiyuzhutishenfendebutong,jishifouguojiagongzuorenyuan;二則在於犯罪對象的不同,即是否是公共財產。

因此,有眾多知名學者指出,法定刑設置的差異蘊含了對於不同所有製產權保護的不平等。趙秉誌、左堅衛二位教授所撰《清除法律障礙實現刑法平等保護非公經濟》一文就提出:“對侵害客體相同、客(ke)觀(guan)方(fang)麵(mian)表(biao)現(xian)形(xing)式(shi)相(xiang)同(tong)的(de)危(wei)害(hai)行(xing)為(wei),按(an)侵(qin)害(hai)的(de)對(dui)象(xiang)是(shi)非(fei)公(gong)有(you)製(zhi)經(jing)濟(ji)還(hai)是(shi)國(guo)有(you)經(jing)濟(ji)區(qu)別(bie)對(dui)待(dai),配(pei)置(zhi)相(xiang)差(cha)懸(xuan)殊(shu)的(de)法(fa)定(ding)刑(xing)。例(li)如(ru),貪(tan)汙(wu)罪(zui)與(yu)職(zhi)務(wu)侵(qin)占(zhan)罪(zui)、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立法,都存在這方麵的問題。”[1]

呼應黨中央指示精神,也回應理論和實務界的關切,《刑法修正案(十一)》調整、提升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法定刑上限,基本實現了與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三罪在刑罰上的平衡。這一修改加大了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犯罪的力度,將有力地警示公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民營企業內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圍,通過刑法手段有效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

此外,對職務侵占罪法定刑的提高也有助於解決該罪行為手段的爭議。貪汙罪明確列舉了侵吞、竊取、騙(pian)取(qu)或(huo)者(zhe)以(yi)其(qi)他(ta)手(shou)段(duan)非(fei)法(fa)占(zhan)有(you)公(gong)共(gong)財(cai)物(wu)等(deng)行(xing)為(wei)類(lei)型(xing),但(dan)由(you)於(yu)此(ci)前(qian)職(zhi)務(wu)侵(qin)占(zhan)罪(zui)法(fa)定(ding)刑(xing)顯(xian)著(zhu)低(di)於(yu)貪(tan)汙(wu)罪(zui),有(you)學(xue)者(zhe)主(zhu)張(zhang)應(ying)當(dang)對(dui)職(zhi)務(wu)侵(qin)占(zhan)罪(zui)的(de)行(xing)為(wei)類(lei)型(xing)限(xian)定(ding)在(zai)利(li)用(yong)職(zhi)務(wu)便(bian)利(li)侵(qin)吞(tun)單(dan)位(wei)財(cai)物(wu)一(yi)種(zhong)。比(bi)如(ru),張(zhang)明(ming)楷(kai)教(jiao)授(shou)認(ren)為(wei):“職務侵占罪的法定刑卻輕於盜竊罪與詐騙罪,而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詐騙對法益的侵害不可能輕於盜竊罪與詐騙罪,所以,沒有理由將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詐騙行為認定為法定刑更輕的職務侵占罪。換言之,隻有將利用職務便利的盜竊、詐騙行除在職務侵占罪之外,對之以盜竊罪、詐騙罪論處,才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隻有狹義的侵占行為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2]在對本罪的法定刑上限提高到無期徒刑之後,對於以竊取、騙取或其他類似手段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不會再存在罪刑不相適應的問題。

二、科學設置刑檔,優化刑罰配置

先賢貝卡裏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講道:“如果說,對於無窮無盡、暗淡模糊的人類行為組合可以應用幾何學的話,那麼也很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有了這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潛在的共同標尺,它顯示著各個國家的人道程度和敗壞程度。”[3]

本次刑法修正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zhi)務(wu)侵(qin)占(zhan)及(ji)挪(nuo)用(yong)資(zi)金(jin)三(san)罪(zui)的(de)修(xiu)改(gai),除(chu)了(le)提(ti)高(gao)法(fa)定(ding)刑(xing)的(de)上(shang)限(xian)以(yi)外(wai),一(yi)個(ge)顯(xian)著(zhu)的(de)變(bian)化(hua)就(jiu)是(shi)將(jiang)原(yuan)來(lai)的(de)兩(liang)檔(dang)法(fa)定(ding)刑(xing)修(xiu)改(gai)為(wei)三(san)檔(dang),且(qie)三(san)罪(zui)的(de)第(di)一(yi)檔(dang)法(fa)定(ding)刑(xing)都(dou)調(tiao)整(zheng)為(wei)“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於理論上所謂“輕罪”的(de)區(qu)間(jian)。本(ben)次(ci)修(xiu)改(gai)使(shi)得(de)相(xiang)關(guan)罪(zui)名(ming)刑(xing)罰(fa)的(de)階(jie)梯(ti)性(xing)更(geng)加(jia)明(ming)顯(xian),可(ke)以(yi)更(geng)為(wei)有(you)效(xiao)地(di)對(dui)應(ying)實(shi)踐(jian)中(zhong)的(de)不(bu)同(tong)情(qing)形(xing),確(que)保(bao)罰(fa)當(dang)其(qi)罪(zui),有(you)助(zhu)於(yu)提(ti)高(gao)量(liang)刑(xing)的(de)準(zhun)確(que)性(xing)和(he)科(ke)學(xue)性(xing);同時也有助於公民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有更為清晰的認識,從而更好地實現一般預防的效果。

與yu此ci同tong時shi,法fa定ding刑xing的de提ti升sheng在zai司si法fa實shi踐jian中zhong不bu應ying理li解jie為wei對dui相xiang關guan犯fan罪zui一yi味wei適shi用yong重zhong刑xing,應ying當dang對dui適shi用yong重zhong刑xing保bao持chi謹jin慎shen,對dui適shi用yong輕qing刑xing持chi更geng為wei開kai放fang的de態tai度du。實shi踐jian證zheng明ming,雖sui然ran屢lv有you數shu額e特te別bie巨ju大da、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發生,但數額較小、情節相對輕微的犯罪是相關犯罪中的主要部分。我國著名法學家儲槐植教授創造性提出了“嚴而不厲”的刑法思想,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刑罰對控製犯罪所起作用是有限度的,高期望將帶來大失望。批評重刑不等於袒護犯罪人,限製死刑並不是‘便宜’極少數嚴重犯罪分子。”[4]在(zai)立(li)法(fa)上(shang)嚴(yan)密(mi)刑(xing)事(shi)法(fa)網(wang)的(de)同(tong)時(shi),在(zai)司(si)法(fa)上(shang)應(ying)當(dang)力(li)求(qiu)輕(qing)緩(huan),確(que)保(bao)刑(xing)法(fa)是(shi)抗(kang)製(zhi)不(bu)法(fa)行(xing)為(wei)的(de)最(zui)後(hou)一(yi)道(dao)防(fang)線(xian),能(neng)用(yong)其(qi)他(ta)手(shou)段(duan)解(jie)決(jue)的(de)就(jiu)不(bu)動(dong)用(yong)刑(xing)罰(fa)手(shou)段(duan),能(neng)適(shi)用(yong)輕(qing)刑(xing)實(shi)現(xian)懲(cheng)罰(fa)和(he)保(bao)護(hu)目(mu)的(de)的(de)就(jiu)不(bu)適(shi)用(yong)重(zhong)刑(xing),從(cong)而(er)最(zui)大(da)程(cheng)度(du)上(shang)實(shi)現(xian)人(ren)權(quan)保(bao)障(zhang)的(de)終(zhong)極(ji)目(mu)的(de)。

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強調:“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民(min)營(ying)企(qi)業(ye)家(jia)是(shi)民(min)營(ying)企(qi)業(ye)的(de)靈(ling)魂(hun),是(shi)全(quan)社(she)會(hui)的(de)共(gong)同(tong)財(cai)富(fu),在(zai)重(zhong)視(shi)民(min)營(ying)企(qi)業(ye)產(chan)權(quan)保(bao)護(hu)的(de)同(tong)時(shi)更(geng)要(yao)加(jia)強(qiang)對(dui)民(min)營(ying)企(qi)業(ye)家(jia)合(he)法(fa)權(quan)益(yi)的(de)保(bao)護(hu)。中(zhong)共(gong)中(zhong)央(yang)、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要求:“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更多理解、寬容、幫助。”實踐中,許多民營企業家涉嫌相關犯罪,是因為法製意識不強、企業內控製度不健全等原因導致的,應當認識到他們對於企業發展、社會穩定的作用是主要的,犯罪行為與民事糾紛往往糾纏不清,違法犯罪的主觀惡性並不強烈,應當配合認罪認罰從寬、qiyexingshiheguidengxinzhidu,duiminyingqiyejiayijiaoyuhewanjiuweizhu,chengjieweifu,fangzhiguofenkuadaqiyejiafanzuideshehuiweihaixing,duiqiyehejingjishehuifazhanzaochenggengweibulideyingxiang。

三、新設法定量刑情節,幫助企業挽回損失

在對挪用資金罪的修改中,新增了“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yifangmian,zheyiguidingshijijituizangcongzhuodingcongkuanqingjiebianweifadingdecongkuanqingjie,yijilinuoyongzijinfanzuixianyirenjizaotuihaigongsizijin,jinkenengdibangzhuqiyewanhuisunshi;另一方麵,退還挪用資金的時間明確為“提起公訴前”,即在立案偵查之前、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退還的,都可以適用該從寬處理的規定,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提供了較充裕的可以籌措資金的時間。

與此同時,刪去了原有的將“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與數額巨大同等處罰的規定。此前,該處的“數額較大”適用何種數額標準一直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數額標準——5萬元的二倍執行;也有觀點認為,應當參照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作為情節嚴重的規定,以這一標準的2倍——即200萬元以上不滿400萬元為標準。修正案(十一)刪除了這一情節,因此原有的爭議也就不複成為問題了,但同時,修改後的數額標準還有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律師在辦理相關案件中,還應注意退還挪用資金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關聯。例如,《浙江省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實施細則》第十條就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實供述違法所得、用於犯罪的財物及去向;涉及退賠和財產刑的,是否如實供述相應的財產、主動退贓退賠和自願主動繳納罰金等,是判斷其是否真誠悔罪的重要內容。”lvshizaituidongdangshirenjiqijiashutuihaizijindetongshi,yingbaochiyubananjiguandegoutong,zailiangxingxieshangzhongzhudongxiangbananjiguanshiming,tuihainuoyongdezijinyichengweifadingdecongkuanqingjie,weidangshirenzhengqucongkuanchuli。

結語

非公有製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企業家是40年改革開放最寶貴的財富。《刑法修正案(十一)》duixiangguantiaowendexiugai,tixianledangheguojiabaohuminyingqiyejiminyingqiyejiahefaquanlidejiandingjuexin,nuliweiminyingqiyedejingyingfazhanchuangzaogengweilianghaodehuanjing。yucitongshi,zuihaodeshehuizhengcecaishizuihaodexingshizhengce,fazhishizuihaodeyingshanghuanjing,jianchishichangzaiziyuanpeizhizhongqijichuxing、決定性的作用,避免刑法手段幹擾經濟正常運行,才能更好地實現產權的平等保護。



注釋:

[1] 趙秉誌、左堅衛:《清除法律障礙實現刑法平等保護非公經濟》,載《檢察日報》2017年08月09日第03版。

[2]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1頁。

[3] [意]切薩雷·貝卡裏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頁。

[4] 儲槐植:《嚴而不厲:為刑法修訂設計政策思想》,載《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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