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一) 緬甸國情
緬甸國家全稱為“緬甸聯邦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其地處亞洲東南部、中南半島西北部,北部、東北部與中國西藏自治區、雲南省接壤,東南與泰國、東北與老撾交界,西北與印度、西南與孟加拉國相接,西南臨印度洋的孟加拉灣,南瀕安達曼海,海岸線總長2,832公裏,占陸上國界線總長三分之一以上。緬甸國土麵積約67.66萬平方公裏,居世界第39位,在東南亞地區居第2位(僅次於印度尼西亞)。緬甸首都2005年以前設於最大城市仰光,2005年11月以後遷至內比都。緬甸人口約5,300萬,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共有135個民族,主要包括緬族、克倫族、撣族、克欽族、欽族、克耶族、孟族和若開族等,其中緬族約占總人口的65%。官方語言為緬甸語,各少數民族均有自己的語言。85%以上的人信奉佛教,約8%的人信奉伊斯蘭教。[1]緬甸國家行政區劃分為首都內比都聯邦區(直接受總統管轄)和7省7邦。7個省的主要人口為緬族,7個邦的主要人口由當地的少數民族構成。緬甸自然條件優越,石油、天然氣、鎢、錫、金等礦藏資源種類繁多,儲量豐富,寶石和玉石在世界上享有盛譽,但緬甸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是世界銀行認定的中低收入國家。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二) 中緬關係
zhongmianzhijiandeyouhaojiaowangzuizaokezhuisuzhihandai。lishishang,miandianshihaishangsichouzhiluhexinanfangxianglushangsichouzhiludejiaohuidi。zhongguoyilianxuduonianchengweimiandiandiyidamaoyihuoban。1950年6月8日,中緬兩國正式建交。2011年5月,中緬建立了全麵戰略合作夥伴關係。2015年6月以來,身兼緬甸全國民主聯盟(簡稱“民盟”,當前緬甸執政黨)黨首和政府重要職務的昂山素季已四次來華訪問和參會,其在訪華期間受到了熱烈歡迎和高規格接待。今年是中緬建交70周年,習近平主席於今年1月將緬甸作為新年首訪國家,見證了雙方簽署達成29項各領域合作文件。經過此次訪問,雙方同意構建中緬命運共同體,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雙方同意推進皎漂經濟特區、仰光新城、中緬邊境經濟合作區和公路鐵路、電力能源等互聯互通骨架建設,兩國關係進入新時代。[2]
二、政治與法律環境
(一) 政治環境
在2011年以前的半個世紀裏,緬甸處於軍政府統治時期。在此期間,政府軍與少數民族地方武裝衝突不斷,始終沒有建立起和平、統一、穩定的國內政治局麵。同時,在國際政治環境方麵,緬甸長期受美國、歐盟等方麵的經濟製裁,貿易與投資環境較差。2008年,緬甸通過了新憲法,開啟了政治轉型進程。2011年以來,緬甸結束了軍人政府統治,通過2010年的多黨製全國大選選舉產生聯邦議會議員,並再通過全體議員選舉出總統和兩位副總統,具有軍方背景的鞏固與發展黨上台執政。
根據2008年通過的新憲法,緬甸在政治體製上實行總統製,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總統任期五年,由緬甸議會上下兩院(民族院、人民院)選出。2015年11月20日,昂山素季所領導的民盟在大選中獲勝並領導政府。昂山素季本人因不符合憲法中總統任職資格——父母一方、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為外國公民者不能擔任總統(昂山素季的已故丈夫和兩個兒子都是英國公民)而擔任了類似緬甸總理的國務資政職務。但民盟執政以來,昂山素季一直以“高於總統”的國務資政身份成為緬甸政府實際最高領導人。
值得注意的是,緬甸軍方仍然是一股強大的政治力量。在2008年緬甸新憲法中,若幹條款確保了部分權力牢牢掌握在軍方手中。其主要條款第436條規定,緬甸聯邦議會民族院和人民院1/4席位歸軍方所有,同時軍方在省/邦議會擁有1/3席位。此外,由於修憲提案必須獲得議會75%以上的讚成票方可通過,因此軍方所持有的25%的法定席位確保了其對任何法律修改提案均擁有實際否決權。2015年(nian)緬(mian)甸(dian)曾(zeng)進(jin)行(xing)修(xiu)憲(xian)表(biao)決(jue),由(you)於(yu)軍(jun)方(fang)議(yi)員(yuan)的(de)反(fan)對(dui),未(wei)能(neng)通(tong)過(guo)對(dui)憲(xian)法(fa)中(zhong)有(you)關(guan)總(zong)統(tong)任(ren)職(zhi)資(zi)格(ge)和(he)修(xiu)憲(xian)門(men)檻(kan)等(deng)重(zhong)要(yao)條(tiao)款(kuan)的(de)修(xiu)訂(ding)草(cao)案(an),昂(ang)山(shan)素(su)季(ji)因(yin)此(ci)無(wu)法(fa)擔(dan)任(ren)總(zong)統(tong)。2020年3yue,miandianjunfangyiyuanzaicifoujueguansheangshansujikeyicanxuanzongtongdexiuxiancaoan,angshansujirengjiangwuyuanchurenzongtong。yinci,zaidangqiandemiandianzhengzhigejuzhong,junfangsuiranfangqileduishehuihejingjidenglingyudekongzhiquan,danrengbaoyouduichongtuguanli、國內安全等事務以及至高無上的國防與安全委員會的控製權。
(二) 投資法律環境
自2011年(nian)首(shou)屆(jie)民(min)選(xuan)政(zheng)府(fu)執(zhi)政(zheng)之(zhi)後(hou),緬(mian)甸(dian)便(bian)積(ji)極(ji)更(geng)新(xin)在(zai)投(tou)資(zi)領(ling)域(yu)的(de)國(guo)內(nei)法(fa)律(lv)規(gui)範(fan),以(yi)積(ji)極(ji)適(shi)應(ying)國(guo)內(nei)國(guo)際(ji)投(tou)資(zi)環(huan)境(jing)要(yao)求(qiu),加(jia)大(da)吸(xi)引(yin)外(wai)資(zi)力(li)度(du)。緬(mian)甸(dian)自(zi)2012年相繼製修訂了《外國投資法》和《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2014年,緬甸頒布了《緬甸經濟特區法》,旨在促進迪洛瓦(Thilawa)、土瓦(Dawei)和皎漂(Kyaukphyu)3個經濟特區的投資。2016年10月,緬甸通過了新的《緬甸投資法》,並在2017年3月發布了《緬甸投資法實施條例》。《緬甸投資法》將之前的《外國投資法》與《緬甸公民投資法》合二為一,這項變革有助於外國投資者與緬甸國內投資者在統一的管理體係下從事投資活動。2018年8月1日,新的《緬甸公司法》開始施行,對於“緬甸公司”和“外國公司”的區分,該法放寬了外國投資者在本土“緬甸公司”的持股至多可以達到35%。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更大程度地通過合資方式參與僅限於“緬甸公司”開展的經濟活動,如土地開發、在仰光證券交易所掛牌等。該法還允許了外國投資者購買“緬甸公司”股份不再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同意。同時,在國際投資協定方麵,緬甸與中國、美國、日本、韓國、以色列、印尼、印度、泰國、老撾、越南、菲律賓、新加坡及科威特分別簽訂了13個雙邊投資協定。[3]目前,緬甸作為東盟成員國正在參與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等廣泛領域的《區域全麵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的談判進程。
對於中國投資者來說,影響和規範投資行為的法律環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麵:
1. 投資項目市場準入與主管部門。[4]《緬甸投資法》把投資項目類別分為禁止類、限製類和鼓勵類三類,其中限製類投資項目又劃分為:(1)僅允許國營的行業投資項目;(2)不允許外商實施的投資項目;(3)僅允許與緬甸本土企業合資經營的投資項目;(4)須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的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包括:(1)投資委員會。緬甸投資委員會是依據《緬甸投資法》zujiandefuzeguanlimiandiantouzishiwudezhuanmenjigou。miandiantouziweiyuanhuiquanquandaibiaomiandianzhengfuxingshiduiwaiguotouzideshenheheguanliquanli,duishenbaoxiangmudezixinqingkuang、項目核算、工業技術等進行審批、核準並頒發項目許可證(2016年《緬甸投資法》賦予了省、邦政府投資委員會在外資審批方麵部分權限,省邦政府投資委員有權批準500萬美元或60億緬元以下的中小型企業投資項目);(2)商務部。緬甸商務部是國家經濟貿易活動的主管部門,下設貿易局、邊貿局和農產品貿易局三個直屬局負責管理相關事宜;(3)計劃、財政與工業部。緬甸計劃、財政與工業部負責登記注冊和管理國內的各種公司、金融管理、外彙儲備、稅收、國家財政收入與支出管理等。(4)電力與能源部。該部門是緬甸電力產業和能源業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電站的建設運營發電、電網建設、能源的勘探、開采、精煉原油及天然氣、生產和運輸石化產品以及分銷石油產品等;(5)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部。該部門負責緬甸境內自然資源的管理、使用、生產經營、環境保護事務以及資源政策的製定;(6)投(tou)資(zi)與(yu)對(dui)外(wai)經(jing)濟(ji)關(guan)係(xi)部(bu)。該(gai)部(bu)門(men)旨(zhi)在(zai)為(wei)國(guo)際(ji)投(tou)資(zi)者(zhe)提(ti)供(gong)更(geng)便(bian)捷(jie)的(de)投(tou)資(zi)信(xin)息(xi),為(wei)政(zheng)府(fu)各(ge)部(bu)委(wei)之(zhi)間(jian)就(jiu)本(ben)地(di)和(he)外(wai)國(guo)投(tou)資(zi)以(yi)及(ji)利(li)用(yong)外(wai)援(yuan)和(he)貸(dai)款(kuan)實(shi)施(shi)的(de)發(fa)展(zhan)項(xiang)目(mu)提(ti)供(gong)協(xie)調(tiao)。
2. 稅收優惠。緬甸納稅實行屬地稅製,企業按月或按季度、按照財政部要求納稅。《緬甸投資法》規定投資一類(最不發達地區)、二類(一般發達地區)、三類(發達地區)區域可分別享有7年、5年、3年免所得稅待遇。同時,規定外國公民與緬甸公民稅收待遇一致,並增加了出口退稅的規定。此外,《緬甸經濟特區法》將經濟特區分為免稅區和業務提升區,對特區內的投資者、投資建設者分別有以下稅收優惠:(1)投資者:在免稅區,7年內免除所得稅,在業務提升區,5年內免除所得稅;在之後的5年,免稅區和業務提升區均可減收50%所得稅;再接下來的5年,如企業將在一年內所得的利潤重新投資,免稅區和業務提升區均可對投資的利潤減收50%所得稅;(2)投資建設者:不區分免稅區與業務提升區,8年內免除所得稅;在之後的5年,減收50%所得稅;再接下來的5年,如企業將在一年內所得的利潤重新投資,對投資的利潤減收50%所得稅。
3. 外彙管製。根據《緬甸投資法》登記的公司,經投資委員會和中央銀行批準,允許其以投資時使用的外幣將投資利潤彙回國內。但《緬甸投資法》同時規定,在發生嚴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時,依據《外彙管理法》和(he)其(qi)他(ta)國(guo)際(ji)規(gui)範(fan),政(zheng)府(fu)可(ke)以(yi)采(cai)取(qu)或(huo)維(wei)持(chi)與(yu)投(tou)資(zi)有(you)關(guan)的(de)對(dui)境(jing)外(wai)付(fu)款(kuan)和(he)劃(hua)轉(zhuan)限(xian)製(zhi)。緬(mian)甸(dian)尚(shang)未(wei)完(wan)全(quan)解(jie)除(chu)外(wai)彙(hui)管(guan)製(zhi),但(dan)隨(sui)著(zhe)對(dui)外(wai)開(kai)放(fang)力(li)度(du)的(de)加(jia)大(da),外(wai)彙(hui)管(guan)製(zhi)逐(zhu)步(bu)放(fang)鬆(song),企(qi)業(ye)可(ke)通(tong)過(guo)中(zhong)國(guo)工(gong)商(shang)銀(yin)行(xing)等(deng)可(ke)經(jing)營(ying)外(wai)彙(hui)業(ye)務(wu)的(de)銀(yin)行(xing)辦(ban)理(li)相(xiang)關(guan)業(ye)務(wu)。[5]
4. 土地。緬甸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公司不得擁有土地。外資企業在緬投資項目一般以BOT形式運營,緬甸政府批給外資企業一定規模項目建設開發用地進行項目建設和經營,經營期滿之後,緬甸政府將項目收歸國有。[6]根據《緬甸投資法》相關規定,外資企業在緬甸投資可向政府或政府組織租賃土地,租賃期50年,租賃期滿後申請2次延期,每次10年。但根據《緬甸經濟特區法》的規定,投資者可在基本的5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申請獲得延期25年,可以比上述“50+10+10”製度多5年。此外,經有關管理委員會同意,投資者還可以按規定將土地轉租給其他人或組織,或將土地使用權和建築進行轉賣、抵押、交換、贈與。
5. 糾紛解決機製。根據中緬雙方2001年簽署的《中緬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第九條的規定,如中國投資者與緬甸政府因投資發生任何法律爭議,可通過兩種法律途徑解決:(1)緬甸法院訴訟。如爭議自協商解決之日6個月內無法解決,投資者可將爭議提交緬方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2)投資者—國家間仲裁。如爭議自協商之日起6個月內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根據1965年華盛頓公約設立於美國華盛頓的專門處理國際投資爭議的國際性常設仲裁機構)或專設仲裁庭解決。但如果投資者已選擇訴諸國內法院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便不能再訴諸投資仲裁程序。
6. 能源領域投資前景。2015年,緬甸通過了《緬甸國家電力發展規劃》。次年又通過了《緬甸能源總體規劃2015》。以上規劃提出一係列電力發展目標,旨在於2030年將緬甸的發電能力提高近三倍。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成本的快速下降及應用前景,緬甸正著手修訂《緬甸國家電力發展規劃》。此外,緬甸也正在起草《可再生能源法》,可ke以yi預yu見jian可ke再zai生sheng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投tou資zi將jiang在zai緬mian甸dian迎ying來lai強qiang有you力li的de政zheng策ce支zhi持chi和he製zhi度du保bao障zhang。但dan目mu前qian緬mian甸dian並bing沒mei有you關guan於yu可ke再zai生sheng能neng源yuan項xiang目mu的de具ju體ti政zheng策ce,如ru明ming確que的de可ke再zai生sheng能neng源yuan發fa展zhan目mu標biao規gui劃hua、標杆上網電價製度、優先發電及優先消納製度等。在當前的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中,還處在以“示範項目,獨立審批”的方式進行項目投資管理的階段。[7]
三、中國在緬甸投資情況
2000年以前,中國對緬甸的投資主要以援助為主,部分中國企業開始對緬甸進行小規模的投資。2000年以來,隨著“走出去”戰略、“一帶一路”和中緬經濟走廊建設,中緬之間的經濟合作越來越趨向於戰略性的合作,中國對緬累計投資已達208億美元,約占緬甸吸收外資總額的四分之一,僅次於新加坡。[8]中國的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水電、礦產、油氣等資源開發項目和公路、鐵路、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還包括紡織廠、造紙廠等製造業項目。
2011年緬甸民選政府上台之後,緬甸國內政治、經濟生態發生重大變化,中緬之間的經濟合作曾出現一些障礙。2011年9月30日,緬甸時任總統吳登盛以民意為由宣布擱置中緬政府間合作的密鬆水電站項目。該項目位於伊洛瓦底江幹流河段,裝機容量600萬千瓦,總投資80億美元,原計劃2017年建成,然而項目至今仍被擱置,前景不明。該項目擱置的原因除了單純的“民意”之外,其背後的政治博弈似乎更為關鍵。克欽邦的民族地方武裝——克(ke)欽(qin)獨(du)立(li)軍(jun)是(shi)緬(mian)甸(dian)最(zui)大(da)的(de)民(min)族(zu)自(zi)治(zhi)武(wu)裝(zhuang)之(zhi)一(yi),長(chang)期(qi)與(yu)緬(mian)甸(dian)政(zheng)府(fu)武(wu)裝(zhuang)對(dui)抗(kang)。密(mi)鬆(song)電(dian)站(zhan)大(da)壩(ba)庫(ku)區(qu)的(de)建(jian)設(she)難(nan)免(mian)會(hui)壓(ya)縮(suo)克(ke)欽(qin)獨(du)立(li)軍(jun)對(dui)抗(kang)緬(mian)甸(dian)政(zheng)府(fu)的(de)活(huo)動(dong)空(kong)間(jian),因(yin)此(ci)來(lai)自(zi)克(ke)欽(qin)獨(du)立(li)軍(jun)的(de)阻(zu)力(li)難(nan)以(yi)逾(yu)越(yue)。此(ci)外(wai),密(mi)鬆(song)水(shui)電(dian)站(zhan)項(xiang)目(mu)所(suo)在(zai)的(de)克(ke)欽(qin)邦(bang)超(chao)過(guo)90%的居民信仰基督教,當地的宗教團體與多家地方政黨一直與西方教會和政界保持著緊密聯係。西方及當地非政府組織(NGO)也頻頻出於政治目的操控民間輿論,批判和詆毀中國投資活動。2012年11月18日起,中緬經濟合作重點項目萊比塘銅礦項目不斷受當地農民、僧侶等人士抗議阻工,項目施工被迫中斷。後來緬甸政府成立由昂山素季任主席的“萊比塘銅礦調查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調查,並得出該項目“不僅能滿足國家利益,其成功實施還將增強境外投資者對緬投資的信心,是一個長期的、符合國際水準的示範項目”dejielun,xiangmuzuizhongdeyihuifujianshe。ciwai,zhongmianyouqiguandaoxiangmuyezengzaoshouyixieminzhonghezuzhidekangyi,daozhigongqiyanwuhezaojiayanzhongchaozhi。fashengshangshushijiandekeguanyuanyinzaiyudangshizhongguoduimiantouzixiangmuchuyumiandianjunzhengfucongzhixingdaoxiataideshiqi,tongshitouzidiquchangqicunzaifuzademinzumaodunheshaoshuminzudifangwuzhuangyuzhengfudeliyiduili。zhuguanyuanyinzezaiyuzhongguotouzixiangmuguodujizhongzaiziyuankaifalingyu,duidangdiminshengwentiguanzhubugou;投資過程偏好與政府打交道,忽視對民間公共關係的維護投入;投資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環境保護和本土化建設方麵也存在不足。[9]
當前,隨著中緬油氣管道、萊比塘銅礦、達貢山鎳礦等中緬合作項目的建成投產,緬甸政府和百姓日益感受到中國投資項目帶來的實惠,“一帶一路”倡議下的皎漂經濟特區深水港項目、木姐-曼德勒鐵路項目、仰yang光guang新xin城cheng項xiang目mu和he中zhong緬mian邊bian境jing經jing濟ji合he作zuo區qu等deng中zhong緬mian經jing濟ji走zou廊lang建jian設she相xiang關guan項xiang目mu將jiang逐zhu步bu轉zhuan入ru實shi質zhi規gui劃hua建jian設she階jie段duan。有you關guan方fang麵mian也ye在zai密mi切qie合he作zuo,為wei密mi鬆song水shui電dian站zhan項xiang目mu尋xun求qiu解jie決jue之zhi道dao。
注釋:
[1] 張哲、齊琳編著:《緬甸社會文化與投資環境》,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4年2月第2版,第3-5頁。
[2] 新華網:“莫道君行早 是處有親朋——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談習近平主席對緬甸進行國事訪問”,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1/18/c_1125478946.htm。
[3]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企業對外投資國別(地區)營商環境指南——緬甸(2019)》,第18頁。
[4] 參見楊祥章、範伊伊、孔鵬編著:《緬甸外商直接投資法律製度研究》,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8年3月第一版,第28-32頁;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企業對外投資國別(地區)營商環境指南——緬甸(2019)》,第24頁。
[5] 《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緬甸(2018年版)》,第36頁。
[6]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企業對外投資國別(地區)營商環境指南——緬甸(2019)》,第28頁。
[7] 世界自然基金會:《中國可再生能源海外投資的機遇與挑戰——案例國研究(緬甸)》,第21頁。
[8] 人民網:《中緬經濟走廊開啟實質規劃建設》,http://ydyl.people.com.cn/n1/2020/0119/c411837-31554642.html。
[9] 盧光盛著:《緬甸政治經濟轉型對中國在緬甸投資的影響與對策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8月第1版,第39-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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