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南京當地媒體報道稱:山(shan)東(dong)女(nv)子(zi)李(li)某(mou)使(shi)用(yong)本(ben)人(ren)和(he)親(qin)友(you)的(de)證(zheng)件(jian)號(hao)碼(ma)頻(pin)繁(fan)購(gou)買(mai)機(ji)票(piao)和(he)航(hang)空(kong)延(yan)誤(wu)險(xian),並(bing)頻(pin)繁(fan)理(li)賠(pei),近(jin)五(wu)年(nian)內(nei)獲(huo)利(li)近(jin)三(san)百(bai)萬(wan)元(yuan)。南(nan)京(jing)鼓(gu)樓(lou)警(jing)方(fang)已(yi)經(jing)依(yi)法(fa)對(dui)其(qi)采(cai)取(qu)刑(xing)事(shi)強(qiang)製(zhi)措(cuo)施(shi),涉(she)嫌(xian)罪(zui)名(ming)為(wei)保(bao)險(xian)詐(zha)騙(pian)罪(zui)。
此報道迅速引發了輿論關注,廣大網友關於李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了熱議。該事件給人的一個很直觀的感受就是:李某的每一個行為單獨看都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甚至不構成合同法上的違約,但是組合起來時卻被陡然評價為刑事犯罪。
但事實上,根據報道我們會發現李某在整個“薅羊毛”過程中還是存在欺騙行為的。其一,“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於購買機票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都是其以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1];其qi二er,按an照zhao警jing方fang介jie紹shao的de情qing況kuang,李li某mou及ji其qi親qin屬shu根gen本ben不bu會hui去qu乘cheng坐zuo這zhe些xie航hang班ban,很hen多duo時shi候hou李li某mou為wei之zhi購gou票piao的de乘cheng機ji人ren所suo在zai地di與yu航hang班ban出chu發fa地di都dou不bu一yi致zhi。換huan言yan之zhi,李li某mou虛xu構gou了le自zi己ji及ji其qi親qin友you“需要登機”的事實;其三,李某及親友本身沒有實際的乘機需求,但是李某卻向保險公司虛構了“自己或親友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損失”的事實。
那麼李某的這些“欺騙”行為是否就是保險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呢?筆者認為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即便李某的親友本人沒有乘機需求,甚至並不知情,李某代其購買機票的行為也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實際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運輸合同、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旅客的法定義務僅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以及“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而航空公司(即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則主要為“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而且,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具體到本案中,隻要李某向航空公司支付了機票款、航空公司完成了“出票”行為,雙方之間的航空運輸合同即宣告成立並生效,且完全具備了實際履行的條件。至於機票是否為乘機人本人購買、乘機人是否有真實的出行需求,根本不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航空公司也不會因此遭受任何損失。從這個角度講,李某的“欺騙”行為不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甚至不值得用法律來評價。
其次,李某虛構的“乘機人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的損失”不是保險法上的保險標的,而是保險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98條之規定,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原因或誇大保險損失、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故意製造財產保險事故、故意製造人身保險事故”5種方法之一,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人構成保險詐騙罪。
按照南京警方關於“李某涉嫌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的說法,如果用更準確一些的刑法概念描述,其想表達的意思應該是“李某故意虛構了保險標的,從而構成保險詐騙罪”。這個指控邏輯乍看之下是合理的,但是在筆者看來,其錯漏之處在於將“乘機人因航班延誤而發生的損失”理解成了航班延誤險的保險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12條之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不幸地是,關於“保險標的”更具體的概念,《保險法》以及陸續出台的4個《保險法解釋》都未進一步予以明確。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根據既有的法律規範對這兩個概念進行符合邏輯的推導。
雖然有學者檢索到了某保險公司《航空延誤損失綜合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標的的明確約定——“本保險合同的標的為因航空旅程延誤對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但是在筆者看來,該合同中對於“保險標的”概念的約定是很值得商榷的。因為無論如何,都不應該將保險標的解釋成一種“損失”,理由如下:一yi,保bao險xian標biao的de在zai保bao險xian法fa律lv關guan係xi中zhong的de一yi個ge最zui重zhong要yao的de意yi義yi就jiu是shi據ju以yi確que定ding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的de對dui價jia和he理li賠pei款kuan的de數shu額e,從cong而er確que定ding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最zui終zhong賠pei償chang損sun失shi的de數shu額e。如ru果guo認ren為wei“損失”本身就是保險標的,就會出現“通過損失確定損失”的邏輯悖論;二,根據《保險法》第12條之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為“財產及其有關利益”。雖然這一概念並不足十分明確,但至少我們能確定保險標的應該是一種正向的、積極的“利益”。而“利益”與“損失”,二者在詞性上是截然相反的;三,根據《漢語大辭典》,“標的”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按照文義解釋原則,“保險標的”通常指的也應該是某一種客觀存在的、可以進行事實判斷的物品或行為,而不應該是“損失”、“傷害”等高度抽象的概念。據此,“乘機人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的損失”不屬於航班延誤險中的“保險標的”。
那“乘機人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的損失”到底該如何理解呢?根據保險法的可保利益原理,如果航班延誤險的被保險人並未實際搭乘被投保的航班,也根本不會麵臨“因航班延誤而發生的損失”,那就難免會出現其為了獲得保險理賠而去人為地製造、推動航班延誤的情況,這無疑是一種需要規避的道德風險。從這個角度看,應該將“乘機人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的損失”理解為航班延誤險中的“保險利益”。繼而,通常情況下航班延誤險中的部分合同要素可以歸納如下:
1 | 投保人 | 乘機人 |
2 | 保險人 | 保險公司 |
3 | 被保險人 | 乘機人 |
4 | 保險標的 | 航空運輸合同的如期履行 |
5 | 保險利益 | 乘機人需要避免因航班延誤而可能發生的損失 |
6 | 保險事故 | 航班延誤 |
回歸到案件中:如前所述,李某采用真實的身份信息,實際支付了機票款,航空公司也實際出了票(李某辦理了值機),則該航空運輸合同就已經成立、生(sheng)效(xiao),並(bing)且(qie)具(ju)備(bei)了(le)實(shi)際(ji)履(lv)行(xing)的(de)一(yi)切(qie)條(tiao)件(jian)。所(suo)以(yi)從(cong)法(fa)律(lv)意(yi)義(yi)上(shang)評(ping)價(jia),該(gai)航(hang)空(kong)運(yun)輸(shu)合(he)同(tong)就(jiu)是(shi)真(zhen)實(shi)的(de),合(he)同(tong)項(xiang)下(xia)的(de)乘(cheng)機(ji)人(ren)自(zi)然(ran)也(ye)是(shi)真(zhen)實(shi)的(de)。此(ci)後(hou),李(li)某(mou)又(you)以(yi)航(hang)空(kong)運(yun)輸(shu)合(he)同(tong)為(wei)基(ji)礎(chu)與(yu)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簽(qian)訂(ding)了(le)航(hang)班(ban)延(yan)誤(wu)險(xian)合(he)同(tong)。那(na)麼(me)在(zai)涉(she)案(an)航(hang)班(ban)延(yan)誤(wu)險(xian)合(he)同(tong)的(de)實(shi)際(ji)履(lv)行(xing)過(guo)程(cheng)中(zhong),投(tou)保(bao)人(ren)、保險人、被保險人是真實的,保險標的是真實的,保險事故是真實的(航班確實延誤了,而且不是李某故意製造或推動的)。而er唯wei一yi虛xu假jia的de合he同tong要yao素su是shi保bao險xian利li益yi,因yin為wei李li某mou雖sui然ran為wei自zi己ji或huo親qin友you購gou買mai了le機ji票piao,但dan是shi票piao載zai乘cheng機ji人ren都dou不bu會hui實shi際ji登deng機ji,更geng加jia不bu會hui因yin為wei航hang班ban延yan誤wu而er發fa生sheng損sun失shi。因yin此ci,本ben案an中zhong的de投tou保bao人ren或huo者zhe被bei保bao險xian人ren對dui保bao險xian標biao的de均jun不bu具ju有you的de法fa律lv上shang承cheng認ren的de利li益yi,而er李li某mou卻que在zai投tou保bao過guo程cheng中zhong向xiang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虛xu構gou了le該gai保bao險xian利li益yi。
最後,違反保險法規,虛構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理賠,數額較大的,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而李某在明知“被保險人沒有實際乘機、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下,仍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其行為違反了保險法規,這是確定無疑的。
但是能否直接據此認定李某構成保險詐騙罪?筆者持否定觀點,原因有二:
qiyi,anzhaozuixingfadingzhuyideyaoqiu,juyoubaoxianxingzhengweifaxingdexingweiyaogouchengbaoxianfanzuibixujuyouxingfademingwenguiding,fuhebaoxianxingfaguifansuoguidingdebaoxianfanzuizhifanzuigoucheng,fouze,xingweirendexingweirengjiuzhishibaoxianweifaxingwei,erfeibaoxianfanzuixingwei。[2]
《刑法》第198條對保險詐騙罪的客觀行為作了“列舉式”罪狀描述,並且與“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很多罪名明顯不同的是,條文中沒有對客觀行為作“以其他方法騙取……”的兜底性規定。因此,對保險詐騙罪的認定必須嚴格依照第198條第1-5款規定對照適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檢院2013年出版的《刑法罪名精釋——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將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解釋為“投保人違背法律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虛構了一個並不存在的保險對象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按照該書觀點,對“虛構保險標的”應作狹義理解:隻有投保人虛構了並不存在的標的,從而在虛假的標的上確立虛假的保險法律關係,才是《刑法》第198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詐騙行為。
而李某“虛構保險利益”的行為顯著區別於“虛構保險標的”,且未規定在上述5款條文之中,顯然不能被評價為保險詐騙行為。
其二,將僅“虛構保險利益”的行為評價為保險詐騙罪,與現行的《保險法》規範相衝突。
《保險法》對於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欺騙行為,“法定了民事懲罰機製,甚至法定了寬恕機製”[3]。《保險法》第16條規定:“dinglibaoxianhetong,baoxianrenjiubaoxianbiaodetichuxunwendetoubaorenyingdangrushigaozhi,toubaorenguyihuoyinzhongdaguoshiweilvxingrushigaozhiyiwu,zuyiyingxiangbaoxianrenjuedingshifoutongyichengbaohuotigaobaoxianfeilvde,baoxianrenyouquanjiechuhetong。hetongjiechuquan,zibaoxianrenzhidaoyoujieshishiyouzhiriqichaoguosanshiribuxingshierxiaomie。zihetongchenglizhiriqichaoguoerniande,baoxianrenbudejiechuhetong。toubaorenguyibulvxingrushigaozhiyiwude,baoxianrenbuchengdanpeichanghuogeifubaoxianjindezeren,bingbutuihaibaoxianfei”。可見,《保險法》已經預見到了實踐中可能會發生的“保險欺騙”行為,不僅在法律規範中設計了不退還保險費、不給予保險賠償等懲罰措施,還設計了如某種情況下的“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不得解除合同”的寬恕製度。由此,《刑法》第198條規定的5種zhong情qing形xing以yi外wai的de保bao險xian欺qi騙pian行xing為wei,應ying當dang一yi律lv評ping價jia為wei民min事shi行xing為wei或huo者zhe保bao險xian違wei法fa行xing為wei,其qi主zhu觀guan惡e性xing與yu保bao險xian詐zha騙pian行xing為wei有you本ben質zhi區qu別bie。隻zhi有you這zhe樣yang,上shang述shu民min事shi懲cheng罰fa措cuo施shi、民事寬恕製度才存在適用空間。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李某的“薅羊毛”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假,構成保險違法行為也不假,但是絕對不構成保險詐騙罪,否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另外,也有觀點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認為:“limoujuyoufeifazhanyoubaoxiangongsiyanwuxianlipeijindeguyi,keguanshangshishilezhapianzuibiaozhunliuchengxingwei,jixugoulimoujiqiqinrenyaochengzuofeijideqipianxingwei,zhezhongqipianxingweishibaoxiangongsiyiweilimoucunzaizhenshichengjiyanwudecuowurenshi,gairenshicuowushidebaoxiangongsijinxingpeifu,limouhuoqubaoxianjin,baoxiangongsizaoshousunshi”[4]。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同樣也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在於:保險公司向李某支付理賠款並不是基於所謂的“錯誤認識”,而是基於保險合同的明確規定。甚至於,連這種“錯誤認識”是否存在都是一個問號。按照《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的“欺騙”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的程度。那麼麵對投保人“買票但不乘機”的情況,保險公司一定會拒絕承保嗎?依筆者之見,未必。因為“買票但不乘機”的(de)行(xing)為(wei)一(yi)定(ding)會(hui)導(dao)致(zhi)航(hang)班(ban)延(yan)誤(wu)並(bing)帶(dai)來(lai)理(li)賠(pei)結(jie)果(guo)嗎(ma)?會(hui)增(zeng)加(jia)航(hang)班(ban)延(yan)誤(wu)的(de)風(feng)險(xian)嗎(ma)?答(da)案(an)是(shi)二(er)者(zhe)根(gen)本(ben)沒(mei)有(you)任(ren)何(he)聯(lian)係(xi)。現(xian)實(shi)中(zhong),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都(dou)有(you)專(zhuan)門(men)的(de)精(jing)算(suan)師(shi)進(jin)行(xing)大(da)數(shu)據(ju)測(ce)算(suan),從(cong)而(er)按(an)照(zhao)測(ce)算(suan)結(jie)果(guo)製(zhi)定(ding)保(bao)險(xian)合(he)同(tong)的(de)投(tou)保(bao)條(tiao)件(jian)。換(huan)言(yan)之(zhi),如(ru)果(guo)保(bao)險(xian)公(gong)司(si)認(ren)為(wei)有(you)需(xu)要(yao),完(wan)全(quan)可(ke)以(yi)在(zai)銷(xiao)售(shou)文(wen)件(jian)中(zhong)寫(xie)入(ru)“保險合同以乘機人實際登機為生效條件”、“一個人最多隻能買一份保險”等種種約束條款。但保險公司並沒有這樣做,那麼如何證明其一定會拒絕李某的投保呢?如果不能證明,“錯誤認識”ziranyewucongshuoqi。tongli,limoujiqinyoubenshenmeiyoushijidechengjixuqiu,xiangbaoxiangongsixugouyinhangbanyanwuerkenengfashengsunshideqingjieyebuyingzaixingfapingpandefanchouzhinei。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新xin聞wen事shi件jian中zhong的de主zhu角jiao李li某mou目mu前qian剛gang剛gang被bei警jing方fang采cai取qu刑xing事shi強qiang製zhi措cuo施shi,具ju體ti的de案an情qing以yi及ji李li某mou的de涉she案an行xing為wei細xi節jie可ke能neng尚shang未wei查zha清qing,或huo者zhe即ji便bian已yi經jing查zha清qing也ye未wei必bi與yu媒mei體ti披pi露lu的de情qing況kuang一yi一yi對dui應ying。因yin此ci,筆bi者zhe目mu前qian隻zhi是shi對dui於yu新xin聞wen報bao道dao所suo反fan映ying出chu的de抽chou象xiang事shi實shi進jin行xing一yi些xie簡jian要yao探tan討tao,如ru果guo航hang班ban未wei延yan誤wu而er李li某mou虛xu構gou延yan誤wu事shi實shi,那na就jiu另ling當dang別bie論lun了le。
注釋:
[1] 騰訊新聞官網,網址:http://suo.im/5UBO8G
[2] 高銘暄、曹波:《保險刑法規範解釋立場新探》,載《中國應用法學》,2019年第3期第1頁。
[3] 參見《吉某飛保險詐騙案不起訴典型案例》,載江蘇省檢察網集群,網址:http://lyghz.jsjc.gov.cn/zt/dxalfb/201907/t20190719_845163.shtml
[4] 見封麵新聞官網,網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912298226911759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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