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迅速,證券欺詐發行、虛假披露等證券犯罪案件不斷增多。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情況通報稱:“黨的十九大以來,證監會全係統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810件,市場禁入決定82件,罰沒款金額193.04億元。2017年至今年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證券期貨犯罪302人,起訴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準逮捕102人,起訴98人,分別同比上升15%和27%。”
提(ti)高(gao)違(wei)法(fa)違(wei)規(gui)成(cheng)本(ben),是(shi)資(zi)本(ben)市(shi)場(chang)多(duo)年(nian)來(lai)的(de)共(gong)同(tong)呼(hu)聲(sheng),也(ye)是(shi)資(zi)本(ben)市(shi)場(chang)改(gai)革(ge)的(de)重(zhong)點(dian)工(gong)作(zuo)之(zhi)一(yi)。特(te)別(bie)是(shi)在(zai)注(zhu)冊(ce)製(zhi)改(gai)革(ge)中(zhong),市(shi)場(chang)最(zui)為(wei)關(guan)注(zhu)的(de)是(shi)如(ru)何(he)遏(e)製(zhi)與(yu)嚴(yan)懲(cheng)欺(qi)詐(zha)發(fa)行(xing)、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因此,要重塑資本市場良好發展生態,就必須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惡性違法違規保持“零容忍”,出重拳、用重典。[1]自新證券法2020年 3 月 1 日實施以來,有關加快修改《刑法》的呼聲便越來越高。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證券類犯罪規定的修訂主要有四條,其中包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限於篇幅,本文選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進行分析,以期有助於正確的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關於兩項重點罪名的修訂。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修訂情況及亮點
《刑法》(2017年修正)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danweifanqianliangkuanzuide,duidanweipanchufeifamujizijinjinebaifenzhiershiyishangyibeiyixiafajin,bingduiqizhijiefuzedezhuguanrenyuanheqitazhijiezerenrenyuan,yizhaodiyikuandeguidingchufa。” |
(一)采取了兜底性規定,擴大了本罪規製範圍
原《刑法》對於本罪規製範圍采取的是窮盡列舉式規定,此立法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證券法》的變化。因此,一方麵《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了兜底性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的列舉規定後添加“等發行文件”的規定。另一方麵,《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納入本罪的規製範圍,使本罪條文更具有靈活性,加強了與新《證券法》的銜接。
(二)總體上提高了本罪自由刑和罰金刑的刑罰配置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刑法》規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或者拘役”法定刑基礎上,增加一檔法定刑,即“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此,本罪自由刑的最高限度由五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刪除了本罪第一款中罰金刑的數額限製,將比例製罰金刑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刑,並在第三款中明確單位罰金刑的額度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
(三)增設了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作為本罪犯罪主體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本罪第二款增設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第三款更是明確作為本罪犯罪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由此強化在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起主要作用的欺詐發行案件中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刑事責任追究。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訂情況及亮點
《刑法》(2017年修正)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第一百六十一條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qi)業(ye)向(xiang)股(gu)東(dong)和(he)社(she)會(hui)公(gong)眾(zhong)提(ti)供(gong)虛(xu)假(jia)的(de)或(huo)者(zhe)隱(yin)瞞(man)重(zhong)要(yao)事(shi)實(shi)的(de)財(cai)務(wu)會(hui)計(ji)報(bao)告(gao),或(huo)者(zhe)對(dui)依(yi)法(fa)應(ying)當(dang)披(pi)露(lu)的(de)其(qi)他(ta)重(zhong)要(yao)信(xin)息(xi)不(bu)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披(pi)露(lu),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股(gu)東(dong)或(huo)者(zhe)其(qi)他(ta)人(ren)利(li)益(yi),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嚴(yan)重(zhong)情(qing)節(jie)的(de),對(dui)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三(san)年(nian)以(yi)下(xia)有(you)期(qi)徒(tu)刑(xing)或(huo)者(zhe)拘(ju)役(yi),並(bing)處(chu)或(huo)者(zhe)單(dan)處(chu)二(er)萬(wan)元(yuan)以(yi)上(shang)二(er)十(shi)萬(wan)元(yuan)以(yi)下(xia)罰(fa)金(jin)。
|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qi業ye向xiang股gu東dong和he社she會hui公gong眾zhong提ti供gong虛xu假jia的de或huo者zhe隱yin瞞man重zhong要yao事shi實shi的de財cai務wu會hui計ji報bao告gao,或huo者zhe對dui依yi法fa應ying當dang披pi露lu的de其qi他ta重zhong要yao信xin息xi不bu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披pi露lu,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股gu東dong或huo者zhe其qi他ta人ren利li益yi,或huo者zhe有you其qi他ta嚴yan重zhong情qing節jie的de,對dui其qi直zhi接jie負fu責ze的de主zhu管guan人ren員yuan和he其qi他ta直zhi接jie責ze任ren人ren員yuan,處chu五wu年nian以yi下xia有you期qi徒tu刑xing或huo者zhe拘ju役yi,並bing處chu或huo者zhe單dan處chu罰fa金jin;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一)提高了本罪自由刑和罰金刑的刑罰配置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本罪自由刑刑期從原《刑法》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增加一檔刑期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本罪自由刑刑期最高為十年有期徒刑。罰金刑方麵,將原《刑法》法條“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罰金刑額度取消,改為無限額罰金刑。
(二)增設了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作為本罪犯罪主體
修改前的《刑法》對於本罪的犯罪主體僅規定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包括自然人或者單位。此外,將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的行為納入本罪的處罰的範圍。
(三)對第二款的單位犯罪采取了雙罰製的處罰原則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本罪第三款為:“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此增設的條款改變了原《刑法》中本罪僅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單罰製處罰原則,對於單位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犯本罪第二款時,將適用既處罰單位也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雙罰製處罰原則。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 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修改的評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兩罪罰金刑和自由刑的刑罰配置,大幅提高了兩罪的刑事處罰力度,將有效震懾證券欺詐、違規披露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了兩罪犯罪主體的規定,嚴密了刑事法網,彌補了兩罪刑罰適用範圍不足的問題,呼應了新《證券法》全麵推行證券發行注冊製、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強化信息披露義務等重要製度改革,為進一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刑法保障。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一方麵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將“信息披露”單獨列為專章,擴大信息披露主體範圍,細化、完善了應予披露的“重大事件”範圍,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製股東、實際控製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完善違背信息披露義務的民事賠償責任體係,建立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製度,凸顯了信息披露義務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麵,大幅提高對證券欺詐、違規披露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於欺詐發行行為,罰款數額由“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提高至“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著力於同新《證券法》相銜接,補齊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刑罰不足的短板,修正前《刑法》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自由刑刑期最高為五年,罰金刑數額最高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修正前《刑法》規定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自由刑刑期最高為三年,最高罰金刑為二十萬元。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成熟資本市場對欺詐等行為的懲處力度往往十分嚴厲,如美國《薩班斯法案》guiding,guyijinxingzhengquanqizhadefanzuizuigaokepanchuershiwunianjianjin,duifanyouqizhazuidegerenhegongsidefajinzuigaofenbiekedawubaiwanmeiyuanheliangqianwubaiwanmeiyuan。kejian,《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證券欺詐、違規披露等違法行為所適用的《刑法》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過小,無法實現罪刑相當,這也是導致證券市場違法亂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方麵提高了證券犯罪兩項重點罪名的刑罰配置,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自由刑最高刑期提升至有期徒刑十五年,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自由刑最高刑期提升至有期徒刑十年,同時,取消了兩罪第一款中的罰金刑限額。另一方麵,進一步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加強了證券市場監管,從而形成統分有序、內在緊密、重點相異的法律構架。通過提高資本市場的犯罪成本,同新《證券法》形成聯動效應,落實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信用責任立體追責體係,真正實現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
注釋:
[1]參見楊毅:《聯動修法提高市場違法違規成本》,載《金融時報》202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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