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部分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其中包含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以下簡稱“原司法解釋”)的修訂。
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製(zhi)度(du)作(zuo)為(wei)民(min)商(shang)事(shi)法(fa)律(lv)中(zhong)的(de)一(yi)項(xiang)基(ji)本(ben)製(zhi)度(du),在(zai)實(shi)務(wu)中(zhong)被(bei)廣(guang)泛(fan)應(ying)用(yong),部(bu)分(fen)國(guo)家(jia)甚(shen)至(zhi)將(jiang)其(qi)單(dan)獨(du)作(zuo)為(wei)一(yi)部(bu)法(fa)律(lv)。在(zai)我(wo)國(guo)司(si)法(fa)實(shi)踐(jian)中(zhong),最(zui)高(gao)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亦(yi)通(tong)過(guo)一(yi)係(xi)列(lie)司(si)法(fa)解(jie)釋(shi)和(he)批(pi)複(fu)對(dui)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製(zhi)度(du)作(zuo)出(chu)了(le)規(gui)定(ding)。《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同步更新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我們經過對《民法典》的相關章節、最高人民法院既往發布的司法解釋、批複等進行係統學習後,為各位帶來“訴訟時效製度”新舊對比的概述:
一、新司法解釋在原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刪除三條修改四條,但並無實質性變更,對司法實踐應無太大影響
原司法解釋共計二十四條,新司法解釋在原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刪減三條、修訂四條,共計二十一條(特別說明:為明確重點,本文中未將部分文字性修改列入其中)。
經過對前述七處刪除、修訂內容的分析,我們認為新司法解釋中並未對訴訟時效製度進行實質性變更。具體如下:
(一)三處刪除及兩處修訂(部分刪除)均屬於《民法典》中已明確規定的內容,新司法解釋中進行刪、改屬於立法的精簡
新司法解釋對原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條進行了整體刪除,並對原司法解釋第三條、第十三條進行了修訂(部分刪除),前述五處刪除的內容均在《民法總則》中就已有明確規定,此次亦全部編撰入《民法典》中。也即前述五處刪除的內容在民法總則時代即存在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重複的問題,本次新司法解釋中對前述內容進行了精簡。
(二)一處修訂為考慮司法實踐中常見情形進行的增補規定,彌補了司法審判中法律依據的空白
新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項在原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項:“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的基礎上新增了“按指印”這一情形,應該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被送達人並未簽字、蓋章但按捺指印的情形,本次增補規定是為了彌補司法審判中法律依據的空白。
(三)一處修訂為對最高人民法院既往發布批複的吸納,屬於對裁判規則的歸納整理
新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在原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基礎上新增兩款,其中:
新增第二款內容對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複》(法複〔1997〕4號),但對行文進行適當變更。
新增第三款內容對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法釋〔1999〕7號),除對行文進行適當變更外,還將適用主體由“信用社”擴大至“貸款人”,以使本款內容可擴大適用至所有借貸關係中。
綜上所述,本次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民法典》對應章節的內容,並未對《民法總則》、最高人民法院既往發布的司法解釋、批複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主要是對條文的內容進行歸納、精簡,應該不會對司法實踐造成影響。
二、新舊司法解釋對比表
原司法解釋規定 | 新司法解釋修訂內容 |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 修訂方式:整條刪除。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已有明確規定。 |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 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修訂方式:刪除“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條已有明確規定。 |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修訂方式:整條刪除。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已有明確規定。 |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 |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 修訂方式:新增“按指印” 修訂原因:新增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情形 |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 |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 修訂方式:刪除第(一)項“申請仲裁”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已有明確規定。 |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 修訂方式:整條刪除。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已有明確規定。 |
第二十二條 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屆jie滿man,當dang事shi人ren一yi方fang向xiang對du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作zuo出chu同tong意yi履lv行xing義yi務wu的de意yi思si表biao示shi或huo者zhe自zi願yuan履lv行xing義yi務wu後hou,又you以yi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屆jie滿man為wei由you進jin行xing抗kang辯bia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不bu予yu支zhi持chi。 | 第十九條 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屆jie滿man,當dang事shi人ren一yi方fang向xiang對dui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作zuo出chu同tong意yi履lv行xing義yi務wu的de意yi思si表biao示shi或huo者zhe自zi願yuan履lv行xing義yi務wu後hou,又you以yi訴su訟song時shi效xiao期qi間jian屆jie滿man為wei由you進jin行xing抗kang辯bian的de,人ren民min法fa院yuan不bu予yu支zhi持chi。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haoguosusongshixiaoqijian,daikuanrenxiangjiekuanrenfachucuishoudaoqidaikuantongzhidan,zhaiwurenzaitongzhidanshangqianzihuozhegaizhang,nenggourendingjiekuanrentongyilvxingsusongshixiaoqijianyijingjiemandeyiwude,duiyudaikuanrenguanyujiekuanrenfangqisusongshixiaokangbianquandezhuzhang,renminfayuanyingyuzhichi。 修訂方式:新增第二款、第三款。 修訂原因:吸納法複〔1997〕4號、法釋〔1999〕7號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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