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係列解讀(4)| 涉及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

作者:朱嶽 任雨薇

觀點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zhenduiqianglingweizhangmaoxianzuoyezui,yijiguanbishengchananquanshebeisheshiheshujuxinxi,jubuzhenggaizhongdashiguyinhuan,weijingshenpishanzikaizhangaoweishengchanzuoyehuodong,yijitigongxujiazhengmingwenjiandengshejishengchananquandengtuchuwentiduixingfazuochuxiugaiwanshan。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生產安全犯罪修改內容對照表

《刑法》(2017年修正)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diyikuanguidingderenyuan,yanzhongbufuzeren,chujudezhengmingwenjianyouzhongdashishi,zaochengyanzhonghouguode,chusannianyixiayouqituxinghuozhejuyi,bingchuhuozhedanchufajin。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diyikuanguidingderenyuan,yanzhongbufuzeren,chujudezhengmingwenjianyouzhongdashishi,zaochengyanzhonghouguode,chusannianyixiayouqituxinghuozhejuyi,bingchuhuozhedanchufajin。

一、修改亮點

(一)對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予以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qiang令ling他ta人ren違wei章zhang冒mao險xian作zuo業ye,或huo者zhe明ming知zhi存cun在zai重zhong大da事shi故gu隱yin患huan而er不bu排pai除chu,仍reng冒mao險xian組zu織zhi作zuo業ye,因yin而er發fa生sheng重zhong大da傷shang亡wang事shi故gu或huo者zhe造zao成cheng其qi他ta嚴yan重zhong後hou果guo的de,處chu五wu年nian以yi下xia有you期qi徒tu刑xing或huo者zhe拘ju役yi;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具有導致嚴重後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幾項多發易發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形予以犯罪化。

1. 增加了關閉破壞生產安全設備設施和篡改、隱瞞、銷毀數據信息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 增加了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活動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修改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為犯罪主體。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二、修改內容簡評

(一)增加“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狀

多年來,生產、作(zuo)業(ye)領(ling)域(yu)的(de)安(an)全(quan)事(shi)故(gu)不(bu)僅(jin)未(wei)得(de)到(dao)有(you)效(xiao)遏(e)製(zhi),相(xiang)反(fan)卻(que)有(you)多(duo)發(fa)趨(qu)勢(shi),政(zheng)府(fu)製(zhi)定(ding)了(le)大(da)量(liang)規(gui)範(fan)性(xing)文(wen)件(jian),采(cai)取(qu)了(le)多(duo)種(zhong)措(cuo)施(shi)而(er)收(shou)效(xiao)甚(shen)微(wei),說(shuo)明(ming)完(wan)善(shan)刑(xing)事(shi)法(fa)網(wang)、調(tiao)整(zheng)刑(xing)罰(fa)結(jie)構(gou),實(shi)乃(nai)公(gong)共(gong)安(an)全(quan)治(zhi)理(li)所(suo)需(xu),與(yu)刑(xing)法(fa)謙(qian)抑(yi)性(xing)並(bing)不(bu)存(cun)在(zai)矛(mao)盾(dun)。在(zai)安(an)全(quan)生(sheng)產(chan)領(ling)域(yu),除(chu)了(le)設(she)立(li)危(wei)險(xian)犯(fan)外(wai),完(wan)善(shan)刑(xing)法(fa)原(yuan)有(you)規(gui)定(ding)的(de)罪(zui)狀(zhuang),也(ye)是(shi)應(ying)然(ran)之(zhi)舉(ju)。

(二)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新增該條,是以預防生產事故、避免實害發生的導向,將有可能導致發生生產事故的“破壞生產工具、信息的本體及功能”、“教而不改”、“無證上崗”等行為提前納入到刑法規製的射程之內。但同時為了避免“誤射”和“重罰”,以具體危險犯的識別要素“具有現實危險”作為入罪限製,以輕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避免重罰。且新增該條在體現積極預防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以及危險物品事故的立法意誌的同時,也避免了刑法的重刑主義,與近年來刑法學界呼籲的“嚴密法網+輕刑化”思路完美契合。

(三)增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

進一步明確重大安全事故中相關中介組織人員的罪責問題。司法實踐中,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中介組織人員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情況也時有存在,具體在認定刑事責任時也存在困難。新增“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犯罪主體後,明確了安全責任事故中相關中介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並且充分實現了罪刑設置均衡。

參考文獻:

1. 曾粵興:“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深思與建議”,《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2. 高銘瑄、孫道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解讀”,《法治研究》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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