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複〉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公司法解釋》修訂的相關內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